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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1-02-21 07:49:32

『壹』 住房公积金新政哈市什么时候实行

您好,请咨询哈市公积金管理中心,
哈尔滨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制定出台了《哈尔滨市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实施细则》,在提取条件、提取标准、提取手续等多方面进行了优化,降低租房提取公积金门槛,新政将于9月14日正式实施。这是记者近日从哈尔滨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获悉的。

据悉,该《实施细则》放宽了租房提取条件,职工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由原来的满6个月缩至满3个月,本人及配偶在哈市无自有住房且租赁住房,可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租房提取的对象现分为两类:一是租住公共租赁住房的职工,二是租住商品住房的职工。租住公共租赁住房的,职工本人和申请公共租赁住房配租资格的共同申请人(配偶、子女)可以每季度提取一次,每次提取额度不得超过缴纳租金票据金额,且每年累计提取额度不得超过当年实际缴纳的租金金额。租住商品住房的,职工本人及配偶可以每年提取一次,每次提取金额不得超过规定的提取限额,即:市区(包括呼兰、阿城、双城)14400元,县(市)9600元。
望采纳谢谢

『贰』 哈尔滨市公租房有什么规定

哈尔滨市的公租房是根据《哈尔滨市公共租赁住房配租和使用管理办法》来执行的。

一、根据《哈尔滨市公共租赁住房配租和使用管理办法》第七条 申请公共租赁住房配租资格,应当以家庭为单位。家庭成员包括申请人、配偶及子女,配偶、子女作为共同申请人(以下统称申请人)。符合法定结婚年龄的单身居民,可单独申请。

二、第八条 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申请公共租赁住房资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具有本市城镇常住居民户口或者单位公共户口;

2、在本市家庭收入、家庭财产低于规定标准;

3、在本市家庭住房面积低于规定标准;

4、未享受过福利分房、经济适用住房、廉租住房实物配租等优惠政策。

(2)哈尔滨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扩展阅读:

相关法条:

1、第二十五条 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单位应当与承租人签订网上联机备案租赁合同。合同期限一般为一年,符合条件的可连续承租,承租年限最高不超过五年。连续承租年限满五年的,应当腾退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仍符合条件的可按顺序轮候。

2、第二十六条 承租人应当按照租赁合同约定交纳履约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应当存入指定账户,并按照人民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率计算利息。租赁合同终止时,无违约行为的,返还履约保证金和利息;有违约行为的,按照租赁合同约定抵扣。

3、第二十七条 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实行政府定价,由市价格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住房保障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低于同地段住房市场租金水平的原则拟定,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并向社会公布。

制定和调整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所依据的同地段住房市场租金水平,由市住房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专业评估机构评估。

4、第二十八条 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按季度缴纳,先缴后住。承租人缴纳公积金的,可以凭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和缴纳租金票据,按照季度在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余额中支取。

『叁』 哈尔滨市住房公积金的贷款额度如何计算

贷款限额

1、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最高限额一人为万元,两人为70万元;

2、首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购房总价款的20%。

3、已结清住房公积金贷款,为改善居住条件再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普通自住房(建筑面积144平方米以下,含144平方米)的,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购房总价款的20%。

4、已结清住房公积金贷款,为改善居住条件再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建筑面积144平方米以上商品住房的,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购房总价款的30%;利率为基准利率的1.1倍。

5、二手住房的购房总价款取交易价格与评估价格的最低值。

6、可贷额度超过规定的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最高限额的,可申请组合贷款,组合贷款(不含所辖外县)最高限额一人为85万元,两人为105万元。其中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最高限额一人为50万元,两人为70万元;商业贷款最高限额为35万元;

7、贷款年限为1-30年,且贷款年限加借款人年龄不得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但建户且连续缴存公积金5年(含5年)以上、首次申请公积金贷款的,借款人年龄可推迟至法定退休年龄后5年计算。

(3)哈尔滨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扩展阅读:

贷款范围:

1、商品房、经济适用住房、单位自建住房(开发公司须与公积金中心签订有关建设项目的公积金个人贷款合作协议);

