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厦门公积金转到漳州 缴纳标准会降低吗
员工的住房公积金是按照员工本人上年度平均工资进行缴存的,单位不一样缴存的金额也是不一样的,和公积金转移是没有直接关系的。主要看员工的平均工资和单位为员工缴纳的比例。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第十四条
新设立的单位应当自设立之日起30日内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并自登记之日起20日内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审核文件,到受委托银行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
单位合并、分立、撤销、解散或者破产的,应当自发生上述情况之日起30日内由原单位或者清算组织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并自办妥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之日起20日内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审核文件,到受委托银行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转移或者封存手续。
第十六条
职工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乘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乘以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第十七条
新参加工作的职工从参加工作的第二个月开始缴存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当月工资乘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单位新调入的职工从调入单位发放工资之日起缴存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当月工资乘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第十八条
职工和单位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均不得低于职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的5%;有条件的城市,可以适当提高缴存比例。具体缴存比例由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拟订,经本级人民政府审核后,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九条
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由所在单位每月从其工资中代扣代缴。
单位应当于每月发放职工工资之日起5日内将单位缴存的和为职工代缴的住房公积金汇缴到住房公积金专户内,由受委托银行计入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㈡ 厦门的住房公积金要是离职了,如何提取
厦门市的住复房公积金提取出制来的方法:
1、到当地市房管局开个“无房产证明”,拿身份证原件给工作人员,告诉他提取公积金,工作人员会开证明;
2、带上身份证原件,去公积金缴费银行,让银行工作人员帮忙打印公积金流水单;
3、接着去当地的公积金管理局填够公积金提取申请表,在申请表上填写你的银行卡账号等相关信息;
4、最后将房产证明、公积金流水单、公积金申请表,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一并交给公积金管理局的工作人员审理,审核通过,大概半个月就能领取到公积金。
㈢ 单位减少公积金人员要什么手续
公积金,一般指公司公积金,是公司在资本之外所保留的资金金额。根据公积金提留是否为法律上的强制规定,可以将公积金分为法定公积金和任意公积金。此外住房公积金是指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及其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
职工因工作变动调出单位或与原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单位应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30日内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变更登记,单位需填写《住房公积金变更清册》和《住房公积金转移凭证》,并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批文件,到受委托银行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的转出或者封存手续。职工离开工作单位,只是中断工资关系仍保留劳动关系的,其在中断期间住房公积金的缴存随之中断,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不变,结余的住房公积金本息仍保留在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单位应为职工办理封存手续。职工住房公积金封存仅适用于中断工资关系仍保留劳动关系职工的住房公积金管理。职工住房公积金封存期间,凡符合提取规定的,由单位代为办理支取手续。
职工因为劳动合同期限届满或者其他原因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应当办理住房公积金转移手续,具体步骤如下:
(1)职工在新调入单位的归集部门开立公积金账户,并提供开户证明;
(2)由调出单位根据职工住房公积金分户账的账面余额,填制一式四联“住房公积金转移通知书”,送交归集部门办理转移手续。
填制“住房公积金转移通知书”应注意填写完整以下内容:转入、转出单位的全称,单位编号及所属的归集部门;调出职工的姓名、编号应与单位汇缴清册填写的一致;转移金额为该职工账户账面余额;签章(在归集部门留的印鉴)。
