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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1-02-09 21:34:33

⑴ 南京住房公积金贷款有哪些条件

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要满足什么条件,主要内容如下:
1、借款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回力;
2、具有本市城镇正式答户口或有效居留身份;
3、具有稳定的经济收入,信用良好,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4、借款前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且连续交足半年以上;
5、能提供购买自住住房的有效合同或协议;
6、借款人和购房合同中的购房人必须一致,购买共有产权的(除配偶外)共有人必须出具同意住房抵押的书面承诺;
7、具有不低于购买自住住房价值30%以上(二手房40%以上)的自有资金;
8、借款人同意办理住房抵押和保险;
9、购买商品住房的,应由开发商提供阶段性担保并报备相关资信材料;
10、借款人同意在贷款承办银行开立个人帐户,并同意由贷款承办银行每月直接从该帐户划收贷款本息。

⑵ 关于南京办理公积金贷款的问题

您好,目前南京市公积金管理中心有以下要求(仅供参考,具体以公积金版中心权规定为准,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客服热线:12329):

1.公积金缴存单位要求: 须为省级机关公积金和南京市公积金(铁路和监狱系统除外)。
2.借款人必须是购房人本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申请贷款前借款人单位和本人须住房公积金开户并且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满6个月(含)以上,其个人和单位住房公积金账户处于正常状态。
3.具有南京市城镇常住户口; 外地户口的需提供户口簿和出具南京市公安机关的《暂住证》。
4.具有合法有效的房屋买卖合同、协议。购买商品房的,在买卖契约签订后一年之内;购买二手房的,在买卖契约签订后半年之内。
5.具有良好的个人信用,稳定的经济收入和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6.购买商品房的,首付款比例不少于购房总价的30%;购买二手房的,首付款比例不少于购房总价的40%。且购房总金额=首付款金额+贷款金额(公积金+商业性)+房款差额。
7.借款人及共有产权人同意用所购房产作抵押,并出具能够在处分抵押物时自行安置的承诺书。

感谢您的关注与支持!

⑶ 南京市住房公积金如何办理

一、单位录用在本市未建立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的职工,应当自录用之日起30日内,携带下列材料原件及其复印件到管理中心为职工申请办理缴存登记:

1.单位设立批准文件或营业执照副本;

2.国家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组织机构代码证正本;

3.人民银行颁发的银行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

4.录用职工的证明文件;

5.职工身份证;

6.经办人身份证。

二、公积金可以补缴

1.正常汇缴后的补缴,单位办理一个月或数个月整体欠缴的补缴业务的,需填写《住房公积金汇(补)缴书》、《住房公积金补缴清册》。

2.首次汇缴前的补缴,单位办理自设立至首次汇缴前住房公积金补缴,且补缴时段在6个月以内(含6个月)的,需填写《住房公积金汇(补)缴书》、《住房公积金补缴清册》,并提供单位《营业执照副本》或单位设立的批准文件。

以上补缴业务由银行网点受理后按“单位补缴”业务处理,并在电脑系统备注栏中注明补缴月份。

三、公积金转移

1.调换单位后,原单位应当以书面文本的形式,提交给原单位所在的管理住房公积金办,再通过原管理的住房公积金办,开具证明,交于调入单位的管理公积金办给予转入其资金和相关资料。

2.公积金转移前提是,职工新入职的单位须已经开通缴纳公积金的账号。

3.职工到新入职企业当地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领取一张接收单。

4.带着这张接收单,回到原单位要求其开具一份住房公积金转移证明。

5.凭转移证明、接收单、职工本人身份证、原单位发的住房公积金卡到原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账户转移即可。

如果转不过来,公司可以为员工继续缴纳公积金。

(3)南京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扩展阅读:

符合下列的情形之一,并能按照规定来提供合法、有效的证明的职工,可以申请提取个人的住房公积的金账户内的存储的余额:

1、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2、达到国家法定离退休年龄,或已正式办理了离退休手续的;

3、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4、出境定居的;

5、偿还购买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的;

6、支付自住房屋房租超出家庭月工资收入15%以上部分的;

7、正在享受城镇居民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8、本人、配偶及其直系亲属因重大疾病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

9、遇到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

10、连续失业两年以上,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本地区低工资收入,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

11、职工在职去世,有继承人或受遗赠人领取的;

12、职工为农业户口或非本市户口并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⑷ 南京公积金贷款条件