2、二手自住住房(上市交易的存量房),建成年份须在20年(含)以内。

注:公建房、商服、车库及其他非住房屋均不予办理公积金个人贷款。

『肆』 哈尔滨市公积金提取条件有哪些

哈尔滨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和对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的存储金额:

1、非贷款购买具有产权的商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公有住房以及拆迁安置住房等自住住房的,职工本人及其配偶可以提取。

2、建造、翻建以及大修具有产权的自住住房的,职工本人及其配偶可以提取。

3、贷款购买自住住房、偿还贷款本息的,职工本人及其配偶(共同还款人)可以提取。

4、租赁本市住房、房租支出超出家庭收入25%的,职工本人及其配偶可以提取。

5、调离本市或户口迁出本市的,职工本人可以提取。

6、非本市户口、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职工本人可以提取。

7、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满两年未再就业的,职工本人可以提取。

8、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职工本人可以提取。

9、离休、退休的,职工本人可以提取;

10、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的住房公积金。

11、出境定居的,职工本人可以提取。

自住住房纳入市政府棚改拆迁项目的,职工本人及其配偶或者同一户口的直系血亲可以提取。

已办理本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借款人及其配偶(共同还款人),其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必须优先用于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在贷款未还清之前不得以其他任何形式提取。

住房装修以及购买或租赁办公用房、商业用房、车库等非自住住房均不得提取住房公积金。

(4)哈尔滨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扩展阅读:

职工提取时,须提供:

1、本人身份证、《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一式一联)。

2、配偶或同一户口直系血亲提取时,还须提供关系证明(结婚证或者户口簿)。

3、他人代为提取的,还须提供代办人身份证。

除上述材料之外,根据不同情况选择选择相应的材料:

1、非贷款购买自住住房:还须提供《房屋所有权证》,提取金额超过20万的,还须提供契税完税证明;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须提供经房产部门联机备案的房屋买卖合同和购房发票。

2、建造、翻建自住住房:还须提供《国有土地使用证》(《集体土地使用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购买建筑材料、施工费用发票以及《房屋所有权证》。

(1)集体土地上建造、翻建自住住房的,须提供《集体土地房屋所有权证》和非城镇户口或当地村委会出具的建造、翻建自住住房证明材料。

(2)大修自住住房的,还须提供街道(镇)及其以上城建部门出具的大修证明、购买建筑材料、施工费用发票以及《房屋所有权证》。

3、贷款购买自住住房、偿还贷款本息:还须提供下列证明材料:

(1)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提供《借款合同》。

(2)偿还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本息,提供《借款合同》以及近期还款凭证。

4、租房提取:

(1)租住公共住房的提供:网上联机备案的公共住房租赁合同、缴纳租金票据。

(2)租住商品住房的提供:婚姻状况证明(已婚职工提供《结婚证》或《居民户口簿》、未婚或离异职工提供民政部门开具的单身证明);指定房产部门出具职工本人及配偶名下无房产的证明(有效期一个月)。

5、调离本市或者户口迁出本市:须提供商调函或者户口迁出证明。

6、非本市户口、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须提供终止劳动关系证明。

7、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满两年未再就业:须提供《黑龙江省就业失业登记证》。

8、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须提供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出具的证明以及终止劳动关系证明。

9、离休、退休:须提供离退休证或离退休审批表。

10、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其合法继承人、受遗赠人还须提供职工死亡证明以及合法继承证明。

11、出境定居:须提供公安等有关部门签发的移民批准文件或定居国(地区)长期居住证明。

12、自住住房纳入市政府棚改拆迁项目:须提供《房屋拆迁补偿协议》以及《搬迁验收单》。

13、单位解体、破产、废业:须提供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单位注销证明或原上级主管部门出具的相关批复文件。

14、已承租政府公共租赁住房用于支付租金:提供网上联机备案的公共住房租赁合同和缴纳租金票据。

15、因患有重大疾病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须提供单位出具的家庭生活严重困难证明、由二级甲等(区县级)及以上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材料(诊断证明书或病例)、医疗专用结算票据。

16、符合注销个人账户提取,因职工所在单位合并、分立、撤销、解散或者破产等原因无法出具《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和《住房公积金提取明细表》的,须提供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单位注销证明或原单位上级主管部门出具的单位合并、分立、撤销、解散的批复文件。

