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航:首页 > 住房公积 > 株洲市住房公积金提取审批表

株洲市住房公积金提取审批表

发布时间:2021-01-30 12:18:58

㈠ 我在株洲上班几年了现在辞职了,关于住房公积金我想退出来,我户口现在是农村的,请问能退出来不

可能不行,杭州的话,可以,但是前提是你回老家工作了。

下面是株洲市公积金管理中心的条例。你可以去管理中心咨询一下。

1、提供个人书面申请及提取资料: 职工提取公积金时,须本人提出书面申请,提取资料须真实,无误。(表格在公积金管理中心可以拿到)
2、单位核实填表盖章: 所在单位应当予以核实并加盖预留印鉴(单位破产或解散的由职工本人在中心领表后到原单位所在地社区盖章)。
3、中心受理 审核批准:符合提取条件的,中心受理、审批。
4、财务划账 回单交付:财务处理后,回执联交付职工。
5、资金划转:偿还公积金贷款,提取金额转账至公积金贷款账户,其他划转至个人储蓄账户。

下面是提取公积金的前提: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1.购买单位出售公房的须提供:房改部门的批复文件;房改办部门已审批的楼栋分户价格表;职工交纳房款税务凭证。
2.购买商品房期房的须提供:已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和不低于房价30%的首付款税务发票。
3.购买现房的须提供:房屋产权证和契税完税证。
4.购买拆迁安置房须提供:房屋产权证。
5.购买二手房须提供:权属变更后的房屋产权证;契税完税证。
6.建造、翻建自住住房
职工在城镇建造、翻建自住住房须提供:土地使用证(翻建住房的提供原房屋产权证);城建规划部门批准的居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相关费用发票。
职工在农村建造、翻建自住住房须提供:宅基地证(集体土地使用证或宅基地审批表);农业户口簿;乡镇政府出具的建房证明;婚姻或家庭关系证明;相关费用发票。
7. 职工大修自住住房须提供:房屋产权证;房屋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危房鉴定证明;相关费用发票。
8. 职工购买、建造、翻建自住住房的,提取凭证有效期为一年;大修提取凭证有效期为两年。
(二)离休、退休提取时须提供:离退休证或人事组织部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出具的离退休审批表。
(三)职工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提取时须提供: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证明;劳动鉴定委员会出具的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伤残职工劳动能力鉴定表》或民政部门发放的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残疾证。
(四)出境定居,工作调动离开本市行政区域,提取时须提供:
出境定居的:提供护照或定居签证证明;
工作调动户口迁移的:提供调令和户口迁移证明。
(五)职工偿还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的提取时须提供:
贷款合同;银行出具的还贷流水等相关证明。
(六)支付自住房屋房租超出家庭月工资收入15%以上部分的提取时须提供:
1. 株洲市房屋管理部门制式的《租赁合同》、《株洲市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和缴纳租金税务发票;
2. 婚姻证明;
3. 家庭成员所在单位人事劳资部门出具的工资收入证明。
(七)本人、配偶及其直系亲属因重大疾病造成职工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提取时须提供:
1. 二级以上医院出具的患有肾衰竭、恶性肿瘤、白血病、再生障碍性贫血、慢性重型肺炎、精神病的诊断证明;
2. 病案首页复印件;
3. 医院出具的当期治疗费用发票;
4. 非本人患病的提供婚姻证明或亲属关系证明。
(八)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由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提取时须提供:
1. 死亡证明或派出所的户口注销手续;
2. 继承人或受遗赠人的身份证;
3. 继承人或受遗赠人的书面申请(去世职工所在单位须加盖公章);
4. 继承人与去世职工的关系证明(结婚证或户口簿)或受遗赠公证书。
去世职工的住房公积金按照《继承法》规定的继承人顺序申请提取。
(九)提取住房公积金时须提供本人身份证及复印件和单位审核盖章的《株洲市住房公积金提取审批表》。

三、提取额度
(一)职工购买、建造、翻建自住住房,未办理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可提取本人及其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累计提取总额不能超过购建房总价款。
(二)职工偿还个人自住住房银行贷款的,职工及其配偶均可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偿还贷款本息。累计提取总额不得超过贷款本息余额的总额。
(三)凡符合离退休、出境定居、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以及死亡等条件的可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帐户的存储余额并作销户处理。
(四)租房提取每年办理一次,每次提取额为租金总额的30%。
(五)重大疾病提取额为职工住房公积金存储余额的90%。
(六)凡购建自住住房的夫妻双方可一方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其配偶可办理购建房提取,但贷款额度和提取额度合计不能高于购建房总额。
(七)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提取额为翻建、大修住房总造价的60%。
(八)凡使用提取的,其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须保留百元位整数。

