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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阳住房公积金提取要求

发布时间:2021-02-18 14:20:14

⑴ 贵阳住房公积金一年可以提取几次

一般一年可以申请提交一次公积金。

住房公积金的提取是有限制的,按照相关规定应该具备下列条件:
(一)职工所在单位和职工本人每月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
(二)符合《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
1、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其中“购买”是指职工买下住房,拥有所购住房的所有权,住房可以是公有住房、商品房、经济适用房以及二手房等。“建造”是指城镇居民经房地产管理机关、城市规划管理机关等部门批准建造住房;“翻建”是指对住房全部拆除、另行设计、重新建造住房;“大修”是指需要牵动或拆换住房部分主体构件,但不需要全部拆除住房。
2、职工离休、退休的
3、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4、出境定居的
5、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6、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
7、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

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大致手续如下:
(一)首先向本单位提出申请,单位审核个人提交的相关证明后,符合提取条件的,单位填写住房公积金个人提取审批表,并加盖预留印鉴。
(二)单位经办人员或职工个人持公积金个人提取审批表连同有关证明资料的原件和复印件到给本单位建立住房公积金账户的公积金中心(以下简称为开户的公积金中心)进行审批。公积金中心完成审批和录入业务后,在单位填写的公积金个人提取审批表上加盖公积金审批专用章。
(三)单位经办人员或职工个人持公积金中心已审批的公积金个人提取审批表以及单位填写并签章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转账凭证”,到开户的公积金中心办理转账业务,公积金中心将职工申请提取的住房公积金转账至其单位基本结算账户,由单位取出支付给职工。

⑵ 贵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的提取使用

第二十一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提取使用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有住房的;
(二)房改房补交土地收益金或者经济适用房补交土地出让金的;
(三)偿还个人购房贷款本息的;
(四)离休、退休的;
(五)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六)出境定居的;
(七)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女性满45岁、男性满50岁的;
(八)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满1年或者转入集中封存户满1年以上(含1年),又未建立新的劳动关系的;
(九)非本市户籍并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
(十)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
(十一)承租自住住房租金超出家庭工资收入一定比例的;
(十二)本人、配偶或者未成年子女有特殊疾病的;
(十三)遭遇重大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
(十四)经市公积金中心同意提取的其他情形。
依照前款 第(四)项至第(九)项规定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市公积金中心应当根据民政部门的需要,提供享受最低生活保障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的相关信息。
第二十二条 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其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
第二十三条 提取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应当向市公积金中心提交经所在单位核实的提取申请表,以及符合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规定情形的有关资料及由相关部门出具的证明。职工所提交的资料应当真实有效。
第二十四条 市公积金中心应当自受理提取申请之日起3日内,对符合条件的,办理提取手续;对不符合条件的,退回相关资料并说明理由。

⑶ 贵阳住房公积金个人怎么提取

提取条件
部分提取,其住房公积金账户内应保留不低于壹佰元的余额。
1、购买、建造、版翻建、大权修自有住房的;
2、房改房补交土地收益金或者经济适用房补交土地出让金的;
3、偿还个人住房贷款本息的;
4、承租住房租金超出家庭工资收入20%的;
5、租住公共租赁住房或单位自管公房的;
6、本人、配偶或者未成年子女患有特殊病种的;
7、遭遇重大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
8、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
全额提取
贵阳住房公积金全额提取条件
提取材料
公积金提取必备的共同材料
1、填写《贵阳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并加盖单位公章或备案的专用章)。
2、提取申请人及代办人身份证明资料
①提取申请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②代办人身份证明资料:委托他人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的,提供委托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委托书及相关证明;单位经办人提供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单位经办人办理两人以上(含两人),还需提供《贵阳市住房公积金提取清册》;
4、提取配偶住房公积金余额的,需提供结婚证或户口簿、配偶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5、已进入集中封存户的职工在提取时需提供《贵阳市住房公积金集中封存凭证》原件;
6、提取原因的证明资料。