提取流程:

1、职工必须持真实有效的证明材料向公积金中心申请提取,公积金中心审核后,对于材料真实齐全、符合规定的,应当立即办理。

2、棚改拆迁项目提取,实行属地化受理、审批制度。提取职工到房屋所在区的公积金中心办事处办理,各办事处根据区棚改办提供的情况对所提供的证明材料进行核实,必要时可以实地走访调查。

3、公积金中心对于无法立即确认,需要进一步核实的证明材料,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做出准予提取或者不准提取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准予提取的,按照规定办理提取手续。

提取额度:

一、部分提取:

1、非贷款购买具有产权的自住住房:一次性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的存储余额,但提取额度不得超过购房款。

2、建造、翻建、大修具有产权的自住住房:一次性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的存储余额,但提取额度不得超过实际支出。集体土地上建造、翻建自住住房的,可以一次性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的存储余额,建筑面积在100平方米以内的,最高提取额不得超过10万元;建筑面积在100平方米(含)以上的,最高提取额不得超过20万元。

3、贷款购买自住住房、偿还贷款本息:分次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的存储金额,但累计提取额不得超过贷款本息合计额。

4、租房提取:

(1)租住公共租赁住房的,职工本人和申请公共租赁住房配租资格的共同申请人(配偶、子女)可以每季度提取一次,每次提取额度不得超过缴纳租金票据金额,且每年累计提取额度不得超过当年实际缴纳的租金金额。

(2)租住商品住房的,职工本人及配偶可以每年提取一次,每次提取金额不得超过规定的提取限额,即:市区(包括呼兰、阿城、双城)14400元、县(市)9600元。

5、自住住房纳入市政府棚改拆迁项目:一次性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的存储余额。

6、已承租政府公共租赁住房用于支付租金:每季度提取一次,每次提取额不得超过缴纳租金票据金额,且每年累计提取额不得超过当年实际缴纳的租金金额。

7、因患有重大疾病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职工本人及其配偶或者同一户口的父母(含配偶的父母)、子女可以分次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的存储余额,但累计提取金额不得超过个人负担部分。

二、销户提取:(一次性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的存储余额)

1、调离本市或户口迁出本市

2、非本市户口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

3、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且满两年未再就业

4、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

5、离退休、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以及出境定居

提取时间:

1、职工必须持真实有效的证明材料向公积金中心申请提取,公积金中心审核后,对于材料真实齐全、符合规定的,应当立即办理。

2、棚改拆迁项目提取,实行属地化受理、审批制度。提取职工到房屋所在区的公积金中心办事处办理,各办事处根据区棚改办提供的情况对所提供的证明材料进行核实,必要时可以实地走访调查。

3、公积金中心对于无法立即确认,需要进一步核实的证明材料,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日内做出准予提取或者不准提取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准予提取的,按照规定办理提取手续。

『伍』 哈尔滨市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

您好!根据公积金贷款的规定呢贷款期限一般是1-30年,期限+贷款人年龄≤70,也就是说如果您今天56岁,那您的贷款最高年限是1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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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陆』 哈尔滨公积金怎么查询

可去当地公积金管理中心查询。

《哈尔滨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对其有相应的规定:

第十三条 管理中心应当建立单位及其职工住房公积金明细账,记载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等情况,记账核算到职工个人。

管理中心应当向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发放缴存公积金的有效凭证,并为职工提供便利的查询方式。管理中心应当在受委托银行设立住房公积金专户。

(6)哈尔滨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扩展阅读:

《哈尔滨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相关法条:

第三十五条单位当月职工和住房公积金汇缴总额有变动的,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到受委托银行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变更手续后,进行住房公积金汇缴。

职工提取个人账户内住房公积金存储余额,应当凭所在单位出具的提取证明和下列材料,向管理中心提出申请,提交购买公有住房审批手续或购买商品住房有效合同。

第三十六条 每年在结息日(即6月30日)之后两个月内,由受委托银行向单位及其职工核发住房公积金职工个人存储余额对账单和单位结息单。

『柒』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的住房公积金问题!