㈣ 厦门市公积金
福建_厦门市公积金查询
来源:12333社保查询网 作者:夕阳红 日期:2019年05月27日
福州市南平市莆田市三明市泉州市厦门市漳州市龙岩市宁德市
个人公积金帐户查询:点击进入>>>
方式一、具体使用方法:
1、登录支付宝手机APP,选择“城市服务”(厦门)“政务”“公积查询”,随后阅读《用户授权协议》后,点击“确定”按钮同意授权,进入“芝麻认证”。
2、进入“芝麻认证”后确认身份信息,阅读《芝麻服务协议》后,点击“同意”按钮,进入人脸识别认证。
3、完成人脸识别认证后,校验成功后自动跳转到个人公积金账户界面。
完成以上操作后,就可以查询公积金基本账户信息。
方式二、对账单查询: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每年8月份将个人住房公积金对账单邮寄至职工所在单位,由单位转交个人。
方式三、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查询
1、职工本人拨打12329服务热线,按“1”进入自助语音查询,根据提示输入个人住房公积金账号查询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
2、职工本人拨打12329服务热线,按“0”进入人工语音服务,向坐席工作人员提供姓名、个人身份证号码、工作单位信息,个人公积金账号,经工作人员核对无误后进行查询。
厦门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1、编制、执行全市住房公积金的归集、使用计划以及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
2、负责记载职工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使用等情况,审批住房公积金的提取、使用;
3、负责住房公积金的核算;
4、负责住房公积金的保值和归还;
5、受托承办全市其他房改资金业务;
㈤ 厦门住房公积金离职后,如何提取啊
厦门市的住房公积金提取出来的方法:
1、到当地市房管局开个“无房产证回明”,拿身份证原件给工作答人员,告诉他提取公积金,工作人员会开证明;
2、带上身份证原件,去公积金缴费银行,让银行工作人员帮忙打印公积金流水单;
3、接着去当地的公积金管理局填够公积金提取申请表,在申请表上填写你的银行卡账号等相关信息;
4、最后将房产证明、公积金流水单、公积金申请表,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一并交给公积金管理局的工作人员审理,审核通过,大概半个月就能领取到公积金。
㈥ 福建厦门的的住房公积金现在是个人交多少公司交多少
一、缴存基数计算
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职工上年工资总额÷12
工资总额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新参加工作或新调入职工当年缴存基数为职工本人首月工资总额
二、缴存计算
1、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单位资助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
2、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3、单位资助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6)厦门市单位住房公积金减少人员扩展阅读:
住房公积金相关规定
1、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在受委托银行设立住房公积金专户
2、单位应当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经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核后,到受委托银行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
3、每个职工只能有一个住房公积金账户。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建立职工住房公积金明细账,记载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等情况
4、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由所在单位每月从其工资中代扣代缴
5、单位应当于每月发放职工工资之日起 5 日内将单位缴存的和为职工代缴的住房公积金汇缴到住房公积金专户内,由受委托银行计入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㈦ 您好,我单位7月份办理住房公积金调整,同时也要减少一名员,要去那里办理带什么东西
办理流程图
一、 住房公积金的缴纳范围
1. 单位:本市范围内的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单位。
2. 个人:与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建立劳动或工作关系需要设立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职工。包括本市或非本市城镇户口的职工。(目前农业户口、城镇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暂不属于缴存对象。)
二、 缴存登记及开户
1. 单位
流程图
第一步:准备申请登记所需要的材料
材料包括:
(1) 营业执照或法人证书、注册证、登记证等开业许可证明复印件;
(2) 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3) 组织机构代码证IC卡;
(4) 填妥并加盖单位公章的一联《上海市住房公积金单位缴存登记表》。(样表如下,登记表后附)
第二步:赴公积金中心业务受理网点办理开户手续
(1) 单位经办人员携带备齐的1-4项材料,赴注册地址或经营地址所在的区县公积金中心业务受理网点办理开户手续。(单位开户根据《上海市实行住房公积金单位缴存登记表》所填地址选择所在的区县,以便公积金业务的日常办理。)
