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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住房公积金法律法规

发布时间:2021-02-11 23:22:12

『壹』 深圳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暂行规定怎么解读

你要贷款?

『贰』 深圳公司未给员工缴纳住房公积金,政府有强制吗会受到处罚吗

深圳公司未给来员工缴纳住房公自积金是会受到处罚的,单位应当在员工入职的一个月内办理住房公积金的缴存。

根据《深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暂行办法》第四十三条 单位未按规定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者未按规定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的,由公积金中心按照《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予以处理。

单位逾期不缴或者少缴住房公积金的,由公积金中心按照《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予以处理。

(2)深圳市住房公积金法律法规扩展阅读: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者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单位逾期不缴或者少缴住房公积金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缴存;逾期仍不缴存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叁』 深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暂行办法的第一章

总则复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制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的归集、使用、管理和监督。
第三条(缴存主体)住房公积金由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以下统称单位)及其在职职工缴存。
本办法所称住房公积金,是指支持职工解决自住住房问题的具有保障性、互助性和强制性的长期住房储金。
本办法所称自住住房主要包括保障性住房、安居型商品房和普通商品住房。
第四条(公积金的权属)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和职工所在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属于职工个人所有。
第五条(管理运作模式)住房公积金的管理实行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公积金管委会)决策、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公积金中心)运作、银行专户存储、财政监督的原则。
第六条(相关单位要求)住房保障、财政、人民银行、规划和国土、公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民政、市场监督、税务、统计、总工会等部门和组织以及各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各自职责支持公积金中心开展住房公积金缴存扩面工作,并通过建立信息共享机制支持公积金中心开展住房公积金缴存、提取和贷款等业务审核工作。

『肆』 我在深圳的公司不给缴纳住房公积金,这符合当地法律规定吗

从2010年12月份开始,深圳强制缴纳住房公积金,如果公司不给缴纳,可以去投诉专。
深圳市住房公积金管属理中心(交通路线) 服务热线:86366999
地址:深圳市福田区侨香路与安托山 7 路交汇处侨香村 1 栋裙楼

