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航:首页 > 住房公积 > 沈阳市住房公积金比例范围

沈阳市住房公积金比例范围

发布时间:2021-02-21 08:43:17

『壹』 谁知道沈阳市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是多少

缴存比例。实行单方比例缴存。单位缴存比例为0、个人缴存比例暂为12%。

『贰』 沈阳地区五险一金公司和个人缴纳比例

1、养老保险:公来司缴20%,个人缴8%;

2、失自业保险:公司缴0.5%,个人缴0.5%;

3、工伤保险:公司缴根据行业,个人不缴;

4、生育保险:公司不缴,个人不缴;

5、医疗保险:公司缴8.6%,个人缴2%。

6、补充大病:公司缴5.5元,个人缴5.5元。

7、住房公积金:单位自行确定5%-12%是免税范围最高不得超过20%。个人扣同样比例。

(2)沈阳市住房公积金比例范围扩展阅读:

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灵活就业人员,在规定时间内未重新选择缴费档次的,默认为原缴费档次。

重新选择缴费档次的人员,需在7月1日—7月15日期间登陆沈阳市社会养老和工伤保险管理局网站或到户籍所在社区填写《2018年度缴纳养老保险基数和档次选择申请表》进行选择,重复选择的以网上选择为准。缴费档次选定后,在一个社保年度内不再调整。

由于2018年不再设置200%和300%档次,建议上年度选择200%和300%档次的灵活就业人员,在7月15日前登陆沈阳市社会养老和工伤保险管理局网站或到户籍所在社区进行选档,逾期默认为选择100%档次。

『叁』 谁知道沈阳市公务员公积金缴存比例是多少

沈阳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和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按照沈阳住房公积版金管理委员会公布的标准权执行:
一、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和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按照沈阳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公布的标准执行(目前为5%~12%);
二、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新参加工作的职工从参加工作的第二个月开始缴存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为职工本人当月工资;单位新调入的职工从调入单位发放工资之日起缴存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为职工本人当月工资。

