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怎样提取公积金 青岛
步骤:准备材料、申请提取、柜台办理提取。
办理材料:(一)管理处领取《青岛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审核表》加盖单位预留印鉴;
(二)提取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三)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具有产权的自住住房的,应提供以下证明材料:
1.购买新建商品房或保障性住房的,应提供购房合同原件和全额购房发票原件或提供购房合同原件和契税完税凭证原件;已办妥房屋产权证的,应提供房屋产权证原件和全额购房发票原件。
2.购买再交易住房的,应提供过户后的房屋产权证原件和全额购房发票原件或提供过户后的房屋产权证原件、购房合同原件和契税完税凭证原件。
3.购买拆迁安置住房的,应提供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合同(或协议)原件和补缴差价发票原件。已办妥房屋产权证的,应提供房屋产权证原件和补缴差价发票原件。
步骤:
1.准备好上述材料,向所在单位提出申请,单位应当进行初审。符合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的,单位经办人应代职工统一办理提取手续。
2.单位经办人应代职工统一办理提取手续:持职工身份证明复印件、相关提取证明材料及青岛市住房公积金提取凭证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提出申请。
3.单位经办人在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时,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明原件,通过柜面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4.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作出准予提取或者不准提取的决定,并通知单位经办人。
⑵ 青岛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电话是多少
青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咨询电话为12329,你可以联系咨询相关政策。
⑶ 青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介绍
青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青岛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成立于1992年,负责全市职工住房回公积金的答管理和运作。2002年5月《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的通知》(国发〔2002〕12号)颁布后,按照机构改革的要求,我市在原住房资金管理中心的基础上成立了内设10个处室、12个管理处、编制233人的青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构筑了“集中统一、信息共享、分级授权”的住房公积金管理模式。
⑷ 青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机构概况
按照“管委会决策、公积金中心运作、银行专户存储、财政监督”的原则,青版岛市住房公积权金管理中心主要负责编制、执行住房公积金的归集、使用计划,记载职工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使用等情况及住房公积金的核算,审批住房公积金的提取、使用,负责住房公积金的保值和归还,编制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等。
近年来,青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在市委、市政府的领导下,在有关部门的支持下,不断完善住房公积金制度,合理调度使用资金,为青岛市的房地产产业和总体经济发展做出了贡献。
地址:山东路2号。
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
上午:8:30-11:30
下午:13:30-17:00(服务大厅)
13:30—17:30(机关处室)
⑸ 青岛公积金的提取
您可以登录青岛住房公积金网,在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工作日的8:30分至16:30分,通过网上营业厅自助办理提取,提取资金当日划转至申请人本人的住房公积金联名卡账户中,并不受提取次数的限制。
(5)青岛住房公积金管理处扩展阅读:
一、业务申请对象
使用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购买本市具有产权自住住房的借款人及配偶,可申请使用网上营业厅自助提取本人的住房公积金。
合作银行的范围:建设银行、工商银行、中国银行、农业银行、交通银行、招商银行、中信银行、上海浦发银行、邮政储蓄银行、青岛银行。
二、业务办理条件
(一)第一(主)借款人现场授权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查询本人征信报告。
(二)业务申请人需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签订《青岛住房公积金网上营业厅个人客户服务协议》。
(三)业务申请人持有的本市住房公积金联名卡状态应为正常。
