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住房公积金金缴存基数是多少
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是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即上年度工资总额除以12。上一年度指的是自然年度,即上年1月至12月。
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不得低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职工月最低工资标准,不得超过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全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
住房公积金缴费比例:根据企业的实际情况,选择住房公积金缴费比例。但原则上最高缴费额不得超过职工平均工资的10%。用人单位按工资的12%办理缴纳住房公积金。单位和个人都是工资的12%。
住房公积金新规,无论多高薪公积金缴存比例也不能超过12%,住建部规定:
1、从2016年5月1日起,凡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高于12%的,一律予以规范调整,不得超过12%。
2、阶段性适当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政策,从2016年5月1日起实施,暂按两年执行。
3、生产经营困难企业除可以降低缴存比例外,还可以申请暂缓缴存住房公积金。
(1)绥化住房公积金基数扩展阅读:
五险一金缴纳比例:
一、养老保险缴费比例:单位21%(全部划入统筹基金),个人8%(全部划入个人帐户)。
二、医疗保险缴费比例:单位9%,个人2%+3元。
三、失业保险缴费比例:单位2%,个人1%。
四、工伤保险:单位每个月为你缴纳0.5%,你自己一分钱也不用缴,工伤保险根据单位被划分的行业范围来确定它的工伤费率,在0.5%~2%之间。
五、生育保险:单位每个月为你缴纳1%,自己一分钱也不用缴。
六、住房公积金缴费比例:根据企业的实际情况,选择住房公积金缴费比例。但原则上最高缴费额不得超过职工平均工资的10%。用人单位按工资的12%办理缴纳住房公积金。单位和个人都是工资的12%。
『贰』 2017年黑龙江省公积金缴存基数是多少 公积金缴存基数怎么计算
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方式:
职工和单位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均不得低于职工回上一年度月答平均工资的5%;
有条件的城市,可以适当提高缴存比例;
具体缴存比例由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拟订,经本级人民政府审核后,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城镇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人员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基数原则上按照缴存人上一年度月平均纳税收入计算;
单位逾期不缴或者少缴住房公积金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缴存;
逾期仍不缴存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叁』 住房公积金的缴存基数是怎么计算出来的
一、缴存基数
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职工上年工资总额÷12
工资总额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新参加工作或新调入职工当年缴存基数为职工本人首月工资总额。
二、缴存计算
1、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单位资助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
2、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3、单位资助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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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计算
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月缴存基数×个人缴存比例(计算到元,元以下四舍五入)+月缴存基数×单位缴存比例(计算到元,元以下四舍五入)。
【举例】某公司职工2015年月平均工资为5939元,缴存比例为12%,则2016年度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为5939*12%+5939*12%=713+713=1426元。
计算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的工资基数确定
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应按照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确定;
2016年1月1日起新参加工作的职工,应以该职工参加工作的第二个月的当月工资收入或以其新参加工作以来实际发放的月平均工资作为其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
2016年1月1日起新调入的职工,以调入后发放的当月工资收入或以其实际发放的月平均工资作为其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
职工月平均工资按国家统计局规定列入工资总额统计的项目计算,包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等收入。
【举例】上限缴存额计算按今年缴存基数上限16500元,缴存比例上限12%计算,则职工2016年度住房公积金最高月缴存额为16500×12%+16500×12%=1980+1980=3960元。
下限缴存额计算按今年缴存基数下限1630元,缴存比例下限10%计算,则职工2016年度住房公积金最低月缴存额为1630×10%+1630×10%=163+163=326元。
自由职业者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和上下限与正常缴存职工保持一致,缴存比例目前暂定为20%。
『肆』 住房公积金的缴存基数怎么算
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职工上年工资总额÷12
公积金缴存,个人公积金缴存的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乘以职工的公积金缴存比例;单位为职工缴存的公积金的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乘以单位公积金缴存比例。
单位或职工个人基本信息发生变动,应提供相关证明,自发生变更之日起30日内到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变更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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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
第十六条职工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乘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乘以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单位破产、撤销或解散;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或与单位保留劳动关系但停止或暂停发放工资,暂时中断缴存住房公积金,且不符合销户提取条件的,单位应到中心为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封存手续。
