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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管公积金住房提取比例

发布时间:2021-02-11 05:39:50

住房公积金的最终提取的金额是如何计算的

可以按月提取,也可一年提取一次,提取金额在账户额度之内,根据《住房公积专金管理条例》第24条的规定,属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1. 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2. 离休、退休的;

  3. 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4. 出境定居的;

  5. 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6. 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

总结:该条例第25条规定,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的,所在单位应当予以核实,并出具提取证明。职工应当持提取证明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日内作出准予提取或者不准提取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准予提取的,由受委托银行办理支付手续。因此,您再行购买房屋时,是可以将公积金提取的。

⑵ 现在公积金一次性提取的比例是多少

公积金一次性提取:没有提取比例这个说法,也就没有了2011年7月份公积金提取比例要下调的问题了。
给你一份《长沙市住房公积金提取操作规程》文件,你看一下就清楚了。

长沙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印发《长沙市住房公积金提取操作规程》的通知

各处室、铁路分中心、各管理部:

现将《长沙市住房公积金提取操作规程》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0一0年七月二十六日

长沙市住房公积金提取操作规程
1 总 则
1.0.1 为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规范住房公积金提取行为,维护住房公积金缴存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长沙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湖南省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操作规程。
1.0.2 本操作规程适用于长沙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管理中心)管辖范围内住房公积金的提取管理。
1.0.3 管理中心负责长沙市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管理和监督,管理中心设立的分支机构和业务经办网点应在授权范围内履行住房公积金管理职责,负责各自职责范围内住房公积金提取的管理。
2 提取条件
2.0.1 缴存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内的存储余额并销户:
1 退休的;
2 出境定居的;
3 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依法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
4 与单位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且户口迁出本市的;
5 非本市户籍缴存人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6 缴存人死亡、被宣告死亡或被宣告失踪的。
2.0.2 缴存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部分存储余额:
1 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2 偿还住房贷款本息的;
3 租住本市廉租房的;
4 无房户租赁住房用于自住且房租超出家庭月工资收入15%的;
5 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
6 遇到下列突发事件,且造成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
1) 本人、配偶、子女及父母患有重大疾病的;
2) 遇重大车祸、火灾、水灾等不可抗拒事件的。
7 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两年以上的;
2.0.3 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提取住房公积金:
1 住房公积金账户被依法查封的;
2 家庭(包括夫妻双方及未成年子女)已有住房产权建筑面积超过140平方米(含)的,已注销的产权面积(限一套)可不计;