(四)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本息至业务办理日期的上月已至少偿还一期。
三、业务办理所需提供要件
第一(主)借款人应与符合提取条件的共同提取人(第一(主)借款人的配偶、共有产权的共同借款人及配偶),同时持本人身份证原件、房屋产权证明(购买非再交易住房的提供网签购房合同原件或者房屋产权证原件,购买再交易住房的提供房屋产权证原件)、借款合同原件、还款明细原件、结婚证原件,到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所属任一管理处申请开通网厅商贷提取业务。
共同提取人因个人原因,无法同时到场的,应分别持上述材料办理。
本人无法现场办理的,代办人需提供代办人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经公证的授权委托书原件及复印件。
四、业务办理程序
(一)第一(主)借款人持办理要件到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管理处现场签署授权书,通过银行计算机系统查询本人贷款的相关信息。
(二)网厅商贷提取申请人持办理要件现场填写《因偿还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本息使用网上营业厅提取住房公积金业务申请书》,办理业务开通手续。
同一份借款合同,只需第一(主)借款人查询一次贷款相关信息。其他申请人申请该业务时,无需第一(主)借款人再次授权查询贷款相关信息。
五、网厅商贷提取额度
(一)申请人的提取金额,以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可用余额为限,并且符合《青岛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有关规定。
(二)提前偿还部分(或全部)住房贷款本息的,申请人不能通过网上营业厅办理提取手续。
(三)已共享本市银行个人住房贷款还款信息的,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于开通网厅商贷提取业务的次月起,定期根据银行提供的借款人上月实际还款信息(不含提前还款金额)更新可提取额度,并以银行提供的信息为准。
六、网厅提取时间和结算方式
申请人可在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工作日的8:30分至16:30分,通过网上营业厅自助办理提取,提取资金当日划转至申请人本人的住房公积金联名卡账户中,并不受提取次数的限制。
七、公积金管理中心业务办理时限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作出准予提取或者不准提取的决定,并通知职工本人。
八、公积金管理中心业务办理场所
青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所辖各区(市)管理处归集窗口。
九、常见问题
(一)办理商贷网厅提取业务,必须到缴存公积金的管理处办理吗?夫妻双方都需要办理网厅还贷提取业务的,是否需要到同一管理处办理?
答:借款人及配偶应同时持办理要件到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所属任一管理处申请开通网厅商贷提取业务。
申请人因个人原因,无法同时到场办理的,借款人需要首先开通网厅商贷提取业务后,配偶才可分别持相关材料到任一管理处办理。
(二)借款人没有公积金或不申请开通网厅商贷提取业务,配偶需要开通网厅还贷提取业务时,需要夫妻双方都到现场进行办理吗?
答:夫妻双方需要同时到同一管理处现场办理开通手续。借款人现场授权查询个人贷款相关信息后,配偶才可办理业务开通手续。
(三)申请人因个人原因,无法同时到场申请开通网厅商贷提取业务的,应分别持哪些材料办理?
答:1、申请人为第一(主)借款人的: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两份)、购房合同原件(或房屋产权证原件)、借款合同原件及还款明细原件。
2、申请人为第一(主)借款人配偶的: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购房合同原件(或房屋产权证原件)、借款合同原件及还款明细原件、结婚证原件。
3、申请人为具有房屋共有产权的共同借款人的: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借款合同原件及还款明细原件、房屋共有产权证明(购买非再交易住房的提供网签购房合同原件或者房屋产权证原件,购买再交易住房的提供房屋产权证原件)。
4、申请人为具有房屋共有产权的共同借款人配偶的: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借款合同原件及还款明细原件、房屋共有产权证明(购买非再交易住房的提供网签购房合同原件或者房屋产权证原件,购买再交易住房的提供房屋产权证原件)、结婚证原件。
本人无法现场办理的,代办人需提供代办人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经公证的授权委托书原件及复印件。
第一(主)借款人开通商贷网厅提取后,其他申请人才可申请办理。
参考来源:青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商贷自助提取办理服务指南
⑹ 青岛市办理住房公积金,具体的办理流程是什么需要什么材料
由单位的经办人员带上材料,去当地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先设立账户,以后每个专月去缴钱。
一、 单位住房公属积金账户设立
办理要件:
1、营业执照、法人证书等单位设立证明复印件;
2、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3、组织机构代码证IC卡;