(2) 公积金中心业务受理网点工作人员对单位提供的材料是否齐全、有效,表单的填写是否正确、完整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将相关信息录入计算系统并打印《上海市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确认表》,单位经办人员对《上海市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确认表》上信息核对无误后签字确认。公积金中心业务受理网点工作人员完成审核后打印《上海市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审核表》(一式二联)加盖业务章并由单位经办人签字,其中一联交单位经办人员。
(样表如下,登记表后附)
第三步:领取常用表格
《上海市住房公积金单位缴存登记表》(另附)
《上海市公积金汇缴书》(需到建行住房公积金业务柜面购买)
《上海市公积金汇缴变更清册》(另附)
《上海市公积金补缴清册》(另附)
《上海市住房公积金转移通知书》(需到建行住房公积金业务柜面购买)
《未与单位脱离劳动关系职工公积金封存申请表》(另附)
《职工住房公积金错缴更正申请表》(另附)
《2005年度住房公积金基数调整汇总表》(另附,该表格每年都有变化)
《上海市公积金汇缴书附表》(另附)
《上海市住房公积金单位缴存户销户登记表》(另附)
2、个人
流程图
第一步:单位个人开户和首次汇缴所需材料
(1)《上海市住房公积金汇缴变更清册》一式三联。(见下图)
注:在首次汇缴业务中,《上海市住房公积金汇缴变更清册》用于确定单位职工个人开户、首次汇缴人数和总金额。若今后单位在缴存公积金时发生人员或金额变动,还需使用该清册。
(2)《上海市公积金汇缴书》一式三联。(见下图)
(3) 转账支票。(见下图)
(4)《上海市公积金转移通知书》一式两联。(见下图)
注: 首次汇缴业务中,若有职工账号需从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封存户管理办公室转入本单位的情况,需要使用该通知书。若没有该情况,则不需要。
在今后的住房公积金其他业务中,若有人员变动还需使用《上海市公积金转移通知书》。
第二步:赴汇缴银行审核汇缴
(1) 单位经办人员携带1-4材料在指定的首次汇缴日期前赴汇缴银行审核汇缴。
注:去银行前请再次确认开户人员信息、汇缴人数和金额,特别是支票的填写是否完整正确。表格所需加盖单位公章地方是否盖好。
(2) 银行操作人员当场审核,通过后,收取支票,打印《职工公积金开户清单》。
注: 《职工公积金开户清单》中包括开户职工的公积金账号,身份证号(即员工标准代码)、姓名等信息。请单位认真审核,如发现信息有误应及时向银行提出更正。
如因单位一次性开设账户职工人数过多或其他原因而无法当场办结审核手续的,银行会在3个工作日内办结(包括受理日),并及时告知单位。
(3) 银行操作人员在《上海市住房公积金汇缴变更清册》和《上海市公积金汇缴书》上加盖业务章。
(4) 若有从封管办转入新单位的业务,银行操作人员当场办理职工账户转移手续,打印一式三联的《职工公积金转入通知书》并在《上海市公积金转移通知书》第二联上盖银行业务章。
第三步:个人开户和首次汇缴成功
经审核,个人开户和单位首次汇缴成功后,银行当场返还单位经办人员的材料如下:
(1)《职工公积金开户清单》
(2)一联《上海市公积金汇缴书》(盖有银行业务章)
(3)一联《上海市住房公积金汇缴变更清册》(盖有银行业务章)
(4)一联《上海市公积金转移通知书》(盖有银行业务章)
(5)两联《职工公积金转入通知书》
注:《上海市公积金转移通知书》和《职工公积金转入通知书》只有在发生转移业务时才有。
三、 转移
1. 职工账户在单位之间转移的。
第一步:转出单位准备账户转移所需材料
(1) 个别转移需提供:
填妥并加盖单位公章的《上海市公积金转移通知书》(一式两联,如下图)。
(2) 部分转移需提供:
填妥并加盖单位公章的《上海市公积金转移通知书》(一式两联)、填妥并加盖单位公章的《上海市公积金部分转移清单》。
(3) 整体转移需提供:
填妥并加盖单位公章的《上海市公积金转移通知书》(一式两联)。
部分及整体转移关于填写《上海市公积金转移通知书》样表
注:部分和整体转移,姓名栏和员工账号栏不需要填写任何内容
部分转移关于填写《上海市公积金部分转移清单》样表
第二步:赴受托建行转移
(1) 转出单位公积金经办人员持下述材料到其住房公积金开户建行转移职工公积金账户。
(2) 建行公积金业务柜面工作人员在受理后,对单位提供的材料是否齐全、有效,表格的填写是否正确、完整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打印转移凭证。
个别转移的,打印一式两联的《职工公积金转出通知书》和一式三联的《职工公积金转入通知书》。
部分转移或整体转移的,一式三联的《公积金部分转移或单位合并转出通知书》、一式三联的《公积金部分转移或单位合并转入通知书》、一式四联的《公积金员工转移清单》。
(3) 建行工作人员在《上海市公积金转移通知书》第二联上加盖业务章。
(4) 单位经办人员带回的材料:
个别转移:
一联《上海市公积金转移通知书》(盖有银行业务章)、一联《职工公积金转出通知书》。
部分转移及整体转移:
一联《上海市公积金转移通知书》(盖有银行业务章)、一联《公积金部分转移或单位合并转出通知书》、一联《公积金员工转移清单》。
(5) 建行工作人员在凭证打印完成的3个工作日内将转入凭证寄转入单位。
个别转移的:两联《职工公积金转入通知书》。
部分转移或整体转移的:一联《公积金部分转移或单位合并转入通知书》、一联《公积金员工转移清单》。
2. 职工账户从单位转入“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封存户管理办公室”账户的。
第一步:转出单位准备职工账户入管封存审核所需材料:
(1) 填妥并加盖单位公章的《上海市住房公积金(补充公积金)封存户集中管理入管清册》和《上海市住房公积金(补充公积金)封存户集中管理入管清册汇总表》。
(2) 封存原因证明材料:
a. 单位变更或终止的,应提供上级有关部门的批文的复印件,或工商、税务注销证明的复印件。
b. 职工合同期满不再延期,或者合同期内被解聘,或者职工辞职、被单位辞退、除名,未在其他单位就业的,应提供《上海市职工退工通知单》复印件,或者《上海市机关(团体)事业单位人员解除工作关系审批表》或《上海市机关(团体)事业单位人员解除工作关系证明》复印件。
c. 职工被判刑、劳教的,应提供司法机关的法律文书(如法院判决书)的复印件。
d. 其他情况终止劳动关系的,应提供单位与职工终止劳动关系的书面材料。
第二步:赴公积金业务网点审核
(1) 单位经办人员携带备齐的1-2项材料,赴建设银行开户行所在各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区(县)管理部审核。