3 购买、建造、翻建、大修商住两用房及偿还商住两用房贷款本息的;
4 购买、建造、翻建、大修独栋别墅、联体别墅及偿还购买独栋别墅、联体别墅贷款本息的;
5 以赠与、继承、分割、合并、交换等方式取得具有所有权自住住房的。
6 办理了住房公积金贷款,还贷期间有逾期贷款未归还或已被担保公司代偿未还清的。
3 提取情形
3.1 退休提取
3.0.0.1 需提供的资料:《长沙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个人提取住房公积金申请(审批)书》(以下简称“申请书”),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还需提供劳动人事部门出具的本人退休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3.0.0.2 提取额度:可提取其账户内余额,并利随本清,作销户提取。
3.0.0.3 管理中心办结业务时留存的资料 :《申请书》,身份证复印件,退休证明复印件。
3.2 出境定居提取
3.2.0.1 需提供的资料: 《申请书》,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公安部门出具的户籍注销或出境定居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3.2.0.2 提取额度:可提取其账户内余额,并利随本清,作销户提取。
3.2.0.3 管理中心办结业务时留存的资料 :《申请书》,身份证复印件,公安部门出具的户籍注销或出境定居证明复印件。
3.3 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依法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提取
3.3.0.1 需提供的资料:《申请书》,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劳动部门出具的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鉴定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3.3.0.2 提取额度:可提取其账户内余额,并利随本清,作销户提取。
3.3.0.3 管理中心办结业务时留存的资料:《申请书》,身份证复印件,劳动部门出具的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鉴定证明复印件,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证明复印件。
3.4 与单位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且户口迁出本市提取
3.4.0.1 需提供的资料:《申请书》,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公安部门出具的户籍注销或户口准许迁出本市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3.4.0.2 提取额度: 可提取其账户内余额,并利随本清,作销户提取。
3.4.0.3 管理中心办结业务时留存的资料:《申请书》,身份证复印件,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证明复印件,公安部门出具的户籍注销或户口准许迁出本市证明复印件。
3.5 非本市户籍缴存人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提取
3.5.0.1 需提供的资料:《申请书》,本人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3.5.0.2 提取额度: 可提取其账户内余额,并利随本清,作销户提取。
3.5.0.3 管理中心办结业务时留存的资料:《申请书》,身份证(户口簿)复印件,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证明复印件。
3.6缴存人死亡、被宣告死亡或被宣告失踪提取
3.6.0.1 需提供的资料:《申请书》,由其合法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提供缴存人死亡证明或户籍注销证明原件及复印件、被宣告死亡证明或被宣告失踪证明原件及复印件,继承人或受遗赠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继承权或受遗赠权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合法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权属证明应由公证部门或法院判决证明。
3.6.0.2 提取额度: 可提取其账户内余额,并利随本清,作销户提取。
3.6.0.3 管理中心办结业务时留存的资料:《申请书》,由其合法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提供缴存人死亡证明或户籍注销证明复印件、被宣告死亡证明或被宣告失踪证明复印件,继承人或受遗赠人身份证复印件,继承权或受遗赠权证明复印件。
3.7 购房提取
3.7.1 购买期房提取
