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换工作了,兵团的住房公积金是否可以取出来
换工作了,兵团的住房公积金符合条件可以取出来。
可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的情况:
1、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有住房的;
2、离休、退休的;
3、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4、到国外、港、澳、台地区定居的;
5、偿还住房贷款本息的;
6、被纳入本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并支付房租的;
7、职工在职期间被判处刑罚、职工住房公积金转入集中封存户两年后仍未重新就业、职工户口迁出本市、非本市户口职工离开本市并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公积金提取流程:
1、单位经办人到银行服务网点领购《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现金(转账)支票;
2、职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时,应当按照规定向单位提供有关证明材料,单位核实后填写《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和现金(转账)支票,并加盖预留印鉴,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在管理中心集中户的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时,携带相关证明材料直接到管理中心业务大厅或区县分中心管理部柜台申请;
3、职工按照规定携带《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和相关证明材料到银行服务网点(区县分中心管理部)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4、工作人员审核职工提供的资料合格后,为职工办理提取审核,打印《受理回执》交职工确认,将《受理回执》的一联和证明材料原件交给员工;
5、提取的住房公积金转入职工本人住房公积金联名卡储蓄账户。
『贰』 我周一办的兵团住房公积金提取手续,几天到账
一般是2到3个工作日到账。
住房公积金的领取需要以下条件:
在购买、建内造、翻建、大修具有容所有权的自住住房时;
在离休、退休或到达离休、退休年龄时;
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且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时;
户口迁出本市或者出境定居时;
非本市籍职工调离本市时;
职工偿还购房贷款本息时,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储存余额抵冲;
在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时,职工的继承人或受遗赠人可以提取死亡职工的住房公积金帐户中的储存余额,职工的住房公积金帐户同时作销户处理。
住房公积金提取流程:
个人提取住房公积金申请(审批)书;
本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夫妻提取须提供结婚证原件和复印件);
由于哪种类型提取公积金按照相应的条件提供所需证明材料。
『叁』 兵团公积金提取
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24条的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专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属内的存储余额:
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离休、退休的;
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出境定居的;
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
总结:该条例第25条规定,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的,所在单位应当予以核实,并出具提取证明。职工应当持提取证明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日内作出准予提取或者不准提取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准予提取的,由受委托银行办理支付手续。因此,您再行购买房屋时,是可以将公积金提取的。
『肆』 新疆公积金提取条件需要什么
住房公积金的领取需要以下条件:
在购买、建造、翻建、大修具有所有权的自住住房时专;
在离休、退休或到属达离休、退休年龄时;
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且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时;
户口迁出本市或者出境定居时;
非本市籍职工调离本市时;
职工偿还购房贷款本息时,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储存余额抵冲;
在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时,职工的继承人或受遗赠人可以提取死亡职工的住房公积金帐户中的储存余额,职工的住房公积金帐户同时作销户处理。
住房公积金提取流程:
个人提取住房公积金申请(审批)书;
本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夫妻提取须提供结婚证原件和复印件);
由于哪种类型提取公积金按照相应的条件提供所需证明材料。
『伍』 石河子住房公积金的提取条件是什么
这个应该对你有帮助!兵团住房公积金支取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住房公积金支取管理,规范支取使用住房公积金行为,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结合兵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兵团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农八师分中心、各师管理部的住房公积金的支取管理。
第二章 支取范围
第三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职工可以申请支取住房公积金: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有住房的;