(2) 公积金管理中心工作人员对单位申请是否符合封存条件,单位提供的材料是否齐全、有效,表格的填写是否正确、完整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打印《上海市住房公积金封存户集中管理入管审核表》(一式三联)交单位。
(3) 单位持下述材料到建设银行开户行办理职工账户封存和转移手续。
a. 一式三联《上海市住房公积金封存户集中管理入管审核表》
b. 一式两联《上海市公积金转移通知书》
第三步:赴受托建行转移
(1) 转出单位公积金经办人员持审核表和通知书到其开户建行转移职工公积金账户。
(2) 建行公积金业务柜面工作人员在受理后,对单位提供的材料是否齐全、有效,表格的填写是否正确、完整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打印一式两联的《职工公积金转出通知书》和一式三联的《职工公积金转入通知书》。
(3) 建行工作人员在《上海市公积金转移通知书》第二联上加盖业务章,在一式三联《上海市住房公积金封存户集中管理入管审核表》上加盖业务章。
(4) 单位经办人员带回的材料:
a. 一联《上海市公积金转移通知书》(盖有银行业务章)。
b. 一联《上海市住房公积金封存户集中管理入管审核表》(盖有银行业务章)。
c. 一联《职工公积金转出通知书》。
需要前往建行住房公积金业务柜面购买的表格清单:
《上海市公积金汇缴书》
《上海市住房公积金转移通知书》
㈧ 《厦门市住房公积金管理规定》
厦门市住房公积金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了加强住房公积金的管理,维护住房公积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提高城镇居民的居住水平,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市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以下统称单位)及其城镇在职职工,均应缴存住房公积金。
本市城镇单位聘用进城务工人员,单位和职工可缴存住房公积金。
第三条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称管委会)是本市住房公积金管理的决策机构。管委会授权市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具体负责会议筹办和决策事项督办工作。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称管理中心)负责本市住房公积金的管理运作。
第四条 管理中心应当与管委会指定办理住房公积金金融业务的商业银行(以下称受托银行)签订委托合同,由受托银行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结算等金融业务和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设立、缴存、转移、封存、托管、归还等手续。
第五条 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和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
单位合并、分立、撤销、解散或者破产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办理住房公积金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以及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转移或者托管手续。
单位名称或者地址等信息变更,单位应当自发生上述情况之日起30日内到受托银行办理信息变更手续。
第六条 单位新录用职工的,应当自录用职工之日起30日内到受托银行为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设立或者转移手续。
职工姓名或者身份证号码变更的,单位或者职工应当自发生上述情况之日起30日内到受托银行办理信息变更手续。
第七条 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且不符合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的,单位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30日内,向管理中心申请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托管手续。
职工不符合住房公积金托管条件且停止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单位应当自停止缴存之日起30日内,到受托银行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封存手续,待恢复缴存后,由原单位自恢复缴存之日起30日内,到受托银行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解封手续。
第八条 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是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分别乘以职工和所在单位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之和。
第九条 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职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是指职工上一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按国家统计局规定列入工资总额统计的项目计算的月平均工资。单位新录用职工的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按照国家规定执行。