3.7.1.1 需提供的资料:《申请书》,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已婚的提供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并提供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未婚的提供民政部门出具的最近一个月的未婚证明原件及复印件,无未成年子女的提供单位出具的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已办理登记备案手续的《购房合同》原件及复印件,已付 30% 以上购房款(首次购房可20%)的购房发票(或税务部门的统一收据)原件及复印件。
3.7.1.2 提取期限及次数:自签订购房合同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未使用过公积金的,可申请提取,限提取一次。
3.7.1.3 提取额度:可以提取账户内百元以上的部分,同一套房屋所有提取人的提取总额不得超过总购房款(不含住房补贴金额)。
3.7.1.4 管理中心办结业务时留存的资料:《申请书》,身份证复印件,户口簿复印件、已婚的提供结婚证复印件,及配偶和未成年子女居民身份证复印件,未婚的提供民政部门出具的最近一个月的未婚证明复印件,无未成年子女的提供单位出具的证明复印件,已办理登记备案手续的《购房合同》复印件,已付 30% 以上购房款的购房发票(或税务部门的统一收据)复印件。
3.7.2 购买现房(含二手房)提取
3.7.2.1 需提供的资料:《申请书》,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已婚的提供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并提供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未婚的提供民政部门出具的最近一个月的未婚证明原件及复印件,无未成年子女的提供单位出具的证明原件及复印件,《购房合同》原件及复印件,《房屋所有权证》原件及复印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完税证》原件及复印件。
3.7.2.2 提取期限及次数:自《房屋所有权证》登记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未使用过公积金的,可申请提取,限提取一次。
3.7.2.3 提取额度:可以提取账户内百元以上的部分,同一套房屋所有提取人的提取总额不得超过购买自住住房的计税总额(不含住房补贴金额)。
3.7.2.4 管理中心办结业务时留存的资料:《申请书》,身份证复印件,户口簿复印件、已婚的提供结婚证复印件,及配偶和未成年子女居民身份证复印件,未婚的提供民政部门出具的最近一个月的未婚证明复印件,无未成年子女的提供单位出具的证明复印件,《购房合同》复印件,《房屋所有权证》复印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完税证》复印件。
3.7.3 购买单位自建经济适用房提取
3.7.3.1 需提供的资料:《申请书》,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已婚的提供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并提供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未婚的提供民政部门出具的最近一个月的未婚证明原件及复印件,无未成年子女的提供单位出具的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单位自建经济适用房计划批文复印件,购房职工认购单(或购房清册)复印件,已付 20% 以上购房款的支付凭证原件及复印件。
3.7.3.2 提取期限及次数:自支付20% 以上购房款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未使用过公积金的,可申请提取,限提取一次。
3.7.3.3 提取额度:可以提取账户内百元以上的部分,同一套房屋所有提取人的提取总额不得超过总购房款。
3.7.3.4 管理中心办结业务时留存的资料:《申请书》,身份证复印件,户口簿复印件、已婚的提供结婚证复印件,及配偶和未成年子女居民身份证复印件,未婚的提供民政部门出具的最近一个月的未婚证明复印件,无未成年子女的提供单位出具的证明复印件,单位自建经济适用房计划批文复印件,购房职工认购单(或购房清册)复印件,已付 20% 以上购房款的支付凭证复印件。
3.7.4 购买拆迁安置房提取
3.7.4.1 需提供的资料:《申请书》,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已婚的提供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并提供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未婚的提供民政部门出具的最近一个月的未婚证明原件及复印件,无未成年子女的提供单位出具的证明原件及复印件,《拆迁安置协议》原件及复印件,有效的购房款支付凭证原件及复印件。
3.7.4.2 提取期限及次数:自拆迁安置协议签订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未使用过公积金的,可申请提取,限提取一次。