与原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且无接收单位的职工,其住房公积金明细账户应实行集中封存管理。职工需要恢复缴存住房公积金时,应办理住房公积金启封手续。
『伍』 住房公积金基数是多少
住房公积金是单位及其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是住房分配货币化、社会化版和法制化的主要形式。住房权公积金制度是国家法律规定的重要的住房社会保障制度,具有强制性、互助性、保障性。由于各地区的政策不同,建议您详细咨询本地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深圳市住房公积金缴费基数 1、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标准:职工工资基数的10%--40%,基数不得超过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全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倍。 2、单位缴纳和职工个人缴纳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均不得低于职工上年度月平均工资的5%,也不得高于月平均工资的20%.单位为职工缴纳和职工个人缴纳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由单位确定。同一单位只能确定一个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陆』 绥化市离婚公积金贷款怎么办
公积金贷款机会只有一次,无论什么情况下使用了,以后都没有再次申请的机会,因为现在即使全部还完了,本人的公积金贷款也是使用了。
可以去银行查询一下自己的个人征信报告,看清楚上面有没有贷款记录,有的话,商贷都算作第二套,没有的话,可以申请第一套用商贷做按揭贷款,本人需要提供离婚证,还有户口本所属区委的婚姻办事处开纳的无婚姻登记证明(证明本人婚况)其他的资料和申请公积金时候一样。
住房公积金的本质是工资性,是属于工资收入的那部分。单位按照规定的比例为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实质是给职工增加了部分住房资金。离婚案件中,分割住房公积金是经常会涉及到的一个问题。由于公积金本身的特性和其支取权能的限制性,使得分割公积金与分割其他财产有所区别。
一、住房公积金的性质及在婚姻家庭中的财产归属问题
住房公积金制度,是国家在取消了福利实物分房以后,为建立新的城镇住房制度,形成稳定的住房资金来源,促进住房资金的积累、周转和政策性抵押贷款制度的建立,转换住房分配机制,提高职工解决自住房的能力等而在全国建立和推广的一种新制度,是与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相配套的福利机制之一。
根据我国公积金管理的有关规定,在职工工作期间,以职工本人上年度平均工资为计算基数,由职工个人和所在单位按照职工个人工资和职工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逐月归集,作为职工个人住房基金,专户储存、统一管理、专项使用。
从本质上来说,住房公积金仍然算是一种福利,由原来的一次性福利分房改为现在归集的个人、集体、国家共同承担的一种福利转化形式,其根本属性属于是一种对于住房的长期储蓄,由国家设置的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统一管理,在职工建造自住住房以及大修理时向有关部门申请使用。
作为储蓄,住房公积金属于职工的工资收入的一部分,是国家以住房公积金的形式给职工增加的住房工资,属于职工个人所有。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条规定:住房公积金是单位及其在职职工共同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第三条规定: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和职工所在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属于职工个人所有。
最高法院婚姻法解释二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公积金属夫妻共同财产。
也就是说,储存在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的公积金为未“实际取得”,但无疑是夫妻一方或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应当取得”的夫妻共同财产。
既然公积金属于夫妻双方的共同财产,那么在离婚案件中是可以进行分割的。只是分割时应当先严格分清时间上是取得于婚前还是婚后,只有婚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住房公积金才能分割。
二、住房公积金在离婚案件中的法律性质
1、强制执行公积金与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不相符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对公积金的归集、所有、运作、管理、提取、使用作了明确规定,其目的是使住房公积金制度走上规范化、制度化轨道,以利于住房公积金的积累、周转和政策性住房抵押贷款制度的建立,是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取消职工福利分房后多渠道筹集资金用于解决职工住房问题的重要举措。可见,条例明确住房公积金不应成为强制执行的标的物。
民法通则对所有权的权能进行了分解——占有、使用、收益、处分。从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规定不难看出,公积金虽属于个人所有,但部分权能却受到了限制,并不同于一般的人民币存款。如果有符合提取公积金的法定条件的情况发生,申请执行人可以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提取公积金,法院可以要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在此时协助执行。
2、夫妻离婚不是可以提取公积金的法定理由。
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五条:住房公积金应当用于职工建造、翻建、购买、大修自住住房,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用到别处。
根据上述规定,可知住房公积金是政策性专项资金,只能专款专用。即动用公积金,必须是用于购买房屋或者对已购房屋进行重大维修等情形。如果不存在这些情节,只能待职工退休、调动时一次性提出。至于夫妻离婚,并不是可以提取公积金的法定理由。
三、住房公积金在离婚案件中的处理思路
法院在审理具体案件时,应一方请求依法分割另一方名下但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公积金,符合婚姻法规定。只是,在处理涉及公积金的案件时,不仅要符合婚姻法的规定,还应考虑到条例规定及目的。故在处理此类案件时,应只对公积金的归属作出判决(或调解),而不宜对支取时间作出限定才比较妥善。
审判实践中,对于住房公积金的处理,可以采用以下方法:
对于当事人双方都尚存有住房补贴或者公积金的,计算出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各自尚存的资金总额及各人分割得到的公积金数额,考虑到双方各自名下的公积金数额不均等和住房公积金的提取需要一定的条件,可以考虑由一方给予另一方合理的差价补偿,使双方所得资金相当。
首先要筹措资金将剩余的公积金贷款还清,取出抵押的房产证;其次凭离婚判决书或离婚协议书到房产交易中心将房产证变更到一方名下;最后拥有房产的一方可凭离婚判决书或离婚协议书、离婚证等重新向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贷款即可。对于已办理了产权证的可以这样操作,而尚未办理产权证仍在按揭期内的则应和开发企业协商办理相关手续完成产权变更等手续。
这样做的目的:
1.解决了房屋产权归属问题;
2.将曾经的借款人或共同借款人解冻出来;
3.今后另一方将与这套房屋及贷款无任何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