Ⅰ 昆山住房公积金如何计算
您好,计算方式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乘以住房公积金的比例。如果公积金的缴纳对您的经济造成了一定压力的话,有急用钱需求,建议您选择大品牌进行借款,有钱花是原网络金融信贷服务品牌,它运用人工智能和大数据风控技术,为用户带来方便、快捷、安心的互联网信贷服务,申请材料简单,最快30秒审批,最快3分钟放款,最高可借20万,希望这个回答对您有帮助。
Ⅱ 昆山住房公积金在哪里领取
昆山住房公积金可以在苏州市住房公积金中心提取,苏州市住房专公积金管理中心昆属山分中心位于昆山市祖冲之南路505号(新江南大厦3楼)。昆山住房公积金服务大厅、政策咨询(监督)电话:12329、12345。
但需要注意的是住房公积金不是随便支取的,只有在符合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的情况下,才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
(2)昆山住房公积金扩展阅读: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离休、退休的;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
依照前款第(二)、(三)、(四)项规定,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
Ⅲ 昆山住房公积金查询电话号码多少
全国公积金查询电话为:12329
1.柜台查询
柜台查询指的是查询者到当地公积金管理中心办事大厅的查询方法,需要携带公积金联名卡和身份证。如果代替别人查询还需要携带被查询人的公积金联名卡和身份证。
2.网上查询
查询人登录当地公积金管理中心官网,点击个人住房可公积金查询按钮即可。
3.电话查询
可拨打全国住房公积金热线12329,按照语音提示输入公积金类型、业务类型、查询类型,输入公积金联名卡号或者身份证、密码就能查询或者根据身份证直接查询(一般初始密码为身份证后四位加00,有些地方不一样)。
4.银行柜台打印对账簿查询
各地公积金中心会与部分银行联合推出公积金联名卡,可持联名卡、个人身份证到对应银行网点打印对账明细。
5.向就职单位公积金缴存经办人要缴存余额明细表
每个缴存公积金的企业都有一个经办人,他们手里会有每个职工的公积金缴存余额及明细表。有心的朋友会保留自己的工资条或者工资明细,大家也可以自己计算一下。
6.支付宝查询
除了以上常规的查询方法,目前手机支付宝也开通了公积金查询服务,输入账户名和密码就可以查。
特点
(1)普遍性,城镇在职职工,无论其工作单位性质如何、家庭收入高低、是否已有住房,都必须按照《条例》的规定缴存住房公积金;
(2)强制性(政策性),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者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的,住房公积金的管理中心有权力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可以按《条例》的有关条款进行处罚,并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3)福利性,除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外,单位也要为职工交纳一定的金额,而且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利率低于商业性贷款;
(4)返还性,职工离休、退休,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户口迁出或出境定居等,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将返还职工个人。
参考资料来源:网络住房公积金特点
Ⅳ 请问昆山公积金管理中心的联系电话是多少谢谢!
苏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昆山分中心服务大厅、政策咨询(监督)电话:12329、12345
苏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昆山分中心位于昆山市祖冲之南路505号(新江南大厦3楼)、邮编:215300、传真:36688163。
苏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下称公积金中心)是直属苏州市政府的非营利性事业单位。负责苏州市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管理运作。公积金中心内设办公室、组织人事处、缴存管理处、使用管理处、政策法规处、计划财务处、信息管理处、内部审计处、服务管理处九个职能部门;下设张家港、常熟、昆山、太仓、吴江、吴中、相城、姑苏、虎丘九个分中心和盛泽一个管理部。
公积金中心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一) 负责起草全市住房公积金发展的地方性法规、 规章草案;拟订全市住房公积金发展规划,协调推进住房公积金改革。
(二) 拟定全市住房公积金归集扩面和使用管理的政策措施和操作规程并组织实施,推进全市住房公积金归集扩面工作。
(三) 编制、执行全市住房公积金归集和使用计划,负责全市住房公积金的核算。
(四)指导、管理和监督住房公积金受托银行开展的住房公积金相关业务工作。
(五)负责全市住房公积金的保值和归还。监督检查全市住房公积金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的落实,组织查处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六)开展住房公积金政策宣传;建立全市住房公积金年度报告制度并定期向社会公布。
Ⅳ 昆山住房公积金怎么提取
一、住房公积金的提取条件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离休、退休的;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
(七)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且户口迁出本市的;
二、住房公积金的提取要求
(一)非本市户籍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不在本市就业且离开本市的;
(二)职工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的;
(三)职工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并造成生活严重困难的;
(四)职工因本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发生福建省劳动社保部门规定的特殊病症(参照公积金中心网站的“部门文件”栏目),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
(五)依照前款第(二)、(三)、(四)项规定,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
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的,所在单位应当予以核实,并出具提取证明。