(二)离休、退休的;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四)到国外、港、澳、台地区定居的;
(五)偿还住房贷款本息的;
(六)支付配租或政府招租补贴的经济租赁房房租的;扰唤
(七)职工被纳入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的;
(八)职工领取失业保险金的;
(九)职工在职期间被判处刑罚、职工住房公积金转入集中封存户两年后仍未重新就业、职工户口迁出本市、非本市户口职工离开本市并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第四条 职工在职期间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其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可以申请支取职工住房公积金。
第五条 职工依照本办法第三条第(一)、(五)、(六)、(七)项规定支取住房公积金的,其配偶可同时支取本人住房公积金。
第六条 职工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支取条件且同时未偿清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支取的住房公积金应当先用于偿还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
第三章 支取额度
第七条
依照本办法第三条第(一)项规定支取职工本人及其配偶的住房公积金,只能支取购房合同或协议签订当月之前(含当月)或建造、翻建、大修自有住房被批准当月之前(含当月)的住房公积金金额,且不得超过槐庆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有住房的费用。
第八条 依照本办法第三条第(五)项规定支取职工本人及其配偶的住房公积金金额,合计不得超过已偿还的住房贷款本息。
第九条 依照本办法第三条第(六)项规定支取职工本人及其配偶的住房公积金金额,合计不得超过减除政府补贴后已支付的经济租赁房房租。
第十条
依照本办法第三条第(七)项规定支取职工本人及其配偶的住房公积金金额,不得超过被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期间及之前的住房公积金金额。
第十一条
依照本办法第三条第(二)、(三)、(四)、(八)、(九)项及第四条规定可以支取职工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全部缓明凯金额,同时注销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
第四章 支取凭证
第十二条
职工支取住房公积金时须提供职工本人支取住房公积金申请(本人签名)、身份证及复印件、单位出具的住房公积金支取证明,并按以下各条要求出具相关凭证。
第十三条 职工同时支取配偶住房公积金金额的,须提供夫妻关系证明及复印件、配偶身份证及复印件、配偶签署的授权委托书。
第十四条 委托他人办理的,须提供委托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委托人身份证及复印件、代办人身份证及复印件。
第十五条 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有住房的,提供下列凭证:
(一)职工购买商品房、经济适用房、合作建房、危改房、集资建房的,提供购房合同或购房协议及复印件、购房发票及复印件。职工购买商品房、经济适用房的,还需提供契税完税证明。
(二)职工购买私产房、公有现住房的,提供购房合同或购房协议及复印件、所购房屋过户后的《房屋所有权证》及复印件。
(三)职工建造、翻建自有住房的,提供各师局规划、土地管理部门的批准文件及复印件。
(四)职工大修自有住房的,提供各师局房管、规划管理部门的批准文件及复印件、《房屋所有权证》及复印件。
第十六条
职工离休的,提供兵团或各师老干部局颁发的离休证及复印件;职工退休的,提供兵团或各师劳动部门颁发的退休证、处级以上组织人事部门颁发的退休证或退职证及复印件。
第十七条
职工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提供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证明及复印件、区县级以上医院证明及复印件和兵团或各师劳动鉴定委员会出具的兵团或各师伤、病职工劳动能力鉴定表及复印件。
第十八条 职工到国外、港澳台地区定居的,提供户口注销证明及复印件。
第十九条 职工偿还住房贷款本息的,提供购房合同或协议、借款合同、偿还住房贷款凭证及复印件。
第二十条 职工被纳入本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的,提供《兵团或各师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及复印件、户口簿及复印件。
第二十一条 职工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提供《失业证》及复印件。
第二十二条 职工在职期间被判处刑罚,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提供司法部门出具的判决裁定书及复印件、终止劳动关系证明及复印件。
职工户口迁出本市的,提供户口所在地的公安机关出具的户口迁移证及复印件、终止劳动关系证明及复印件。
第二十三条 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其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提供职工死亡证明及复印件、公证部门对该继承权或受遗赠权出具的公证书及复印件。
对该继承权或受遗赠权发生争议的,提供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书、裁定书或调解书。
第五章 支取程序
第二十四条 职工凭支取凭证,向单位提出支取住房公积金的申请。所在单位应当予以核实,并出具住房公积金支取申请书。
第二十五条
职工凭支取凭证及单位出具的住房公积金支取申请书,到单位缴存住房公积金的管理部或分中心申请支取住房公积金,管理部或分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日内作出是否准予支取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
集中封存户内的职工符合住房公积金支取条件的,凭支取凭证直接到封存的管理部或分中心申请支取住房公积金。
第二十六条 经审批准予支取的,职工凭身份证及复印件和管理部或分中心审批同意后到受托银行办理支取手续。
经审批不准予支取的,管理部或分中心告知申请人不准予支取的原因。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