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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住房公积金提取

发布时间:2020-11-25 21:58:14

1. 自建房可不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

可以提取的。

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第二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离休、退休的;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

依照前款第(二)、(三)、(四)项规定,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

所以自建房屋是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的。

(1)自住房公积金提取扩展阅读:

根据《个人银行结算账户提取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

第八条 管理部审核提取申请,对于符合提取条件的,将提取材料、《住房公积金提取清册》等录入住房公积金信息系统,并确认个人结算账户。管理中心会计处汇总前一个工作日住房公积金提取数据,委托银行将提取款项划入个人结算账户。

住房公积金提取办理要点:

1、购买新建商品住房的,提供房屋所有权证或经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购房合同和付款凭证;

2、购买二手房的,提供经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购房协议或房屋所有权证、契税完税凭证;

3、建造、翻建住房的,提供规划部门建房、翻建批准文件、支付费用凭证;

4、大修自住住房的,提供有资质机构出具的房屋安全鉴定证明、房屋权属证明、工程预决算及支付费用凭证;

5、偿还住房贷款本息的,提供经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购房合同、借款合同、银行出具的还款证明;

6、租赁自住住房的,提供经房管部门登记备案的房屋租赁合同、房租发票、家庭收入证明;

7、离休、退休的,提供本人离、退休证明或劳动人事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

8、出境定居的,提供户籍注销证明或出境定居的证明;

9、死亡、被宣告死亡的,由其合法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提供缴存人死亡证明或被宣告死亡证明、继承人或受遗赠人身份证、继承权或受遗赠权证明、公证书;

10、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提供民政部门发放的最低生活保障证明;

11、完全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提供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出具的劳动能力鉴定证明、单位解除劳动合同证明或失业证明;

12、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依据相关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和材料。

2. 北京住房公积金提取自动吗

北京住房公积金不是自动提取。

一、提取地点:去北京公积金中心提取。

二、办理所需材料:

1、购买自住住房的。应提交房屋所在地房地产交易所已备案登记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或《房地产权证》(含《房屋所有权证》、《房地产交易登记证明书》)和购房(销售)发票。购买房改房的,应提交需经房屋所在地房改办出具的购买公有住房审批文件(或《房地产权证》)及付款收据。

2、建造自住住房的。住房在建的,提交市国土局核发的《国有土地使用证》及市规划局核发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住房已建好的,提交市房管局核发的《房地产权证》。

3.、翻建自住住房的。提交市房管局核发的《房地产权证》或《房屋所有权证》及市规划局核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4、大修自住住房的。提交市房管局核发的《房地产权证》或《房屋所有权证》、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出具的《房屋安全鉴定报告书》。

5、离休、退休的需提交离休、退休证。

6、职工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合同的。提交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证明外,还应提交市级医院证明、劳动能力鉴定证明或《残疾人证明》其中一项。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但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只能办理封存手续。

三、办理流程:

1、职工凭提取证明文件,向所在单位提出提取住房公积金的申请,所在单位核实后,出具《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一式二份。集中封存户职工到分中心或管理部申请开具《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

2、职工凭《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及其他提取申请资料,到单位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分中心或管理部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分中心或管理部出具《住房公积金提取通知书》,由职工签字确认提取金额。

3、职工当日持分中心或管理部审核确认的《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一式二份及《住房公积金提取通知书》一式三份,当日到建设银行办理支款手续。

4、职工将建设银行付款确认后的《住房公积金提取通知书》一份退给单位,作为单位记账凭证。

(2)自住房公积金提取扩展阅读

提取类型:

一、约定提取

公积金约定提取是指因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及偿还住房贷款本息等情况而办理公积金提取的职工及其配偶,向公积金管理中心提出相关申请,按照申请时填写的约定时间,由公积金管理中心按时将提取的公积金转入职工本人的公积金联名卡储蓄账户中。

二、部分提取

公积金部分提取是指公积金的缴存人按照公积金部分提取的要求,申办公积金的部分提取。最高可提取额为账户总金额减10元。

三、销户提取

1、符合公积金提取的销户提取的条件

(1)离退休:离退休证或劳动部门的相关证明、提取人身份证;

(2)户口迁出本市:公安部门出具的户口迁出证明、提取人身份证;

(3)出国定居:户口注销证明;

(4)丧失劳动能力且解除劳动合同:劳动部门提供的职工丧失劳动能力鉴定及单位解除劳动合同证明、提取人身份证;