3.7.4.3 提取额度:可以提取账户内百元以上的部分,同一套房屋所有提取人的提取总额不得超过购买自住住房的计税总额,并以实际购房资金与拆迁补偿资金的差额为限。(不含住房补贴金额)
3.7.4.4 管理中心办结业务时留存的资料:《申请书》,身份证复印件,户口簿复印件,已婚的提供结婚证复印件,及配偶和未成年子女居民身份证复印件,未婚的提供民政部门出具的最近一个月的未婚证明复印件,无未成年子女的提供单位出具的证明复印件,《拆迁安置协议》复印件,有效的购房款支付凭证复印件。
3.7.5在长沙市以外地区购房提取
缴存人在长沙市行政区域以外购房,除提供符合以上规定的相关资料外,还需提供缴存人或配偶在该地工作(由单位提供)或系该地居民的有效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3.8 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提取
3.8.1 城镇内建造、翻建自住住房提取
3.8.1.1 需提供的资料:《申请书》,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已婚的提供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并提供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未婚的提供民政部门出具的最近一个月的未婚证明原件及复印件,无未成年子女的提供单位出具的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国有(集体)土地使用证》或《个人建房用地许可证》原件及复印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房屋所有权证》原件及复印件,购买建筑材料及其他施工费用支付凭证原件及复印件。
3.8.1.2 提取期限及次数:在建造、翻建自住住房过程中或自竣工起三十六个月内未使用过公积金的,可申请提取,限提取一次。
3.8.1.3 提取额度:可以提取账户内百元以上的部分,同一套房屋所有提取人的提取总额不得超过建造、翻建自住住房的土建成本。
3.8.1.4 管理中心办结业务时留存的资料:《申请书》,身份证复印件,户口簿复印件、已婚的提供结婚证复印件,及配偶和未成年子女居民身份证复印件,未婚的提供民政部门出具的最近一个月的未婚证明复印件,无未成年子女的提供单位出具的证明复印件,《国有(集体)土地使用证》或《个人建房用地许可证》复印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房屋所有权证》复印件,购买建筑材料及其他施工费用支付凭证复印件。
3.8.2 农村建造、翻建自住住房提取
3.8.2.1 需提供的资料:《申请书》,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已婚的提供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并提供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未婚的提供民政部门出具的最近一个月的未婚证明原件及复印件,无未成年子女的提供单位出具的证明原件及复印件,乡镇有关管理部门出具的农村村民宅基地使用批文或《个人建房用地许可证》原件及复印件,购买建筑材料及其他施工费用支付凭证原件及复印件。
3.8.2.2 提取期限及次数:在建造、翻建自住住房过程中或自竣工起三十六个月内未使用过公积金的,可申请提取,限提取一次。
3.8.2.3 提取额度:可以提取账户内百元以上的部分,同一套房屋所有提取人的提取总额不得超过建造、翻建自住住房的土建成本。
3.8.2.4 管理中心办结业务时留存的资料:《申请书》,身份证复印件,户口簿复印件、已婚的提供结婚证复印件,及配偶和未成年子女居民身份证复印件,未婚的提供民政部门出具的最近一个月的未婚证明复印件,无未成年子女的提供单位出具的证明复印件,《国有(集体)土地使用证》或《个人建房用地许可证》复印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房屋所有权证》复印件,购买建筑材料及其他施工费用支付凭证复印件。
3.8.3 大修自住住房提取
3.8.3.1 需提供的资料:《申请书》,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住建部门出具的C或D级《危险房屋维修鉴定书》原件及复印件,《房屋所有权证》原件及复印件,购买建筑材料及其他施工费用支付凭证原件及复印件。
3.8.3.2 提取期限及次数:在大修自住住房过程中或自竣工起十二个月内未使用过公积金的,可申请提取,限提取一次。
3.8.3.3 提取额度:可以提取账户内百元以上的部分,同一套房屋所有提取人的提取总额不得超过大修自住住房的土建成本。
3.8.3.4 管理中心办结业务时留存的资料:《申请书》,身份证复印件,住建部门出具的C或D级《危险房屋维修鉴定书》复印件,《房屋所有权证》复印件,购买建筑材料及其他施工费用支付凭证复印件。
3.9 偿还住房贷款本息提取
3.9.1 偿还商业贷款本息提取
3.9.1.1 需提供的资料:《申请书》,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经房产部门备案的《购房合同》原件及复印件、《借款合同》原件及复印件,银行出具的最近六个月的还款明细(或还款存折)原件及复印件。
3.9.1.2 提取期限及次数:
1 自正常还贷起十二个月后可申请提取;
2 贷款期间每年可提取一次,但每次间隔时间应在十二个月以上;