4、填妥并加盖单位公章的《xx市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表》。
办理流程:
单位提供要件材料——公积金管理中心业务网点审核并办理。
二、住房公积金汇缴
申请范围:
单位应当于每月发放工资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办理住房公积金汇缴手续。
办理场所:
单位住房公积金账户所在地的指定受委托银行住房公积金业务网点。
办理要件:
1、当月缴存人员不变动的需提供填妥一式二联的《住房公积金汇缴书》、转账支票;
2、当月缴存人员变动的需提供填妥一式二联的《住房公积金汇缴书》、填妥并加盖单位公章或住房公积金业务专用章一式二联的《住房公积金汇缴变更清册》、转账支票。
办理流程:
单位提供要件材料——指定受委托银行住房公积金业务网点办理。
⑺ 青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内设机构
办公室
一、综合协调市管理中心内外政务及事务工作,做好与上级部门协调联络及外地单位来访接洽,负责市管理中心对外接待工作。二、负责市管理中心综合性材料的起草、对外信息的拟写报送以及《青岛公积金》、公积金动态、参阅件及市管理中心大事记的编发工作。三、负责市管理中心拟发文件的审修、送签及印发工作,做好各类文件的收发、登记、拟办、转办、传阅、督办及归档工作。四、负责市管理中心各类会议的会务组织及服务协调,做好会议纪要、会议决议的起草及会议决定事项的督办工作。五、负责政务公开管理,做好金宏网络系统、门户网站、大屏幕以及查询机的维护管理工作。六、负责全市目标绩效考核的组织协调以及市管理中心部门考核的组织实施工作。七、负责市管理中心对外宣传报道及各类材料的印刷工作。八、负责市管理中心党组、行政及法人印鉴的管理使用以及各类印章的刻制、登记工作。九、负责市管理中心法人资格证及组织机构代码证的年审工作。十、负责市人大代表建议、政协委员提案的答复以及市长公开电话转办件、网站邮件、政府信箱及领导批示件的流转办理工作。十一、负责编制市管理中心年度预算及大宗设备的招投标工作,负责市管理中心经费会计管理并监督指导各管理处经费管理工作。十二、负责市管理中心固定资产的管理工作,负责日常办公用品的采购、分发及保管工作。十三、负责市管理中心档案管理工作。十四、负责市管理中心车辆管理工作。十五、负责市管理中心机关办公场所物业管理的监督及安全保卫工作,负责对各管理处消防安全的检查指导工作。十六、负责市管理中心机关职工食堂的管理工作。十七、负责做好市管理中心领导安排的临时性工作任务。
组织人事处
一、按照机构编制有关政策,负责做好机构编制调整、岗位设置等工作。二、负责干部职工的录用调配、教育培训和信息统计等工作。三、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的要求,做好各级党政领导干部的考核、考察、任免等工作。四、负责做好各类专业技术人员的管理和专业技术职务报考及评聘等具体工作。五、负责干部职工人事档案的归类、清查、整理、统计及日常管理工作。六、负责干部职工档案工资的核定、调整、晋级、统计年报及日常变更工作。七、负责干部职工的考勤、假期报批及日常考核等管理工作。八、负责做好离退休人员的服务管理工作。
监察室
一、负责市管理中心党的纪律检查工作。维护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的执行情况,监督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和选拔任用干部情况。二、协助市管理中心党组织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开展党风党纪和廉政勤政宣传教育工作,抓好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落实。三、负责市管理中心内部行政管理的监察工作。四、负责市管理中心行政效能工作状况的监督,做好行政效能投诉管理,抓好纠正部门及个人不正之风工作。五、在职权范围内,负责受理对市管理中心党员和领导干部违反党纪政纪的信访和举报,参与违反党纪政纪问题的调查,并提出初步处理意见。六、做好妇委会工作。
机关党委
一、按照上级主管部门有关工作部署,负责党的基本路线、方针、政策的宣传落实和党性、党风、党纪的学习教育等工作。二、按照党的有关组织管理规定,负责做好各党支部的管理和换届等工作。三、按照党员发展的有关规定,负责做好入党积极分子、党员发展对象以及预备党员的选拔培养、程序审核、教育管理等工作。四、按照上级主管部门的有关要求,负责抓好机关作风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等工作。五、根据上级主管部门有关要求和实际工作需要,负责抓好各项党务日常管理工作。六、按照工会和共青团的有关章程,指导和协助工会、共青团开展好各自管辖范围内的工作。七、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稽核处
一、负责审计监督市管理中心及内设机构对国家财经法规和市管理中心财经制度的贯彻执行情况。二、负责对市管理中心及内设机构的管理经费收支及其有关经济活动进行审计。三、负责对市管理中心及内设机构住房资金的归集使用情况及其有关经济活动进行审计。四、负责对市管理中心及内设机构购建、租入固定资产项目进行审计。五、负责对市管理中心内设机构领导人员的任期经济责任进行审计。六、参与市管理中心的风险管理、业务流程设计及内部控制制度建设,负责向管理层及有关职能部门提出管理建议,并对风险管理、业务流程及内部控制的健全性和有效性进行评审。七、负责制定和完善住房公积金内部审计工作制度,做好内部审计人员培训工作。八、做好外部审计部门对市管理中心业务实施审计的配合工作并检查审计结论的落实情况。
会计处
