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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有权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

发布时间:2021-02-12 00:33:14

『壹』 法院判决的公积金能取吗

不能。
可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的情况:

1、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有住房的;

2、离休、退休的;

3、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4、到国外、港、澳、台地区定居的;

5、偿还住房贷款本息的;

6、被纳入本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并支付房租的;

7、职工在职期间被判处刑罚、职工住房公积金转入集中封存户两年后仍未重新就业、职工户口迁出本市、非本市户口职工离开本市并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贰』 法院执行住房公积金划扣需要满足什么条件

最高人民法院对此没有明确规定,但是被执行人的住房公积金应当有条件的予以强制执行。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根本目的在于加强对住房公积金的管理,维护住房公积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城镇住房建设,提高城镇居民地居住水平。也就是说,住房公积金是一种由职工所在单位和在职职工共同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它是为了保障和提高城镇居民最低居住条件而设的,只有在购买、建造、翻修、大修自住住房;离休、退休;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出境定居;偿还购房贷款本息;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时才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是由国家强制收缴管理的作为职工的一种基本生活住房保障的资金。所以住房公积金的首要任务是满足被执行人的基本生活住房保障。《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五条、第六条也规定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所必需的生活费用,生活必需的物品不得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人民法院可以查封,但不得拍卖、变卖或者抵债。
由此可以看出法律的人性化,照顾被执行人的基本生活。但对于超过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房屋和生活用品,人民法院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在保障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最低生活标准所必需的居住房屋和普通生活必需品后,可予以执行,这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七条的规定。综合第五、六、七条可见保护被执行人的基本生活但不能超过基本生活,也就是不能让被执行人满足基本生活后逃脱法律的制裁。

『叁』 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我因欠债,对方起诉法院封我住房公积金,如我拒不签字,法院可否强制执行。

回答如下:
http://law.51labour.com/lawshow-19012-2.html
打开以上链接,公积金提取条件详见第24条。
公积金是“有条件”的个人资产,内要符合容一定的条件才能提取,比如购自住住房、大修自住住房、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等时才能提取使用。像你这样的情况,我认为不属于法院封存或强制执行的范畴。
如果你有购房贷款,并正在还款(或提取了公积金帐户内的款项用于还款),或者说你的债务与房屋有关,则法院有可能支持对方提出的封存你公积金帐户的诉求。
以上回答仅供你参考。

『肆』 法院可以强制执行住房公积金吗

可以的。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时,人民法院有权针对不同情形划拨被执行人的财产。既然住房公积金属于被执行人的个人财产性质,人民法院当然可以强制执行被执行人的住房公积金进行划拨。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条规定,住房公积金是指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以下统称单位)及其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

第三条规定,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和职工所在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属于职工个人所有。从此可以确认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属于职工的个人所有的储金。

而且《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并没有排斥或限制人民法院执行住房公积金存款,并且国务院的行政法规作为《民事诉讼法》的下位法,不得与上位法相抵触。




(4)法院有权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扩展阅读: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5条规定:“住房公积金应当用于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作他用。”

第24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1、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2、离休、退休的。

3、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4、出境定居的。

5、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6、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

从这些规定可以看出,住房公积金作为个人的预期利益,无论是否购房都将最终成为个人财产的一部分。如果用来购房或修建房屋,住房公积金将体现为相应的房屋价值,

如果不购房在条件成熟时则转换为为个人储蓄返还给个人。既然作为债务人确定的将来肯定能取得的财产,那么就可以对其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来满足债权人的利益。

『伍』 法院可以执行个人的住房公积金账户~但是法律依据是什么

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三条规定: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和职工所在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属于职工个人所有。

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五条规定,住房公积金应当用于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作他用。

从上述规定中可以看出,住房公积金具有一定的专属性和基本保障性,但其在法律本质属性上还是公民所有的可以支配使用的合法财产,自然具备了强制执行的理论依据。

根据《立法法》第八十八条,法律的效力高于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的财产。

因此,在被执行人具备基本住房条件下,人民法院有权对其所有的住房公积金强制执行。

(5)法院有权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扩展阅读:

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离休、退休的;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

依照前款第(二)、(三)、(四)项规定,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

『陆』 法院可以强制提取被执行人的住房公积金吗

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24条的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内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容的存储余额:
1、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2、偿还购建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的;
3、租赁自住住房,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一定比例的;
4、离休、退休的;
5、出境定居的;
6、职工死亡、被宣告死亡的;
7、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的;
8、完全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9、管委会依据相关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总结:该条例第25条规定,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的,所在单位应当予以核实,并出具提取证明。职工应当持提取证明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日内作出准予提取或者不准提取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准予提取的,由受委托银行办理支付手续。

『柒』 法院有权扣划个人住房公积金吗,扣划依据是什么

可以的。

只要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时符合《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的提取条件,就可以对住房公积金采取冻结、划拨等强制措施,此时的执行不会影响保证住房公积金这项政策专项资金的稳定和规模立法目的,不会影响住房公积金制度的正常运转。

法律依据: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第二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离休、退休的;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

依照前款第(二)、(三)、(四)项规定,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

(7)法院有权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扩展阅读:

住房公积金的其他规定:

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的,所在单位应当予以核实,并出具提取证明。

职工应当持提取证明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日内作出准予提取或者不准提取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准予提取的,由受委托银行办理支付手续。

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在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时,可以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准予贷款或者不准贷款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准予贷款的,由受委托银行办理贷款手续。

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风险,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承担。

申请人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应当提供担保。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在保证住房公积金提取和贷款的前提下,经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批准,可以将住房公积金用于购买国债。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不得向他人提供担保。

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应当存入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在受委托银行开立的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专户,用于建立住房公积金贷款风险准备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管理费用和建设城市廉租住房的补充资金。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管理费用,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按照规定的标准编制全年预算支出总额,报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批准后,从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中上交本级财政,由本级财政拨付。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管理费用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按照略高于国家规定的事业单位费用标准制定。

『捌』 人民法院有权对住房公积金提取吗

法大于天,别疑惑

『玖』 国家文件法院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

不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需要满足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才可以。

  1. 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专条例》第24条的规属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离休、退休的;
    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出境定居的;
    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

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第十四条 职工支取住房公积金,须提供本人身份证、住房公积金支取申请,并根据不同支取情况分别提供有关证明材料。委托他人代为支取的,还须提供受托人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拾』 个人住房公积金法院是否可以查封、提取

截止2019年2月,在司法实践中可以。

在司法实践中,各地法院有对住房公积金强制执行的案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于2013年7月31日给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强制扣划被执行人住房公积金问题》的回复中,明确了在保障被执行人依法享有的基本生活即居住条件的情况下,执行法院可以对被执行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储蓄余额强制执行。

(10)法院有权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扩展阅读

判断一项财产能否阻却司法查封、扣押、冻结,就要看该项财产是否被纳入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八项规定中。就住房公积金而言,上述第五条前(七)项并未规定住房公积金,那我们就要看第八项兜底条款是否包括住房公积金,也即单行法律或司法解释是否对住房公积金有例外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于2000年2月28日下发的法[2000]19号《关于在审理和执行民事、经济纠纷案件时不得查封、冻结和扣划社会保险基金的通知》中,对社会保险基金的强制执行作出了禁止性规定。

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社会保险基金包括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工伤保险基金、失业保险基金和生育保险基金,所以住房公积金并未被纳入社会保险基金的范围内,其不同于社会保险基金具有显著的人身保障性,即人民法院可以对其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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