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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公积金放管服

发布时间:2021-01-27 17:26:50

1. 公积金中心:深化“放管服”优流程、强管理、惩失信

观点地产网讯:6月6日,中央国家机关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发布了《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做好中央国家机关住房公积金归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政策解读。
观点地产新媒体查询公告获悉,政策解读主要内容包括优化住房公积金缴存提取政策措施和流程、加强住房公积金归口管理、实施失信联合惩戒。
政策解读指出,将进一步落实降低成本政策,企业在阶段性适当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政策执行期间,可在5%-12%范围内自主确定缴存比例;加大租房消费支持力度,无自有住房职工,通过备案后,可按季以租金实际发生额为限提取住房公积金;改进封存账户提取管理;简化企业开户、销户流程,购房、租房首次提取可实行网上办理。
在加强住房公积金归口管理方面,政策解读指出,将根据相关文件进一步明确归口管理要求,同时落实单位缴存主体责任,强化监督检查,将把各单位执行住房公积金归口管理规定情况纳入住房公积金“双随机、一公开”执法检查范围,必要时对重点单位进行归口管理专项检查,向单位上级主管部门通报检查结果。
此外,对于违规提取公积金的职工,将失信记录随个人账户一并转移;对已提取资金的,责令限期全额退回,并在即日起五年内不予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不予受理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对逾期仍不退回的,列为严重失信行为,并依法依规会同相关管理部门实施联合惩戒。

2. 北京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是多少

在北京地区缴存住房公积金单位中,企业性质单位可在5%-12%范围内自主灵活选择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所选比例须为整数,无需提交任何证明类材料;非企业性质单位的缴存比例为12%。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中的“单位缴存比例”和“个人缴存比例”须一致。

(2)住房公积金放管服扩展阅读

单位如何申请降低缴存比例(选择1%-4%的缴存比例)或申请缓缴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放管服”改革要求,优化全市营商环境,简化审批流程,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授权管理中心审批企业降低缴存比例或缓缴的申请。

单位为职工在5%-12%范围内缴存住房公积金有困难的,经职工代表大会或工会讨论通过,没有职工代表大会或工会的,经全体职工2/3以上同意并签字确认,单位可以申请在1%-4%范围内选择缴存比例后为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

单位为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有困难的,经职工代表大会或工会讨论通过,没有职工代表大会或工会的,经全体职工2/3以上同意并签字确认,单位可以申请暂缓缴存住房公积金,但单位需明确暂缓缴存期间执行的缴存比例。缓缴期间执行的缴存比例可以在1%-12%范围内选择。

对于申请降低缴存比例(选择1%-4%的缴存比例)或申请缓缴的单位,须由单位经办人持本人身份证原件到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下设的中共中央直属机关分中心、中央国家机关分中心、北京铁路分中心,所属的十八个管理部办理。

3. 购买自住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是否需要单位出具提取证明

经青岛市住抄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落实,青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响应“放管服”改革要求,自2019年12月起出台提取新政,如职工符合青岛提取规定且材料齐全,职工本人可持提取材料到公积金任一管理处办理提取,不再需所在单位审核并出具证明。

4. 海口的住房公积金提取需要什么材料

一、购买商品住房

职工购买商品住房的,自购房合同备案之日起一年内办理购房提取住房公积金,购房合同备案超过一年的不予办理。

办理要件

1.本人身份证件和银行卡;

2.备案登记一年内的购房合同(网签备案的应提供备案密码);

3.按合同要求付款的购房发票;

4.购房人配偶提取住房公积金的,还需提供夫妻关系证明和购房人身份证件,且需购房人临柜审核签字确认其身份;

二、购买二手住房

职工购买二手自住住房的,自房产过户之日起一年内办理购房提取住房公积金,房产过户超过一年的不予办理。

办理要件

1.本人身份证件和银行卡;

2.过户后一年内的不动产权证明;

3.房屋买卖契约/合同;

4.购房发票和税收完税证明材料;

5.购房人配偶提取住房公积金的,还需提供夫妻关系证明和购房人身份证件,且需购房人临柜审核签字确认其身份。

三、购买保障性住房

职工购买经济适用房、限价商品房等保障性住房的,自购房合同备案或签订购房合同/协议之日起一年内办理购房提取住房公积金,购房合同备案或购房合同/协议超过一年的不予办理。

办理要件

1.本人身份证件和银行卡;