『伍』 深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暂行办法的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六条(财政监督)市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对住房公积金归集、提取和使用情况的监督。
公积金中心在编制住房公积金归集和使用计划时,应当征求市财政部门的意见。
公积金管委会在审批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计划和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时,必须有市财政部门参加。
第三十七条(审计及人民银行监督)公积金中心及其管理的住房公积金财务收支,应当依法接受审计部门的审计监督。
人民银行对住房公积金存贷利率政策执行等情况进行监督。
第三十八条(社会监督) 公积金中心应当向市财政部门和公积金管委会报送住房公积金年度公报,并将住房公积金年度公报向社会公布。
住房公积金年度公报应当包括上年度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结果的财务报告和管理情况 。
第三十九条(职工的权利和义务一)职工有权督促单位履行下列义务:
(一)住房公积金的缴存登记或者变更、注销登记;
(二)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设立、转移或者封存;
(三)按时、逐月、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
职工应当对单位为其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情况进行监督。
单位应当每年向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报告住房公积金缴存情况,并接受工会和职工的监督。
第四十条(职工的权利二)职工查询本人住房公积金的缴存和提取情况、单位查询本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情况的,公积金中心、受委托银行不得拒绝。
职工、单位对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有异议的,可以申请公积金中心复核。公积金中心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日内给予书面答复。
职工有权揭发、检举、控告住房公积金缴存、提取和使用中的违法行为。
第四十一条(公积金中心对单位的监督检查)公积金中心应当对单位缴存住房公积金情况进行检查,督促其依法缴存住房公积金。
单位应当如实提供用人情况以及工资、财务报表等与缴存住房公积金有关的资料信息。公积金中心应当对单位提供的资料信息保密。
第四十二条(公积金中心对单位违法情形的查处)公积金中心应当受理对单位欠缴、少缴或者未缴住房公积金等违法情况的投诉、举报,并依法调查处理。
第四十三条(单位违规情形的处理)单位未按规定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者未按规定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的,由公积金中心按照《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予以处理。
单位逾期不缴或者少缴住房公积金的,由公积金中心按照《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予以处理。
第四十四条(纳入重点督查范畴)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公积金中心或者有关部门查处后,公积金中心应当将有关单位或者个人的违规信息录入住房公积金监管档案或者系统,并将其作为重点督查对象。
经公积金中心查处的单位或者个人的违规行为,有关单位或者个人的信息可以纳入我市企业或者个人信用征信系统。
第四十五条(工作人员违规的法律责任)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公积金中心工作人员在住房公积金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追究行政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住房保障政策中公积金缴存因素的考量)住房保障资源配置应当考虑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年限等因素。
第四十七条(本办法施行前的住房公积金政策执行)已按照《深圳市社会保险暂行规定》(深府〔1992〕128号)等有关规定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单位和职工,在本办法施行后应当按照本办法有关规定办理缴存登记手续并缴存、提取和使用住房公积金。
第四十八条(驻深单位住房公积金政策的实施)中直和各省(区)市驻深单位可以按照本办法有关规定办理缴存登记手续并缴存、提取和使用住房公积金。
第四十九条(实施细则的制定) 公积金中心应当根据本办法制定住房公积金缴存、提取、贷款具体规定,经公积金管委会审定后向社会公布施行。
第五十条(本办法实施前住房公积金的缴存)自《深圳市住房公积金制度改革方案》(深府〔2009〕107号)实施之日起至本办法实施之日止,单位可以按照本办法,为其职工缴存此期间应当由单位缴存的住房公积金,职工可以不缴存此期间的住房公积金。
第五十一条(实施)本办法自2010年12月1日起施行。
本办法施行前本市有关住房公积金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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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
单位为职工缴纳和职工个人缴纳的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均不得低于缴存基数的5%,均不得高于缴存基数的20%。
(在广州一般是公司缴纳基本工资的8~12%。上海住房公积金缴存比在维持了9年不变后,2010年7月1日,上海住房公积金单位和职工缴存比例有望从7%提高到8%。2010年7月1日起,北京、天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将迎来一波调整,单位和职工个人从各缴8%分别调至各缴12%和11%,而广州在维持5%-20%缴存比后再次放出信号,职工及个人的月缴存基数最多可提高到1610元。)
绝大部分单位会选择5%的低限,而职工在议价能力上还是比较有限的。其实深圳特区,应该在适当地提高最低缴存比例,算是吸引、留住人才的一种强制措施,无法适应较高缴存比例的公司实为无能之公司,可视之为鸡肋扫除出深圳。选择12%的缴存比例低限更适合大都市的形象。
第十九条
单位为职工缴纳和职工个人缴纳的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应当相同。单位为职工缴纳和职工个人缴纳的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应当相同。
面对一些比较孤寒的单位,选择了5%的低限,而年轻人想在住房公积金上强行储蓄缴纳20%变成了无可奈何,无疑给职工带来不便。广州在这方面就比较人性化。因此,建议采取职工缴纳部分大于等于单位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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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录:
广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关于2010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调整工作的通知
(二)缴存比例
1.单位及个人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各为5%—20%,具体缴存比例由单位和个人根据实际情况自行选择。每个单位只能选定一个单位缴存比例,个人缴存比例应当等于或高于单位缴存比例。缴存比例取1%的整数倍。