3 结清贷款的,可自结清之日起十二个月内申请提取;
3.9.1.3 提取额度:
1 家庭(包括夫妻双方及未成年子女)已有住房产权建筑面积未超过140平方米(含)再商业贷款购房的,首次提取,可以提取账户内百元以上的部分,且同一套房屋所有提取人的提取总额不得超过首付款。以后每年可以还贷提取,且同一套房屋所有提取人的提取总额不得超过本次提取时间与上次提取时间段内偿还贷款本息总金额;
2 家庭(包括夫妻双方及未成年子女)已有住房产权建筑面积超过140平方米(含)再商业贷款购房的,首次提取,可以提取账户内百元以上的部分,但必须自正常还贷起十二个月后,且同一套房屋所有提取人的提取总额不得超过本次提取时间与上次提取时间段内偿还贷款本息总金额。以后每年可以还贷提取;
3 贷款三年以上一次性提取的,提取额不得超过最近三十六个月的还款额;
4 结清贷款的,提取额不得超过还款额。
3.9.1.4 管理中心办结业务时留存的资料:《申请书》,身份证复印件,经房产部门备案的《购房合同》复印件、《借款合同》复印件,银行出具的最近六个月的还款明细(或还款存折)复印件。
3.9.2 偿还公积金贷款本息提取
3.9.2.1 需提供的资料:《申请书》,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借款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3.9.2.2 提取期限及次数:
1 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时可同时申请提取;
2 贷款期间每年可提取一次,但每次间隔时间应在十二个月以上;
3 结清贷款的,可自结清之日起十二个月内申请提取;
4 既办理了公积金贷款又办理提取手续的,只能自正常还贷十二个月后办理按年或按月划拨手续;只办理了公积金贷款未办理提取手续的,可自正常还贷一个月后办理按年或按月划拨手续。
3.9.2.3 提取额度:
1 办理了公积金贷款同时又申请提取的,可以提取账户内百元以上的部分,同一套房屋所有提取人的提取总额不得超过首付款,且借款人及其配偶公积金账户内余额合计应保留不低于贷款额度的10%。以后每年可以还贷提取,且同一套房屋所有提取人的提取总额不得超过本次提取与上次提取时间段内偿还贷款本息总金额;
2 贷款三年以上一次性提取的,提取额不得超过最近三十六个月的还款额;
3 结清贷款的,提取额不得超过还款额。
3.9.2.4 管理中心办结业务时留存的资料:《申请书》,身份证复印件,《借款合同》复印件。
3.10 租住本市廉租房提取
3.10.0.1 需提供的资料:《申请书》,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住房保障部门出具的证明原件及复印件,上年度房租支付费用凭证原件及复印件。
3.10.0.2 提取期限及次数:租房满十二个月后可申请提取,每年度可对应提取一次。最后一次提取不得超过自停止租房起六个月。不满十二个月的不得提取,不满二十四个月的按十二个月时间提取,以此类推。
3.10.0.3 提取额度:可以提取账户内百元以上的部分,且不得超过当年实际发生的房租。
3.10.0.4 管理中心办结业务时留存的资料:《申请书》,身份证复印件,住房保障部门出具的证明复印件,上年度房租支付费用凭证复印件。
3.11 无房户租赁住房用于自住且房租超出家庭月工资收入15%提取
3.11.0.1 需提供的资料:《申请书》,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房产部门登记有效的《房屋租赁合同》原件及复印件,单位或社区出具家庭收入证明原件及复印件,上年度房租支付费用凭证原件及复印件。
3.11.0.2 提取期限及次数:自租房起十二个月后可申请提取,每年度可对应提取一次。最后一次提取不得超过自停止租房起六个月。不满十二个月的不得提取,不满二十四个月的按十二个月时间提取,以此类推。
3.11.0.3 提取额度:可以提取账户内百元以上的部分,其计算公式为:月房租—实际家庭月收入×15%。
3.11.0.4 管理中心办结业务时留存的资料:《申请书》,身份证复印件,房产部门登记有效的《房屋租赁合同》复印件,家庭收入证明复印件,上年度房租支付费用凭证复印件。
3.12 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提取
3.12.0.1 需提供的资料:《申请书》,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民政部门出具的低保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3.12.0.2 提取期限及次数:自被纳入最低生活保障期间可申请提取, 每年一次,每次间隔为十二个月以上。
3.12.0.3 提取额度:可以提取账户内百元以上的部分。
3.12.0.4 管理中心办结业务时留存的资料:《申请书》,身份证复印件,民政部门出具的低保证明复印件。
3.13 遇到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生活特别困难提取
3.13.1 本人、配偶、子女及父母患有重大疾病提取
3.13.1.1 提取条件:医疗费用个人负担部分不低于一万元,且医疗费用必须是患病住院期间发生的费用。
3.13.1.2 需提供的资料:《申请书》,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凭二级以上医疗部门出具的重大疾病证明原件及复印件,住院凭证原件及复印件,医疗费用支付证明原件及复印件,与缴存人关系的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3.13.1.3 提取期限及次数:自住院起十二个月内可申请提取,可多次提取,每次间隔为十二个月以上。
