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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市住房公积金提取

发布时间:2020-11-25 20:47:37

A. 吉林市住房公积金

a:3:{i:0;a:7:{s:6:"mtitle";s:30:"吉林市住房公积金查询";s:7:"summary";s:411:"1.前往当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事大厅柜台或触摸屏查询机查询。

2.持公积金联名卡到开户银行的经办网点查询。

3.通过公积金管理中心提供的电话查询。

4.在当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网站进行查询。

上述四种方法中,通过当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网站进行查询最为方便快捷。";s:8:"art_link";s:37:"http://www.to8to.com/ask/k946818.html";s:8:"ordernum";s:1:"1";s:6:"imgurl";s:59:"//pic.to8to.com/case/2016/03/20/20160320102152-2dd40e12.jpg";s:8:"filename";s:0:"";s:6:"isCase";i:1;}i:1;a:3:{s:6:"mtitle";s:30:"吉林市住房公积金提取";s:7:"summary";s:579:"提取条件

最新消息:住房公积金租房提取条件放宽连缴三个月可提。

房屋类:1、购买自住住房的,2、建造自住住房的,3、翻建自住住房的,4、大修自住住房的。

第一,职工连续足额缴存满三个月,本人及配偶在缴存城市无自有住房且租房的,可提取双方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

第二,租住公租房,可按照实际房租支出全额提取;

第三,租住商品房,各地根据当地租金水平和住房面积确定提取额度。";s:8:"ordernum";s:1:"2";}i:2;a:3:{s:6:"mtitle";s:30:"吉林市住房公积金贷款";s:7:"summary";s:693:"一、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程序:

(一)借款人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需要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提出书面申请,填写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表并如实提供有关资料。

(二)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借款人资格、担保人资格、贷款额度和贷款期限的审查及合同的填写同意后,借款人与中心签订相关合同或协议,并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办理保险。

(三)贷款手续办理完毕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给银行签发准予贷款通知书,银行接到贷款通知书后办理贷款,并将贷款划入开发商在银行开立的指定账户。";s:8:"ordernum";s:1:"3";}}

B. 吉林市住房公积金去哪里支取

支取办理程序

1、支取人持所需要件到中心服务大厅3-4号窗口初审、复核。

2、对符合条件的予以批准,中心出具住房公积金支取凭证,由提取人签字(按手印)确认。

3、合格者由提取人凭支取凭证到中心附近商业银行支取现金。

支取办理时限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对职工提供的相关资料进行审核,符合提取规定的,当天办结;需要核实的,在接到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做出准予或不准予提取的决定,并通知申请提取职工本人。

C. 吉林市住房公积金周日可以提取吗

可以,只要你预约了就可以。

查询公积金的办法:版
1、登陆当地住房公积金网站查询权
2、拨打公积金热线电话查询
3、到公积金管理中心办事大厅查询
4、到公积金管理中心指定网点查询
5、如果有公积金联名卡,可以登录网上银行进行查询。