『陆』 深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主要职能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主要职能是:
贯彻执行有关住房公积金管理的法律和政策,结合本市实际,拟订住房公积金管理的地方性法规、规章及具体管理办法和措施,经批准后实施;
编制本市住房公积金的归集、使用计划,经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批准后组织执行;编制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报管委会审批;
编制本市住房公积金的年度预决算,经市财政部门审核,提交管委会审议后组织执行;
负责记载职工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使用等情况;负责本市住房公积金的统一核算;
负责审批住房公积金的提取和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发放,建立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信用体系;
负责提出住房公积金最高贷款额度,经管委会审议后组织执行;
经管委会批准后,审核、办理单位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或缓缴的申请;
负责本市住房公积金的保值、增值和归还;
负责提出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分配方案及办理住房公积金呆坏账核销的申请,经市财政部门审核,报管委会审议通过后组织执行;
负责提出本市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和缴存基数上限,经批准后负责组织实施缴存比例和缴存基数的调整;
按规定委托商业银行办理归集、贷款、结算等金融业务,对受托银行的住房公积金委托业务进行指导、监督和考核;
监督本市单位住房公积金的建立、缴存情况,对违反住房公积金管理规定的行为实施处罚;
编制本市住房公积金年度财务报告,报管委会审议通过后,向社会公布;承办市政府及管委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柒』 深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暂行办法的第三章

缴存
第十五条(缴存登记和账户设立)新设立的单位应当自设立之日起30日内到公积金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本办法实施前已设立的单位应当在公积金中心规定的期限内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
自公积金中心核准登记之日起20日内,单位应当到受委托银行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每个职工只能设立一个住房公积金账户。
第十六条(缴存基数)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是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
新参加工作的职工从参加工作的第二个月开始缴存住房公积金,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为职工本人当月工资。
新调入的职工从调入单位发放工资之日起缴存住房公积金,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为职工本人当月工资。
第十七条(工资要求和组成)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不得低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职工月最低工资标准,不得超过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全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倍。
职工工资的构成,按照有关规定确定。
第十八条(缴存比例)单位为职工缴纳和职工个人缴纳的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均不得低于缴存基数的5%,均不得高于缴存基数的20%。
单位为职工缴纳和职工个人缴纳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由单位确定。同一单位只能确定一个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第十九条(月缴存额)职工个人缴纳的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为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乘以缴存比例。
单位为职工缴纳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为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乘以缴存比例。
单位为职工缴纳和职工个人缴纳的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应当相同。
第二十条(缴存比例和基数的调整)单位每年可以对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调整一次。
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由单位按照公积金中心有关规定并根据职工工资变动情况每年调整一次。
第二十一条(缴存基本要求)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由单位每月从其工资中代扣代缴。单位应当按时、逐月、足额缴存单位为职工缴纳和职工个人缴纳的住房公积金。
单位应当指定专办员负责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业务。
单位应当在其与职工签订的劳动合同中明确载明单位有按规定为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的义务。
第二十二条(免缴、减缴、缓缴住房公积金情形)职工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领取工资的,单位为职工缴纳的住房公积金应当按照规定缴存,职工个人缴纳的住房公积金可以免缴。
因连续亏损两年等情况缴存住房公积金确有困难的单位,经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工会讨论通过,可以向公积金中心申请降低缴存比例或者缓缴住房公积金。
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公积金中心应当对单位提交的申请予以核准。降低缴存比例或者缓缴住房公积金的时间不得超过两年。期限届满后未能恢复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应当按照前款规定重新申请。
第二十三条(住房公积金的补缴)单位依法宣告破产、撤销或者解散,代扣的职工个人缴纳的住房公积金未按规定缴存的,按照所欠职工工资予以偿还。
单位合并、分立、撤销、解散或者破产的,应当在办理住房公积金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前,将欠缴的住房公积金补缴完毕或者明确补缴责任主体。
第二十四条(住房公积金有效凭证)公积金中心应当为职工发放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有效凭证,由职工本人保管,并凭证办理住房公积金查询、提取、贷款等业务。
第二十五条(住房公积金列支)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按照下列规定列支:
(一)机关在预算中列支;
(二)事业单位由财政部门核定收支后,在预算或者费用中列支;
(三)企业在成本中列支。
第二十六条(利息及个人所得税的计算)住房公积金自存入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之日起按照国家规定的住房公积金利率计息。
按照本办法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其在国家规定的限额内的部分,在职工个人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第二十七条(结算、执行年度范畴)住房公积金结息日为每年的6月30日。
住房公积金的缴存基数与缴存比例的执行年度为当年的7月1日至次年的6月30日。

