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天津市 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
1、不能
2、最高贷到总房款的80%
3、5年以内,包括5年年利率3.33%,5年以上3.87%
2. 谁能详细解说一下天津的住房公积金政策
、申请贷款前职工须开立住房公积金账户1年以上并连续逐月缴存住房公积金满1年。《通知》规定,开立住房公积金账户1年以上并在申请贷款前连续逐月缴存住房公积金满1年,未负有住房公积金贷款债务,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有住房,均可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申请贷款前未连续逐月缴存住房公积金满1年,但符合下列两种情形的,可视同连续缴存:
职工所在单位欠缴住房公积金,但单位已经按照规定制定补缴计划,并在职工申请贷款时已按计划补缴住房公积金的,可视同连续缴存。
职工由于工作单位变动,因办理转移手续造成3个月以内未缴存住房公积金,在此期间已补缴并恢复缴存的,可视同连续缴存。
2、调整非天津市常住户口职工贷款的担保方式。《通知》规定,非天津市常住户口职工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应当采用质押担保或保证担保方式。
3、调整二手房贷款的首付款比例和担保方式。《通知》规定,购买私产住房的,应当支付不低于所购住房全部价款30%的首期付款,并且采用质押担保或保证担保方式。
4、放宽借款人年龄与申请贷款期限之和超过其法定离退休年龄的贷款还款方式。《通知》取消了“借款人年龄与申请贷款期限之和超过其法定离退休年龄的,必须采用等额本金还款方式”。自2月1日起,符合贷款条件的申请人,均可自愿选择等额本金或等额本息还款方式。
为做好政策调整前已申请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职工的衔接工作,凡2007年2月1日(含2007年2月1日)以后贷款银行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复审的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按调整后的政策执行。2007年2月1日前已向贷款银行提出申请并经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复审同意尚未发放的贷款,仍可按原政策办理。如职工提出调整申请的,贷款银行可终止职工原贷款申请,按调整后贷款政策重新受理职工申请,2月1日前已发放的贷款不再进行调整。
其实你不用那么麻烦,干脆去问你们单位的HR最直接
3. 天津住房公积金的提取办法
天津市住房公积金满足一定的条件即可提取,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24条的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1、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2、偿还购建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的;
3、租赁自住住房,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一定比例的;
4、离休、退休的;
5、出境定居的;
6、职工死亡、被宣告死亡的;
7、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的;
8、完全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9、管委会依据相关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提取流程:
1、职工应当持提取证明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2、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日内作出准予提取或者不准提取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
3、准予提取的,由受委托银行办理支付手续。
综上,通过以上方法即可提取住房公积金。
4. 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条例出台
(2002年9月5日天津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通过)
5. 天津市住房公积金贷款需要什么手续
如您在天津市的中国银行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借款人资格如下:
1、借款人(包括借款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有住房的,借款人可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组合)。同时使用配偶住房公积金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配偶须同时符合规定的贷款条件。
2、非同一家庭成员共同购买一套住房的,其中一名购房人可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3、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借款人应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本市常住户口或者本市其他有效居留身份
(2)在津就业的香港、澳门同胞、外国人;
(3)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具有稳定的职业和收入,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信用良好;
(4)未到法定离退休年龄(国家另有规定可延长的,按其规定执行,但最大应未到65周岁);
(5)购买住房的,须具有符合法律规定的购买住房的合同或协议;建造、翻建住房的,须具有规划、土地管理部门批准的文件;大修自有住房的,须具有规划管理部门批准的文件;
(6)开立住房公积金账户1年以上,在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前连续逐月缴存住房公积金满1年并且所在单位不存在欠缴情况;
(7)未负有住房公积金贷款债务;
(8)已按规定支付首付款或自筹资金;
(9)同意按照规定提供担保。
4、借款人已使用配偶住房公积金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贷款还清前,其配偶不能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5、借款人因工作单位变动,造成欠缴3个月(含)以内住房公积金或因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有误,重新调整造成欠缴住房公积金,在申请贷款时已将欠缴的住房公积金补齐并恢复逐月缴存的,可视同连续缴存。
6、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时,借款人或其配偶历史公积金贷款需满足以下条件:
(1)近24个月连续逾期不能超6期;
(2)近24个月不得出现展期(延期)、以资抵债的特殊交易;
(3)近5年内累计逾期不得超24期;
(4)近5年内不得出现一次性担保代偿、被起诉的特别记录。
7、借款人或其配偶《个人征信报告》需满足以下条件:
(1)逾期及违约信息概要中不得出现呆账或核销记录。
(2)信贷交易信息明细中全部贷款当前逾期总额应为0。
(3)未结清商业性住房贷款最近24个月每个月的还款记录表中每笔贷款连续逾期(含担保人代还)不得超过6期。以受理申请之日为起点计算24个月记录。
(4)贷款明细信息中全部贷款最近24个月特殊交易项不得出现“展期”或“以资抵债”的特殊交易。以受理申请之日为起点计算24个月记录。
请您申请时详询公积金贷款业务经办网点或者咨询当地公积金管理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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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天津的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是什么
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后,未重新就业5年可以提取, 想提取的话找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公积金提取是指缴存人按照公积金提取的要求,到公积金提取办理部门办理公积金提取手续,将公积金账户的金额转到个人账户上。公积金提取分①约定提取;②部分提取;③销户提取三种类型。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一)购买自住住房的,提供购房合同、协议或者其他证明。
(二)购买自住住房的,提供建设、土地等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或者其他证明文件。
(三)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提供规划行政等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或者其他证明文件。
(四)退休的,提供退休证明。
(五)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提供完全丧失劳动能力鉴定证明和终止劳动关系证明。
(六)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后,未重新就业满五年的,提供未就业证明。
(七)出境定居的,提供出境定居证明。
(八)户口迁出本省行政区域的,提供迁移证明。
(九)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提供购房贷款合同。
(十)支付房租的,提供工资收入证明和住房租赁合同。
(十一)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规定提取的其他情形。
(6)天津市个人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扩展阅读:
如果是房屋装修及不符合规划建设规定的房屋和购买非自住住房(如商业性质的公寓、商铺用房、写字楼、车库、车位等),不能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一、住房公积金没满当地缴存要求的时限;不能办理贷款。
二、住房公积金已经在贷款中,未还清不能办理下一套贷款。
三、住房公积金在外地,你在本地购房,不能办理贷款。
四、职工或配偶有尚未结清的住房公积金贷款。
职工或配偶有尚未结清的住房公积金贷款(含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的,除按武汉市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偿还个人住房贷款相关规定办理公积金贷款冲还外,在贷款结清前不能办理其他任何事由的住房公积金提取。
五、职工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的。
以伪造、变造提取资料等手段违规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的,管理中心或其分支机构应当责令限期退回所提资金,并处所提资金10%以下的罚款。同时,管理中心或其分支机构有权停止该职工在5年时间内提取、贷款等业务的办理,并纳入个人信用不良记录。
以欺骗手段提取他人住房公积金的,管理中心或其分支机构应当责令限期退回所获资金,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违规行为的处理措施:
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明确规定,住房公积金是具有特定用途的专项资金,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作他用。
新政策规定,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可在职工租房期间进行上门核实,一旦发现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未用于租房,或租赁住房未用于自住等违规行为,将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予以纠正,职工应全额归还已提取的住房公积金。
7. 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应当怎么解读
《天抄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袭条例》是为了加强本市住房公积金的管理,维护住房公积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结合本市实际情况而制定的条例。2002年9月5日天津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通过,自2002年11月1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