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住房公积金每年调整一次,那么员工涨工资想给他按新工资标准缴纳怎么办
可以的。当单位发生集体缴存以前年度缓缴公积金及应缴未缴的公积金、职工个人漏缴公积金等情况时,需通过补缴方式完成。
补缴手续
1、单位填写公积金管理中心统一印制的《公积金补缴书》。
2、单位填写管理中心统一印制的《公积金补缴清册》一式两份,加盖单位印章。
3、补缴原因需另附说明的,报补缴说明一份,加盖单位公章。
补缴办理
1、单位填制公积金管理中心统一印制的《公积金补缴书》、《公积金补缴清册》及与《公积金补缴书》金额一致的转账支票,到管理部办理补缴手续。对于未在《公积金补缴清册》中列明补缴原因的,还应报补缴说明一份。
2、管理部接柜人员对《公积金补缴书》、《公积金补缴清册》及转账支票进行审核,补缴确认后,接柜人员打印《公积金补缴书》一式两份,盖章后一份退单位经办人,一份留存。
(1)住房公积金涨扩展阅读
公积金缴存是由职工个人公积金缴存和职工所在单位为职工公积金缴存的公积金两部分构成,属于职工个人所有。公积金缴存,个人公积金缴存的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乘以职工的公积金缴存比例;单位为职工缴存的公积金的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乘以单位公积金缴存比例。
2. 公积金每年涨多少
一、职工个人月缴存额的涨幅主要是根据其每月工资基数决定的。即月缴存额回是职工本人上答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乘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乘以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二、例如员工A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是3000元,该地区缴存比例是5%,那么A员工的月缴存额应该是(3000*5%)*2=300元。(单位和个人共同承担150元)
员工B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是7000元,该地区缴存比例是5%,那么B员工月缴存额是:
(7000*5%)*2=700元。单位和个人共同承担350元
三、由此可见,工资基数、缴存比例和月缴存额。三者关系是在缴存比例不变的前提下(同一个地区),工资基数越高,月缴存额就越高,反之则越低。
3. 基本工资涨了,住房公积金为什么没有变
因为住房公积金缴复存基数没有制变化,缴存基数是按照职工本人上一年度年底应发工资全额进行核定,每年调整一次。所以要等到次年6月30号基数才会发生变化,公积金才有变化。
单位破产、撤销或解散;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或与单位保留劳动关系但停止或暂停发放工资,暂时中断缴存住房公积金,且不符合销户提取条件的,单位应到中心为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封存手续;与原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且无接收单位的职工,其住房公积金明细账户应实行集中封存管理。职工需要恢复缴存住房公积金时,应办理住房公积金启封手续。
办理要件:
1、住房公积金汇缴变更清册;
2、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参考来源:公积金缴存-网络
4. 个人住房公积金每年根据什么上涨
公积金调整,是每年7月或8月,根据你上一年收入总额。来上浮或是下调。
如果上一年工资收入总额上涨,那么你的公积金住在7,8月会调整上浮。
5. 住房公积金每年都涨吗
住房公积金不是每年都涨,因此住房公积金以个人应发工资总额为基数,缴存比例为百分之十二,你每个月缴存多少,单位会等额缴存,连同个人缴存的部分存入你的个人账户。
如果你每年工资都涨,住房公积金也随之上涨。
6. 为什么住房公积金老不涨幅
住房公积金老不涨幅,可能是单位没有为员工调整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
住房公积金回汇缴年度所属期间为答每年7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各单位应在规定期间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和缴存比例的调整申报工作,自本单位缴交当年7月份住房公积金时开始启用调整后的缴存基数和缴存比例。
各缴存单位在核定本单位职工的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缴存比例及缴存额后,应将核定情况以一定方式告知职工本人,接受职工监督,以维护职工合法权益。
7. 住房公积金的利息会涨吗
公积金的利率随来着国家自政策时刻变化,有涨有跌。
公积金利率每年都会有变化,以下是2015年的利率变化表:
调整日期 5年以下(含) 5年以上
2015年3月1日 3.50 4.00
2015年5月11日 3.25 3.75
2015年6月28日 3.00 3.50
2015年8月26日 2.75 3.25
8. 公积金基数上调什么意思是不是意味着公积金上涨了
员工住房公积金是按照一定缴费基数乘以一定的缴费比例缴纳的。在基数不变的情况下提高缴费比例,那么也就是提高了住房公积金缴费的金额。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十六条职工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乘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乘以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8)住房公积金涨扩展阅读: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住房公积金的管理,维护住房公积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城镇住房建设,提高城镇居民的居住水平,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使用、管理和监督。
本条例所称住房公积金,是指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以下统称单位)及其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
第三条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和职工所在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属于职工个人所有。
第四条住房公积金的管理实行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决策、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运作、银行专户存储、财政监督的原则。
第五条住房公积金应当用于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作他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