『肆』 沈阳地区住房公积金的标准

沈阳市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实施细则 沈住公〔2004〕9号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鼓励和支持个人购买自住住房,规范个人贷款管理,依据《沈阳市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个贷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沈阳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管理中心)发放的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其资金来源于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和职工所在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公积金贷款只限用于购买自住住房。 第三条 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的金融业务由管理中心委托以下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受委托银行)承办:中国建设银行辽宁省分行;中国工商银行辽宁省分行;中国农业银行辽宁省分行。 第四条 本实施细则中的有关各方: 委托人、抵押权人、质权人:沈阳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受托人:承办个贷金融业务的银行 借款人:向委托人申请贷款的个人 抵押人:为申请公积金贷款提供抵押担保的借款人或第三人 出质人:为申请公积金贷款提供质押的借款人或第三人 担保人:为住房公积金贷款提供偿还担保保证的法人 第二章 贷款对象和条件 第五条 借款人具备下列条件可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 (一)在沈阳工作的单位职工; (二)申请贷款前借款人或共同借款人所在单位按规定为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满一年; (三)购房的首期付款不低于规定比例; (四)具有稳定的经济收入和偿付贷款能力; (五)同意提供贷款人认可的还款保证方式保证; (六)借款人(有配偶的含配偶)没有尚未还清的贷款或数额较大的其他债务。 第六条 借款人购买的房屋仅限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可具有枯返圆国有土地房屋所有权证的住房。 第三章 贷款额度、比例、期限、利率 第七条 每项公积金贷款金额应当同时符合下列限额标准: (一)借款人一方缴存住房公积金和夫妻双方均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贷款的最高限额分别按沈阳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批准的额度执行。 (二)不得高于购房总价款的规定比例。 1、购买新增商品住房和政策性住房的,贷款比例不得高于购房总价款的70%。 2、购买产权转让住房的,贷款世旅比例按成交价计算(不含房屋装修及房屋以外其他物品价款,成交价高于评估价的,按评估价值计算)。房屋竣工使用年限5年以内的,贷款比例不得高于60%;房屋竣工使用年限5年以上的,贷款比例不得高于50%。 (三)不得高于按照还款能力确定的贷款限额,其计算公式为:贷款额=借款人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的工资基数×贷款系数×12个月×贷款年限。 前款(三)项中借款人月缴存住房公积金工资基数的计算在不超过(一)、(二)项规定限额和比例时,有配偶且按规定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可将配偶月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工资基数计算在内。 住房公积金的贷款系数由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确定。 第八条 借款人申请规定的住房公积金贷款限额后,需要申请商业银行用信贷资金配发的“组合贷款”的,两项贷款总额不得高于购房总价款的规定比例。 第九条 贷款年限的规定。 购买新增商品住房和政策性住房贷款的最长期限为30年,且不超过借款人的法定退休年限。 购买产权转让住房的,房屋竣工使用年限10年(含10年)以下的住房,贷款最长期限为20年;房屋竣工使用年限10年以上的住房,贷款最长期限为: 30年减房龄。以上贷款均不得超过借款人法定退休年限。房屋竣工使用年限30年以上的或列入拆迁范围的住房,不再发放住房公积金贷款。 按有关文件规定,借款人工作年限超过法定退休年限可以延长的,依照有关文件执行。 第十条 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利率执行。对贷款期限在1年以上且已发放的贷款,遇法定利率调整,于翌年一月一日起,按相应利率档次执行新的利率规定。 第四章 贷款的申办程序 第十一条 借款人向没塌管理中心提出贷款申请,填写贷款申请审批书,并提供以下证明材料: (一)个人要件: 1、借款人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2、有配偶的,提供配偶的身份证原件、复印件及婚姻证明; 3、未婚或无配偶的提供未婚或无配偶证明; 4、住房公积金缴交比例证明(仅限于高比例缴存者)。 (二)购房要件: 1、购买商品住房的,须提供商品房买卖合同、商品房销(预)售许可证(复印件)、新建楼房门牌编号审批表(复印件)、房屋出售人的开户行及账号。 2、购买政策性住房的,须提供政策性售房批准书、政策性住房买卖合同、新建楼房门牌编号审批表(复印件)、房屋出售人的开户行及账号。 3、购买产权转让住房的,须提供《沈阳市房地产转让登记发证申请审批书》、房地产转让合同,由管理中心指定评估机构出具的房地产评估报告。 夫妻间住房产权转让的,不得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夫妻离异、丧偶等需要转让的除外)。 4、购买拍卖行拍卖的住房,须提供拍卖人与买受人签订的拍卖成交确认书,全额付款收据。 第十二条 夫妻一方缴存住房公积金具备贷款资格的,可由任意一方作为购房人(即产权人)申请贷款。 第十三条 管理中心对材料齐全的贷款申请自受理之日起15日内,作出准予贷款或者不准予贷款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 当申请贷款的金额已超过当年贷款资金的计划额度时,当年不再发放贷款。管理中心可以办理申请人预登记手续,并在下一年度按先后顺序优先发放,贷款的有关政策按受理时的政策规定执行。 第五章 借款合同的订立和履行 第十四条 借款人贷款申请批准后,由管理中心、受委托银行、借款人三方订立公积金贷款借款合同;借款人与管理中心订立房屋抵押合同;借款人向受委托银行及管理中心出具贷款借据。 