一、负责市管理中心住房资金内部财务管理办法及会计业务操作规程的制定和组织实施工作。二、负责市管理中心住房资金的会计核算、资金调拨和对各管理处住房资金的清算工作。三、负责市管理中心银行存款账户的开设、使用、销户和管理工作。四、负责市管理中心住房资金财务报表的编制分析以及各类会计信息的统计报送工作。五、负责市管理中心住房资金有关税收的申报和缴纳,以及定期存款和国债的购买、兑付和保管工作。六、负责市管理中心财务印鉴和各类重要空白凭证的保管工作,以及各类会计档案的立卷、保管、借阅、保密等工作。七、负责对各管理处会计人员的培训指导,以及做好各管理处会计业务的监督检查和考核工作。
贷款处
一、负责住房公积金贷款相关政策的研究工作。二、负责住房公积金贷款工作规定和操作规程的制定和组织实施工作。三、负责做好对管理处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的指导与监督工作,以及做好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的培训工作。四、负责拟定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工作目标,并对管理处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实施考核。五、负责住房公积金贷款合同文本和相关协议文本的拟制、使用和管理工作。六、负责做好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数据的综合分析工作。七、负责住房公积金贷款日常催收的管理工作、贷款呆账核销工作以及贷款风险防范管理和研究工作。
归集处
一、负责住房公积金归集业务相关政策的研究工作。二、负责住房公积金归集业务工作规定和操作规程的制定和组织实施工作。三、负责做好对管理处住房公积金归集业务的指导与监督工作,以及做好住房公积金归集业务的培训工作。四、负责拟定住房公积金归集业务工作目标,并对管理处住房公积金归集业务实施考核。五、负责住房公积金归集业务合同文本和相关协议文本的拟制、使用和管理工作。六、负责做好住房公积金归集业务数据的综合分析工作。
科技信息处
一、负责市管理中心科技工作中长远规划及年度计划的编制、报批和组织实施;组织制订市管理中心科技信息管理的政策、规定。二、负责市管理中心信息安全管理的方案编制及实施工作。三、负责市管理中心计算机业务软硬件的发布实施工作。四、负责市管理中心授权下的应用软件开发、优化、维护及相关技术文档资料的编写整理工作。五、负责市管理中心计算机网络系统建设方案的制定和实施工作,以及通讯线路、端口的申请及网络维护工作。六、负责市管理中心信息数据的备份及管理工作。七、负责市管理中心系统故障应急预案的制定和实施工作。八、负责市管理中心电子化设备的集中采购及维护管理工作。九、负责对市管理中心计算机设备使用进行指导和培训工作。
法律事务处
一、负责市管理中心重要规范性文件以及协议文本的法律审查工作。二、负责住房公积金行政执法投诉的管理以及住房公积金行政执法信访件的办理工作。三、负责组织实施住房公积金行政执法案件的听证、处罚(处理)和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以及参加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工作。四、负责逾期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诉讼以及贷款担保资产的处置工作。五、负责市管理中心普法教育和法制宣传工作。六、负责对外法律、仲裁机构的协调联络工作。七、负责市管理中心其他法律事务问题的调查、办理与协调工作。
客户服务处
一、负责完成来电信息的录入、受理、办理、反馈、回访、存档等工作。对受理的事项,不漏办,不误办。二、负责完成客户对市管理中心关于住房公积金相关政策、法规以及住房公积金业务来电的咨询、解答、查询工作。三、负责完成接听客户对住房公积金的工作需求、建议和表扬以及投诉事项,及时建立《受理单》通过转办方式给相关职能处室,按服务规范提供高效、便捷、准确的服务。四、负责汇总热线信息和数据资料,定期进行数据分析,通过月、季、年等报表方式,为领导及时了解住房公积金情况、指导和决策住房公积金工作提供及时、准确的信息和数据。五、负责制定和完善客户服务工作制度,组织客服人员每年定期进行服务礼仪、住房公积金业务培训,制定培训计划。六、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⑻ 青岛市住房公积金的办理地点
青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办公地点:青岛市山东路2号
真不知道楼上的怎么去误导人家,以前公积金中心是在建设银行的房贷部(就是现在的建南三)边上,也不是和建行一起办公。你说的建行总部在十二中对面。差大了。
⑼ 青岛住房公积金管理办的电话是多少
TEL:83096720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1999年4月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62号发布 根据2002年3月24日《国务院关于修改<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决定》修订)
第三章 缴存
第十三条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在受委托银行设立住房公积金专户。
单位应当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经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核后,到受委托银行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每个职工只能有一个住房公积金账户。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建立职工住房公积金明细账,记载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等情况。