职工应当持提取证明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日内作出准予提取或者不准提取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准予提取的,由受委托银行办理支付手续。
Ⅵ 昆山市住房公积金在哪里取
提取住房公积金,需要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若不知道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具体地址,可以咨询单位的财务人员或者拨打住房公积金热线电话12329咨询。
一、提取住房公积金流程
1、填写《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由职工或单位经办人携带身份证、银行卡以及对应提取情形应提供的材料到公积金中心办理提取。提取人数较多时,应由单位统一办理
2、公积金中心审批,公积金中心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日内办结
3、公积金中心拨款,公积金中心将所提公积金直接划入职工绑定的银行账户内
二、职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提供材料
1、职工离、退休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提供材料
①退休批文或退休证和身份证原件复印件各1份
②盖有单位住房公积金预留印鉴的住房公积金支取申请书
2、职工出境定居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提供材料
①出国定居的护照鉴证、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批文或证明材料的原件和复印件各一份
②盖有单位住房公积金预留印鉴的住房公积金支取申请书
3、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职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提供材料
①劳动部门或医院出具的证明文件原件及1份复印件
②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证明文件原件及1份复印件
③盖有单位住房公积金预留印鉴的住房公积金支取申请书
(6)昆山住房公积金扩展阅读:
提前住房公积金条件
1、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有住房的持有效提取凭证
2、离休、退休的持有效提取凭证
3、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持有效提取凭证
4、到国外、港、澳、台地区定居的持有效提取凭证
5、偿还住房贷款本息的持有效提取凭证
6、被纳入本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并支付房租的持有效提取凭证
7、职工在职期间被判处刑罚、职工住房公积金转入集中封存户两年后仍未重新就业、职工户口迁出本市、非本市户口职工离开本市并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Ⅶ 昆山住房公积金提取地址
苏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昆山分中心)
地址:昆山市祖冲之南路505号新江南大厦3楼
具体步骤:
1.提取分为以下五点:
Ⅷ 昆山住房公积金领取需要哪些资料
根据《苏州市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购建住房还贷提取住房公积金实施细则》
第十三条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除需提供本人身份证外,还需提供以下材料:
(一)购买新建商品住房的,提供①不动产权证或购房合同;②部分或全额的增值税普通发票或契税完税凭证。
(二)购买存量商品住房的,提供①不动产权证;②契税完税凭证。
(三)购买公有住房的,提供①买卖契约(房改售房审批材料);②单位房改售房专用现金解款单。
(四)购买拆迁安置住房的,提供①拆迁协议;②拆迁部门开具的专用收款收据凭证。
(五)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尚未竣工的,提供镇级以上建设规划部门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相应的规范文本;已经竣工的,提供建造(翻建)后的《不动产权证》。
第十四条职工偿还各类住房贷款本息通过还贷委托提取形式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按《苏州市偿还住房贷款委托提取住房公积金管理规定》,提供本人身份证、借款合同、指定还款银行卡,与公积金中心、借款银行签订《委提协议》。
通过柜面提取形式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提供本人身份证、借款合同、还款明细。
第十五条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偿还各类住房贷款的,其配偶、同一本户口本的直系亲属也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另需提供婚姻关系证明(结婚证)及户口本。本条所指直系亲属,仅指购建住房职工、借款人的父母、子女(含配偶)。
(8)昆山住房公积金扩展阅读
根据《苏州市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购建住房还贷提取住房公积金实施细则》
第十六条职工因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偿还苏州大市范围外各类住房贷款本息及尚未与公积金中心签约的商业银行发放的商业性住房贷款本息,申请提取公积金的,提供本实施细则第十三、十五条规定的各项证明材料原件,到当地住房公积金服务大厅及指定承办银行服务网点办理。
第十七条职工因偿还苏州大市范围内的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住房公积金与商业组合贷款本息、与公积金中心签约的商业银行发放的商业性住房贷款本息,需签订《委提协议》的,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贷款银行为公积金中心指定受托银行的,职工提供本实施细则第十四、十五条规定的证明材料原件,直接到当地住房公积金服务大厅或指定承办银行服务网点签订《委提协议》。
(二)贷款银行为非公积金中心指定受托银行的,职工提供本实施细则第十四、十五条规定的证明材料原件,先到该银行指定网点签订《委提协议》,再到当地住房公积金服务大厅录入系统。
第十八条住房公积金提取应由职工本人办理,如遇特殊情况,可委托他人办理,办理时代为提取人应知晓委托人已设置的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密码,并持本实施细则规定的全部提取证明材料原件、委托书、代为提取人身份证原件。还贷委托提取签约、变更、解除不得代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