第十五条 公积金借款合同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借款人的姓名和住所; (二)委托人、受委托银行的名称和住址; (三)贷款的金额、期限、利率; (四)贷款资金的支付时间; (五)贷款偿还方式、每月还款额; (六)担保方式和担保范围; (七)违约责任; (八)当事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公积金贷款借据为公积金借款合同的附件,与借款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公积金借款合同的示范文本由管理中心制定。 第十六条 借款人购买商品住房、政策性住房贷款,受委托银行按合同金额以转账支付的方式将贷款资金支付给房屋出售人。 借款人购买产权转让住房及拍卖住房贷款,受委托银行可将贷款存入指定银行卡(储蓄存折)或支付现金。 第十七条 偿还贷款可选择等额本息还款法或等额本金还款法。等额本息还款为每月偿还的本息总额不变,本金逐月递增,利息逐月递减;等额本金还款为每月偿还的本金等额,利息逐月递减(等额本金还款的执行时间待管理中心公告)。 第十八条 还款计算公式 (一)等额本息还款公式 贷款本金×月利率×(1+月利率)还款月数 每月还款额 = ─────────────────── (1+月利率)还款月数-1 (二)等额本金还款公式 贷款本金 每月还款额 = ───── +(贷款本金-已还本金累计额)×月利率 贷款期月数 第十九条 借款人按借款合同约定的还款日提前将应还本息存入还款账户,由承办公积金个人贷款的银行每月按期从账户中扣收;借款人也可逐月到受委托银行用现金偿还。 借款人申请贷款后可用本人及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存储的住房公积金偿还贷款。 第二十条 经管理中心同意,借款人可以提前偿还部分或者全部贷款。 提前偿还全部贷款的,借款人付清贷款余额及当月应收利息后,受委托银行不再计收贷款利息,按照借款合同利率已收取的贷款利息也不退还。 提前偿还部分贷款的,应提前一个月向管理中心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每次还款额不得低于贷款总额的三分之一。借款合同中当事人各方应当以书面形式变更合同,由受委托银行根据还款当日同档次利率及贷款余额重新计算出每月新的还款额。 第二十一条 借款人在履行还款义务期间,因特殊原因影响贷款本息偿还,需要延长贷款年限的,应向管理中心提出延长期限申请,管理中心在受理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准予延长或不准予延长的决定。准予延长贷款期限的,管理中心、受委托银行和借款人三方签订延长贷款期限的补充合同。贷款期限的延长不得超过借款人法定退休年限和规定的贷款最长年限。 第二十二条 借款人在还款期内,其抵押住房及债务需要转让给他人(不含配偶,夫妻离异、丧偶等需要转让的除外)的,应向管理中心提出申请,管理中心自接到贷款转让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准予转让或不准予转让的决定。准予转让的,管理中心、受委托银行、转让人及受让人共同签订合同,办理转让手续。受让人应具备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条件。 第六章 贷款担保 第二十三条 贷款抵押 (一)借款人以所购住房或其他住房抵押的,必须将房屋价值全额用于贷款抵押。 (二)以住房作抵押物的,抵押人和抵押权人须订立书面抵押合同,并到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抵押登记及他项权利手续;借款人贷款还清后应办理抵押注销手续。 (三)抵押人对设定抵押的住房,抵押期内必须妥善保管,负有维修、保养、保证完好无损的责任,抵押权人有权监督检查。未经抵押权人同意,抵押人不得擅自处理抵押物。 (四)借款人用于公积金贷款抵押的住房,在贷款本息尚未还清前因拆迁等原因至使抵押物灭失的,借款人必须提前告知抵押权人(管理中心),并提供抵押权人认可的房屋重新设定抵押,或者提前还清全部贷款本息。 第二十四条 贷款质押 (一)借款人以所拥有的权利(不含动产)质押的,必须是管理中心和受委托银行认可的权利凭证。 (二)出质人和权利人必须以书面形式订立质押合同,权利凭证按合同约定交质权人执管,质押合同自权利凭证交付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五条 保证人担保 (一)保证人是管理中心认可的,为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提供履约担保保证的企业法人。 (二)保证人与债权人(管理中心)应订立保证合同,确定被保证的主债权种类、数额,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保证方式、保证期间、保证担保的范围等。 (三)由保证人提供担保保证的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借款人违约的,由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后,需要处置抵押物获得追偿的,由管理中心授权处置。 第二十六条 保险人担保 (一)保险人是为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还款提供抵押财产损失保险、还贷保证保险以及履约保证保险的保险公司。 (二)保险人与被保险人(借款人)应订立保险合同,约定保费费率、保险责任、理赔数额等权利义务。 (三)保险人与债权人(管理中心)应订立还款保险保证协议,一旦发生保险事故,由保险人代借款人偿还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欠本欠息数额。 (四)由保险人承担履约保证保险部分出险的,保险人代偿后,需要处置抵押物获得追偿的,由管理中心授权处置。 第七章 贷款监督及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 受委托银行对不按《个贷办法》规定发放贷款,贷款金额、贷款要件不符的,有权拒绝支付贷款。 第二十八条 管理中心按照委托贷款合同约定,定期检查监督受委托银行公积金贷款情况,受委托银行定期向管理中心提供贷款发放、本息回收及有关的业务资料。 第二十九条 受委托银行未按照借款合同约定的时间和金额发放贷款以及未按期扣款,造成借款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第三十条 借款人未按照借款合同约定的期限偿还贷款的,按逾期本息金额和逾期金额天数加计罚息,罚息的计算:逾期本息金额×0.21‰×实际逾期天数。罚息率的变更按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由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自二00四年四月一日起施行,凡与本实施细则不一致的按本实施细则执行。如有帮助,给个满意答案吧。

