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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康市镇坪县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发布时间:2021-02-05 10:00:08

『壹』 公积金管理中心电话是多少啊,我想打个电话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客服热线:12329

『贰』 镇坪县职工公积金提取条件

代取公积金.李师.188-4O29-337O,在职离职均可办理!事成收费!住房公积金支取使用条件版 根据国权务院《条例》规定,职工在以下七种情形下,可以申请提取使用住房公积金。 (一)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 (二)用于偿还个人购房贷款本息;(三)用于支付房租超出家庭月工资收入15%的部分; (四)达到国家法定离退休年龄或经劳动人事部门批准的提前退休并已正式办理离退休手续; (五)户口迁出咸阳地区并与所在单位解除(终止)劳动关系或到咸阳地区以外单位就业或出境定居; (六)职工在职期间去世,由继承人或受遗赠人领取; (七)职工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 住房公积金提取需提供的资料 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需出具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并填写“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见附件),同时还需提供有关资料的原件和复印件。

『叁』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这个单位怎么样,是什么编制呀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是直属城市人民政府的不以营利为目的的独立的事业单位。福利待遇较好。

按照《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有关规定,直辖市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以及其他设区的市(地、州、盟)应当按照精简、效能的原则,设立一个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住房公积金的管理运作。县(市)不设立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前款规定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可以在有条件的县(市)设立分支机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与其分支机构应当实行统一的规章制度,进行统一核算。

(3)安康市镇坪县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扩展阅读: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履行下列职责:

(一)编制、执行住房公积金的归集、使用计划;

(二)负责记载职工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使用等情况;

(三)负责住房公积金的核算;

(四)审批住房公积金的提取、使用;

(五)负责住房公积金的保值和归还;

(六)编制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

(七)承办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指定受委托办理住房公积金金融业务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受委托银行)。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委托受委托银行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结算等金融业务和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设立、缴存、归还等手续。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与受委托银行签订委托合同。

『肆』 安康市住房公积金贷款怎么查询

公积金贷款额度:
大部分城市都规定了单笔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最高额度,比如成都个人单笔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为40万元;
广州市住房公积金贷款个人最高额度为50万元;
北京市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最高是80万,如果评级评到3A级别的话最高可以到80万*(1+30%)=104万 ;
其次,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房款总额的70%。
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公式:

借款申请人及配偶公积金个人月缴存额之和÷实际缴存比例 ×12(月)×0.45(还款能力系数)×贷款期限(最长可贷年限)
若夫妻双方缴存比例不一致的,按比例较高的一方确定实际缴存比例,不高于按借款申请人及配偶还款能力确定的贷款限额。
申请公积金贷款还应满足月还款/月收入不大于50%(其中:月还款包括已有负债和本次负债每月还款之和)。

『伍』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有哪些办理地点,分别可以办理哪些业务

办理公积金业务要到住房公积金联名卡的卡户行或者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当前可以专申请联名属卡的银行共有四家,不同银行发放的联名卡具有同等效力,职工只能在一家银行办理申领手续,联名卡一经发放将作为住房公积金缴存凭证长期有效,银行和联名卡名称分别是:
1、交通银行-住房公积金联名卡(太平洋卡);
2、建设银行-住房公积金联名卡(龙卡);
3、工商银行-住房公积金联名卡(牡丹卡);
4、招商银行-住房公积金联名卡(一卡通);
5、北京银行—住房公积金联名卡。

『陆』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上班怎么样 县城里面的管理处! 这个是属于公务员类别的吗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住房公积金的管理,维护住房公积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城镇住房建设,提高城镇居民的居住水平,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使用、管理和监督。

本条例所称住房公积金,是指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以下统称单位)及其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

第三条 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和职工所在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属于职工个人所有。

第四条 住房公积金的管理实行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决策、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运作、银行专户存储、财政监督的原则。

第五条 住房公积金应当用于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作他用。

第六条 住房公积金的存、贷利率由中国人民银行提出,经征求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后,报国务院批准。

第七条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中国人民银行拟定住房公积金政策,并监督执行。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以及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管理法规、政策执行情况的监督。