第十四条 新设立的单位应当自设立之日起30日内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并自登记之日起20日内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审核文件,到受委托银行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
单位合并、分立、撤销、解散或者破产的,应当自发生上述情况之日起30日内由原单位或者清算组织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并自办妥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之日起20日内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审核文件,到受委托银行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转移或者封存手续。
第十五条 单位录用职工的,应当自录用之日起30日内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缴存登记,并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审核文件,到受委托银行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设立或者转移手续。
单位与职工终止劳动关系的,单位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30日内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变更登记,并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审核文件,到受委托银行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转移或者封存手续。
第十六条 职工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乘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乘以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第十七条 新参加工作的职工从参加工作的第二个月开始缴存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当月工资乘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单位新调入的职工从调入单位发放工资之日起缴存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当月工资乘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第十八条 职工和单位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均不得低于职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的5%;有条件的城市,可以适当提高缴存比例。具体缴存比例由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拟订,经本级人民政府审核后,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九条 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由所在单位每月从其工资中代扣代缴。
单位应当于每月发放职工工资之日起5日内将单位缴存的和为职工代缴的住房公积金汇缴到住房公积金专户内,由受委托银行计入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第二十条 单位应当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不得逾期缴存或者少缴。
对缴存住房公积金确有困难的单位,经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工会讨论通过,并经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核,报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批准后,可以降低缴存比例或者缓缴;待单位经济效益好转后,再提高缴存比例或者补缴缓缴。
第二十一条 住房公积金自存入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之日起按照国家规定的利率计息。
第二十二条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为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发放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有效凭证。
第二十三条 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按照下列规定列支:
(一)机关在预算中列支;
(二)事业单位由财政部门核定收支后,在预算或者费用中列支;
(三)企业在成本中列支。
⑽ 青岛崂山公积金管理中心在什么地方
地址:青岛市抄崂山区雪岭路
崂山公积金袭管理中心在雪岭路紧贴海尔路,与海尔只有一条绿化带,同安路与银川路中间。是一座上面宽中间窄的玻璃大楼的五楼。在中国联通南面,青岛银行南面,渣打银行位于其一楼。
远洋广场坐125在颐中体育场东站下(海尔路),一问便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