㈡ 湖南株洲住房公积金代取

满足提取条件办理提取。因特殊原因本人无法办理的,可由他人代为办理,其中:由直系亲属(配偶、子女、父母)代为办理的,出示职工本人及代办人身份证原件、代办人与职工的关系证明(结婚证或户口簿)原件;委托他人办理的,出示委托人及代办人身份证原件、由委托人签署经公证的委托书;由职工所在单位代为办理的,出示职工本人及单位代办人身份证原件、加盖单位公章及法人代表章的《缴存单位集中代办职工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承诺书》。长春市住房公积金网站中便民服务一栏,表格下载中下载。同时具备提取人、代办人双方身份证,提取人单位加盖公章的《提取申请表》、提取人本人公积金卡办理提取。

㈢ 湖南株洲住房公积金可以直接提取不

提取是需要条件的。
请参看以下内容,符合套件就可以提取。
株洲市住房公积金提取须知

提取条件(一)销户提取
1、退休或已满法定退休年龄的;
2、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3、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的;
4、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且失业满两年的;
5、缴存人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
6、调离本市行政区域的;
7、出境定居的。
注意事项:1、职工所在单位已将提取人的住房公积金全额缴存到账;2、提取人无住房公积金贷款或担保。
(二)非销户提取
1、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2、偿还住房贷款本息的;
3、房租超过家庭月工资收入15%的。
(一)基本资料
1、《株洲市住房公积金提取审批表》并经单位初审盖章;
2、提取人居民二代身份证;
3、住房公积金联名卡。未发卡者,提供中心指定银行个人活期存折(卡)。

㈣ 株洲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怎么样

简介: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国务院《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的通知回》(国发[2002]12号)及株洲市机构答编制委员会《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的通知》(株编委发[2002]2号)精神,设立株洲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株洲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是按照《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承担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的归集、支付、使用和核算职能的正处级事业单位,由市人民政府管理。
注册资本:1602万人民币

㈤ 株洲住房公积金提取有哪些条件

6、职工死亡、被宣告死亡的;
7,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专存储余额:属
1、购买;
职工应当持提取证明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日内作出准予提取或者不准提取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
8、完全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9、租赁自住住房,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一定比例的;
4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24条的规定,并出具提取证明、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的、建造、翻建:
在单位应当予以核实、大修自住住房的;
准予提取的;
2、偿还购建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的;
3、离休、退休的;
5、出境定居的、管委会依据相关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提取住房公积金流程

㈥ 株洲有没有中介办理提取住房公积金

符合提取条件可以自行办理提取手续。

住房公积金的提取是有限制的,按照相关规定应该具备下列条件:
(一)职工所在单位和职工本人每月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
(二)符合《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
1、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其中“购买”是指职工买下住房,拥有所购住房的所有权,住房可以是公有住房、商品房、经济适用房以及二手房等。“建造”是指城镇居民经房地产管理机关、城市规划管理机关等部门批准建造住房;“翻建”是指对住房全部拆除、另行设计、重新建造住房;“大修”是指需要牵动或拆换住房部分主体构件,但不需要全部拆除住房。
2、职工离休、退休的
3、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4、出境定居的
5、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6、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
7、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

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大致手续如下:
(一)首先向本单位提出申请,单位审核个人提交的相关证明后,符合提取条件的,单位填写住房公积金个人提取审批表,并加盖预留印鉴。
(二)单位经办人员或职工个人持公积金个人提取审批表连同有关证明资料的原件和复印件到给本单位建立住房公积金账户的公积金中心(以下简称为开户的公积金中心)进行审批。公积金中心完成审批和录入业务后,在单位填写的公积金个人提取审批表上加盖公积金审批专用章。
(三)单位经办人员或职工个人持公积金中心已审批的公积金个人提取审批表以及单位填写并签章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转账凭证”,到开户的公积金中心办理转账业务,公积金中心将职工申请提取的住房公积金转账至其单位基本结算账户,由单位取出支付给职工。