(5)进城务工人员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提供户口证明和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

(6)职工在职期间被判处死刑、无期徒刑或有期徒刑刑期期满时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应当提供人民法院判决书;

(7)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应当提供职工死亡证明若其继承人、受遗赠人提取的,还需提供公证部门对该继承权或受遗赠权出具的公证书或人民法院做出的判决书、裁定书或调解书。

2、公积金提取的销户提取的办理

公积金提取的销户公积金提取和银行账户的销户取款相类似,办理销户提取时按公积金提取的销户提取的要求填写销户提取申请书到公积金提取的管理部门办理就可以了。

根据北京市实施《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若干规定:

第五条 下列单位及其在职职工应当缴存住房公积金:

(一)国家机关;

(二)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其他城镇企业;

(三)事业单位;

(四)民办非企业单位;

(五)社会团体。

第六条 管委会根据本市经济、社会发展等具体情况,可以适时拟定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的调整方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执行。

第七条 管理中心应当于每年7月31日前,向社会发布住房公积金对账公告。

管理中心或者受委托银行应当于每年8月31日前,向单位及其在职职工发放住房公积金对账凭证。

管理中心或者受委托银行应当向缴存单位和缴存职工提供准确、便捷的住房公积金账户信息查询服务。

管理中心、受委托银行及其相关工作人员应当对职工的住房公积金账户信息保密。

第八条 管理中心应当为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发放住房公积金卡或者住房公积金存折,作为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有效凭证。

第九条 单位应当依法为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设立、转移、封存、注销等相关手续。

单位不为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转移、封存和提取等手续的,职工可以凭有效证明材料申请管理中心督促单位办理,经督促仍不办理的,管理中心可以依职工申请办理。

第十条 单位应当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不得少缴、多缴或者逾期缴存。

单位多缴住房公积金的,管理中心应当依法退回。

缴存住房公积金确有困难的单位,可以按照规定申请降低缴存比例或者缓缴,每次申请期限不超过1年。

3. 住房公积金如何提取

提取条件

1、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有住房的持有效提取凭证;

2、离休、退休的持有效提取凭证;

3、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持有效提取凭证;

4、到国外、港、澳、台地区定居的持有效提取凭证;

5、偿还住房贷款本息的持有效提取凭证;

6、被纳入本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并支付房租的持有效提取凭证;

7、非本市户口职工离开本市并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首次提取

1、病患者有效身份证;

2、缴存人的户口簿,已婚还需提供结婚证;

3、家庭所有成员的收入证明原件;

4、疾病诊断证明书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5、社保特定门诊批复原件及复印件一份(病患者没参医保不需提供);

6、医院相关治疗费用的凭证,如住院费用清单;

7、《职工因家庭突发事件或重大疾病造成生活严重困难提取住房公积金申报表》单位盖公章;

8、当缴存人与当事人为不同户口的直系亲属关系时,需提供公安部门出具的户籍关系证明。

办理要点

1、购买新建商品住房的,提供房屋所有权证或经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购房合同和付款凭证;

2、购买二手房的,提供经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购房协议或房屋所有权证、契税完税凭证;

3、建造、翻建住房的,提供规划部门建房、翻建批准文件、支付费用凭证;

4、大修自住住房的,提供有资质机构出具的房屋安全鉴定证明、房屋权属证明、工程预决算及支付费用凭证;

5、偿还住房贷款本息的,提供经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购房合同、借款合同、银行出具的还款证明;

6、租赁自住住房的,提供经房管部门登记备案的房屋租赁合同、房租发票、家庭收入证明;

7、离休、退休的,提供本人离、退休证明或劳动人事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

8、出境定居的,提供户籍注销证明或出境定居的证明;

9、死亡、被宣告死亡的,由其合法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提供缴存人死亡证明或被宣告死亡证明、继承人或受遗赠人身份证、继承权或受遗赠权证明、公证书;

10、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提供民政部门发放的最低生活保障证明;

11、完全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提供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出具的劳动能力鉴定证明、单位解除劳动合同证明或失业证明;

12、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依据相关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和材料。

环球青藤友情提示:以上就是[ 住房公积金如何提取? ]问题的解答,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4. 自建房如何提取住房公积金。急。。。。。。

各地提取方式可能不同,以南京为例:

提取程序

(一)职工提供身份证及相关材料;

(二)职工携带身份证及相关材料到住房公积金服务网点(银行、分中心)申请提取;

(三)银行或中心(分中心)审核;

