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淄博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内设机构职能
机关党总支
(一)按照上级党组织的要求,搞好机关党的思想、组织、作风建设,发挥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二) 认真抓好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传达贯彻和落实,认真做好党员、干部和职工的思想政治工作;(三) 负责中心干部职工的政治教育、理论学习;(四)负责党员经常性管理,并依据党章规定的党员条件,做好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和发展工作。对党员进行严格管理,督促党员履行义务,保障党员的权利不受侵犯;负责中心党员干部的政治理论培训工作;(五)负责党员监督,严格执行党的纪律,抓好党风廉政建设;(六)领导中心机关工会、共青团、妇委会等群众组织,研究有关重大问题,支持群团组织围绕党和政府及中心党组的中心工作,依照各自的章程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七)负责中心计划生育工作; (八)负责中心党费及工会经费的收取及使用管理;(九)负责中心精神文明建设工作,组织开展群众性文化体育活动;(十)中心领导交办的其它工作。
办公室
(一)负责中心内部综合协调工作;(二)根据上级有关文件规定,会同中心有关单位制订全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具体办法及实施意见;(三)负责起草和修改有关重要报告和文件;拟订《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年度工作要点》,牵头做好工作调研;(四)负责住房公积金管理信息的搜集利用,编发《淄博市住房公积金管理简报》,会同有关单位负责中心机关办公自动化建设工作的规划、组织与协调;(五)统一管理对外宣传报道和重要新闻的发布,审查重要宣传稿件;(六)负责中心党组会议、主任办公会议、业务会议、工作会议及其他专题会议的组织安排,编写会议纪要;(七)负责机关文电的收发、运转及机要通讯工作。管理机要文电,负责公文核稿、缮印、分发和督办工作;负责市委、市政府和市领导及中心领导交办事项办理情况的督查工作,督促有关单位及时办理人大代表议案、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八)负责管理机关档案,办理档案借阅,指导各单位档案立卷、归档工作;(九)负责处理人民来信、接待人民来访工作,组织和督查有关单位处理信访事项;(十)负责中心机关安全保卫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负责保密规章制度建设,检查中心保密法规执行情况;(十一)负责中心车辆管理、行政接待、后勤服务和临时工的管理工作;(十二)中心机构年审工作;(十三) 中心领导交办的其它工作。
组织人事科
(一)负责中心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工作;(二)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工作人员录用、调配、考核、任免、奖惩、培训、挂职锻炼、工资保险福利、辞职辞退、退休、提前离岗等人事管理工作;(三)负责中心人事档案管理工作;负责中心工作人员的出国政审、报批工作;(四)负责组织中心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考试、评聘和工人技术等级考核工作;(五)负责职工队伍建设的调查研究和人事教育的统计工作;(六)负责中心人员教育培训工作,制定中长期培训规划、年度计划及管理制度;研究提出年度培训经费安排意见;组织实施年度培训计划;(七)负责对临时用工的考察、考核;负责临时工工资核定,办理临时工的录用、续聘和辞退手续等;(八)负责中心离退休老干部管理;(九)中心领导交办的其它工作。
计财科
(一)编制住房公积金筹集与使用计划,编制住房公积金筹集、使用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二)负责全市及市级住房公积金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三)负责对分中心、管理部的住房公积金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进行指导;(四)负责全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的部门预算编制和支出预算执行;拟订相关经费财务管理办法;负责全市经费帐务的登记、审核和核算;(五)负责中心银行帐户的开设、使用、销户等工作;(六)负责中心财务报表的编制、分析及对外报送工作;(七)负责各类会计数据的统计报送工作,审查各单位对外提供的会计数据;(八)负责中心财务印鉴及各类重要票证的保管工作;(九)负责各类会计档案的整理、保管、借阅、保密等工作;(十)负责中心会计人员的培训工作;(十一)中心领导交办的其它工作。
资金科
(一)负责制定全市住房公积金缴存、转移、提取实施办法;(二)负责拟定全市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和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的上限和下限;(三)负责制定年度住房公积金归集计划,并组织分中心、管理部实施完成;(三)负责拟制全市住房公积金缴存、转移、提取专用凭证;(四)负责对分中心、管理部住房公积金缴存、转移、提取工作的指导;(五)负责市级住房公积金缴存、转移、提取工作;(六)负责市级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和缴存基数的调整核定工作;(七)负责对全市住房公积金缴存、转移、提取业务数据的综合分析;(八)负责全市住房公积金缴存、转移、提取有关政策的解释及制定相关的工作措施;(九)中心领导交办的其它工作。
监督科
(一)负责制定中心监督检查办法;(二)负责拟订全市住房公积金执法检查和内部监督检查计划;(三)负责中心执法主体资格年审和中心执法人员执法证年审;(四)负责组织全市住房公积金的监督检查;(五)负责中心各单位的内部审计;(六)负责中心规范性文件的审核、备案;(七)负责中心执法人员的执法知识培训;(八)负责对中心行政处罚的审查、实施工作;(九)组织中心行政处罚听证工作;组织重大行政处罚备案及行政处罚统计工作;(十)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中心行政处罚的申诉和检举。(十一)办理行政复议、应诉事宜。(十二)中心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贷款科