第二章 机构及其职责

第八条 直辖市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以及其他设区的市(地、州、盟),应当设立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作为住房公积金管理的决策机构。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的成员中,人民政府负责人和建设、财政、人民银行等有关部门负责人以及有关专家占1/3,工会代表和职工代表占1/3,单位代表占1/3。

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主任应当由具有社会公信力的人士担任。

第九条 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在住房公积金管理方面履行下列职责:

(一)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和调整住房公积金的具体管理措施,并监督实施;

(二)根据本条例第十八条的规定,拟订住房公积金的具体缴存比例;

(三)确定住房公积金的最高贷款额度;

(四)审批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计划;

(五)审议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分配方案;

(六)审批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

第十条 直辖市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以及其他设区的市(地、州、盟)应当按照精简、效能的原则,设立一个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住房公积金的管理运作。县(市)不设立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前款规定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可以在有条件的县(市)设立分支机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与其分支机构应当实行统一的规章制度,进行统一核算。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是直属城市人民政府的不以营利为目的的独立的事业单位。

第十一条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履行下列职责:

(一)编制、执行住房公积金的归集、使用计划;

(二)负责记载职工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使用等情况;

(三)负责住房公积金的核算;

(四)审批住房公积金的提取、使用;

(五)负责住房公积金的保值和归还;

(六)编制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

(七)承办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二条 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指定受委托办理住房公积金金融业务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受委托银行);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委托受委托银行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结算等金融业务和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设立、缴存、归还等手续。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与受委托银行签订委托合同。

第三章 缴存

第十三条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在受委托银行设立住房公积金专户。

单位应当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经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核后,到受委托银行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每个职工只能有一个住房公积金账户。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建立职工住房公积金明细帐,记载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等情况。

第十四条 新设立的单位应当自设立之日起30日内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并自登记之日起20日内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审核文件,到受委托银行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

单位合并、分立、撤销、解散或者破产的,应当自发生上述情况之日起30日内由原单位或者清算组织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并自办妥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之日起20日内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审核文件,到受委托银行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转移或者封存手续。

第十五条 单位录用职工的,应当自录用之日起30日内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缴存登记,并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审核文件,到受委托银行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设立或者转移手续。

单位与职工终止劳动关系的,单位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30日内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变更登记,并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审核文件,到受委托银行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转移或者封存手续。

第十六条 职工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乘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乘以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第十七条 新参加工作的职工从参加工作的第二个月开始缴存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当月工资乘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单位新调入的职工从调入单位发放工资之日起缴存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当月工资乘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第十八条 职工和单位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均不得低于职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的5%;有条件的城市,可以适当提高缴存比例。具体缴存比例由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拟订,经本级人民政府审核后,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九条 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由所在单位每月从其工资中代扣代缴。

单位应当于每月发放职工工资之日起5日内将单位缴存的和为职工代缴的住房公积金汇缴到住房公积金专户内,由受委托银行计入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第二十条 单位应当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不得逾期缴存或者少缴。

对缴存住房公积金确有困难的单位,经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工会讨论通过,并经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核,报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批准后,可以降低缴存比例或者缓缴;待单位经济效益好转后,再提高缴存比例或者补缴缓缴。

第二十一条 住房公积金自存入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之日起按照国家规定的利率计息。

第二十二条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为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发放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有效凭证。

第二十三条 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按照下列规定列支:

(一)机关在预算中列支;

(二)事业单位由财政部门核定收支后,在预算或者费用中列支;

(三)企业在成本中列支。

第四章 提取和使用

第二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离休、退休的;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

依照前款第(二)、(三)、(四)项规定,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

第二十五条 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的,所在单位应当予以核实,并出具提取证明。

职工应当持提取证明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日内作出准予提取或者不准提取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准予提取的,由受委托银行办理支付手续。

第二十六条 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在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时,可以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准予贷款或者不准贷款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准予贷款的,由受委托银行办理贷款手续。

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风险,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承担。

第二十七条 申请人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应当提供担保。

第二十八条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在保证住房公积金提取和贷款的前提下,经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批准,可以将住房公积金用于购买国债。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不得向他人提供担保。

第二十九条 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应当存入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在受委托银行开立的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专户,用于建立住房公积金贷款风险准备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管理费用和建设城市廉租住房的补充资金。

