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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住房公积金冻结

发布时间:2021-01-29 18:15:54

1. 离婚案中是怎样处理公积金的

您好,

住房公积金的本质属性是工资性,属于工资收入的一部分。单位按照规定比例为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实质是给职工增加了部分住房工资。离婚案件中,分割住房公积金是经常会涉及到的一个问题。由于公积金本身的特性和其支取权能的限制性,使得分割公积金与分割其他财产有所区别。一、住房公积金的性质及在婚姻家庭中的财产归属
住房公积金制度,是国家在取消了福利实物分房以后,为建立新的城镇住房制度,形成稳定的住房资金来源,促进住房资金的积累、周转和政策性抵押贷款制度的建立,转换住房分配机制,提高职工解决自住房的能力等而在全国建立和推广的一种新制度,是与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相配套的福利机制之一。
根据我国公积金管理的有关规定,在职工工作期间,以职工本人上年度平均工资为计算基数,由职工个人和所在单位按照职工个人工资和职工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逐月归集,作为职工个人住房基金,专户储存、统一管理、专项使用。
从本质上来说,住房公积金仍然算是一种福利,由原来的一次性福利分房改为现在逐月归集的个人、集体、国家共同承担的一种福利转化形式,其本质属性是一种住房的长期储蓄,由国家设置的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统一管理,在职工家庭购买、建造自住住房及家庭自住住房大修理时向有关部门申请使用。
作为储蓄,住房公积金属于职工的工资收入的一部分,是国家以住房公积金的形式给职工增加的住房工资,属于职工个人所有。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条规定:住房公积金是单位及其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第三条规定: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和职工所在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属于职工个人所有。
最高法院婚姻法解释二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属夫妻共同财产。
也就是说,储存在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的公积金为未“实际取得”,但无疑是夫妻一方或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应当取得”的夫妻共同财产。
既然公积金属于夫妻双方的共同财产,那么在离婚案件中是可以进行分割的。只是分割时应当先严格分清时间上是取得于婚前还是婚后,只有婚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住房公积金才能分割。
二、住房公积金在离婚案件中的法律性质
1、夫妻离婚不是可以提取公积金的法定理由。
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五条:住房公积金应当用于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作他用。第二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根据上述规定,可知住房公积金是政策性的专项资金,只能专款专用。即动用公积金,必须是用于购买房屋或者对已购房屋进行重大维修等情形。如果不存在这些情节,只能待职工退休、调动时一次性提出。至于夫妻离婚,并不是可以提取公积金的法定理由。
2、强制执行公积金与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不相符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对公积金的归集、所有、运作、管理、提取、使用作了明确规定,其目的是使住房公积金制度走上规范化、制度化轨道,以利于住房公积金的积累、周转和政策性住房抵押贷款制度的建立,是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取消职工福利分房后多渠道筹集资金用于解决职工住房问题的重要举措。可见,条例明确住房公积金不应成为强制执行的标的物。
民法通则对所有权的权能进行了分解——占有、使用、收益、处分。从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规定不难看出,公积金虽属于个人所有,但部分权能却受到了限制,并不同于一般的人民币存款。如果有符合提取公积金的法定条件的情况发生,申请执行人可以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提取公积金,法院可以要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在此时协助执行。
最高法院关于在审理和执行民事、经济纠纷案件时不得查封、冻结和扣划社会保险基金的通知明确规定:各地人民法院在审理和执行民事、经济纠纷案件时,不得查封、冻结或扣划社会保险基金。结合这个规定可以得出结论,住房公积金和养老医疗等社会保险基金同属于社会保障资金范畴,不具强制执行性。
三、住房公积金在离婚案件中的处理思路
法院在审理具体案件时,应一方请求依法分割另一方名下但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公积金,符合婚姻法规定。只是,在处理涉及公积金的案件时,不仅要符合婚姻法的规定,还应考虑到条例规定及目的。故在处理此类案件时,应只对公积金的归属作出判决(或调解),而不宜对支取时间作出限定才比较妥善。
审判实践中,对于住房公积金的处理,可以采用以下方法:
对于当事人双方都尚存有住房补贴或者公积金的,计算出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各自尚存的资金总额及各人分割得到的公积金数额,考虑到双方各自名下的公积金数额不均等和住房公积金的提取需要一定的条件,可以考虑由一方给予另一方合理的差价补偿,使双方所得资金相当。

2. 离婚了我名下没房子,我的公积金冻结,公积金管理中心的人不给办理正常使用怎么办

不是想要好处 好像有个时限呢吧 问问人家吗 他不说就投诉他 总得得到一个确定原因吗

3. 离婚时住房公积金怎么分割

住房公积金在双方离婚时,一般应由夫妻平均分配。

对于当事人双方都尚存有住房补贴或者公积金的,计算出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各自尚存的资金总额及各人分割得到的公积金数额,考虑到双方各自名下的公积金数额不均等和住房公积金的提取需要一定的条件,可以考虑由一方给予另一方合理的差价补偿,使双方所得资金相当。

对于仅有一方持有公积金的,则直接予以各半分割。由于住房公积金的提取需要满足一定条件,因此,法院可以判决(或调解)名下拥有公积金的一方将公积金数额的一半以现金折价款的方式来直接给付另一方当事人。

(3)离婚住房公积金冻结扩展阅读

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五条:住房公积金应当用于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作他用。

住房公积金是政策性的专项资金,只能专款专用。必须是用于购买房屋或者对已购房屋进行重大维修等情形,或待职工退休、调动时一次性提出。夫妻离婚,不是可以提取公积金的法定理由。