(一)负责拟定全市住房公积金贷款实施办法、工作制度和操作规程;(二)负责制定年度住房公积金贷款计划,并组织分中心、管理部实施完成;(三)负责拟制全市住房公积金贷款有关合同文本及专用凭据;(四)负责对市级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受理、调查、审核和贷后管理;(五)负责全市住房公积金贷款条件的落实和审核;(六)负责对分中心、管理部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的指导;(七)负责对全市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数据的综合分析;(八)负责对市级住房公积金逾期贷款催收;(九)负责我市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的解释及制定相应的工作措施;(十)中心领导交办的其它事项。
信息管理科
(一)负责全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网络系统的建立、管理和维护;(二)负责发布相关信息并提供信息服务等工作;(三)负责中心门户网站的建设、维护和管理;(四)负责办公现代化建设工作;(五)中心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分中心、管理部
(一)严格执行中心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
(二)严格按照中心要求负责政治思想、人事、教育、安全保卫等方面的工作;
(三)按照中心机关有关职能科室业务指导和监督的要求,完成中心下达的各项工作指标;
(四)负责本辖区内《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以及有关住房公积金政策、法规的宣传工作;
(五)负责本辖区内住房公积金归集、转移、提取工作;
(六)负责本辖区内单位和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明细账的登记及对账工作;
(七)负责本辖区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和缴存基数的调整核定;
(八)负责对本辖区内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受理、调查、审核和贷后管理;
(九)负责对承办银行住房公积金贷款发放的监督;
(十)负责本辖区内住房公积金的会计核算;
(十一)负责信息快报、各类会计报表以及各类考核指标的统计上报工作;
(十二)负责本单位住房公积金会计核算、提取、转移、贷款及相关档案的管理。
(十三)负责本单位财产物资的日常使用管理工作。
(十四)中心领导交办的其它工作。
2. 淄博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地址在什么地方
职工抄可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中袭心提供的柜台查询、网上查询、电话查询等查询方式,查询本人、本单位住房公积金的缴存和支取情况。
公积金中心为缴存单位职工提供了办事大厅触摸查询机查询、网上查询、电话语音查询(12329)等方式,职工可以很方便的查询自己住房公积金缴存情况。
3. 淄博市个人住房公积金帐号
向您公司的人力资源所要和人公积金编号查询
个人基本信息
例如:
所在单位名称:XXXXXXXXXXXXXXX
个人公积金编号:XXXXXXXXXXX 姓名:XXX 身份证号: XXXXXXXXXXXXXXXXX
单位缴存比例:10.00% 个人缴存比例:10.00% 状态:正常 缴存基数:XXX元
4. 淄博市住房公积金如何停交及提取
员工在和单位解除劳动关系之后,单位会为员工办理封存,同时停缴公积金。而提取的话需要员工满足特定条件之后,到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提取手续。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第十四条
新设立的单位应当自设立之日起30日内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并自登记之日起20日内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审核文件,到受委托银行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
单位合并、分立、撤销、解散或者破产的,应当自发生上述情况之日起30日内由原单位或者清算组织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并自办妥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之日起20日内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审核文件,到受委托银行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转移或者封存手续。
第十五条
单位录用职工的,应当自录用之日起30日内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缴存登记,并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审核文件,到受委托银行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设立或者转移手续。
单位与职工终止劳动关系的,单位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30日内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变更登记,并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审核文件,到受委托银行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转移或者封存手续。
第二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离休、退休的;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
依照前款第(二)、(三)、(四)项规定,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
第二十五条
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的,所在单位应当予以核实,并出具提取证明。
职工应当持提取证明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日内作出准予提取或者不准提取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准予提取的,由受委托银行办理支付手续。
5. 淄博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怎么样
简介:淄博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为淄博市人民政府直属的正县级事业单位,主要负责编制、执行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计划。
