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青岛公积金管理中心的电话是多少
青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山东路2号华仁大厦) 统一服务热线 96557
2. 麻烦问一下,青岛市市南区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地址和电话。谢谢
市南管理处业务咨询电话: (0532)83096721(归集)
(0532)83899503(贷款)
3. 青岛公积金的提取
您可以登录青岛住房公积金网,在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工作日的8:30分至16:30分,通过网上营业厅自助办理提取,提取资金当日划转至申请人本人的住房公积金联名卡账户中,并不受提取次数的限制。
(3)青岛即墨区住房公积金管理处电话是多少扩展阅读:
一、业务申请对象
使用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购买本市具有产权自住住房的借款人及配偶,可申请使用网上营业厅自助提取本人的住房公积金。
合作银行的范围:建设银行、工商银行、中国银行、农业银行、交通银行、招商银行、中信银行、上海浦发银行、邮政储蓄银行、青岛银行。
二、业务办理条件
(一)第一(主)借款人现场授权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查询本人征信报告。
(二)业务申请人需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签订《青岛住房公积金网上营业厅个人客户服务协议》。
(三)业务申请人持有的本市住房公积金联名卡状态应为正常。
(四)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本息至业务办理日期的上月已至少偿还一期。
三、业务办理所需提供要件
第一(主)借款人应与符合提取条件的共同提取人(第一(主)借款人的配偶、共有产权的共同借款人及配偶),同时持本人身份证原件、房屋产权证明(购买非再交易住房的提供网签购房合同原件或者房屋产权证原件,购买再交易住房的提供房屋产权证原件)、借款合同原件、还款明细原件、结婚证原件,到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所属任一管理处申请开通网厅商贷提取业务。
共同提取人因个人原因,无法同时到场的,应分别持上述材料办理。
本人无法现场办理的,代办人需提供代办人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经公证的授权委托书原件及复印件。
四、业务办理程序
(一)第一(主)借款人持办理要件到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管理处现场签署授权书,通过银行计算机系统查询本人贷款的相关信息。
(二)网厅商贷提取申请人持办理要件现场填写《因偿还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本息使用网上营业厅提取住房公积金业务申请书》,办理业务开通手续。
同一份借款合同,只需第一(主)借款人查询一次贷款相关信息。其他申请人申请该业务时,无需第一(主)借款人再次授权查询贷款相关信息。
五、网厅商贷提取额度
(一)申请人的提取金额,以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可用余额为限,并且符合《青岛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有关规定。
(二)提前偿还部分(或全部)住房贷款本息的,申请人不能通过网上营业厅办理提取手续。
(三)已共享本市银行个人住房贷款还款信息的,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于开通网厅商贷提取业务的次月起,定期根据银行提供的借款人上月实际还款信息(不含提前还款金额)更新可提取额度,并以银行提供的信息为准。
六、网厅提取时间和结算方式
申请人可在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工作日的8:30分至16:30分,通过网上营业厅自助办理提取,提取资金当日划转至申请人本人的住房公积金联名卡账户中,并不受提取次数的限制。
七、公积金管理中心业务办理时限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作出准予提取或者不准提取的决定,并通知职工本人。
八、公积金管理中心业务办理场所
青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所辖各区(市)管理处归集窗口。
九、常见问题
(一)办理商贷网厅提取业务,必须到缴存公积金的管理处办理吗?夫妻双方都需要办理网厅还贷提取业务的,是否需要到同一管理处办理?
答:借款人及配偶应同时持办理要件到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所属任一管理处申请开通网厅商贷提取业务。
申请人因个人原因,无法同时到场办理的,借款人需要首先开通网厅商贷提取业务后,配偶才可分别持相关材料到任一管理处办理。
(二)借款人没有公积金或不申请开通网厅商贷提取业务,配偶需要开通网厅还贷提取业务时,需要夫妻双方都到现场进行办理吗?
答:夫妻双方需要同时到同一管理处现场办理开通手续。借款人现场授权查询个人贷款相关信息后,配偶才可办理业务开通手续。
(三)申请人因个人原因,无法同时到场申请开通网厅商贷提取业务的,应分别持哪些材料办理?