2.购房合同/协议,有效支付购房款凭证或发票;

3.购房人配偶提取住房公积金的,还需提供夫妻关系证明和购房人身份证件,且需购房人临柜审核签字确认其身份;

4.职工使用住房公积金用于其法定直系亲属支付购买保障性住房房款的,还需提供户口本、出生证等直系亲属关系证件。

四、购买拆迁安置房

职工购买拆迁安置自住住房的,自签订拆迁安置协议之日起一年内办理购房提取住房公积金,拆迁安置协议超过一年的不予办理。

办理要件

1.本人身份证件和银行卡;

2.拆迁安置补偿协议,或及其一年内的缴款凭证;

3.购房人配偶提取住房公积金的,还需提供夫妻关系证明和购房人身份证件,且需购房人临柜审核签字确认其身份。

五、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

职工建造、翻建自住住房的,自许可证件签发日期一年内办理建房提取住房公积金,超过规定时间一年的不予办理。

办理要件

1.本人身份证件和银行卡;

2.建造、翻建自住住房:当地政府或职能部门出具的规划或施工许可证书;

3.大修自住住房:《房屋所有权证》,有资质的房屋鉴定部门出具的大修C级房屋鉴定书;

4.建修房人配偶提取住房公积金的,还需提供夫妻关系证明和建房人身份证件,且需建修房人临柜审核签字确认其身份。

六、偿还自住住房贷款本息

职工贷款购买普通商品住宅、公寓、别墅等自住住房或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可在贷款有效期内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偿还自住住房贷款本息。

办理要件

1.偿还/提前偿还本省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的:

(1)本人身份证件和银行卡;

(2)职工配偶提取住房公积金的,还需提供夫妻关系证明;

(3)职工使用住房公积金用于其法定直系亲属偿还保障性住房贷款本息的,还需提供直系亲属关系证明。

2.偿还个人住房商业贷款本息或异地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的:

(1)本人身份证件和银行卡;

(2)当期偿还贷款明细单(银行盖章);

(3)个人住房贷款借款合同;

(4)购房合同(自建房和二手房提供不动产权证明或报建材料);

(5)职工配偶提取住房公积金的,还需提供夫妻关系证明;职工使用住房公积金用于其法定直系亲属偿还保障性住房贷款本息的,还需提供直系亲属关系证明;

(6)提前结清异地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还需贷款结清证明材料。

七、租赁本省自住住房

缴存职工家庭无尚未结清的住房公积金贷款,缴存职工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满3个月,本人在实际工作地没有本人及配偶的自有住房,且缴存职工在本省实际租赁自住住房的,可申请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房租。

办理情况及办理要件

1.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地与实际工作地一致且在实际工作地租赁自住住房的:

(1)本人身份证件和银行卡;

(2)租房合同;

(3)实际工作地不动产登记中心的无房产证明和房产管理部门出具的无房产备案证明(由信息共享数据获取,无需提供;获取数据与职工实际情况不符的,由职工提供佐证)。

2.职工因单位派驻或分设机构等原因,导致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地与实际工作地不一致,但在实际工作地租赁自住住房的:

(1)本人身份证件和银行卡;

(2)租房合同;

(3)实际工作地的不动产登记中心的无房产证明和房产管理部门出具的无房产备案证明(由信息共享数据获取,无需提供;获取数据与职工实际情况不符的,由职工提供佐证);

(4)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地与实际工作地不一致的,另需职工所在单位出具职工异地工作的证明材料。

3.租住公共租赁住房的:

(1)本人身份证件和银行卡;

(2)房屋租赁合同和最近一次租金缴纳证明;

(3)职工使用住房公积金用于其法定直系亲属缴纳租住公共租赁住房租金的,还需提供出生证、户口本等直系亲属关系证件。

八、退休提取

职工达法定年龄退休或按照省、市(县)有关规定办理提前退休的,可销户提取。

办理要件

1.本人身份证件和银行卡;

2.法定退休的:退休证明材料(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可不提供);

3.提前退休的:省市县职能部门出具的退休证明材料。

九、出境定居

职工出境定居,且在我国境内的户口已被注销的,可销户提取。

办理要件

1.本人身份证件和银行卡;

2.公安部门注销户籍的证明材料。

十、港澳台职工返回港澳台

港澳台职工与用人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并返回港澳台的,可销户提取。

办理要件

1.本人身份证件和银行卡;