第三十条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管理费用,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按照规定的标准编制全年预算支出总额,报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批准后,从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中上交本级财政,由本级财政拨付。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管理费用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按照略高于国家规定的事业单位费用标准制定。

第五章 监督

第三十一条 地方有关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归集、提取和使用情况的监督,并向本级人民政府的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通报。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在编制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计划时,应当征求财政部门的意见。

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在审批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计划和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时,必须有财政部门参加。

第三十二条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编制的住房公积金年度预算、决算,应当经财政部门审核后,提交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审议。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每年定期向财政部门和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报送财务报告,并将财务报告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三条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依法接受审计部门的审计监督。

第三十四条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和职工有权督促单位按时履行下列义务:

(一)住房公积金的缴存登记或者变更、注销登记;

(二)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设立、转移或者封存;

(三)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

第三十五条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督促受委托银行及时办理委托合同约定的业务。

受委托银行应当按照委托合同的约定,定期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提供有关的业务资料。

第三十六条 职工、单位有权查询本人、本单位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情况,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受委托银行不得拒绝。

职工、单位对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有异议的,可以申请受委托银行复核;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申请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重新复核。受委托银行、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日内给予书面答复。

职工有权揭发、检举、控告挪用住房公积金的行为。

第六章 罚则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者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单位逾期不缴或者少缴住房公积金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缴存;逾期仍不缴存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三十九条 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违反本条例规定审批住房公积金使用计划的,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或者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依据管理职权责令限期改正。

第四十条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据管理职权,责令限期改正;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未按照规定设立住房公积金专户的;

(二)未按照规定审批职工提取、使用住房公积金的;

(三)未按照规定使用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的;

(四)委托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指定的银行以外的机构办理住房公积金金融业务的;

(五)未建立职工住房公积金明细账的;

(六)未为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发放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有效凭证的;

(七)未按照规定用住房公积金购买国债的。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挪用住房公积金的,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据管理职权,追回挪用的住房公积金,没收违法所得;对挪用或者批准挪用住房公积金的人民政府负责人和政府有关部门负责人以及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关于挪用公款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

第四十二条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违反财政法规的,由财政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向他人提供担保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十四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住房公积金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五条 住房公积金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商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四十六条 本条例施行前尚未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和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的单位,应当自本条例施行之日起60日内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缴存登记,并到受委托银行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

第四十七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完)