(四)银行将提取的住房公积金转账至职工本人住房公积金联名卡(银行卡)。

主城区缴存银行网点实行提取通兑。

申请范围

(一)购买商品房

(二)购买二手房(含现房)

(三)购买经济适用房

(四)柜面偿还本中心公积金贷款

(五)柜面偿还商业性住房贷款

(六)租住商品住房

(七)离休、退休

(八)出境定居

(九)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

(十)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且户口迁出本市或户口不在本市

(十一)享受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或被市总工会认定为特困职工

(十二)职工本人、配偶、父母及子女因重大疾病造成家庭生活特别困难

(十三)连续失业两年以上,且男职工年满45周岁、女职工年满40周岁

(十四)职工完全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

(十五)在国有(集体)土地上建造、翻建自住住房

(十六)在国有(集体)土地上大修自建自住住房

(十七)遇到其他突发事件,造成家庭重大财产损失导致生活特别困难

(4)自住房公积金提取扩展阅读

办理要件

在国有(集体)土地上建造、翻建自住住房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1、《不动产权证书》(翻建提供);

3、《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房屋所在地城建部门出具的相关材料);

4、结婚证(配偶提取提供);

5、身份证;

6、本人住房公积金联名卡或缴存银行的银行卡。

中心(分中心)工作人员现场审核后,职工携带相关材料到缴存银行网点办理。

在国有(集体)土地上大修自建自住住房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1、《不动产权证书》;

2、城建部门同意大修的材料;

3、结婚证(配偶提取提供);

4、身份证;

6、本人住房公积金联名卡或缴存银行的银行卡。

中心(分中心)工作人员现场审核后,职工携带相关材料到缴存银行网点办理。

5. 购买自住房怎样提取住房公积金

贷款的吗?拿着合同,不动产预售登记,发票去公积金中心

6. 如何提取住房公积金 公积金提取条件和手续流程

住房公积金提取流程如下:

1、提出申请:

职工凭提取证明材料,向单位提出提取住房公积金的申请;单位应当予以核实,对符合提取条件的向职工出具加盖公章的《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

2、等待通知:

职工持《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本人住房公积金卡及相关证明材料,到中心相关分支机构办理提取审批。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做出准予提取或不准予提取的决定。

3、办理提取手续:

审核通过,携相关材料到对应银行办理提取手续。

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如下:

1、一手房提取:

(1)购房合同或购房协议的原件及复印件;

(2)购房发票的原件及复印件;

(3)公积金提取职工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4)公积金提取职工本人的银行储蓄账号;职工配偶公积金提取,除以上资料外,还需提供夫妻关系证明原件及复印件、主买房人公积金提取记录单的复印件。

2、二手房提取:

(1)房产证的原件及复印件;

(2)契税完税凭证的原件及复印件;

(3)公积金提取职工本人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4)公积金提取职工本人的银行储蓄账号;职工配偶住公积金提取,除以上资料外,还需提供夫妻关系证明原件与复印件、主买房人的公积金提取记录单的复印件。

3、职工因购买公有住宅楼房首次公积金提取:

(1)单位房管部分出具的购房协议或者购房证明的原件及复印件;

(2)购房收据的原件及复印件;

(6)自住房公积金提取扩展阅读:

2015年1月2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发布了《住房城乡建设部 财政部 人民银行关于放宽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条件的通知》,为保障住房公积金缴费存职工的合法权益,改进住房公积金提取机制,提高制度有效性和公平性,促进住房租赁市场发展,通知明确了租房提取条件:

职工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满3个月,本人及配偶在缴存城市无自有住房且租赁住房的,可提取夫妻双方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同时通知还就提取额度,租房提取的条件,提取审核效率等问题作出了更多规范与说明。

网络-公积金提取

7. 住房公积金是不是签订自助协议之后就可以提取了

住房公积金不是签订自助协议之后就可以提取了,而是必须满足一定的领取条件才能提取,以《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为例

第二十七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1、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有住房的;

2、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3、支付自住住房房租的;

4、离休、退休的;

5、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6、到国外或者港、澳、台地区定居的;

7、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情形。

依照前款第1、2、3项规定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职工配偶可以同时申请提取其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依照前款第4、5、6项规定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7)自住房公积金提取扩展阅读:

《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第二十八条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其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凭死亡证明和继承或者遗赠证明,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第二十九条职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的,应当按照规定提供相关证明文件。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三日内作出是否准予提取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

第三十条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在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有住房时,可以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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