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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住房公积金最低

发布时间:2021-02-21 06:48:25

1. 2018年江苏省最低工资标准

2018年江苏省调整后最低工资标准:

一类地区2020元,增加元,增长6.88%;

二类地区1830元,增加110元,增长6.4%;

三类地区1620元,增加100元,增长6.58%。

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

一类地区18.5元,增加1.5元,增长8.82%;

二类地区16.5元,增加1元,增长6.45%;

三类地区14.5元,增加1元,增长7.41%。

一类地区:南京市区,无锡市区,江阴市,宜兴市,常州市区,苏州市区,苏州五市,南通市区, 启东市,海门市,通州市,镇江市区。

二类地区:溧水县,高淳县,徐州市区,金坛市,溧阳市,海安市,如东县,如皋市,连云港市区,淮安市区(不含楚州区,淮阴区)盐城市区,大丰市,东台市,扬州市区,丹阳市,扬中市,句容市,泰州市区。

三类地区:新沂市,铜山县,丰县,沛县,邳州市,睢宁县,灌云县,灌南县,东海县,赣榆县,楚州区,淮阴区,涟水县,洪泽县,盱眙县,金湖县,建湖县,射阳县,阜宁县,滨海县,响水县,江都市,仪征市,高邮市,宝应县,靖江市,兴化市,泰兴市,姜堰市,宿迁市区,宿豫县,沭阳县,泗阳县,泗洪县。

其中最低工资标准不包括:加班加点工资;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劳动者按下限缴存的住房公积金;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劳动者福利待遇等。这些款项由用人单位另行支付。

(1)江苏省住房公积金最低扩展阅读:

一、最低工资标准相关规定:

1、最低工资标准一般采取月最低工资标准和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两种形式,月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全日制就业劳动者,小时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非全日制就业劳动者。

2、最低工资标准一般不包括加班费、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和法定福利待遇。

3、最低工资标准每一至三年调整一次。

二、测算方法:

1、公式法

确定最低工资标准应考虑的因素确定最低工资标准一般考虑城镇居民生活费用支出、职工个人缴纳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职工平均工资、失业率、经济发展水平等因素。可用公式表示为:

M=f(C、S、A、U、E、a)

M 最低工资标准;

C 城镇居民人均生活费用;

S 职工个人缴纳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

A 职工平均工资;

U 失业率;

E 经济发展水平;

a 调整因素。

2、比重法

比重法是目前中国各地区在确定最低工资方案时使用最多的方法。该方法的具体计算过程如下:

最低工资标准=低收入户的人均消费支出×人均赡养系数 调整因素a

其中:调整因素a主要包括职工个人缴纳社会保障费、住房公积金、职工平均工资水平、社会救济金和失业保险金标准、就业状况、经济发展水平等对最低工资标准的影响因素。

3、恩格尔系数法

恩格尔系数是指食品消费支出占全部消费支出的比重,若能确定恩格尔系数,则可以用来测定最低工资标准。

最低工资标准=满足营养标准的食品支出额/已定的恩格尔系数×人均赡养系数 调整因素a

其中:调整因素a内容与比重法相同。

2. 江苏省五险一金最低交多少钱

养老保险:单位每个月缴纳20%—22%,你自己缴纳8%;
医疗保险:单位每个内月缴纳9%—12%,你自己缴容纳2%;

失业保险:单位每个月缴纳1.7%—2%,你自己缴纳1%;

工伤保险:单位每个月缴纳0.4%—0.5%,你自己一分钱也不要缴;

生育保险:单位每个月缴纳0.7%—0.8%,你自己一分钱也不要缴;
住房公积金:单位自行确定5%-12%是免税范围最高不得超过20%。个人扣同样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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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江苏最低社保和公积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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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最低工资规定》第六条明确指出,确定和调整月最低工资标准,应参考当地就业者及其赡养人口的最低生活费用、城镇居民消费价格指数、职工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职工平均工资、经济发展水平、就业状况等因素。据此,最低工资标准里考虑了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险费这一因素的。
因此,最低工资标准是包含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的。也就是说,用人单位在依法代扣代缴社会保险费后,劳动者实际领取的工资可能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当然,个别省、市、自治区为了加强对劳动者的保护,在地方规定中明确:最低工资不包括个人所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如上海市就有明确规定。因此,最低工资中是否包含个人承担社保费的问题时,还要结合地方法规来确定。
以江苏省为例:
上调最低工资标准后,将影响一群按最底线标准计算收入的职工,比如长期休病假的。按照《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治疗期间,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下月起,以一类区为例,病假工资至少为1304元。
最低工资涨,失业金上限也涨
根据《江苏省失业保险规定》,失业保险金最高不得超过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最低不得低于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3倍。以目前南京市的最低工资标准和低保标准算下来,南京市区失业金发放标准最高为1480元,最低为858元。调整后失业人员的失业保险金最高能拿到1630元。
同样,加班费的最低数也将跟着最低工资标准而水涨船高。