『柒』 陕西省安康市住房公积金如何提取

住房公积金提取主要有三种
(一)由公积金中心核准的提取
提取流程如下:
1、提交相关证件,经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或办事处审核盖章。
2、持经市公积金管理中心或办事处审核盖章的《住房公积金提取单》、住房公积金专用存折或公积金联名卡和有效身份证等到相关银行住房公积金业务经办网点办理提取。
(二)委托银行审核的提取
提取流程如下:
1、申请人提交单位出具的辞职证明(非本市户口职工离职)、离退休证、身份证等
2、到本市相关银行住房公积金业务经办网点办理提取。
(三)公积金委托提取还贷业务(即按月自动划扣)
提取流程如下:
此业务必须本人持相关资料到公积金中心或办事处审批办理,不可委托他人代办。贷款银行为除建设银行以外其他银行的申请人,必须先到单位开户的相关银行网点办理公积金联名卡,并与公积金账户关联(激活)后,方可办理此业务。
注意项:住房公积金提取需要提供的材料
(一)、购买商品房提取住房公积金,需要以下资料:
1、一年期内的首付款收据(携带原件,用A4纸复印一份)。
2、一年期内的经产权部门登记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一份。
3、申请人提取申请书。
4、申请人身份证(携带原件,用A4纸复印一份)。
5、填写《住房公积金支取申请书》中的单位名称、职工姓名,提取金额先不填写,每页都需加盖单位公章。
配偶因该项原因同时提取住房公积金的,还需提供与购房人之间的配偶关系证明(结婚证或能证明上述关系的户口簿,携带原件,用A4纸复印一份)。
(二)、购买二手房提取住房公积金,需以下资料:
1、一年期内并在产权部门办理过户手续的《房屋所有权证》(携带原件,用A4纸复印一份)。
2、一年期内交易《契税完税凭证》或契税完税发票(携带原件,用A4纸复印一份)。
3、买卖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契约》(携带原件,用A4纸复印一份)。
4、申请人提取申请书。
5、申请人身份证(携带原件,用A4纸复印一份)。
6、填写《住房公积金支取申请书》中的单位名称、职工姓名,提取金额先不填写,每页都需加盖单位公章。
配偶因该项原因同时提取住房公积金的,还需提供与购房人之间的配偶关系证明(结婚证或能证明上述关系的户口簿携带原件,用A4纸复印一份)。
(三)、偿还住房贷款提取住房公积金,准备以下资料:
1、提供贷款银行签章的贷款余额表。
2、与贷款银行签定的《借款合同》(携带原件,用A4纸复印一份)。
3、还款存折(携带原件,用A4纸复印一份)。
4、申请人提取申请书。
5、申请人身份证(携带原件,用A4纸复印一份)。
6、填写《住房公积金支取申请书》中的单位名称、职工姓名,提取金额先不填写,每页都需加盖单位公章。
配偶因该项原因同时提取住房公积金的,还需提供与购房人之间的配偶关系证明(结婚证或能证明上述关系的户口簿,携带原件,用A4纸复印一份)。
(四)、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提取住房公积金,需以下资料:
1、与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其帐户封存5年(含5年)以上或女职工年满45岁,男职工年满50岁的,提供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文件或《公证书》(携带原件,用A4纸复印一份)。
2、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非本地户口的,提供户口簿(携带原件,用A4纸复印一份)。
3、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到异地工作生活的,需提供异地《长期居住证》或当地派出所出具的长期居住证明和新单位建立劳动关系证明(携带原件,用A4纸复印一份)。
4、申请人提取申请书。
5、申请人身份证(携带原件,用A4纸复印一份)。
6、填写《住房公积金支取申请书》中的单位名称、职工姓名,提取金额先不填写,每页都需加盖单位公章。
(注:办理前职工的账户必须为封存状态,若未封存,则先由单位经办人员为职工办理封存手续后再办理提取业务。)
(五)、离退休或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提取住房公积金,准备以下资料:
1、离退休的职工,提供离退休证或人事、劳动部门文件或审批表(携带原件,用A4纸复印一份)。
2、申请人提取申请书。
3、申请人身份证(携带原件,用A4纸复印一份)。
4、填写《住房公积金支取申请书》中的单位名称、职工姓名,提取金额先不填写,每页都需加盖单位公章。
(注:办理前职工的账户必须为封存状态,若未封存,则先由单位经办人员为职工办理封存手续后再办理提取业务。)
(六)、调离或户口迁出本行政区提取住房公积金,需以下资料:
1、出具本行政区外户口簿、户籍证明或户口迁出证明(携带原件,用A4纸复印一份)。
2、与原单位脱离劳动关系证明或与本行政区外新单位建立劳动关系证明(携带原件,用A4纸复印一份)。
2、申请人提取申请书。
3、申请人身份证(携带原件,用A4纸复印一份)。
4、填写《住房公积金支取申请书》中的单位名称、职工姓名,提取金额先不填写,每页都需加盖单位公章。

『捌』 县里有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这个职能部门吗

单位在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单位登记后,应在20日内持《单位登记表》、版员工身份证复印件为本权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每个职工只能设立一个住房公积金账户《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复印件。国家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原+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

『玖』 安康市住房公积金怎么提取

您好!
安康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的行为,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在支持城镇职工改善住房条件的作用,切实维护全体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安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公积金中心)。
第三条 住房公积金的提取应当遵循依法照章办理的原则。由缴存住房公积金职工本人申请,职工所在单位予以核实并出具提取证明,管理中心批准并办理提取的手续。

第二章 提取范围

第四条 住房公积金的提取是指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在符合提取情形条件下,按照有关规定支取本人住房公积金帐户内存储余额或部分余额的行为。
第五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申请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或部分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离休、退休的;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
(七)职工死亡或被依法宣告死亡的;
第六条 职工依照本办法第五条第(一)、(五)、(六)项规定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可提取本人及配偶的住房公积金账户内上年度余额。
第七条 职工在职期间死亡或被依法宣告死亡的,其法定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可以申请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也无收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
第八条 职工及配偶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提取条件且未偿清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提取的住房公积金应优先用于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提取本人的住房公积金余额:
(一)职工所在单位欠缴住房公积金6个月以上的;
(二)职工在管理中心有为他人贷款进行担保,仍在有效担保期内的。