『伍』 沈阳市公积金交纳比例

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加大住房公积金的归集力度,推动我市住房制度改革的深入发展,市住房委员会决定,从2001年1月1日起开始调整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和缴存比例,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从2001年1月1日起住房公积金的缴存基数由原规定的1999年度月平均工资收入调整为2000年度月平均工资收入。对于调整后的缴存基数低于原缴存基数的单位,经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核后,2001年存储住房公积金的缴存基数可暂按原缴存基数计算。
二、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由原来单位和职工各6%提高到单位和职工各8%,有条件的单位报市住房委员会批准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可高于8%。
三、各单位在办理出售公有住房、支取出售公有住房收入以及在年度换发《工资手册》时,须持《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证明》、《2001年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和缴存比例调整证明》到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认证手续。
四、为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各单位应按通知要求,做好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和缴存比例的调整工作。
五、除上述规定外,住房公积金的其他有关政策仍按照现行的有关政策执行。
六、本通知由沈阳市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负责解释。
沈阳市住房委员会
二000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所以要看你的单位和单位给你提交的工资额了

到底交了多少钱要问单位的负责人了

『陆』 沈阳市住房公积金最多可贷款多少

沈阳市住房公积金申请人一方缴存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最高限额为40万元;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双方缴存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最高限额为60万元,家庭成员三人以上共同申请贷款的最高限额为80万元。

根据《沈阳住房公积金商品房贷款政策指南》第四条 贷款额度、比例、期限及利率:申请人一方缴存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最高限额为40万元;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双方缴存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最高限额为60万元;家庭成员三人以上共同申请贷款的最高限额为80万元。

郊县贷款最高限额按规定执行:辽中、新民、康平、法库管理部申请人一方缴存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限额为35万元;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双方缴存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限额为50万元;家庭成员三人以上共同申请贷款的最高限额为55万元。

具体额度计算公式为: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月缴公积金的工资基数×还贷系数×12个月×贷款年限,且不超过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公积金账户缴存余额的15倍(公积金账户缴存余额不足2万元的,按2万元计算)。首次购买普通商品房,贷款总额最高不得超过商品房成交价的80%,且不得超过贷款最高额度。

(6)沈阳市住房公积金比例范围扩展阅读:

《沈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在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时,可以向管理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并提供担保。管理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准予贷款或者不准贷款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准予贷款的,由受委托银行办理贷款手续。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风险,由管理中心承担。

第二十八条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应当存入管理中心在受委托银行开立的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专户,用于建立住房公积金贷款风险准备金、管理中心的管理费用和建设城市廉租住房的补充资金。

『柒』 沈阳五险一金缴纳比例

保险抄小编帮您解答,更多疑问可在线答疑。

养老和医疗以沈阳市上一年度社会平均工资的60%为缴费标准。
养老保险:单位19%;个人8%;缴满15年。
医疗保险:单位8%;个人2%;缴满10年。
失业保险:单位按本单位工资总额的2%缴纳,个人按照本人工资的1%缴纳;
生育险:单位0。6%
工伤险:单位按工资总额的0.2%缴纳,个人不缴费
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里每月存储额为个人缴费和企业缴费之和,职工缴费按缴费工资(营业员400,职员500,管理干部700,高层领导1000)乘以8%的缴费比例,企业按相同金额进行缴费.
具体的也可以咨询12333。

『捌』 沈阳市住房公积金个人提取比例是多少,如何计算

这个个人提取比例各个企业、部门之间或有不同,一般都在8-12%,公司再缴相同的比例,根据个人工资的变化情况,每年7月会变一次,基数参考上一年的工资。

阅读全文

与沈阳市住房公积金比例范围相关的资料

热点内容
公司社保账户变更说明 浏览:719
威远县严陵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浏览:797
鄂州住房公积金帐号 浏览:250
江都区建设局与引江棚户区 浏览:717
扬州住房公积金比例 浏览:516
无业买社保还需要买公积金吗 浏览:403
退伍军人住房补贴新政策 浏览:385
工资5000深圳交社保后最后拿到多少 浏览:373
管城区城乡建设和交通运输局招聘 浏览:777
杭州滨江住房公积金 浏览:856
社保缴费基数有试用期工资吗 浏览:377
建筑工程城市规划专业 浏览:656
现代设计建筑设计 浏览:9
2014年天津社保缴纳基数是多少 浏览:758
社保交基数高 浏览:275
南京社保卡每月返还多少 浏览:732
北京社保卡办理点 浏览:827
黄陂前川卫生院生化分析仪中标公告 浏览:677
安徽和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亳州市 浏览:455
社保卡上没有录入缴费信息吗 浏览:29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