4. 公积金最低基数和缴费比例是多少

自2018年7月1日起,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以下简称单位)应当调整并执行调整后的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缴存基数为2017年职工个人月平均工资总额。

单位和职工缴存比例最低不低于5%,原则上不高于12%(合计缴存比例为10%至24%),具体标准由各地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乘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计算到元,元以下四舍五入)+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乘以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计算到元,元以下四舍五入)。

各地最低缴存基数情况会根据经济发展情况有所调整。

以深圳市为例:最低缴存基数2130元,最高缴存基数25044元,2017年全市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8348元。

调整后的缴存基数原则上不得超过本市统计部门公布的2016年度全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即不超过22440元(2016年度全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7480元×3倍);经济效益好的单位,缴存基数最高不得超过37400元。

职工月平均工资总额(实行年薪制的按月均分)未超过上述限额的,以实际月平均工资总额作为缴存基数;超过上述限额的,以该限额作为缴存基数。调整后的缴存基数不得低于2030元。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0号)中规定,单位和个人分别在不超过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12%的幅度内,其实际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允许在个人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单位和个人超过上述规定比例缴付的住房公积金,应将超过部分并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

这就是说,单位为个人缴纳或者个人缴纳比例超过12%的部分,将计入个人的工资、薪金所得,按照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比如上海市目前的普通公积金缴存额为职工与企业各交工资总额的7%,如果有补充公积金,比例为工资总额的8%。两项相加,单向缴存的最高额度为15%。如果12%以内的部分可以免征个税,那么超过的3%部分则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4)江苏省住房公积金最低扩展阅读:

公积金缴存比例:

2018年度上海职工本人和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为各5%至7%,单位可以在各5%至7%范围内,自主确定公积金缴存比例。

2016年4月,住建部与国家发改委、财政部、人民银行曾联合发文明确,阶段性适当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政策从2016年5月1日起实施,暂按两年执行。

2018年4月发布的《关于改进住房公积金缴存机制进一步降低企业成本的通知》,为降低实体经济成本,减轻企业非税负担,将阶段性适当降低企业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政策延长至2020年4月30日。

2018年7月1日起,多地开始执行新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政策:降低企业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政策执行期延长至2020年4月30日,规范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和上下限,调整公积金缴存基数上限或月缴存额上限,生产经营困难企业可申请降低公积金缴存比例或缓缴。

全国范围来看,北京、南京、济南、丽水等少数城市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上限超过了6000元(对应公积金缴存基数为25000元)。其中,济南和丽水两地公积金月缴存额上限超过了北京。

5. 江苏省个人最低缴纳养老保险和公积金大概是多少

江苏五险一金缴纳比例:养老保险单位20%,个人8%。公积金缴存的比例根据单位的性质不同,缴存的比例也有所不同,但通常都是在8%-12%之间。

医疗保险单位9%,个人2%+大病保险10元。失业保险单位1.5%,个人0.5%。工伤保险:单位0.5%,个人不缴费。生育保险:单位0.8%。

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是参保人缴纳养老保险的基数,是计算应缴纳养老保险金额的基数,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一般是根据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计算,具体缴存基数规定依据本地实际情况确定。

(5)江苏省住房公积金最低扩展阅读:

养老保险缴费基数注意事项:

个人缴纳养老保险时需要注意的是,个人参保人员无论是男性还是女性,缴费年限满15年,可以按月领取养老金。职工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后,在重新就业前,可接续养老保险关系,继续缴费,其缴费年限和个人账户储存额累计计算。

通过多种方式实现就业后,一定要及时接续养老保险关系,继续参保缴费,以免缴费中断影响将来的养老保险待遇。市社保中心在各区县分中心设有养老保险个人缴费服务窗口,专门办理下岗失业人员、非正规就业人员等接续养老保险关系。