(三)职工2年内有提取记录的。
(四)管理中心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 提取凭证

第十条 职工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的,需根据不同情形分别提供下列有效证明的原件及复印件,其中原件的时限为1年内有效:
(一)购买自住房:
1、购买现房的,提供经备案登记的商品房销售合同或房屋所有权证,首付款税务发票;
2、购买期房的,提供经备案登记的商品房销售合同,首付款税务发票;
3、购买房改房的,提供售房审批表、《产权界定卡》、收款收据;
4、购买二手房,提供有效的房屋买卖合同和《房屋所有权证》(户主为买方)、《房屋契税完税证》。
(二)建造、翻建、大修自住房:
1、集资建房的,提供有关职能部门关于集资建房的文件批复、单位集资建房方案和参加人员名单、收款收据等证明文件;
2、建造住房的,提供《土地使用权证》、《基础开挖通知》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证明文件;
3、翻建住房的,提供《土地使用权证》、《基础开挖通知》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证明文件;
4、大修住房的,提供《房屋所有权证》、所在地房地产部门出具的《房屋安全鉴定报告》,并由住房公积金中心派员核实。
(三)离休、退休的,提供离休、退休证明文件。
(四)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提供劳动鉴定委员会出具的《伤残职工劳动能力鉴定表》以及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证明等。
(五)出国、出境定居的,提供公安部门出具的出国、出境定居证明。
(六)职工偿还住房贷款本息的,提供购房贷款合同、有效还款凭证、银行出具的当月借款余额证明、个人还款账号及开户行信息。
(七)租住房屋的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提供在房地产管理部门登记备案的房屋租赁证明、实际支付租金凭证和相关部门出具的家庭成员工资收入证明。
(八)职工死亡的,提供公安机关出具的死亡证明或法院出具的判决书、提取人与死亡者或被依法宣告死亡者的夫妻关系证明或具有法律效力的继承书、遗赠书。

第四章 提取额度

第十一条 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及归还购房贷款时,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中上年度余额不足的,可以提取配偶的住房公积金账户中上年度余额。
第十二条 符合本办法第五条第(一)项规定提取本人及配偶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只能提取上年度的住房公积金存储余额,且不得超过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费用,同时必须在合法有效证明签发之日起一年之内办理提取手续,超过期限的不予办理。
第十三条 符合本办法第五条第(二)、(三)、(四)、(七)项规定的,可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内本息余额并注销该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第十四条 符合本办法第五条第(五)项规定的提取本人及配偶的住房公积金偿还贷款的,只能提取上年度的住房公积金存储余额,且合计不得超过未偿还的住房贷款本息。
第十五条 符合本办法第五条第(六)项规定的可提取本人及配偶的住房公积金账户内上年度余额,且合计不得超过被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期间已支付的房租。

第五章 提取程序

第十六条 住房公积金的提取由提取人自己办理,也可以委托职工所在单位确定的公积金联络员办理。
住房公积金的提取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提取人提出使用住房公积金申请,所在单位核实确认后出具证明;
(二) 提取人或所在单位确定的公积金联络员持单位证明、提取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及其他有关提取证明文件(原件及复印件)到管理中心办理批准、提取手续。
第十七条 办结时间。公积金中心对职工提供的相关资料进行审核,符合提取规定的,当天办结。需要核实的,管理中心在接到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或不准予提取的决定,并通知申请提取的职工或职工所在单位确定的公积金联络员。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提取人或单位确定的专人提供虚假材料提取住房公积金的,除追回所领款项外,对当事人按照《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给予处罚。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12年6月1日起实施,至2017年 5月31日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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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拾』 安康市汉滨区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你好象你这样的情况一个人公积金可贷30万,夫妻两人可以贷40万,贷款可延5年。月收入是还款的两倍(如一个人公积金贷款月还款1000元收入要2000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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