㈦ 装修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上的钱么

可以
需要准备的材料:
1、所属房管或物业部门的装修证明和产权证明的原件及复印件;内
2、购买材料的明细发容票或分摊到个人的费用发票的原件及复印件;
3、公积金提取职工本人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4、公积金提取职工本人的银行储蓄账号;职工配偶公积金提取,除以上资料外,还需提供夫妻关系证明的原件及复印件、主买房人公积金提取记录单的复印件。

㈧ 我原本在株洲上班,现在调到长沙了,请问我在株洲的住房公积金是否可以提取呢

可以转,不可以提取

㈨ 户口在株洲,我是外地的,辞职后能取出住房公积金

您可以自己对照着看一下,下面是株洲市住房公积金的提取条件、提取需要的材料、提取额度和程序、相信能解决您的问题。
株洲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细则
提取条件
第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提取缴存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全部本息余额。
(一)退休或已满法定退休年龄的;
(二)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三)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的;
(四)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且失业满两年的;
(五)缴存人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
(六)调离本市行政区域的;
(七)出境定居的。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提取缴存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部分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偿还住房贷款本息的;
(三)房租超过家庭月工资收入15%的。

第三章 提取凭证
第六条 符合上述提取条件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申请人须按下列要求向管理中心(含所属管理部,下同)提交基本资料和相关的凭证原件及复印件1份。
第七条 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基本资料
(一)经单位初审盖章的《株洲市住房公积金提取审批表》;
(二)居民二代身份证;委托提取的,须经委托人所在单位在《株洲市住房公积金提取审批表》委托提取栏盖章确认,并提供委托人和受托人的身份证;配偶或直系亲属关系提取的,提供结婚证或户籍证明;委托他人(非单位专管员和直系亲属)的还需提供委托公证书。
(三)住房公积金银联卡或个人储蓄账户(活期存折或借记卡)。
第八条 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的相关凭证
(一)退休的,提供退休证或退休审批表;无退休证的,男性年满60周岁、女性年满55周岁提供居民身份证。
(二)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提供劳动鉴定行政机关出具的《伤残职工劳动能力鉴定书》和解除劳动关系证明。
(三)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的,提供民政部门出具的低保领取证,须处在实际领取低保期间。
(四)失业两年以上的,须提供解除劳动合同及失业证明,且申请人的住房公积金账户须实际停缴一年以上。
(五)死亡或宣告死亡的,提供死亡证明或法律文书,由第一顺序继承人配偶→子女→父母申请提取。非第一顺序继承人申请提取的,需提供相关法律文书(经缴存人单位证明的财产继承协议书、法院判决书、受遗赠公证书等)。
(六)调离本市行政区域的,凡在调入单位建立了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的,提供调令或新单位的聘用合同,填报《株洲市住房公积金转移通知书》,作转移提取;不能办理转移的,提供调令或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证明,户口迁移证或外籍户口簿。
(七)出境定居的,提供护照或定居签证证明。
(八)期房提取,购房合同条款中明确为住宅的,在房产管理部门备案之日起12个月内可申请提取。
1、株洲市(县)购房的凭市(县)房产局备案登记生效的购房合同(只查验原件,提取人在《株洲市住房公积金提取审批表》填写购房信息,经办人核实备案后签名,可不收合同复印件);
2、株洲市以外购房的凭网上查询核实的购房合同,网上查询不到的凭房产所有权证或通过该套住房已抵押贷款的人民银行信用报告相关资料予以确认;
3、购买经济适用房的凭政府机关的有关批文、房产管理部门核发的《经济适用住房资格审核表》和购房合同;
4、提供不动产税务发票或税务统一制式的首期付款购房收据。
(九)购买现房的,在房屋所有权证办发之日起12个月之内可申请提取。须提供:房产证及购房不动产税务发票或契税完税凭证。
(十)建造、翻建自住住房的,在土地审批单或规划许可证办发之日起24个月之内可申请提取。
在城镇建房的须提供:土地使用证或审批单(翻建住房的提供原房产证);城镇规划部门批准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房土建开支的原始凭据。
在农村建房的须提供:宅基地审批证明或集体土地使用证;乡、镇政府出具的建房证明;配偶的农业户口簿、身份证明;建房土建开支的原始凭据。
对上述建房的真实性,须由管理中心予以核实,确认工程形象进度在主体建造一层以上方可办理提取。
(十一)大修自住住房的,指本套或本栋房屋需牵动或拆换部分主体结构的,适用于严重损坏的房屋而非室内装修。须提供:房屋产权证、房产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鉴定为C级以上的《危房鉴定书》、土建开支凭据;由管理中心予以核实,确认大修工程在建后方可提取。
(十二)偿还住房贷款的,在贷款发生还贷之日起12个月后方可申请提取。偿还商业银行住房按揭贷款的须提供:购房合同、贷款合同或人民银行信用报告、提取当月在贷款银行的还款对账单;偿还公积金贷款的须提供:提取当月在贷款银行的还款对账单或通过公积金贷款系统查询打单。
(十三)支付房租的,经核实没有自住住房的可申请提取。须提供:株洲市房屋管理部门制式的《租赁合同》、《株洲市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缴纳房租的收据;家庭成员所在单位出具的工资收入证明。