2.与用人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证明;

十一、完全丧失劳动能力

职工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可销户提取。

办理要件

1.本人身份证件和银行卡;

2.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证明;

3.《残疾证》(一级至四级)或工作单位所在地劳动部门出具的职工完全丧失劳动能力鉴定证明。

十二、死亡或被宣告死亡

办理要件

1.继承人或受遗赠人的身份证件和银行卡;

2.职工死亡证明或法院宣告死亡的证明;

3.公证部门对该继承权或受遗赠权出具的公证书或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书、裁定书或调解书;

4.继承人或受遗赠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还需提供监护关系证明、监护人的身份证。

十三、风灾、水灾等自然灾害造成本省自住住房损失

因风灾、水灾、震灾、火灾、雷电和泥石流等其他自然灾害造成本省内自住住房损失,并列入当地政府灾害认定职能部门核准住房受损名单的,缴存职工应于职能部门下发核准受损名单文件后三个月内申请提取本人或及配偶的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

办理要件

1.本人身份证件和银行卡;

2.当地政府灾害认定职能部门核准的住房受损名单文件(3个月内),由直属局获取;

3.职工配偶提取住房公积金的,还需提供夫妻关系证明。

(4)住房公积金放管服扩展阅读:

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提取额度

为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切实做到全省范围内统一事项无差别受理、同标准办理,进一步压减自由裁量权,较好的服务缴存职工,经海南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三届四次会议研究同意,现将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提取额度明确通知如下:

一、建造、翻建自住住房的,提取额度的上限为每平方米1800元;

二、大修自住住房的,提取额度的上限为每平方米900元。

三、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海南省住房公积金管理局

2019年1月4日

5. 北京公积金有哪些新政策

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发布了几个重磅政策。其中的《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内个人住房贷款政策容的通知》、《关于落实放管服、优化营商环境提升住房公积金归集服务水平的通知》将彻底改变未来市管公积金的提取和贷款。这些政策将从2018年9月17日正式施行

以下内容引用于:北京日报新媒体

6. 8月起内蒙古购买第三套房不能再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7月15日讯 据内蒙古自治区住房资金管理中心网站消息,为进一步落实国家“房住不炒”政策和“放管服”改革精神,内蒙古近日发布《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贷款相关政策的通知》,提出内蒙古自治区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将通过对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人家庭房屋交易备案、产权登记等信息进行核查,停止向购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的缴存职工家庭发放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从2020年8月1日起执行。
以下为原文:
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贷款相关政策的通知
各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
为进一步落实国家“房住不炒”政策和“放管服”改革精神,根据住建部《关于规范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建金〔2010〕179号)等文件和规范要求,我中心梳理业务规范,调整了部分贷款政策并精简贷款流程,经主任办公会议审议通过,并报自治区住建厅公积金监管处备案,现就相关政策调整情况通知如下:
一、调整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
1、严格执行《关于规范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建金[2010]179号文件中“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只能用于缴存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普通自住住房”的规定。取消借款人“同户籍”家庭成员购房也可使用公积金贷款的政策。
2、严格执行《住房城乡建设部 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发展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的通知》建金[2014]148号文件“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不得向购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的缴存职工家庭发放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的规定,我中心将通过对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人家庭房屋交易备案、产权登记等信息进行核查,停止向购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的缴存职工家庭发放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
二、精简贷款流程和材料。
关于共同借款人收入的认定:共同借款人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按照缴存基数确认收入,共同借款人未缴存住房公积金按照共同借款人社保缴存基数确认收入(职工可下载如蒙速办、内蒙古12333等手机APP查询个人社保缴存信息后在我中心截屏打印),不再需要职工另行提供工资流水、工资表、工资证明等资料。
三、以上政策从2020年8月1日起执行。
特此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住房资金管理中心
2020年7月13日

7. 广西:取消二手房公积金贷款评估 明年6月公积金缴存全流程可网上办理

凤凰网房产快讯 近日,广西住房城乡建设厅网发布了《提升住房公积金服务效能的通知》,明确了提供优质建缴服务,各公积金中心要为新成立的单位提供网上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开户服务,于2020年6月底前实现住房公积金缴存业务全流程可网上办理;要精简业务办理要件,取消二手房住房公积金贷款评估报告要件等。

以下为通知全文:

