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公司7年来未给我缴纳住房公积金,我可以要求赔偿或者补缴吗
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规定,单位应当为员工缴纳住房公积金,否则,员工可以向劳动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者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投诉、举报等手段要求单位为员工补缴。
⑵ 我单位没有给我缴纳公积金,我是否可以起诉他,应该怎么算赔偿金
国家对于住房公积金的缴纳没有立法,只有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约束,目前有些地区的地方法规规定企业必须为员工缴纳住房公积金,不知道你所在的城市有无此项规定。建议到当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进行咨询或投诉。
第一,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条规定,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在职职工,都应当依照这个行政法规缴存住房公积金,否则即属于违法行为。
第二,该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单位录用职工的,应当自录用之日起30日内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缴存登记,并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审核文件,到受委托银行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设立或者转移手续。单位与职工终止劳动关系的,单位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30日内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变更登记,并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审核文件,到受委托银行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转移或者封存手续。”第十七条规定:“新参加工作的职工从参加工作的第二个月开始缴存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当月工资乘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单位新调入的职工从调入单位发放工资之日起缴存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当月工资乘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第三,该条例第二十条规定:“单位应当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不得逾期缴存或者少缴。”第三十七条规定:“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者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三十八条规定:“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单位逾期不缴或者少缴住房公积金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缴存;逾期仍不缴存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四,你到2008年8月1日才发现原单位只为你缴纳了两个月的住房公积金,如果欠缴情况确实如此严重,建议你首先和原单位联系协商补缴问题,应该由你负担的部分由你负责支付。如果协商达不成一致意见,只能向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投诉,如果还不能依法合理解决,就应当向你原单位住所地的人民法院起诉。
第五,依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本案的诉讼时效是两年,从你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受侵害之日(2008年8月1日)起开始计算,超过这个法定时效再主张权利,法律就不保护你的胜诉权。
⑶ 北京住房公积金公司不能补缴如何处理
可以主张你的要求,建议与企业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可以请求当地劳动部门申请介入解决。
⑷ 单位不缴住房公积金我能不能要求补缴或赔偿找那个部门
公积金不是国家强制性的,这个你还真是拿单位没有办法的!
除非是辞职,找一家有公积金福利的单位上班比较好!
⑸ 单位未及时缴纳公积金,中断后补缴的,导致我无法立即公积金贷款,请问是否可以维权
你好,维权就算了,公积金断交这种情况在那个单元都是很常见的事情,何况你以后还要在单位工作呢。而且现在正常缴纳3-6个月就能贷款了,不差这几天。你现在应该做的就是督促他接下来的时间不要断交。
⑹ 来未给我缴纳住房公积金,我可以要求赔偿或者补缴吗
个人没有正式工作是不可以申请住房公积金的。
住房公积金包含以下五个方面专的涵义:
住房公积金只在城镇属建立,农村不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
只有在职职工才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无工作的城镇居民、离退休职工不实行住房公积金制度;
住房公积金由两部分组成,一部分由职工所在单位缴存,另一部分由职工个人缴存。职工个人缴存部分由单位代扣后,连同单位缴存部分一并缴存到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内;
住房公积金缴存的长期性,住房公积金制度一经建立,职工在职期间必须不间断地按规定缴存,除职工离退休或发生《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的其他情形外,不得中止和中断,体现了住房公积金的稳定性、统一性、规范性和强制性;
住房公积金是职工按规定存储起来的专项用于住房消费支出的个人住房储金。
⑺ 住房公积金补缴补偿
提问者母亲上班时,跟第三方劳务公司签的合同(假设用工合同),一直没有给上过住房公积金,现在已经退休两年了,因为已经超过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的原因,已经是不可以让提问者母亲去跟这个公司申请补偿了!另外,住房公积金并非法定用人单位缴纳的费用,是依据用工合同签约条款是否有“用人单位为提问者母亲缴纳住房公积金”类似条款的,在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一年)内,予以申请仲裁、起诉等法律程序。要求用人单位补偿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2007年12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大会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网页链接第二十七条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