第四章 提取额度
第九条 符合第四条提取条件的作销户提取,提取缴存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中的全部本息余额。提取时须符合:
1、职工所在单位已将提取人的住房公积金全额缴存到账;
2、提取人无住房公积金贷款或担保。
第十条 符合第五条提取条件的,提取人帐户至少保留100元以上的余额。各类提取额度和提取次数应遵守如下规定:
(一)购买、建造、翻建自住住房,凭购房合同或房产证限提取一次。可提取本人及购建房共有人帐户内的存储余额,合计提取额不得超过本次购建房的额度(购房的以购房合同或契税凭证载明的交易金额为依据;建造翻建的以土建成本为依据)。所购建住房所有权证登记为独有的,只能提取产权登记人帐户内的存储余额。当该套(栋)住房与无亲属关系的人共有时,按提取申请人所占份额计算提取额。
(二)大修自住住房的限提取一次,按土建实际开支提取。
(三)偿还公积金贷款的,限每年提取一次,所提资金划入公积金还贷专户。
1、借款人及配偶提取额不超过公积金贷款余额;
2、当借款人公积金贷款发生逾期3个月以上时,管理中心可以从借款人及配偶公积金账户中直接划扣。
(四)偿还商业银行住房贷款的,限每年提取一次。
1、提取金额不超过当年还款本息之和;
2、贷款余额不足当年还款本息之和的按贷款余额提取;
3、申请提取金额超过当年还款本息之和的,须填报审批《提前归还银行住房贷款申请表》,按一次性还清办理。
(五)租房提取限每年办理一次,每次提取额不得超过3600元。

第五章 提取程序
第十一条 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须由提取申请人本人办理。本人因故不能前来办理的,可委托单位专管员、直系亲属或他人办理。提取的资金通过银行划账支付。委托提取的资金除划入还贷专户外,只能划入提取人或配偶的储蓄账户,不得划入他人账户。
第十二条 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应向所在单位提出申请,单位审核符合提取条件的应在《株洲市住房公积金提取审批表》上加盖单位预留印鉴;单位破产或解散的到提取申请人所在社区核实并盖章。对符合条件的申请,有关单位或社区应予及时办理。
第十三条 管理中心应设立服务窗口接受和办理提取业务。对符合提取条件的,管理中心应予即时受理;不需要实质性审查的在3个工作日内办结;需要进行实质性审查的在10个工作日内办结;对不符合提取条件的,管理中心不予受理,但须告知原因。
第十四条 管理中心负责收集、整理、分类装订提取资料,予以归档保管。
你看您是否满足提取公积金的某一条件,然后按照程序申请吧

阅读全文

与株洲市住房公积金提取审批表相关的资料

热点内容
公司社保账户变更说明 浏览:719
威远县严陵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浏览:797
鄂州住房公积金帐号 浏览:250
江都区建设局与引江棚户区 浏览:717
扬州住房公积金比例 浏览:516
无业买社保还需要买公积金吗 浏览:403
退伍军人住房补贴新政策 浏览:385
工资5000深圳交社保后最后拿到多少 浏览:373
管城区城乡建设和交通运输局招聘 浏览:777
杭州滨江住房公积金 浏览:856
社保缴费基数有试用期工资吗 浏览:377
建筑工程城市规划专业 浏览:656
现代设计建筑设计 浏览:9
2014年天津社保缴纳基数是多少 浏览:758
社保交基数高 浏览:275
南京社保卡每月返还多少 浏览:732
北京社保卡办理点 浏览:827
黄陂前川卫生院生化分析仪中标公告 浏览:677
安徽和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亳州市 浏览:455
社保卡上没有录入缴费信息吗 浏览:29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