D. 吉林市住房公积金在外省买房可以提取公积金吗

吉林公积金提取条件需要符合什么要求?吉林公积金提取流程又是怎样的呢?今天为您一一解答。
一、吉林公积金提取条件
第四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职工,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偿还购买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的;
(三)租赁住房,月房租支出占家庭工资收入比例25%以上的;
(四)离休、退休的;
(五)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
(六)因完全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入校学习、被判刑、出境定居、工作调动、单位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与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
(七)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的;
(八)职工患有重大疾病,遭遇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生活困难的。
第五条 自住住房是指提取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居住其内且对该房屋拥有所有权的住房,也就是说所购、建、大修住房的产权归职工所有。
第六条 符合提取条件的具体内容: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
1、购买自住住房包括:商品房(增量房)、二手房(存量房)、房改房、征收安置房(增购面积部分)和其他自住住房等;
2、建造自住住房是指根据1983年5月25日国务院批准、城建环境保护部发布的《城镇个人建造住宅管理办法》的规定,经房地产管理机关、城市规划管理机关等部门批准建造的住房。
3、翻建自住住房是指根据1985年1月1日原城建环保部批准试行的《房屋修缮范围和标准(试行)》规定,对住房全部拆除、另行设计、重新建造住房;
4、大修自住住房是指需要牵动或拆换住房部分主体构件,但不需要全部拆除的大修工程且一次费用在该建筑物同类结构新建造价的25%以下的住房。
(二)偿还购买自住住房贷款本息,是指已办理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个人住房组合贷款、商业性(按揭)个人住房贷款的职工,按照合同约定如期还款,可申请按年提取本人、配偶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用于偿还住房贷款本息。
(三)租赁住房,月房租支出占家庭工资收入比例25%以上,是指职工租赁住房,用于本家庭居住,实际月房租支出超出家庭工资收入(夫妻双方工资收入)比例25%以上,造成家庭经济困难的。
(四)离休、退休,是指职工达到国家法定离休、退休年龄,已取得离(退)休证或已办理离(退)休手续的。
(五)死亡或被宣告死亡,是指职工在职期间死亡或经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
(六)与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
1、因完全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是指职工在职期间因公致残或者因病、非因公负伤致残,身体丧失劳动机能或者大部分、部分丧失劳动机能,经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并与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
2、入校学习,是指在职职工重新入校学习,并与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
3、职工被判刑,是指职工在职期间触犯刑律,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后,并与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
4、出境定居,是指在职职工到他国或地区作永久性居留,即定居,并与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
5、工作调动,是指在职职工因工作调动办理劳动关系转移离开吉林,并与原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
6、单位宣告破产,是指在职职工所在单位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含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撤销)等原因,职工与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
(七)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是指在职职工家庭经民政部门认定被列为城镇最低生活保障范围,并按月领取由民政部门发放的城乡最低生活保障金。
(八)职工患有重大疾病,造成家庭生活困难,是指在职职工本人及其直系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因患有恶性肿瘤、白血病、器官移植、尿毒症四类重大疾病,家庭承受高额治疗费用从而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职工家庭遭遇突发事件是指在职职工家庭因遭受自然灾害、事故灾难等不可预见的事故、灾难,家庭财产遭受重大损失,从而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
二、吉林公积金提取流程
第十八条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职工,所在单位对职工提取条件应予以核实,由所在单位出具《吉林市住房公积金提取审批表》并加盖印章。
(二)提取人持《吉林市住房公积金提取审批表》及本操作指引第四章所规定的材料到管理中心各分中心、管理部办理提取业务。
(三)各分中心、管理部对申请提取职工提供的相关材料进行审核,符合提取规定的,当天办结;需要核实的,在接到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做出准予或不准予提取的决定,并需通过电话或书面形式通知申请人,同时做好记录。
(四)由职工本人提取的,经审批后,提取的住房公积金转入职工本人住房公积金联名卡,或持管理中心审批后的《吉林市住房公积金提取审批表》、提取凭证到指定银行办理。由他人代办的,提取的住房公积金必须转入申请人住房公积金联名卡。业务办结后,提取人需将管理中心出具的提取凭证回联交回单位记账。
第十九条 职工家庭遭遇突发事件或其它极特殊情况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申请提取人持本操作指引第四章规定材料,由分中心、管理部业务受理人员对其申请材料进行汇总、整理,填写《吉林市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审理呈报表》,为申请人出具《吉林市住房公积金提取材料留件回执清单》,经本部门主任或副主任审核,报管理中心提取业务管理部门审核汇总后,提请住房公积金支取审理委员会审议,住房公积金支取审理委员会应于接到提取申请的次月第一个周二例会,做出准予或不准予提取的决定,由提取业务受理部门通过电话或书面形式通知申请人,同时做好受理业务记录。
第二十条 职工符合本操作指引第四条中第(四)、(五)、(六)款规定的,账户内余额全部提取后需同时注销职工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如其所在单位有欠缴住房公积金情况的,须由单位补缴后按程序提取;如单位确无补缴能力的,经依法清理住房公积金缴存情况后,按程序办理。

E. 吉林市住房公积金提取在什么地方什么位置

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24条的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回户内答的存储余额:
1、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2、偿还购建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的;
3、租赁自住住房,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一定比例的;
4、离休、退休的;
5、出境定居的;
6、职工死亡、被宣告死亡的;
7、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的;
8、完全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9、管委会依据相关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总结:该条例第25条规定,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的,所在单位应当予以核实,并出具提取证明。职工应当持提取证明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日内作出准予提取或者不准提取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准予提取的,由受委托银行办理支付手续。