3.13.1.4 提取额度: 可以提取账户内百元以上的部分,申请人及其配偶提取住房公积金合计在扣除各项保险赔付后,不得超过个人负担部分。
3.13.1.5 管理中心办结业务时留存的资料:《申请书》,身份证复印件,二级以上医疗部门出具的重大疾病证明复印件,住院凭证复印件,医疗费用支付证明复印件,与缴存人关系的证明复印件。
3.13.2 遇重大车祸、火灾、水灾等不可抗拒事件提取
3.13.2.1 需提供的资料:《申请书》,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单位及社区出具的家庭生活特别困难证明原件及复印件,事件发生的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3.13.2.2 提取期限及次数:自事件发生起十二个月内可申请提取,限提取一次。
3.13.2.3 提取额度: 可以提取账户内百元以上的部分,申请人及其配偶提取住房公积金合计在扣除各项保险赔付后,不得超过个人负担部分。
3.13.2.4 管理中心办结业务时留存的资料:《申请书》,身份证复印件,单位及社区出具的家庭生活特别困难证明复印件,事件发生的证明复印件。
3.14 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两年以上提取
3.14.0.1 需提供的资料:《申请书》,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证明或离职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3.14.0.2 提取额度:可提取其账户内余额,并保留其住房公积金账户内余额1元以下。
3.14.0.3 管理中心办结业务时留存的资料:《申请书》,身份证复印件,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证明或离职证明复印件。
4 提取审批
4.0.0.1 缴存人凭证明资料向所在单位提出申请,所在单位应当予以核实,符合条件的,由单位出具已填好缴存人姓名、身份证号码、单位公积金账号、个人公积金账号的《申请书》,并由单位专管员核实签名后,加盖单位公章(或财务专用章)。
4.0.0.2 缴存人持证明资料和《申请书》到管理中心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4.0.0.3 审批人对《申请书》中名称、账号及其他信息填写的完整性、准确性,个人身份证的真实性进行审核。同时,根据缴存人提供的有关证明资料,按本操作规程进行审核,经确认与原件无误后,复印件留存管理中心,原件返还缴存人。
4.0.0.4 符合提取规定的,审批人在《申请书》填写提取金额、签名并盖提取审批章。对于还贷多年一次性提取的,应在《申请书》上注明提取金额的起止年限
4.0.0.5 审批人将符合提取规定的缴存人信息及其他提取资料在住房公积金业务系统上进行资料录入,打印一式四联的《提取凭证》,加盖业务公章、法人代表章后,一联作为提取凭证交缴存人,一联作为业务档案存查,一联移交提取承办银行,一联移交汇缴承办银行。
4.0.0.6 不符合提取规定的,审批人将提取资料返还缴存人,告知退件原因。
4.0.0.7 缴存人凭住房公积金《提取凭证》到提取承办银行办理提款手续。
4.0.0.8 提取住房公积金原则上应由本人办理,委托直系亲属办理的,必须是同一户口内亲属,并应出具委托人和受托人居民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委托专管员办理的,应出具委托人和受托人居民身份证、专管员证原件及复印件。提取金额必须进本人龙卡或储蓄帐户。
4.0.0.9 自由职业者、个体工商户等提取住房公积金,符合缴存协议中约定条件的,可以按照本办法规定申请提取存储余额。
5 监 督
5.0.0.1 缴存人有权对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中有关单位和个人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举报。凡在审核审批缴存人提取住房公积金过程中,擅自扩大或更改提取对象、范围和条件的,徇私舞弊和违规操作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领导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规依法给予处理。
5.0.0.2 对弄虚作假采用欺骗手段提取住房公积金的个人,提取的部分应予以追回,同时记入社会信用体系信息数据库。骗取住房公积金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当事人的法律责任。
5.0.0.3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限制符合条件的缴存人提取住房公积金。
6 附 则
6.0.0.1 本操作规程铁路分中心根据具体情况参照执行,《铁路分中心提取操作规程》另行制定。
6.0.0.2 本操作规程由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6.0.0.3 本操作规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⑶ 公积金贷款提取比例夫妻双方提取怎么查询