『捌』 深圳住房公积金

地址:福田区侨香路2008号侨香村1栋裙楼
公交路线
1、乘坐25路、路、73路、104路、245路、323路、325路、b611路、b729路、m222路、m312路、高峰12号公交车到 翠海花园 公交车站下步行54米;
2、乘坐地铁线蛇口线(2号线)到 侨香站 C1出口下步行250米;
邮编:518000[1]
主要职能编辑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主要职能是:
贯彻执行有关住房公积金管理的法律和政策,结合本市实际,拟订住房公积金管理的地方性法规、规章及具体管理办法和措施,经批准后实施;
编制本市住房公积金的归集、使用计划,经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批准后组织执行;编制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报管委会审批;
编制本市住房公积金的年度预决算,经市财政部门审核,提交管委会审议后组织执行;
负责记载职工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使用等情况;负责本市住房公积金的统一核算;
负责审批住房公积金的提取和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发放,建立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信用体系;
负责提出住房公积金最高贷款额度,经管委会审议后组织执行;
经管委会批准后,审核、办理单位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或缓缴的申请;
负责本市住房公积金的保值、增值和归还;
负责提出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分配方案及办理住房公积金呆坏账核销的申请,经市财政部门审核,报管委会审议通过后组织执行;
负责提出本市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和缴存基数上限,经批准后负责组织实施缴存比例和缴存基数的调整;
按规定委托商业银行办理归集、贷款、结算等金融业务,对受托银行的住房公积金委托业务进行指导、监督和考核;
监督本市单位住房公积金的建立、缴存情况,对违反住房公积金管理规定的行为实施处罚;
编制本市住房公积金年度财务报告,报管委会审议通过后,向社会公布;承办市政府及管委会决定的其他事项。[2]
机构设置编辑
深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根据业务发展及工作需要,设立内设部门8个,即:综合管理部、政策法规部、计划财务部、信息技术部、归集管理部、贷款管理部、审计稽核部和事务受理部;按行政区划设立3个管理部,即:福田、宝安、龙岗管理部。各部门职责如下:
(一)综合管理部:负责中心各类工作制度建设并组织实施;负责拟订中心的工作计划、工作规划和总结;负责中心领导政务活动安排及重要活动的组织工作;综合协调中心的公文收发、保密、宣传、会务、调研及文化建设工作;负责中心的机构编制、人事、绩效、薪酬、培训、外事及档案管理等工作;负责中心纪检监察、党务、群团、工青妇工作;负责行政、接待、后勤服务、固定资产及车辆管理和安全保卫工作;协调、服务于中心各部门。
(二)政策法规部:负责起草、修改、报批本市住房公积金政策法规,提出相应的立法计划;负责相关专业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和法规资料的收集、编撰;负责中心系统的普法教育;负责中心发布的规范性文件法律审查;负责国内住房公积金理论与实践进展情况的动态分析;负责中心合同文件的法律审查;制定行政执法规则、组织缴存执法,为催建催缴提供法律保障;提出本市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发展规划;组织听证、参加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
(三)计划财务部:负责中心财务管理工作,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财经财务制度;负责住房公积金资金计划管理、调度及保值增值;制定财务工作的有关规章制度和业务工作流程;研究分析经济运行及财税金融政策发展变化态势,及时提出改善资金运营的方案;编制住房公积金年度收支预算及预算执行情况报告;编制住房公积金财务收支预决算报告、拟定增值收益的具体分配方案;负责住房公积金的统一核算,办理住房公积金呆坏帐核销的申请;编制经费预决算、财务报告;编制相关统计报表;负责中心财务管理和银行帐户的设立及管理工作;负责会计档案立卷、整理、归档、移交工作。