各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分中心):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电视电话会议重点任务分工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9〕39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取消部分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设定的证明事项的决定》(建法规〔2019〕6号)等文件精神,进一步深化我区住房公积金“一事通办”改革,提升住房公积金服务效能,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供优质建缴服务

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公积金中心”)要在2019年12月底前调整业务流程,实现通过“多证合一”途径办好新开办企业住房公积金缴存开户登记业务。各公积金中心从自治区住房公积金监管信息平台获取市场监管部门提供的新开办企业信息后,按属地管理原则即时完成本地区新开办企业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并同步反馈办理结果;企业的银行账户、缴存比例、个人账户设立、经办人等信息可容缺办理或调整至企业办理首月缴存时再获取。

各公积金中心要加大个人自愿缴存住房公积金政策宣传和建缴服务力度,除普及进城务工人员、个体工商户等新市民群体外,要重点加强对各类专业事务所、物流、贸易市场、保险、旅游、家政、房产经纪等雇佣关系集中的行业和灵活就业人员密集场所的宣传力度,为自愿参缴人员提供网上开户、自动扣缴等便捷服务。

各公积金中心要为新成立的单位提供网上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开户服务,于2020年6月底前实现住房公积金缴存业务全流程可网上办理。

二、精简业务办理要件

各公积金中心要取消缴存、提取、贷款业务办理人填写纸质申请表,实行业务表单签字确认制。取消二手房住房公积金贷款评估报告要件,二手房抵押物价值以合同交易价格和公积金中心内部核查确定的价值中较低者确定,公积金中心内部核查的定价可以参考契税完税证明的计税价格、房屋交易网签备案价格、委托评估、现场勘评、动态调整的城(片)区存量房贷款指导限价等。在本公积金中心缴存的贷款申请人以前在区外公积金中心的缴存使用情况,由公积金中心通过个人征信报告、电话核实等方式进行内部核查,不得再要求申请人提供证明材料。

三、提升服务窗口综合服务能力

各公积金中心要逐步推行“一窗受理,集成服务”,进驻政务服务中心的服务窗口要设置综合柜员制窗口,综合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提取、贷款业务。

四、提高业务办理离柜率

各公积金中心要主动依托本地区数字政务一体化平台、房产交易网签备案信息平台、税务发票查验平台等渠道共享跨部门信息;各公积金中心已掌握相关业务信息、可通过信息共享或系统校验获取申请人业务办理材料的,不得再向申请人收取纸质材料。推进购房提取、偿还商业住房贷款提取等业务网上办理或约定办理,进一步扩大网上办理或离柜办理的住房公积金业务种类。

各公积金中心要按照本通知要求,动态调整住房公积金业务申请事项材料表单,及时调整修改各服务渠道公布的办事指南,全面提升住房公积金服务效能和水平。

8. 北京住房公积金提取政策拟修订,主要修改了哪些内容呢

第1个内容就是这个管理办法提出了11种职工可以提取自己的公积金账户余额的情况。这11种情况,包括如果想购买房子或者建造房子或者是翻建房子,或者是对自己的房子进行大修的话都可以,如果是退休的或者离休的也可以提取余额,如果是离开中国出境定居的话也是可以的,如果是为了偿还自己的房子贷款本金和利息的话也是可以的,如果是为了支付自己的房租的话也是可以的。

第4个内容就是对于提取公积金的次数已经没有限制了,而在之前其实提取公积金是有次数限制的,以前每季度只能提取一次,有的情况每年只能提一次,而按照新的办法就没有这种次数上的限制了。

9. 现在北京的公积金新政是怎么回事

北京复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制心贷款实行新政,主要包括以下要点:

一是从9月17日起网签的购房在使用公积金贷款的时候,将执行“认房又认贷”的政策,“认贷”指全国范围内;

二是公积金贷款首付比例提高,和商贷的首付比例基本一致;

三是二套房最高贷款额度下调,由80万调为60万元。

四是公积金贷款将与缴存年限挂钩,每缴存一年可贷10万元,缴存12年可以贷到最高的120万元;

五是东、西城户籍买郊区房贷款额度可上浮20万;

六是公积金贷款期限最长不超65岁;同时公积金贷款调整了月还款额按等额本息还款计算的月均还款额不超过借款申请人月收入60%的标准,确定贷款金额和贷款期限;

七是公积金贷款进一步简化贷款申请材料,不用交身份证、户口本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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