回答:根据《哈尔滨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相关规定
1、哈市的住房公积金是强制缴纳的吗?
答:哈尔滨市行政管辖区内的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在职职工都应按规定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
灵活就业人员,主要包括被本市单位聘用的进城务工人员、在本市领取营业执照的城镇个体工商户、在本市从业且具有职业资格的自由职业者,可以申请建立缴存住房公积金。
为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确有困难的单位,需要降低缴存比例或者暂缓缴存的,必须经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工会讨论通过,经公积金中心审核批准后,可降低缴存比例或者暂缓缴存公积金;待单位经济效益好转时,再提高缴存比例或者补交欠缴的公积金。单位缓缴公积金的期限为一年,超过一年仍需缓缴的,应当重新办理报批手续。

2、是否限制哈尔滨本市户口?
答:不是。

3、如果公司不办理住房公积金,会有什么处罚?
答:按哈尔滨市新出台的公积金管理《办法》规定,哈尔滨市住房公积金实行同等双比例缴存,即单位和个人缴存比例不得低于职工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的8%,不得高于12%。职工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乘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者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的,由公积金中心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依据国务院公积金《条例》和哈尔滨市公积金《办法》规定,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4、办理公积金的话有什么优惠?
答:目前没有相关规定优惠。

『捌』 住房公积金提取哈尔滨的如何提取

哈尔滨住房公积金提取应凭提取证明和相关材料,到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公积金的提取。

根据《哈尔滨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

第二十九条 职工提取个人账户内住房公积金存储余额,应当凭所在单位出具的提取证明和下列材料,向管理中心提出申请:

(一)购买自住住房的,提交购买公有住房审批手续或购买商品住房有效合同、私有住房交易有效凭证;

(二)建造自住住房的,提交规划、土地管理部门的批准文件;

(三)大修或者翻建自有住房的,提交规划管理部门的批准文件;

(四)职工离休、退休的,提交离休、退休有效证件和原所在单位的证明;

(8)哈尔滨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扩展阅读

《哈尔滨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

第二十八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可以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离休、退休的;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六)非本市户口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七)调离本市辖区的;

(八)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

『玖』 哈尔滨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主要职责

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哈尔滨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住房公积金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拟定全市有关住房公积金方面的法规、规章及政策,拟定全市住房公积金的发展战略及中长期规划,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二)编制、执行住房公积金的归集、使用计划;
(三)负责记载职工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使用等情况;
(四)负责住房公积金的核算;
(五)审批住房公积金的提取、使用;
(六)负责住房公积金的保值的归还;
(七)编制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计划及执行情况的报告;
(八)会同有关部门核定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缴存率;
(九)督促各单位按时汇缴住房公积金;
(十)监督受委托银行按委托协议办理住房公积金存贷款业务;
(十一)负责住房公积金单位贷款和项目贷款的清收工作;
(十二)负责个人住房抵押贷款的审批、监督、催收等工作;
(十三)承办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拾』 哈尔滨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的基本信息

一、《哈尔滨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是于2007年8月8日哈尔滨市人民政府第10次常务会议通过,2007年8月30日发布,自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2002年5月,国务院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的通知》,修订并重新出台了公积金《条例》。
二、按照国家要求,哈尔滨市对原《办法》又进行了修改完善,并于2007年重新出台了该办法。积极开展公积金管理机构调整撤并工作,努力夯实管理基础,积极推进管理创新,哈尔滨市公积金管理水平不断提高,公积金制度的作用得到充分发挥,进入了全面快速发展的新时期。
三、依据《哈尔滨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
第十条 按照精简、效能的原则,本市设立一个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县(市)不设立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哈尔滨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管理中心),可以在有条件的县(市)设立分支机构。管理中心与其分支机构实行统一的规章制度,进行统一核算。
管理中心是直属市人民政府的不以营利为目的的独立的事业单位,负责全市住房公积金的管理运作。其职责是:
(一)编制、执行住房公积金的归集、使用计划;
(二)负责记载职工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使用等情况;
(三)会同有关部门提出调整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的建议,报管委会审议;
(四)负责住房公积金的核算;
(五)审批住房公积金的提取、使用;
(六)负责住房公积金的保值和归还;
(七)编制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
(八)承办管委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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