南京公积金贷款条件:
1、贷款人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自然人。申请贷款前借款人须住房公积金开户并且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满6个月(含)以上,其个人和单位住房公积金帐户处于正常状态。
2、贷款人必须是购房人本人或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产权人,且购买、建造、翻建、大修的自住住房位于南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
3、办理购房贷款的,须具有合法有效的房屋买卖合同、协议;建造、翻建住房的,须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证》;大修住房的,须具有《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证》并出具当地街道(镇)以上建设规划部门的大修证明。
4、购买商品房、经济适用住房的,在购房合同登记后一年之内申请贷款。购买二手房的,采取担保机构进行阶段性担保的,在《房屋所有权证》过户完毕6个月内申请贷款;申请贷款时《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证》已过户完毕的,在《国有土地使用证》过户完毕3个月内申请贷款。建造、翻建住房的,在《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证》核发之日起三个月内申请贷款;大修住房的,在大修完成后施工单位开出江苏省南京市建筑业统一发票之日起三个月内申请贷款。
5、贷款人具有稳定的经济收入和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个人信用良好,无影响贷款偿还能力的其他债务。信用报告有以下情况之一的,不予贷款:
⑴、贷款申请人或其配偶仍有尚未偿还的逾期贷款的;
⑵、贷款申请人准贷记卡或贷记卡透支逾期未还的;
⑶、贷款申请时近两年内,申请人贷款(不含助学贷款)逾期累计达到6期的。
6、购买首套自住住房或第二套改善型普通自住住房的缴存员工。购买首套普通自住住房贷款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20%;第二套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发放对象,仅限于现有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本市平均水平的缴存员工家庭,其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30%,贷款利率为同期首套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利率的1.1倍。购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或第三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缴存员工不予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
7、以所购买、建修房屋作抵押担保。借款人及共有产权人同意用所购房产作抵押,并出具能够在处分抵押物时自行安置的承诺书。

⑸ 南京公积金贷款可以贷多少年

南京公积金贷款期限与申请贷款时的实际年龄之和原则上不得超过其法定退休年龄,最长贷款期限不得超过30年。

根据《南京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第十三条公积金贷款期限以年为单位,借款人申请的贷款期限与申请贷款时的实际年龄之和原则上不得超过其法定退休年龄。连续、足额缴存公积金5年以上且具有稳定收入、信誉良好、有偿还贷款本息能力的借款人,贷款期限可以延长1至5年。最长贷款期限不得超过30年。

(5)南京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扩展阅读:

《南京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第八条申请公积金贷款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借款人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自然人。

(二)申请公积金贷款时已开户并且连续、足额汇缴,期限不低于管理中心定期公布的期限。

(三)具有合法有效的房屋买卖合同或经有关部门批准建修住房的证明文件。

(四)不低于规定比例的购房首期付款金额。

(五)借款人具有稳定的经济收入和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个人征信良好,无影响贷款偿还能力的其他债务。

(六)所购买、建修住房土地性质为国有土地;以所购买、建修房屋作抵押担保。

⑹ 南京住房公积金贷款提前还款怎么办

提前还款所需证件:
1.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2.具备贷款账号的证明材料(包括但不限于:借款合同、对账单、还款计划单等);
3.还款卡。
提前还款的方式有:
1.提前全部还款
由贷款银行审核相关材料无误后,办理提前全部还款手续。
2.提前部分还款且贷款期限不变
贷款银行指导借款人填写相关协议。如果原贷款担保方式为”抵押+保险“且抵押登记尚未办理的,还需持保单正本、本人身份证和相关协议到市中心指定的保险公司办理减保手续,最后签订完的协议应由贷款银行及时送交相应分中心。
3.原贷款担保方式选择”抵押+保险“且抵押登记已完成的和选择”非抵押+保险“的借款人申请提前部分还款同时缩短贷款期限
贷款银行指导借款人填写相关协议,签订完的协议应由贷款银行及时送交相应分中心。
4.原贷款担保方式选择“抵押+保险”仍在保险期内的,且抵押登记尚未完成
借款人申请提前部分还款同时缩短贷款期限,可直接到担保中心办理。一次性提前还款则无时间限制。但因各地公积金中心制定的标准不同,如北京公积金采取自由还款,借款人只需在当期还款日(不含还款日当日)三个工作日前进行调整操作,审核通过后即可办理。但每期只能调整一次。具体可咨询当地公积金管理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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