公积金虽属于个人所有,但部分权能却受到了限制,并不同于一般的人民币存款。如果有符合提取公积金的法定条件的情况发生,申请执行人可以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提取公积金。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属于应归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

4. 提离婚诉讼后我的住房公积金会冻结吗

不会被冻结,法院没有这个权利。
住房公积金能否被强制执行,虽然我国现有法律缺乏明确规定,但是根据法理,公民住房公积金满足被申请执行的财产范围,当属于可强制执行财产。理由如下:住房公积金属于职工个人财产,《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三条规定: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和职工所在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属于职工个人所有,也就是说住房公积金是职工工资的一部分,职工对其拥有完全的所有权,只是处分权受到限制,但是住房公积金的用途限制仅限于职工本人,不能对抗法院的强制执行;住房公积金不属于可以主张执行豁免的财产范围,公民必须以个人所有财产对自己的民事行为承担无限责任,除非法律明确规定,为保障被执行人的基本生活,对一些财产可以主张豁免,但主张豁免的财产范围仅限于法律明确规定的财产。执行豁免制度是出于保护被执行人的基本生活保障,以及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的考虑,而作出的制度设计,我国的执行豁免制度隐含在《民事诉讼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的个别条文规定之中,上述法律及司法解释并未规定被执行人可以对其住房公积金主张豁免;在符合一定条件下强制执行不违背国家设立住房公积金目的,不侵害被执行人的基本生活保障。因此,在符合一定的条件的前提下住房公积金可以强制执行,这种条件要以不违背设立目的,不损害公共利益,不侵害被执行人基本生活保障为前提。

5. 离婚时住房公积金如何分割

住房公复积金属于共同制财产,离婚时需要进行平等分割。根据《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释的规定,下列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1)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2)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3)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因此住房公积金属于夫妻的共同财产,在离婚时由夫妻双方进行分割,分割的基本原则是均分。

6. 住房公积金,个人怎样才能冻结

公积金只有封存状态,没有冻结状态,你是指封存吧。
如果是封存建议按照如专下操作:
已办属理公积金账户封存手续的职工重新就业的,新单位自与职工建立劳动关系之日起30日内,为职工重新设立住房公积金账户,并办理原封存账户的启封和转移手续。
二年内未重新就业或已到达离、退休年龄的职工,可以凭公积金封存凭证,失业证、身份证等到经办银行申请启封提取并销户。
各个地方有着类似的规定,具体条件需要查看当地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政策。

7. 住房公积金怎么冻结

关于住房公积金个人帐户冻结和限制支取的有关规定 为加强住房公积金个人帐户的管理, 规范提取使用住房公积金行为,维护住房公积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一、 住房公积金个人帐户冻结的范围经人民法院判决,用于偿还个人债务、离婚共同财产分割等涉及住房公积金的。 二、 住房公积金个人帐户限制支取的范围已办理了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以下简称“个贷”),仍在还款期间,并符合以下几种情形: (一)个贷合同中约定,用本人住房公积金帐户上的余额作担保的;(二)个贷担保方式为保证担保的;(三)借款人发生死亡的;(四)借款人被判处刑罚的,并与单位终止劳动、人事关系的;(五)借款人属于外来择业人员或农村进城务工人员与单位解除劳动、人事关系的;(六)借款人男满50周岁,女满40周岁,与单位解除劳动、人事关系且连续超过两年未就业的;(七)借款人离休、退休的;(八)借款人未按合同约定偿还贷款本息的;(九)借款人属于南通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中心)代理户中的代理人员未按规定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 三、 住房公积金个人帐户冻结办理规定: 中心根据人民法院出具的判决书办理住房公积金帐户的冻结手续。四、 住房公积金个人帐户限制支取办理规定:(一)属于本规定第二条第一款情形的,借款人在还款期间,不得提取其住房公积金个人帐户中的存储余额。当其住房公积金个人帐户中的存储余额大于贷款余额,借款人可按照住房公积金支取的相关规定提取使用超出部分的余额。(二)属于本规定第二条第二款情形的,在还款期间,保证担保人不得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个人帐户中的存储余额。当保证担保人住房公积金个人帐户中的存储余额大于贷款余额,保证担保人可按照住房公积金支取的相关规定,提取使用超出部分的余额。(三)属于本规定第二条第三款情形的,借款人有继承人、受遗赠人的,在还款期间,继承人、受遗赠人可按照住房公积金支取的相关规定,提取借款人住房公积金个人帐户中的存储余额用于偿还个贷,但必须转帐,不得销户提取。(四)属于本规定第二条第四、五、六、七款情形的,在还款期间,借款人可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个人帐户中的存储余额用于还贷,但必须转帐,不得销户提取。(五)属于本规定第二条第八款情形的,在还款期间,借款人可以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个人帐户中的存储余额首先偿还逾期的个贷本息,再按住房公积金支取相关规定提取使用住房公积金。(六)属于本规定第二条第九款情形的,在还款期间,借款人可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个人帐户中的存储余额用于还贷,但必须转帐。当其住房公积金个人帐户中的存储余额大于其贷款余额,借款人可按照住房公积金支取相关规定提取使用超出部分的余额。

求采纳

8. 离婚时住房公积金怎么处理

住房公积金属于共同财产,离婚时需要进行平等分割。根据《婚姻法专》及其司法解释的规定属,下列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1)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2)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3)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因此住房公积金属于夫妻的共同财产,在离婚时由夫妻双方进行分割,分割的基本原则是均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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