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遵义提取公积金流程有哪些
(一)
提取人凭本人公积金卡、身份证和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向公
积金管理机构(包括市公积金中心,分中心、管理部,下同)
或市公积金中心委托承办银行市区所属网点提出申请。
如属偿还贷款提取的,提取人应先到贷款银行取得还贷证明。
提取人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均需原件复印件1份。
(二)
公积金管理机构网点或承办银行所属网点受理申请并审核提
取公积金的有关证明材料和提取金额,对符合条件的查验原件留复印件,并给予办理提取手续。
【提取的有关规定】
(一)
提取的时效和次数
1、购建住房、
还清全部贷款本息的,提取人自相应票据(证明)开具之日起的一年内可以提取。逾期一律不予受理。除上述情形之外的,提取不受时效限制。
2、购建住房、偿还贷款提取的,其次数在一年内最多不超过两次,提取日期由提取人自行确定。
(二)提取次数的限制及其他
1、购建住房、还清全部贷款本息提取的,提取人只可提取相应票据(证明)开具当月的公积金余额。
2、为体现公积金互助原则,借款人还贷期间暂行个人帐户1000元余额保底的办法,即超过1000元以上的部分方可提取,今后随着缴交额度和比例的变化而调整。当贷款本息余额全部还清后,保底余额可以提取。新职工住房补贴不实行个人帐户保底余额办法。
3、为保证提取的公积金专款专用,防止还贷多提少还,公积金管理机构可逐步实行以“提还等额”为原则审核还贷提取额。
4、提取人有公积金贷款逾期的,公积金管理机构可根据贷款银行月初提供的户名冻结其帐户,暂停提取公积金;待提取人恢复正常还贷凭证到公积金管理机构办理帐户解冻手续后方可提取。
5、购建住房或偿还贷款提取的,除本人及配偶的公积金外,还可提取同一户口簿的直系亲属的公积金。本处所称直系亲属仅指提取人的父母或子女(含配偶)。
6、提取公积金应由本人办理。
如提取人因死亡、病卧、出市(境)等特殊情况,确需委托他人代为提取的,代为提取人应知晓提取人公积金卡密码,并持相关证明及提取人、代为提取人身份证原件代为提取
【提取公积金所需材料】: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部分提取的
1、购买商品住房:购房合同和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发票或契税
完税发票。
2、购买存量住房:购房合同(契约或协议)和契税完税发票。
3、购买公有住房:买卖契约(张家港、吴中区为房改售房审批
材料)和单位房改售房专用现金解款单。
4、购买拆迁安置住房:拆迁协议和拆迁部门开具的专用收款收
据凭证。
5、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城建规划部门批准文件和工
程建设许可证或房屋所有权证和国有土地使用证。
(二)离(退)休销户提取的
离(退)休证或本人身份证(必须到法定退休年龄)。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原单位终止劳动合同关系销户提取的
市(县)、区级以上劳动鉴定机构出具的级残疾证明和与原单位终止劳动合同关系证明。
(四)出市或出境定居销户提取的
1、到外地工作并且有以下证明材料之一:户口迁移证明;外地
户口(户口暂住证)或外地公安部门出具的户籍证明和与原
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关系证明;不迁移户口,与外地(不含大
市范围)单位签订的劳动(聘用)合同(须经外地劳动人事
行政部门鉴证)。
2、处境定居:本地公安部门出具的户口注销证明或境外永久居
留证件(境外身份证)。
(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部分提取的
1、偿还住房贷款(包括组合贷款、住房商业性贷款):贷款银
行开具的住房贷款还贷证明。
2、购买公房分期付款:买卖契约(契约中必须载明分期付款)
和本人工资单扣款记录或现金解款单。
(六)死亡或被宣告死亡销户提取的
1、死亡:所有权人死亡证明或公安部门出具的户口注销证明和
代为提取人身份证。
2、被宣告死亡:
所有权人被宣告死亡证明和代为提取人身份证。
(七)低保对象且个人帐户封存满半年以上销户提取的
《城市(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救济(补助)金领取证》。
(八)女满40周岁,男满50周岁下岗失业且个人帐户封存满两年销户提取的
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关系证明或劳动部门出具的下岗、失业证明
㈡ 遵义市住房公积金提取必须要还款满一年吗
必须还款满一年,,另外若是全额付款,也可以去提取,
㈢ 遵义住房公积金提取有哪些条件
遵义符合以下情况之一,就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有住房;离休、退休;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且与用人单位终止劳动合同关系;出境定居;偿还房贷;家庭享受低保;失业且满足一定条件的可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遵义公积金提取条件
㈣ 遵义市住房公积金提取需要什么资料
遵义习水住房公积金提取需要什么资料
㈤ 遵义市住房公积金买房后什么时间才能提取
住房公积金的提取条件
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离休、退休的;
完全回丧失劳动能力,并答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出境定居的;
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
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且户口迁出本市的。
住房公积金的提取要求:
非本市户籍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不在本市就业且离开本市的;
职工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的;
职工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并造成生活严重困难的;
职工因本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发生福建省劳动社保部门规定的特殊病症(参照公积金中心网站的“部门文件”栏目),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
依照前款第(二)、(三)、(四)项规定,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