参考资料来源:网络-养老保险

参考资料来源:网络-公积金

参考资料来源:网络-社保缴纳基数

6. 江苏省五险一金最低标准

单位缴纳的五险一金以及个人部分的五险一金都是不包括在最低工资标准之内的。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苏人社发[2014]319号)
各市、县(市)人民政府,省各有关单位:
根据《最低工资规定》(原劳动保障部令第21号)和《江苏省企业最低工资暂行规定》(省政府令第56号),经省人民政府同意,从2014年11月1日起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现通知如下:
一、月最低工资标准:一类地区1630元;二类地区1460元;三类地区1270元。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一类地区14.5元;二类地区12.5元;三类地区11元。
企业支付给顶岗实习学生的实习报酬和勤工助学学生的劳动报酬按照小时计酬,并不得低于当地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
二、最低工资标准不包括下列内容:
(一)加班加点的工资;
(二)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
(三)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劳动者福利待遇等。
在剔除不包括内容和个人按下限缴存住房公积金后,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月工资不得低于最低工资标准。
三、请各市、县(市)人民政府在规定期限内向社会公布调整后的最低工资标准。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4年10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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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江苏最底工资标准住房公积金怎么办

江苏住房公积金已经规定最低缴纳标准,根据《苏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的规定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工作

(一)本次调整范围为我市已建缴住房公积金的各类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下称单位)及其在职职工。机关、事业单位调整另行发文。

(二)缴存基数按职工本人2015年度月平均工资收入(工资总额)核定。具体口径按《关于调整机关企事业单位在职人员计提住房公积金工资总额基数的通知》(苏财建字〔2012〕81号)执行,即根据国家统计局现行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工资总额是指单位直接支付给职工的全部劳动报酬,不论成本中列支的还是在其他项目中列支的,均应计入工资总额,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等。

(三)各地缴存基数最高不得超过苏州市2015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即18100元,职工本人缴存的月工资基数超过最高限额的按最高限额计算,不到最高限额的按实计算。

(四)各单位应当严格按职工本人上年实际月平均工资收入(工资总额)开展缴存基数调整。单位在调整时应一并提供调整当月(或上月)当地人社部门出具的《社保结算单》、《2016结算年度职工缴费工资申报花名册》等相关证明材料。

调整后的职工缴存基数不得低于当地社保最低缴费基数。如职工实际工资确实低于当地社保最低缴费基数的,经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核准后进行调整,但最低不得低于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当年公布的最低月工资标准。

到期未调整,且缴存基数低于当地社保最低缴费基数的,由市公积金中心统一调整至当地社保最低缴费基数。

(五)缴存基数调整工作从2016年7月1日开始,到2016年8月31日完成。对7月至调整当月之间月份少缴部分的住房公积金,单位在调整时,应做一次性补缴。

(六)新职工住房补贴的月工资基数同口径同时调整。

(七)各类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缴存比例仍为单位和职工各8%~12%。未达到上限比例的,可以继续调整。

(八)本次调整未涉及的内容,仍执行原规定。
参考资料http://www.szgjj.gov.cn/szgjj/infodetail/?infoid=0aae4b6a-ba8c-4f75-8e7b-0ecd5d512716&categoryNum=003003

8. 江苏五险一金最低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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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社会保险中的“五险一回金”对企业来说答缴费基数是企业上年度的职工工资总额;对个人来说,缴费基数一般就是个人的月工资。支付金额=缴费基数×缴费比例
社保缴费比例并不是统一的,需根据当地规定执行。一般比例如下:
养老保险:单位20%,个人8%;
医疗保险:单位8%,个人2%;
失业保险:单位2%,个人1%。
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完全是由企业承担的,各在1%左右,个人不需要缴纳。单位所缴比例,各地区略有差别,以当地规定为准。
住房公积金:以省会南京为例,目前,南京地区职工根据单位性质的不同,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分为三种:机关及事业单位的缴存比例为12%;外商、港澳台商企业的为10%—12%;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及其他企业,缴存比例为8%—12%,企业单位可以根据企业经营效益状况,向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提高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获批后即可参照执行。
有工作单位的,由单位办理缴纳社保手续,费用双方共同承担;没有工作单位,城镇户口,可以在户口地自己缴纳社保,费用个人承担。有任何社保疑问,也可直接咨询当地社保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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