答:1、申请人为第一(主)借款人的: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两份)、购房合同原件(或房屋产权证原件)、借款合同原件及还款明细原件。
2、申请人为第一(主)借款人配偶的: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购房合同原件(或房屋产权证原件)、借款合同原件及还款明细原件、结婚证原件。
3、申请人为具有房屋共有产权的共同借款人的: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借款合同原件及还款明细原件、房屋共有产权证明(购买非再交易住房的提供网签购房合同原件或者房屋产权证原件,购买再交易住房的提供房屋产权证原件)。
4、申请人为具有房屋共有产权的共同借款人配偶的: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借款合同原件及还款明细原件、房屋共有产权证明(购买非再交易住房的提供网签购房合同原件或者房屋产权证原件,购买再交易住房的提供房屋产权证原件)、结婚证原件。
本人无法现场办理的,代办人需提供代办人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经公证的授权委托书原件及复印件。
第一(主)借款人开通商贷网厅提取后,其他申请人才可申请办理。
参考来源:青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商贷自助提取办理服务指南
4. 青岛市开发区住房公积金管理处电话是多少
2012年9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下发《关于开通12329住房公积金热线的通知》,其主要目的是为提高住房公积金管理效率和服务水平,增强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透明度,加强社会监督,切实维护缴存职工合法权益,经工业和信息化部核准,决定在全国开通12329住房公积金热线。
5. 青岛市住房公积金<<大家好!~~
这个情况跟你们公司的人事部门讲,
他们会办妥的。
公积金都是单位给交,反正所有公积金的业务都是单位的人事部门做的。
他们要什么你就给什么就行。
6. 青岛崂山公积金管理中心在什么地方
地址:青岛市抄崂山区雪岭路
崂山公积金袭管理中心在雪岭路紧贴海尔路,与海尔只有一条绿化带,同安路与银川路中间。是一座上面宽中间窄的玻璃大楼的五楼。在中国联通南面,青岛银行南面,渣打银行位于其一楼。
远洋广场坐125在颐中体育场东站下(海尔路),一问便知!
7. 青岛即墨公积金
你好,根据青来岛市公积金管源理条例规定,有十一种情况是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的,你可以根据你的情况来判断是否符合。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具有产权的自住住房的;
(二)离休、退休和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10%的;
(七)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
(八)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
(九)农村进城务工人员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
(十)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未再就业3年以上(含3年)的;
(十一)职工本人、配偶及其直系亲属患重病、大病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
如果有符合的则直接拨打公积金管理处电话询问一下需要的资料即可,如果不知道也可以问我的。
祝你好运
8. 青岛市住房公积金的办理地点
青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办公地点:青岛市山东路2号
真不知道楼上的怎么去误导人家,以前公积金中心是在建设银行的房贷部(就是现在的建南三)边上,也不是和建行一起办公。你说的建行总部在十二中对面。差大了。
9. 青岛住房公积金管理办的电话是多少
TEL:83096720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1999年4月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62号发布 根据2002年3月24日《国务院关于修改<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决定》修订)
第三章 缴存
第十三条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在受委托银行设立住房公积金专户。
单位应当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经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核后,到受委托银行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每个职工只能有一个住房公积金账户。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建立职工住房公积金明细账,记载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等情况。
第十四条 新设立的单位应当自设立之日起30日内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并自登记之日起20日内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审核文件,到受委托银行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
单位合并、分立、撤销、解散或者破产的,应当自发生上述情况之日起30日内由原单位或者清算组织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并自办妥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之日起20日内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审核文件,到受委托银行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转移或者封存手续。
第十五条 单位录用职工的,应当自录用之日起30日内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缴存登记,并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审核文件,到受委托银行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设立或者转移手续。
单位与职工终止劳动关系的,单位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30日内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变更登记,并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审核文件,到受委托银行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转移或者封存手续。
第十六条 职工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乘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乘以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第十七条 新参加工作的职工从参加工作的第二个月开始缴存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当月工资乘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单位新调入的职工从调入单位发放工资之日起缴存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当月工资乘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第十八条 职工和单位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均不得低于职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的5%;有条件的城市,可以适当提高缴存比例。具体缴存比例由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拟订,经本级人民政府审核后,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九条 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由所在单位每月从其工资中代扣代缴。
单位应当于每月发放职工工资之日起5日内将单位缴存的和为职工代缴的住房公积金汇缴到住房公积金专户内,由受委托银行计入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第二十条 单位应当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不得逾期缴存或者少缴。
对缴存住房公积金确有困难的单位,经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工会讨论通过,并经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核,报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批准后,可以降低缴存比例或者缓缴;待单位经济效益好转后,再提高缴存比例或者补缴缓缴。
第二十一条 住房公积金自存入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之日起按照国家规定的利率计息。
第二十二条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为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发放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有效凭证。
第二十三条 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按照下列规定列支:
(一)机关在预算中列支;
(二)事业单位由财政部门核定收支后,在预算或者费用中列支;
(三)企业在成本中列支。
10. 青岛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电话是多少
青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咨询电话为12329,你可以联系咨询相关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