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请问公积金是什么怎么样会有公积金
住房公积金是一种社会福利,就是常说的‘四险一金’中的‘一金’,住房公积金的帐户由个人缴费部门和单位缴费部门组成,一般企事业单位缴费比例都是工资的8%,外企或者其他有条件的企业可以交到10%甚至15%(个人和企业缴费比例相同,就是自己交8%,公司也给你交8%)。
1 .住房消费提取:
(1)购买自住住房;大修、翻建自有住房;自建自有住房;
(2)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
(3)偿还住房贷款本息的。
2 .销户提取:
(1)离休、退休的;
(2)出境定居的;
(3)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二者条件缺一不可);
(4)死亡。
2. 住房公积金是怎么回事请举例说明!
住房公积金是一种义务性住房储金。它是按照国家政策规定,通过"个人存储、单位资助"的办法建立的一笔属于个人的住房消费资金,专项用于个人支付住房方面的费用。
住房公积金有什么用?
在您离退休前,您的住房公积金可以用于: 购、建、大中修自有住房; 偿还用于本人的住房方面贷款; 支付本人分摊房租中超过本人工资的5%的部分; 您退休时,可以一次结清并支取全部住房积金本余额。
住房公积金由谁交纳?
住房公积金是一种义务性的长期储金,它由职工及职工所在单位交纳。职工个人按月交纳占工资一定比例的公积金;单位也按月提供占职工工资一定比例的公积金。两者均归职工个所有,随着工资发放时交纳,存入职工个人公积金账户。
为什么抵交价要按住房公积金贴现值的80%计算?
住房公积金作为职工用于住房消费的资金,既要用于购、建住房,又要用于支付维修住房的费用。为了不加大购房职工的经济负担,在计算房价时,把单位资助职工的住房公积金贴现值打了一个80%的折扣,就是为购房职工预留部分用于维修费用的资金。
在什么情况下住房公积金本息可以一次结清退还个人?
当职工离退休时,其积累的公积金本息一次结清,退还职工本人。
另外,当职工在职期间去世,其结余的公积金本息,可由其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根据<<继承法>>办理提取手续。
你能享受多少住房公积金?
根据规定,职工个人所在单位应按职工个人工资和职工工资总额的5%交纳住房公积金。今后可能会对缴交率进行适当调整。三资企业及其中方职工的住房公积金缴交率,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贷款额度与公积金缴交余额相关,贷款最高限额10万元,同时不得超过购买住房房价的70%。
贷款额度计算:
贷款额度=(借款人和其配偶及其参与计算贷款额度人员计算住房公积金月工资基数之和)× 35% × 12个月 × 贷款年限。
公积金的贷款还款期限为1-30年。
3. 会计 为什么有两个住房公积金有什么区别
一名职工出现两个个人帐户的现象分为两种:第一,不同单位帐户下有两个个人帐户;第二,同一个单位帐户下有两个个人帐户。
产生这种现象的原因有:第一,职工因工作调动未及时办理住房公积金转移手续,造成不同单位帐户下有两个个人帐户;第二,职工因工作调动办理住房公积金转移时提供的个人信息(如身份证号码、姓名等)与转入单位的不符,特别是从外地公积金中心转来时,中心无法确认新单位是否已经开户而为其再开设一个帐户,造成同一单位帐户下有两个个人帐户;第三,单位已开户,职工中途停职或其他原因单位为其办理公积金封存手续,后又正常上班,单位不是为其帐户启封而是新增开户,也造成同一单位帐户下有两个个人帐户。
一名职工有两个个人住房公积金个人帐户的现象虽然只是个别情况,但要引起单位公积金专管员和职工的高度重视,它不仅影响职工公积金帐户余额信息的准确性,也影响职工办理公积金的提取、对公积金帐户的查询和单位公积金对帐工作。因此,建议职工工作调动后应及时办理公积金转移手续;由外地调来长沙工作转移公积金时,应首先由新单位开设个人帐户,再将新帐户信息告知原单位,强调原单位在为其办理公积金转移时一定要注明新单位的公积金银行专户帐号、单位公积金帐号、个人帐号、姓名、身份证号码等信息并填写准确。
职工已经有了两个个人公积金帐户应该怎么办呢?不同单位帐户下有两个个人帐户的职工需要及时办理住房公积金转移手续,填写《住房公积金转移通知书》盖原单位公章,携带本人身份证和工作调动证明原件及复印件来中心办理即可;同一个单位帐户下有两个个人帐户的职工需由单位开具相关证明,证明两个帐户的为同一职工,并提供职工身份证明。以上均可由职工本人或单位公积金专管员来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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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为什么有的公司没有住房公积金
住房公积金是强制缴交的,现在社会上有这样的观点:“三金”(养老、医疗、失业)是强制的,住房公积金只是一种福利待遇,不是强制的,单位可以根据自己的效益情况决定缴交或者不缴。这种观点是认识误区,是不对的。
判断住房公积金是否具有强制性应根据国家的法律法规。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13条、第14条、第15条都明确规定,不管是单位办理缴存登记、设立单位住房公积金账户,还是为在职职工设立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或者是每月正常汇缴住房公积金,单位都是“应当”办理。“应当”在法律上即为“必须”“强制”之意。可见,为在职职工缴交公积金是单位法定的、强制的义务和责任。据此,《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20条特别规定:“单位应当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不得逾期缴存或少缴”
此外,《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还规定了单位不缴交住房公积金的法律责任。第37条规定“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者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第38条规定:“单位逾期不缴或者少缴住房公积金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缴存;逾期仍不缴存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可见,如果单位抱有从众心理或者侥幸心理,不遵纪守法,将付出沉重代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