偿还购抄房贷款本息提取,职工本人及其家庭成员合计仅有一套住房时,每月可提取额不超过职工上月实际还贷额;职工本人及其家庭成员合计有两套及其以上住房的,任何一套住房申请提取,每月可提取额不超过申请当月应缴存额的60%,且不超职工上月实际还贷额。2010年9月30日后购买的第三套住房不予以提取。

⑷ 住房公积金提取比例是多少有规定吗

住房公积金提取比例是50%,不同情况的提取比例也是不一样的,具体如下:

一、租房提取:

支付本市范围内住房租金的,职工本人及其家庭成员应当在本市范围内无具有所有权的住房,每月可提取额不超过申请当月应缴存额的50%,每年度可以提取不超过12个月的月可提取额,每年度可以申请提取两次;当年度未提取的剩余额度,可以在以后年度累计提取。

二、购房提取:

购买具有所有权的住房的,职工本人及其家庭成员合计仅有一套住房时,可提取额不超过申请时账户内的存储余额,且不超过购房总价款;

职工本人及其家庭成员合计有两套及以上住房的,可提取额不超过申请时账户内存储余额的60%,且不超过购房总价款;2010年9月30日起,职工本人及其家庭成员购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的(包括异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不予提取。

(4)国管公积金住房提取比例扩展阅读:

住房公积金提取分为住房消费情形和其他情形,

1、其中住房消费情形包括5种:购房(以及建造、翻建、大修)、租房、还贷款本息和其他住房消费提取(包括物业服务费、装修费等其他类型的住房消费);

2、其他情形包括8种:退休、户籍迁出本市、在国外或者港澳台地区定居、户籍不在本市并已申请基本养老保险或者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男性年龄满50周岁或者女性年龄满45周岁失业且住房公积金账户封存满2年、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和因本人或者家庭成员患重大疾病提取。

⑸ 请问住房公积金提取比例是多少

中华。会计网校纵情跳跃回复: 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既涉及企业所得税也关系到个人所得税。超标准缴纳的住房公积金不能在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企业依照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范围和标准为职工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基本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准予扣除。《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0号)第二条规定,单位和个人分别在不超过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12%的幅度内,其实际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允许在个人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单位和职工个人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月平均工资不得超过职工工作地所在设区城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具体标准按照各地有关规定执行。单位和个人超过上述规定比例和标准缴付的住房公积金,应将超过部分并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 (作者:浙江省衢州市国税局 郑松土)

⑹ 什么是公积金,提取比例是多少

1、住房公积金,是指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以下统称单位)及其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
2、按《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离休、退休的;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
依照前款第(二)、(三)、(四)项规定,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

⑺ 国企住房公积金比例是多少

公积金缴存比例均不得低于职工工资的5%,初始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县(市)可适当低于此比例。

单位缴存比例最高可以提高到职工工资的15%,个人缴存比例可以提高到职工工资的10%;
1998年12月15日以后参加工作的职工,单位为其缴存的住房公积金比例最高可以达到职工工资的25%,个人缴存比例不得低于职工工资的10%,但不高于15%。

(7)国管公积金住房提取比例扩展阅读:

住房公积金,是指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和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在职职工,对等缴存的长期住房储蓄。

据不完全统计,目前,北京、上海、福州、广州等20多个城市已经接入全国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接续平台。2018年5月15日,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发布《关于取消身份证明材料复印件作为住房公积金归集和贷款业务办理要件的通知》

缴存比例:

1、职工和单位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均不得低于职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的5%;有条件的城市,可以适当提高缴存比例。

2、具体缴存比例由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拟订,经本级人民政府审核后,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3、城镇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人员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基数原则上按照缴存人上一年度月平均纳税收入计算。

缴存比例,一般指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就是你应缴公积金的系数,例如本人月平均工资是100元,应缴公积金的系数是3%,那么你的应缴公积金的数额就是3元。它和本人月平均基数和应缴系数都有关系,平均工资额和系数的增加或减少,应缴公积金的数额都会相应变化。

⑻ 住房公积金提取比例是多少 及其相关规定

公司为我们缴纳公积金,到我们要用到公积金时,我们账户里的公积金能用多少,我们提取公积金的比例又是多少呢?

现就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以下统称单位)及其在职职工,应当按《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0号,以下简称《条例》)的规定缴存住房公积金。有条件的地方,城镇单位聘用进城务工人员,单位和职工可缴存住房公积金;城镇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人员可申请缴存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的工资基数按照缴存人上一年度月平均纳税收入计算。

二、设区城市(含地、州、盟,下同)应当结合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情况,统筹兼顾各方面承受能力,严格按照《条例》规定程序,合理确定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单位和职工缴存比例不应低于5%,原则上不高于12%。采取提高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方式发放职工住房补贴的,应当在个人账户中予以注明。未按照规定程序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应予以纠正。

三、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月工资基数,原则上不应超过职工工作地所在设区城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2倍或3倍。具体标准由各地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职工月平均工资应按国家统计局规定列入工资总额统计的项目计算。

四、各地要按照《条例》规定,建立健全单位降低缴存比例或者缓缴住房公积金的审批制度,明确具体条件、需要提供的文件和办理程序。未经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工会讨论通过的,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和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管理中心)不得同意降低缴存比例或者缓缴。