⑷ 贵阳城市住房公积金提取2018年

一、提取条件
部分提取,其住房公积金账户内应保留不低于壹佰元的余额。
1、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有住房的;
2、房改房补交土地收益金或者经济适用房补交土地出让金的;
3、偿还个人住房贷款本息的;
4、承租住房租金超出家庭工资收入20%的;
5、租住公共租赁住房或单位自管公房的;
6、本人、配偶或者未成年子女患有特殊病种的;
7、遭遇重大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
8、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
全额提取
全额提取:
(1)离休、退休的;
(2)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3)到国外或港、澳、台地区定居的;
(4)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女年满45岁、男年满50岁的;
(5)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并符合部分提取使用条件的;
(6)本市户籍并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满1年或者转入集中封存户满1年以上(含1年)并未建立新的劳动关系的;
(7)非本市户籍并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
(8)职工在职期间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其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可以申请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余额;
(9)调离本市的;
(10)其他特殊情况。
部分提取,其住房公积金账户内应保留不低于壹佰元的余额。
(1)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有住房的;
(2)房改房补交土地收益金或者经济适用房补交土地出让金的;
(3)偿还个人住房贷款本息的;
(4)承租住房租金超出家庭工资收入20%的;
(5)租住公共租赁住房或单位自管公房的;
(6)本人、配偶或者未成年子女患有特殊病种的;
(7)遭遇重大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
(8)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
(9)其他特殊情况。
二、提取流程

1、受理。到市公积金管理中心(管理部)领取并填写《贵阳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2人以上的还需领取并填写《贵阳市住房公积金提取(转移)清册》;
2、审批。持单位合适盖章后的表格和相关资料到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批,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开具《贵阳市住房公积金提取通知书》。
3、办结。持《贵阳市住房公积金提取通知书》、《贵阳市住房公积金提取清册》到公积金管理中心指定英航办理提取手续。

⑸ 想提取贵阳公积金租房,需要什么条件和过

职工有来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1、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2、离休、退休的;
3、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4、出境定居的;
5、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6、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 依照前款第2、3、4项规定,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除上述用途,各地公积金中心还规定有其他情形,请咨询当地公积金中心。
提取住房公积金需提供以下材料:
1、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的,先由所在单位予以核实,并出具提取证明。
2、职工应当持提取证明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日内作出准予提取或者不准提取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
3、准予提取的,到受委托银行办理支付手续。
各地公积金中心对公积金提取规定了不同的条件、流程,请咨询当地公积金中心。

⑹ 贵阳住房公积金提取

公积金提取是需要办理公积金的单位开据证明后,由本人持身份证到公积金管理处进行办理的,手续办完后会给你一张类似于银行卡的卡,在次月 才可以取现金的。不动产发票就是你房子的发票啊。你是想取钱干什么?看你的情况应该首付已经交了啊。

⑺ 贵阳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需要哪些材料

1、填写《贵阳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并加盖单位公章或备案的专用章)。

2、提取申请人及代办人身份证明资料

①提取申请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②代办人身份证明资料:委托他人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的,提供委托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委托书及相关证明;单位经办人提供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单位经办人办理两人以上(含两人),还需提供《贵阳市住房公积金提取清册》;

4、提取配偶住房公积金余额的,需提供结婚证或户口簿、配偶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5、已进入集中封存户的职工在提取时需提供《贵阳市住房公积金集中封存凭证》原件;

6、提取原因的证明资料。

(7)贵阳住房公积金提取要求扩展阅读:

根据《贵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

第二十一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提取使用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有住房的;

(二)房改房补交土地收益金或者经济适用房补交土地出让金的;

(三)偿还个人购房贷款本息的;

(四)离休、退休的;

(五)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六)出境定居的;

(七)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女性满45岁、男性满50岁的;

(八)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满1年或者转入集中封存户满1年以上(含1年),又未建立新的劳动关系的;

(九)非本市户籍并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

(十)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

(十一)承租自住住房租金超出家庭工资收入一定比例的;

(十二)本人、配偶或者未成年子女有特殊疾病的;

(十三)遭遇重大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

(十四)经市公积金中心同意提取的其他情形。

依照前款 第(四)项至第(九)项规定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市公积金中心应当根据民政部门的需要,提供享受最低生活保障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的相关信息。

第二十二条 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其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

第二十三条 提取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应当向市公积金中心提交经所在单位核实的提取申请表,以及符合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规定情形的有关资料及由相关部门出具的证明。职工所提交的资料应当真实有效。

第二十四条 市公积金中心应当自受理提取申请之日起3日内,对符合条件的,办理提取手续;对不符合条件的,退回相关资料并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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