F. 吉林省提取住房公积金需要哪些手续

例如长春市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业务流程:

一、本人申请

1、职工凭提取证明材料,向所在单位提出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

2、职工所在单位应对职工提供的证明材料予以核实,符合提取条件的职工,由单位出具加盖公章的《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

3、职工持《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及身份证等相关证明材料原件,到长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各分中心办理提取业务(铁路分中心及各分理处缴存职工只能在缴存机构办理)。

4、长春市各分中心(铁路分中心除外)缴存职工符合享受最低生活保障范围、遇到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生活困难的,只能到高新分中心办理。

5、职工须提供本人公积金卡或工商银行(建设银行)一类卡。

二、受理及审核

中心各分支机构业务窗口对符合提取条件并手续齐全的,当日受理,即时办结;对不符合提取条件的,应向提取人明确告知不予提取的理由;对提取证明材料提供不全的,应对提取人提供必要的业务指导,并履行一次性告知义务。

对提取证明材料有异议需要留置审核的,填写《留置审核受理单》,并由职工确认签字,自受理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给予职工准予提取或不准予提取的明确答复。

四、需要材料

1、购买自住住房

(1)未取得产权证的提供:经房地产管理部门备案登记的《商品房买卖合同》,销售不动产发票或增值税发票。(非长春市辖区购房的需提供本人或配偶房屋所在地的户口簿)

(2)已取得产权证的提供:《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契税完税证,房产交易申报单(非长春市管辖区内购房及榆树、农安、德惠、九台、双阳购房的须同时提供销售不动产发票或增值税发票,非长春市辖区购房的需提供本人或配偶房屋所在地的户口簿)。

2、购买公有住房

(1)《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

(2)国有住房出售统一发票或交纳购房款的部队专用票据。

3、建造自住住房

(1)《国有土地使用证》或《集体土地使用证》等相关证明材料;

(2)购买建筑材料及施工费用发票。

(6)吉林市住房公积金提取扩展阅读

公积金提取所需条件:

1、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且未办理住房贷款(具备提取条件后二十四个月内,夫妻可同时提取,总提取额不得超过售房款);

2、退休或达到法定退休年龄;

3、死亡或被依法宣告死亡;

4、与单位终止/解除劳动关系后未再就业(在长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开户缴存职工,与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应先办理个人账户封存业务。账户封存期间,在异地开立住房公积金账户并稳定缴存半年以上的,须办理异地转移接续手续。未在异地继续缴存的,封存满半年以上可办理公积金提取业务。);

5、偿还购买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的(每年可提取一次;每次提取间隔12个月以上;夫妻可同时提取,但每次合计提取额不得超过12个月还款额);

6、出境定居;

7、享受最低生活保障范围;

8、承租公有住房的月房租超出家庭月工资收入15%的;

9、遇到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生活困难;

10、职工本人及配偶在缴存城市无自有住房,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满三个月且租赁住房;

11、长春市住房公积金贷款放款后的职工,提取公积金账户余额用于支付购房首付款(自放款日起60日内且距离上一次提取间隔12个月);

12、长春市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申请住房公积金异地贷款,提取公积金账户内余额用于支付购房首付款(自贷款批准后6个月内且距离上一次提取间隔12个月)。

G. 为什么吉林市离职后,住房公积金要六个月以后才能提取

你有离职证明,那么还要到原单位开具提取公积金申请表,带上身份证、储蓄卡,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手续,通过审核,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会划款到银行。

H. 吉林市不买房如何提取住房公积金

公积金提取,有意致电。罗生

I. 吉林市住房公积金提取办法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具有产权的自住住房的;
(二)离休、退休和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
(七)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
(八)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
(九)农村进城务工人员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
(十)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未再就业3年以上(含3年)的。
其中第六条对谁都可以使用。
方法如下:
你到房产中介开一张月租8000,租期为半年的租房合同,那么在你月薪是5000的前提,你根据房产中介提供的租房合同、发票可以提取1.6万的公积金余额。当然需要你的账号中有足够的资金。一般一次只可以提取余额中的70%。
如有不明可以登录超级经纪人网了解更多资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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