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汕头提取住房公积金有哪些流程
职工有下列12种情况之一,即可申请提取个人账户的住房公积金:
1、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
2、偿还自住住房贷款本息;
3、房租支出超出家庭工资收入15%;
4、家庭成员发生重大疾病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
5、纳入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
6、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封存满两年后未再就业;
7、到国外、港、澳、台地区定居;
8、离休、退休;
9、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且户口迁出本市、非本市户口职工离开本市、务工农民返回原籍;
10、完全丧失劳动能力;
11、在职期间被判处死刑或无期徒刑、有期徒刑,刑期期满时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
12、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时,其继承人或受遗赠人可以支取死亡职工的公积金。
符合不同的条件,需要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一般情况下,只要符合条件、资料齐全,当日即可办好。
B. 汕头市住房公积金可以在揭阳市惠来县提取吗
您好,不可以的。需要在汕头当地的公积金中心或者您缴纳公积金开户所在行。
C. 住房公积金在汕头市哪个建设银行取提取
地址在中山路130号协华大厦汕头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楼下那间建设银行提取。
楼上就是汕头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一站式可以办理。
D. 汕头住房公积金怎么退
一、必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才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 1、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2、离休、退休的; 3、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4、出境定居的; 5、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6、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 二、到公积金开户银行审批时请个人根据情况带好下列材料: 1、购房改房:需带房改专用发票原件、复印件; 2、购统建解困房:需带统建解困房专用发票原件、复印件,或职工个人产权登记收件收据或产权证书复印件; 3、购商品房:应提供商品房发票原件、复印件、商品房预售合同复印件; 4、购买拆迁安置房:提供拆迁统一发票或收据及安置购买合同书复印件; 5、集资建房:单位集资收款票据及集资合同书复印件; 6、职工自建房: A、乡村建房应提供土地使用证书原件、复印件并提供区土地房产部门出具的住房已建好的证明; B、城市建房应提供原产权证原件、复印件、建设许可证。 7、职工维修住房:应提供产权证书原件、复印件、维修承办单位出具的维修预算书; 8、直系亲属购房:不同户成员要支取公积金的,支取公积金职工应提供直系亲属关系材料及上述支取材料。 以上支取公积金名字与购房发票名字不同的,还应提供户口本上全户户口页复印件。 三、上述材料齐全,自申请之日三天内办理。
E. 汕头提取住房公积金农业银行地址
客户可以登录农行官网,点击页面顶部“网点查询”查询网点的营业信息。
具体步骤如下图所示:
F. 汕头提取个人住房公积金余额会不会影响公积金贷款
办理公积金贷款时建议不要提取公积金,以免影响贷款额度
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要满足什么条件,主要内容如下:
1、借款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具有本市城镇正式户口或有效居留身份;
3、具有稳定的经济收入,信用良好,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4、借款前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且连续交足半年以上;
5、能提供购买自住住房的有效合同或协议;
6、借款人和购房合同中的购房人必须一致,购买共有产权的(除配偶外)共有人必须出具同意住房抵押的书面承诺;
7、具有不低于购买自住住房价值30%以上(二手房40%以上)的自有资金;
8、借款人同意办理住房抵押和保险;
9、购买商品住房的,应由开发商提供阶段性担保并报备相关资信材料;