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随职工工资变化调整,每年调整一次。单位应当于每年7月1日前到受托银行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的调整手续,调整后的缴存基数在当年7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内不予变更。
第十条 单位和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可根据本市经济发展水平作适当调整。具体缴存比例,由管委会拟订,经市人民政府审核,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同一单位内所有职工均应当执行相同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第十一条 住房公积金缴存设定上、下限,具体由管委会每年公布一次。
第十二条 单位应当按月、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不得逾期缴存或者少缴。
上一年度经营亏损,或者经地方税务机关批准缓缴养老或失业保险金的单位,经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工会讨论通过,并经管理中心审核,报管委会批准后,可以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或者缓缴住房公积金;待单位经济效益好转后,再恢复到规定的缴存比例或者补缴缓缴。降低后单位和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均不得低于5%。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或者缓缴住房公积金的期限每次不超过一年。到期需延期的,单位应当重新申请。
第十三条 单位发生合并、分立、撤销、破产、解散或者改制等情形的,应当为职工补缴以前欠缴(包括未缴和少缴)的住房公积金。
单位补缴住房公积金,根据实际采取不同方式确定:单位从未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按照国家、省的有关规定补缴,补缴有困难的,可经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确定补缴时间。单位已缴存住房公积金,但未按照规定的职工范围和标准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应当为职工补缴。
单位不提供职工工资情况或者职工对提供的工资情况有异议的,管理中心可以按照本市劳动、司法部门核定的工资,或者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全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计算。
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本人的住房公积金:
(一) 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 离休、退休的;
(三) 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四) 出境定居的;
(五)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且户口迁出本市的;
(六)非本市户籍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不在本市就业且离开本市的;
(七) 偿还购买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的;
(八) 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提取支付房租的;
(九)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
依照本条第一款第(二)、(三)、(四)、(五)、(六)、(九)项规定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依照本条第一款第(一)、(七)、(八)项规定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可以同时提取职工本人及其配偶的住房公积金。
符合本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职工本人及其配偶可以在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一年内提取一次各自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累计提取总额不得超过实际发生的住房支出。
符合本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且按年偿还住房贷款本息的,职工本人及其配偶可以每年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以转账方式从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转入借款人贷款账户,且累计提取总额不得超过应偿还的贷款本息额。提取的住房公积金优先用于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
符合本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且委托逐月自动归还住房贷款的,依照我市逐月提取住房公积金归还个人住房贷款的有关规定执行。
符合本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的,职工本人及其配偶可以每年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提取金额不得超过应支付的房租额。以前年度未提取的,不累计计算提取金额。具体比例由管委会根据我市具体情况拟订。
第十五条 职工满足下述条件之一的,可以提取本人的住房公积金。职工如有未结清的住房公积金贷款,应当先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
(一) 职工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的;