五、单位发生合并、分立、撤销、破产、解散或者改制等情形的,应当为职工补缴以前欠缴(包括未缴和少缴)的住房公积金。单位合并、分立和改制时无力补缴住房公积金的,应当明确住房公积金缴存责任主体,才能办理合并、分立和改制等有关事项。新设立的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手续。

六、单位补缴住房公积金(包括单位自行补缴和人民法院强制补缴)的数额,可根据实际采取不同方式确定:单位从未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原则上应当补缴自《条例》(国务院令第262号)发布之月起欠缴职工的住房公积金。单位未按照规定的职工范围和标准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应当为职工补缴。单位不提供职工工资情况或者职工对提供的工资情况有异议的,管理中心可依据当地劳动部门、司法部门核定的工资,或所在设区城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职工平均工资计算。

七、职工符合规定情形,申请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存储余额的,所在单位核实后,应出具提取证明。单位不为职工出具住房公积金提取证明的,职工可以凭规定的有效证明材料,直接到管理中心或者受委托银行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八、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未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原则上职工本人及其配偶在购建和大修住房一年内,可以凭有效证明材料,一次或者分次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夫妻双方累计提取总额不能超过实际发生的住房支出。

九、进城务工人员、城镇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人员购买自住住房或者在户口所在地购建自住住房的,可以凭购房合同、用地证明及其他有效证明材料,提取本人及其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十、职工享受城镇生活保障;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未再就业、部分或者全部丧失劳动能力以及遇到其他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提供有效证明材料,经管理中心审核,可以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十一、职工调动工作,原工作单位不按规定为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变更登记和账户转移手续的,职工可以向管理中心投诉,或者凭有效证明材料,直接向管理中心申请办理账户转移手续。

十二、职工调动工作到另一设区城市的,调入单位为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后,新工作地的管理中心应当向原工作地管理中心出具新账户证明及个人要求转账的申请。原工作地管理中心向调出单位核实后,办理变更登记和账户转移手续;原账户已经封存的,可直接办理转移手续。账户转移原则上采取转账方式,不能转账的,也可以电汇或者信汇到新工作地的管理中心。调入单位未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原工作地管理中心可将职工账户暂时封存。

十三、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和大修自住住房需申请个人住房贷款的,受委托银行应当首先提供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中心或者受委托银行要一次性告知职工需要提交的文件和资料,职工按要求提交文件资料后,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办完贷款手续。15日内未办完手续的,经管理中心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5个工作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职工没有还清贷款前,不得再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十四、进城务工人员、城镇个体工商户和自由职业人员购买自住住房时,可按规定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十五、管理中心和受委托银行应按照委托贷款协议的规定,严格审核借款人身份、还款能力和个人信用,以及购建住房的合法性和真实性,加强对抵押物和保证人担保能力审查。要逐笔审批贷款,逐笔委托银行办理贷款手续。

十六、贷款资金应当划入售房单位(售房人)或者建房、修房承担方在银行开设的账户内,不得直接划入借款人账户或者支付现金给借款人。

十七、借款人委托他人或者中介机构代办手续的,应当签订书面委托书。管理中心要建立借款人面谈制度,核实有关情况,指导借款人在借款合同、担保合同等有关文件上当面签字。

十八、各地要根据当地经济适用住房或者普通商品住房平均价格和居民家庭平均住房水平,拟订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职工个人贷款具体额度的确定,要综合考虑购建住房价格、借款人还款能力及其住房公积金账户存储余额等因素。

十九、职工使用个人住房贷款(包括商业性贷款和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职工本人及其配偶可按规定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余额,用于偿还贷款本息。每次提取额不得超过当期应还款付息额,提前还款的提取额不得超过住房公积金贷款余额。

二十、职工在缴存住房公积金所在地以外的设区城市购买自住住房的,可以向住房所在地管理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缴存住房公积金所在地管理中心要积极协助提供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证明,协助调查还款能力和个人信用等情况。

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各地可以结合实际制订具体办法。

(以上回答发布于2013-05-20,当前相关购房政策请以实际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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