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安徽省合肥市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在哪呀,能够公积金提取吗
安徽省合肥市如果想提取,是能够的。
㈡ 合肥住房公积金2017年9月租房提取,再次提取18年一月能否提取合肥的大神求指教
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24条的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内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容存储余额:
1、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2、偿还购建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的;
3、租赁自住住房,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一定比例的;
4、离休、退休的;
5、出境定居的;
6、职工死亡、被宣告死亡的;
7、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的;
8、完全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9、管委会依据相关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总结:该条例第25条规定,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的,所在单位应当予以核实,并出具提取证明。职工应当持提取证明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日内作出准予提取或者不准提取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准予提取的,由受委托银行办理支付手续。
㈢ 支付宝提取合肥住房公积金
这里以浙江省为例,支付宝公积金提取步骤如下:
1、首先打开支付宝,在搜索栏中输入浙江省公积金,支付宝会直接显示浙江省直公积金的生活号,点击它。
2、点击后,需要关注它,然后进入到公众号首页中,点击办事大厅。
3、弹出公积金服务,点击使用服务。
4、接下来需要进行芝麻验证,人脸识别操作。
5、下面进入到提取界面,包括无房提取、离退休提取、购房提取,也就是说,只要不是处于归还公积金贷款的用户都能够提取公积金。
其他地区提取步骤类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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㈣ 合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为什么进不去
估计是你的网络或者浏览器问题。我这里就能进去版。权
地址:http://www.hfgjj.com/n7216006/n7296488/index.html
㈤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这个单位待遇如何
行政事业单位,福利好。前台大厅的主要业务是办理公积金贷款申请,主要是一些表格,让客户填写的,你只要审核下。
不错的工作,建议去做。
㈥ 合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在什么地方怎么坐车
只要买房就可以领的,需要公司盖章的,地址在市府广场,你坐2路117路都可以到百花井下,问下路就到
㈦ 合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您好
具体情况信息建议您可以找公积金中心工作人员进行咨询。
望采纳,谢谢
㈧ 合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怎么样
简介:合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是直属市人民政府的不以营利为目的内的独立的事业容单位,正处级建制, 中心本部设办公室、归集处、房贷处、计财处、信息处、法规监督处 资金管理处、业务服务处和监察室等九个处室;下设铁路分中心、巢湖分中心和肥东县管理部、肥西县管理部、长丰县管理部、庐江县管理部。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实行“管委会决策、管理中心运行、银行专户存储、财政部门监督”的原则。
注册资本:4634万人民币
㈨ 合肥如何能提取住房公积金,给个电话哦
12329,根据《住房公积来金管理自条例》第24条的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1、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2、偿还购建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的;
3、租赁自住住房,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一定比例的;
4、离休、退休的;
5、出境定居的;
6、职工死亡、被宣告死亡的;
7、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的;
8、完全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9、管委会依据相关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提取住房公积金流程:
在单位应当予以核实,并出具提取证明;
职工应当持提取证明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日内作出准予提取或者不准提取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
准予提取的,由受委托银行办理支付手续。
㈩ 2019年合肥市住房公积金提取办法租房子怎么提取的
基本条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职工可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1.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2.偿还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的;
3.被纳入本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低保户;
4.连续失业两年以上,且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当年本地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
5.职工本人及父母、配偶、子女患重大疾病(慢性肾衰竭、恶性肿瘤、再生障碍性贫血、慢性重型肝炎、心脏瓣膜置换手术、冠状动脉旁路手术、颅内肿瘤开颅摘除手术、重大器官移植手术、主动脉手术等九种重病、大病)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
6.到国外、港、澳、台地区定居的;
7.离休、退休的;
8.符合下述情况之一并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1).户口迁出本市;
(2).非本市户口职工离开本市、务工农民返回原籍;
(3).完全丧失劳动能力。
9.本市无住房租赁自住住房的(含廉租房、公租房及商品住房)。
附加条件:
1.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其继承人或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该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或受遗赠人的,死亡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存储的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
2.职工符合本办法基本条件第1、2项规定提取住房公积金的,配偶及房屋产权共有人可同时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3.职工本人、配偶及房屋产权共有人尚未结清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提取的住房公积金应优先用于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在住房公积金贷款偿清前不再受理其他住房类型的提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