(二) 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后,连续满二年未重新就业的;
(三) 职工部分或者全部丧失劳动能力,并造成生活严重困难的;
(四) 职工因本人、配偶及其直系血亲发生福建省劳动社保部门规定的特殊病症,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
第十六条 职工符合规定情形提取住房公积金,应当经所在单位核实盖章后,向管理中心申请。管理中心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日内作出准予提取或者不准提取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准予提取的,由受托银行办理支付手续。
第十七条 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在本市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时,可以向管理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职工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 申请贷款前缴存住房公积金达到规定期限;
(二) 自有资金付款不低于规定比例;
(三) 具有稳定的经济收入和贷款偿还能力;
(四) 无可能影响贷款偿还能力的债务。
前款第(一)项中的规定期限和第(二)项中的规定比例,由管理中心拟订,经管委会批准后公布执行。
第十八条 受托银行应严格执行住房公积金缴存、提取和使用的有关规定,按照与管理中心签订的委托合同约定办理业务,并向管理中心提供有关业务资料。
第十九条 管理中心与受托银行、受托银行与单位应当定期进行对账。
管理中心和受托银行应当向职工、单位提供住房公积金缴存、提取的查询服务。
第二十条 单位的职工(代表)大会和工会应当对本单位建立和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情况进行监督。
第二十一条 管理中心应当每年定期向市财政部门和管委会报送财务报告,并向社会公布上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提取和使用情况。
第二十二条 管理中心应当依法接受市审计部门的审计监督。审计结果由市审计部门定期公布。
第二十三条 市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对住房公积金缴存、提取和使用情况的监督,并向管委会通报。
第二十四条 管理中心和职工有权督促单位按时履行下列义务:
(一)住房公积金的缴存登记或者变更、注销登记;
(二)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设立、转移、封存或者托管;
(三)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
管理中心对单位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时,被检查单位应当予以配合并如实提供相关资料。
第二十五条 职工与单位发生住房公积金争议,当事人可以与单位协商处理,或者由所在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调解;协商或者调解不成,当事人可以向管理中心投诉。职工向管理中心投诉要求单位补缴住房公积金的,应当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1年内提出书面申请。逾期的,管理中心不予受理。
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者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的,或者单位逾期不缴或者少缴住房公积金的,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由有关部门依法进行行政处罚。
第二十六条 单位不按照规定为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转移、封存、托管手续,或者拒绝为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进行核实盖章的,职工可以向管理中心投诉,或者凭有效证明材料,直接向管理中心申请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转移、封存、托管及住房公积金提取审核等手续。
第二十七条 国家工作人员在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第二条规定以外的单位及其职工缴存、提取和使用住房公积金的,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本规定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1992年4月8日颁布的《厦门市公积金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㈨ 如何办理公积金人员减少
以长春市为例,办理公积金人员减少所需材料和流程如下。
一、减员办理所需材料
1、制式的解除劳动关系证明、退休证明、死亡证明、调转证明等其中之一的原件和复印;
2、加盖单位公章的《长春市住房公积金汇缴变更清册》或《个人账户变更批量》文档(及电子版);
3、经办人身份证。
二、办理程序
单位经办人持上述要件到建户机构归集专管员窗口办理,归集专管员进行审核并为新录用的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建户手续,为解除聘用关系的职工办理账户封存手续,打印业务受理回单。
(9)厦门市单位住房公积金减少人员扩展阅读:
以长春市为例,公积金减员办理主要是准备好材料,然后交由建户机构窗口办理,然后由住房公积金中心办理账户封存手续,打印业务受理回单即可。
需要准备的材料有:加盖单位公章的《长春市住房公积金汇缴变更清册》或《个人账户变更批量》文档(及电子版)。还有就是解除的劳动关系证明或者其他证明,需要准备原件和复印件。
参考资料来源:长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单位公积金经办人如何办理人员增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