(四)归集管理部:拟订住房公积金的归集、提取管理具体政策标准,了解分析国内归集政策调整情况并适时提出政策修改建议;负责拟订本市住房公积金归集、提取业务办理指南、操作规程,并适时调整;编制住房公积金的归集计划及计划执行情况报告;拟定归集扩面的具体方案和工作规则;组织实施住房公积金年度调整、催建催缴工作;指导和协调各区管理部的归集和提取业务;指导和监管受托银行的归集和提取业务。部门负责人肖开满。
(五)贷款管理部:拟订住房公积金个贷管理具体政策标准,了解分析国内贷款政策调整情况并适时提出政策修改建议;负责拟订本市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办理指南、操作规程,并适时调整;编制住房公积金贷款计划及计划执行情况报告;负责组织实施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的审核发放工作;负责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的统计报表、信息处理、动态分析等相关业务;指导和监管受托银行住房公积金个贷业务,建立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信用体系;负责住房公积金贷款逾期催收;协调、指导各区管理部的贷款业务工作。
(六)审计稽核部:拟定内部控制制度、风险管理制度及规则;参与中心制度和业务规程的设计并对制度的完备性和风控点提出建议;对中心财务预、决算资金计划、归集、提取、贷款计划及其执行情况进行审计;对内部控制制度、风险管理等项目进行审计;对各管理部及受托银行是否按法规规定办理住房公积金各项业务进行全面稽核;负责制定对受托银行的考核方案和规则;牵头组织考核受托银行承办的公积金业务;对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提请法规部门查处。
(七)信息管理部:负责中心信息化建设规划及年度计划的编制、报批和组织实施工作;负责编制信息化项目预算;负责中心信息化建设与及相关规章制度的拟定、组织实施与监督检查;负责中心计算机信息管理系统的建立、维护、管理和安全防范工作,确保系统正常运行与安全,保证系统数据的安全性、完整性及正确性;负责中心计算机及配套设备的选型和招标采购方案的拟定和实施;负责公积金门户网站和网上业务的技术支持及中心职工计算机技能的培训工作;组织信息技术调研,及时掌握信息技术发展动态,反映信息工作情况,提出改进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八)事务受理部:负责拟订和完善住房公积金信访、咨询、服务规范和制度;负责处理单位及职工的来信来访事项;受理并答复网站和热线电话咨询;受理和处理网站、热线电话接到的投诉举报;负责咨询、投诉信息的统计和综合分析;负责中心各管理部咨询服务的培训工作;负责指导各区管理部的信访和投诉工作;负责专办员培训、政策宣讲以及其他企业单位的专题讲座。
(九)各区管理部:负责住房公积金各项业务的具体操作和办理;落实执行中心的各项规章制度和工作安排;按照深圳市住房公积金相关政策规定负责管理部辖区内的住房公积金业务办理、需经中心审批后办理业务的收转工作;配合相关业务部门执行催建催缴和缴存执法工作;负责公积金贷款业务的资格初审工作;配合相关业务部门对辖区内受托银行办理的住房公积金业务进行指导和监管,配合审计稽核部门考核委托银行承办的住房公积金业务;负责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咨询、查询,回复信访投诉;配合中心相关业务部门提出业务操作系统的优化需求并按照中心规章制度做好管理部的行政公文、固定资产管理、宣传工作

『玖』 <深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暂行办法>中的第二十八条 (三)按本市规定的比例支付自住住房租金的

你好,你说的那比例是多少我不知道,各地政策很多。租房了正常支付房租内就可以了。房屋中介公司应容该都知道的。
租房公积金提取
1、房屋租赁合同的原件及复印件;2、房租完税发票的原件及复印件;3、公积金提取职工本人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4、公积金提取职工本人的银行储蓄账号;职工配偶公积金提取,除以上资料外,还需提供夫妻关系证明的原件及复印件、主租房人公积金提取记录单的复印件。5、当地规定的其他要求
如果你有公积金卡,则可以约定提取:按月、按季、按年提取。

『拾』 深圳住房公积金怎么提取有什么最新的规定

深圳最新出了《2011年深圳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暂行规定》共计三十条规定。

为了加强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规范住房公积金提取使用行为,实现住房公积金制度可持续发展,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0号)和《深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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