注册资本:1011万人民币
6. 淄博市住房公积金每一年多少钱,按最低系数和最高系数分别是多少,有知道的吗谢谢
公积金缴存比例均不得低于职工工资的5%,初始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县(市)可适当低于此比例。单位缴存比例最高可以提高到职工工资的15%,个人缴存比例可以提高到职工工资的10%;
1998年12月15日以后参加工作的职工,单位为其缴存的住房公积金比例最高可以达到职工工资的25%,个人缴存比例不得低于职工工资的10%,但不高于15%。
单位如何缴存公积金:
老单位应当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经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核后,到受委托银行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每个职工只能有一个住房公积金账户。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建立职工住房公积金明细账,记载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等情况;
新单位应当自设立之日起30日内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并自登记之日起20日内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审核文件,到受委托银行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
合并、分立、撤销或者破产的单位,应当自发生上述情况之日起30日内由原单位或者清算组织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并自办妥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之日起20日内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审核文件。
个人如何缴存公积金:
单位录用职工的,应当自录用之日起30日内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缴存登记,并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审核文件,到受委托银行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设立或者转移手续;
单位与职工终止劳动关系的,单位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30日内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变更登记,并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审核文件,到受委托银行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转移或者封存手续。
注意事项:
对住房公积金的缴纳问题的了解很重要,缴纳人员需要根据缴纳规定进行费用缴纳,以保证公积金缴存顺利进行;
住房公积金兼有福利性与返还性,是为现代人减压的一种好的政策形式。
7. 应聘了淄博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编外人员,请了解的朋友进
编内编外一样,就是工资不高而已。但是也有相应的保险
8. 淄博市公积金查询个人账户
向您公司的来人力资源所要和人公积自金编号查询
个人基本信息
例如:
所在单位名称:XXXXXXXXXXXXXXX
个人公积金编号:XXXXXXXXXXX 姓名:XXX 身份证号: XXXXXXXXXXXXXXXXX
单位缴存比例:10.00% 个人缴存比例:10.00% 状态:正常 缴存基数:XXX元
9. 淄博市住房公积金提取一般需要多长时间
一,淄博市住房公积金提取一般需要多长时间:
公积金在退休时候能带着利息全部提出来;
买商品房贷款 在1年之内可一次性提取账户的余额.。
二,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流程如下:
1.职工凭提取证明文件,向所在单位提出提取住房公积金的申请,所在单位核实后,出具《提取申请书》一式二份。集中封存户职工到分中心或管理部申请开具《提取申请书》。
2.职工凭《提取申请书》及其他提取申请资料,到单位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分中心或管理部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分中心或管理部出具《提取通知书》,由职工签字确认提取金额。
3.职工当日持分中心或管理部审核确认的《提取申请书》一式二份及《提取通知书》一式三份,当日到建设银行办理支款手续。
4.职工将建设银行付款确认后的《提取通知书》一份退给单位,作为单位记账凭证。
三,提取条件:
住房消费提取包括住房消费一次性提取和住房消费按月提取。
1.一次性提取:包括购买商品住房、限价商品住房、定向销售(安置)经济适用住房、私产住房、公有现住房和其他自有自住住房;在农村集体土地上建造、翻建、大修自有住房
2.按月提取:包括偿还住房贷款本息;支付配租或**招租补贴的经济租赁房房租。
非住房消费提取包括销户提取和按月提取。
1.销户提取:包括离、退休;农业户籍职工男满60周岁、女满55周岁;到国外、港、澳、台地区定居;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或重度残疾(一级或二级残疾)并与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领取失业保险金;被判处刑罚、户口迁出本市、非本市户口职工离开本市并与所在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住房公积金账户转入集中封存户满两年或与原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满两年;到本市行政区域外工作并在当地建立和缴存住房公积金;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 较原有提取政策,增加了农业户籍职工男满60周岁、女满55周岁和到本市行政区域外工作并在当地建立和缴存住房公积金两种原因的销户提取。
2.按月提取:包括被纳入本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或特困救助范围的;家庭成员患重大疾病(包括心肌梗死、尿毒症、白血病、肝硬化、再生障碍性贫血、风心二狭二闭、脑血管畸形、脑血管意外、坏死性肠梗阻、肝萎缩、严重复合性外伤、严重电击伤、各种癌性病变)住院治疗的。 较原有提取政策,增加了被纳入特困救助范围提取原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