10、借款人同意在贷款承办银行开立个人帐户,并同意由贷款承办银行每月直接从该帐户划收贷款本息。
G. 汕头住房公积金提取问题
现在不能提取了。从去年18年7月6号公积金新政取消职工家庭物业管理费可提取住房公积金 一次性2400的规定
H. 汕头市提取住房公积金要准备哪些材料请朋友们告诉我下,谢谢!
关于印发《汕头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的通知
汕房金管[2007]6号
汕头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各有关单位:
现将《汕头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规范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行为,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0号)和国家、省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的提取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汕头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管理中心)负责全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的审批。管理中心设立的分支机构,根据管理中心的授权办理住房公积金的提取业务。
第四条管理中心委托经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指定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受托银行)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的金融业务。
第二章 提取条件
第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职工可以提取个人帐户内的住房公积金: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离休、退休的;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偿还购买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的;
(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15%的;
(七)男满50周岁,女满45周岁的失业职工的;
(八)职工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的。
职工除依照本条第(五)项规定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外,依照其他项的规定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必须没有正在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
第六条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其合法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帐户内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其住房公积金帐户内的存储余额归入本市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
第七条依照本办法第五条第(一)、(五)、(六)、(八)项规定,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提取后的账户余额最少保留10元,但实际发生额少于账户内余额的,按实际发生额提取;依照第(二)、(三)、(四)、(七)项及第六条规定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帐户内全部余额,同时注销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帐户。
第八条职工依照本办法第五条第(一)、(五)、(六)、(八)项规定提取住房公积金的,配偶可同时提取其个人帐户内的住房公积金。但实际发生额少于账户内余额的,按实际发生额提取。
第九条职工购买自住住房,需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购房款的,自购房合同办理交易鉴证后一年内,可以一次或分次申请提取。
购房提取额为职工本人及其配偶住房公积金帐户内的存储余额,但不得超过购房总价款。
第十条未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职工建造、翻建自住住房,自建设管理部门批准之日起一年内,可以一次或分次申请提取;大修自住住房的,自大修之日起一年内,可以一次或分次申请提取。
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提取金额为职工个人及其配偶住房公积金帐户内的存储余额,但不能超过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实际发生额。
大修是指需要牵动或拆换住房部分主体构件,但不需要全部拆除住房的行为,不包含装修、装饰、中修、小修等。
第十一条职工购买自住住房向商业银行贷款当期还款后一年内,可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偿还贷款的本息,提取额不得超过当期已还款额;提前还款的,一年内可一次或分次申请提取,提取额不得超过提前还款额;已还清贷款,但未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或所申请的住房公积金提取还贷额仍不足其已还贷款本息的,允许其在还清贷款一年内申请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但累计提取额不得超过已还贷额。
第十二条符合本办法第五条第(六)项规定的职工,可每年申请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职工租房提取额为房租超过家庭工资收入的15%部分。房租以经房屋租赁管理部门登记确认的租赁合同为依据,家庭工资收入以职工及配偶双方工资收入总额之和为计算依据。
第十三条符合本办法第五条第(八)项规定的职工,每年可申请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每次提取额不超过我市劳动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2倍。
第十四条使用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职工及其配偶,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时,应首先用于付还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
第三章提取程序及应提供材料
第十五条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向受托银行领取《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审批表》一式三份,由受托银行核实存储余额,所在单位应当予以核实,并在审批表单位意见栏内提出核实和证明意见。职工持经单位核实的《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审批表》以及证明材料,到管理中心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日内作出是否准予提取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
集中封存户内的职工符合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的,凭提取证明材料和经受托银行核实余额的《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审批表》,直接到管理中心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第十六条职工向管理中心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应按下列情形同时提供相应证明材料的原件和复印件,原件经管理中心较核后退还职工,复印件管理中心存档:
(一)购买自住住房的
1.房地产权证或土地房产交易所登记确认的房屋买卖合同书;
2.申请人身份证;
3.房地产权所有人的配偶提出申请的,须提交夫妻关系证明材料。
(二)建造、翻建自住住房的
1.建设管理部门批准建造、翻建的证明材料;
2.工程预结算依据及付款凭证;
3.申请人身份证。
(三)大修自住住房的
1.房地产权证;
2.属事前申请的,提交市房屋鉴定所出具的房屋质量鉴定证明书及工程预算依据;
属事后申请的,提交工程结算依据及付款凭证;
3.申请人身份证;
4.房地产权所有人的配偶提出申请的,须提交夫妻关系证明材料。
(四)离休、退休的
1.离、退休证;
2.申请人身份证。
(五)死亡的(由其合法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提出申请)
1.已注销户口的户口簿,如果未办理户口注销的,须提交死亡证明书或者火化证明书;
2.申请人身份证;
3.继承公证书。
(六)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1.终止劳动关系有效证明材料;
2.劳动鉴定委员会出具的完全丧失劳动能力鉴定证明材料或区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完全丧失劳动能力证明材料;
3.申请人身份证。
(七)出境定居的
1.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或劳动管理部门终止劳动合同证明材料;
2.户籍注销证明。
(八)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1.个人住房抵押贷款合同及本息还款存折;
2.申请人身份证。
(九)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15%的
1.夫妇双方失业证或夫妇双方收入证明材料;
2.租赁合同;
3.夫妻关系证明材料;
4.申请人身份证。
(十) 职工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的
1.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的有效证件;
2.申请人身份证。
第十七条经审批准予提取的,职工或其委托代理人凭居民身份证、住房公积金专用存折和管理中心审批同意后的《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审批表》等有关文件到受托银行办理提取支付手续。
经审批不准予提取的,管理中心应告知申请人不准予提取的原因。
第四章附 则
第十八条以欺骗手段提取本人或他人住房公积金帐户内的存储余额的,依法追回违法所提款额;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管理中心及工作人员应当恪尽职守,秉公办事;对不依法履行职责,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2007年7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