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陕西住房公积金 企业与个人缴费比例是多少
篇首语
② 陕西省住房公积金怎么转西安市住房公积金
职工因工作调动等原因需将住房公积金转往其他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内需提供由转入中心出容具的《住房公积金转移接收函》,接收函上需注明转入单位名称、单位公积金账号、职工姓名、身份证号码、个人公积金账号、转入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开户名称、账号、开户银行等信息,并由转入公积金管理中心盖章,再按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规定填制《住房公积金转移通知书》后,便可顺利转移住房公积金。
③ 陕西住房公积金交多久能贷款买房
如果公司开启缴纳公积金政策已经两年以上的,个人缴纳半年就可以了,如果公司缴纳公积金政策开始还没到两年,个人就要缴纳一年以上了
④ 陕西公积金能补交吗
可以补缴
公积金补缴:
1、单位填写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统一回印制的《住房公积金补答缴书》。
2、单位填写管理中心统一印制的《住房公积金补缴清册》一式两份,加盖单位印章,一份单位留存,一份报管理部。
3、补缴原因需另附说明的,报补缴说明一份,加盖单位公章。
公积金补缴流程如下:
第一,可以由银行网点直接办理的补缴业务;
第二,须经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核准的补缴业务;
第三,核准程序,属银行网点直接办理补缴业务的,经办人员应严格按照业务操作流程办理。属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核准的,由管理机构职能科室负责受理。核准程序为:科室经办人初审,科室负责人复核,报分管主任批准后方可办理。
⑤ 陕西省住房公积金的缴纳比例
陕西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和缴存比例 :
1、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专均工资,新参加工属作职工为参加工作第二个月当月工资,新调入职工为调入单位发放的当月工资;
职工月平均工资按国家统计局规定的列入工资总额的统计项目计算;
2、单位和职工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分别不低于5%,不高于12%。具体缴存比例由管委会根据本地实际拟订,经设区市人民政府审核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3、管委会应根据本地实际,确定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的上下限。管理中心应将按规定程序拟订、审核、批准的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上限、下限及缴存比例及时向社会公布;
4、同一单位职工的缴存比例应一致;
5、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由职工个人缴存额和单位缴存额两部分构成,月缴存额宜四舍五入计算到元。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由所在单位每月从其工资中代扣代缴。其计算公式:
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职工本人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职工本人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⑥ 西安住房公积金个人和单位缴存比例是多少
根据《西安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调整2018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的通知》规定,单位和职回工住房公积金缴答存比例下限分别为5%,上限分别最高不得超过12% 。也就是说,个人最低为5%,企业最高不得超过12%。
住房公积金,是指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
2011年,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正在联合各个部门,研究修订公积金条例工作中,放开个人提取公积金用于支付住房租金的规定。2013年部分城市出台办法,允许患有重大疾病的职工或其直系亲属提取公积金救急。 2014年,三部门发文,取消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保险、公证、新房评估和强制性机构担保等收费项目,减轻贷款职工负担。 2015年,《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修订送审稿)》,拟规定,职工和单位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均不得低于5%,不得高于12%。 2016年2月21日起,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存款利率调整为统一按一年期定期存款基准利率执行,上调后的利率为1.50%。
西安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调整2018年度住房公积金的通知
⑦ 陕西住房公积金单位交的部分能体现吗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三条规定:
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和职工所在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属于职工个人所有。
因此职工在符合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时,单位缴纳的部分也可以提取。
⑧ 1:陕西省五险一金中个人和单位缴纳的比例各是多少 2:现在医疗保险可以全国互转吗具体怎么转
养老保险:单位来每个月缴纳20%,你自己缴源纳8%;
医疗保险:单位每个月缴纳8%,你自己缴纳2%外加10块钱的大病统筹(大病统筹主要管住院这块);
失业保险:单位每个月缴纳2%,你自己缴纳1%;
工伤保险:单位每个月缴纳0.5%,你自己一分钱也不要缴;
生育保险:单位每个月缴纳0.8%,你自己一分钱也不要缴;
住房公积金:单位每个月缴纳8%,你自己缴纳8%
先到转入地的医保中心开具医保转入函,带到转出的医保中心开具转出函,然后交到转入地的医保中心具体由他们实施对接转移。
⑨ 陕西个人交社保怎么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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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调整2010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的通知
时间:2010-6-30
西房金管发〔2010〕2号
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各受委托银行、西安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各分中心):
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西安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规定,2010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自2010年7月1日起调整,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职工2010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为职工本人2009年月平均工资,计算缴存基数的工资项目应以《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统制字〔1990〕1号)的内容为准。财政拨款单位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暂按有关规定执行。
二、2010年度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最高不超过2009年本地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2524元的五倍(即12620元)。
三、职工2010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低于西安市政府规定的本地区2009年最低工资标准的,以本地区最低工资标准做为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
新城区、碑林区、莲湖区、雁塔区、未央区、灞桥区、阎良区执行的最低工资标准为600元/月,长安区、户县、临潼区执行的最低工资标准为520元/月,周至县、高陵县、蓝田县执行的最低工资标准为480元/月。
四、2009年新调入和新参加工作的职工,以实际发放工资的月份数计算其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月平均工资。
五、2010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暂按原规定执行,但单位和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最低各不低于5%。
六、职工2010年度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2009年月平均工资分别乘以单位和职工的缴存比例之和。计算结果四舍五入到元。
七、各单位必须按照通知要求做好2010年度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的调整工作,不得以任何理由不给职工调整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西安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要对单位住房公积金基数调整工作进行执法检查,被检查单位应提供有关部门核定的工资基数的有效证明。
八、住房公积金各受委托银行要积极配合、协助缴存单位做好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的调整工作。
单位缴纳应按照以下比例:
1.养老保险金——单位20%,个人8%;
2.医疗保险金——单位8%+补充医疗1.2%=9.2%,个人交2%;
3.失业保险金——单位2%,个人1%;
4.工伤保险金——单位0.6%;
5.生育保险金——单位0.9%。
养老的比例全国基本一致,其他的比例略有不同,以当地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