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上海市住房公积金缴纳条件
公积金补缴需要向贷款受理机构申请公积金贷款复议,若复议通过则能申请公积金贷款。
住房公积金贷款所需缴纳时间如下:
本地户口,需要连续缴纳6个月就可以申请公积金贷款了;
外地户口,则需要连续缴纳12个月才能够申请公积金贷款;
由于特殊情况如工作变动导致账户未连续缴纳的话,可以在恢复正常汇缴且对漏缴月份进行了补缴以后,向贷款受理机构申请公积金贷款复议,若复议通过则能申请公积金贷款。
单位补缴住房公积金的数额,可根据实际采取不同方式确定:
单位从未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原则上应当补缴自《条例》(国务院令第262号)发布之月起(1999年4月)欠缴职工的住房公积金;
单位不提供职工工资情况或者职工对提供的工资情况有异议的,管理中心可依据当地劳动部门、司法部门核定的工资,或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职工平均工资计算;
职工和单位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均不得低于职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的5%;
有条件的城市,可以适当提高缴存比例。具体缴存比例由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拟订,经本级人民政府审核后,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城镇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人员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基数原则上按照缴存人上一年度月平均纳税收入计算。
B. 关于上海住房公积金的
你的公司没有帮你们缴纳公积金是一种违法行为,你可以直接使用法律来解决版的。
因为住房公积权金制度实际上是一种住房保障制度,是住房分配货币化的一种形式。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是职工工资的组成部分,单位为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是单位的义务,享受住房公积金政策是职工的合法权利。一些单位不给职工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做法侵犯了职工个人应享有的合法权利。
住房公积金缴存范围:
下列单位及其在职职工(不含在以下单位工作的外籍员工)
1、机关、事业单位;
2、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港澳台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或经济组织;
3、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
4、外国及港澳台商投资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常驻代表机构。
住房公积金的特点之一:
强制性(政策性),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者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有权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可以按《条例》的有关条款进行处罚,并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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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上海市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政策调整问答
本次公积金贷款政策调整的背景和意义是什么?
为促进本市房地产市场平稳有序健康发展,进一步加强公积金贷款风险管理,严格按照国家住建部、财政部和人民银行有关规定执行,坚持体现差别化信贷政策;
支持购买首套住房且首次使用公积金贷款的缴存职工家庭,强化信贷风险管控,以体现制度的公平性和公正性,实现政策的长期性和稳定性,确保资金的安全性和可持续性。
本次调整内容均符合当前总体房地产市场稳健发展和防范控制风险的方向,同时兼顾公积金贷款管理的连续性和渐进性。
本次公积金贷款政策调整的依据是什么?
根据本市住房公积金差别化信贷政策,以往主要是审核申请贷款家庭名下住房情况,即使缴存职工使用过公积金贷款,在还清后仍可再次申请。本次调整为同时审核家庭在本市名下住房情况和公积金贷款记录。
对于购买首套住房且从未使用过公积金贷款的缴存职工家庭,公积金差别化信贷政策不作任何调整;
对已使用过1次公积金贷款的缴存职工家庭,即使名下无房,也只能按照第二套改善型住房贷款政策;
对已经使用过两次公积金贷款的缴存职工家庭,不再向其发放第三次公积金贷款。
这将有利于体现公积金贷款的差别化和公平性,同时也体现公积金重点支持的对象。
调整第二套改善型住房的贷款政策是根据本次房地产调控要求所作的相应调整。2010年,住建部等四部委要求第二套改善型住房的公积金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50%、贷款利率不得低于同期首套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的1.1倍。
2014年11月,为支持住房消费,本市根据人民银行、银监会文件要求,对购买第二套改善型普通住房的公积金贷款政策均参照首套住房政策执行。
在目前房地产调控的背景下,对购买第二套改善型普通住房不再参照首套住房贷款政策,对其首付款比例,公积金贷款利率和最高贷款限额都进行相应调整,以更好地体现与首套首次购房家庭的差别化管理。
调整借款人计算还款能力的月收入基数比例是根据《关于切实提高住房公积金使用效率的通知》(建金[2015]150号)中“在保证借款人基本生活费用的前提下,月还款额与月收入比上限控制在50%-60%。”的精神进行调整的。
本市目前计算公积金借款人还款能力为月还款本金不超过工资收入的50%,如果加上利息,每月还款额占工资收入的70%左右,超过了50%-60%的上限控制标准。
本次从50%调整为40%后,能够真实反映借款人的偿债能力,月还本付息额控制在政策规定的范围内,以降低公积金贷款违约风险产生。
严格对购买第二套改善型住房的认定是根据《关于规范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建金[2010]179号)中“第二套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的发放对象,仅限于现有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当地平均水平的缴存职工家庭(包括借款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且贷款用途仅限于购买改善居住条件的普通自住房”的精神进一步明确认定口径。
计算公积金贷款额度的缴存余额倍数,通常综合考虑贷款风险杠杆以及住房公积金的互助、公平、共享和可持续原则。全国其他城市都不高于25倍,普遍在10-20倍间,本市兼顾了政策连续性和渐进性等因素,从40倍适当下调至30倍(补充公积金从20倍下调10倍)。
本次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措施执行时间是什么时候?
考虑到将政策调整对新申请贷款家庭的影响降到最低,本次政策调整以购房合同网签时间为界。网签时间在11月28日之后的,申请公积金贷款执行新政策,网签时间在11月28日(含)之前的,申请公积金贷款执行原政策不变。
(以上回答发布于2017-03-29,当前相关购房政策请以实际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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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上海公积金贷款2015新政后贷满50万的条件
贷款50万公积金需要满足如下条件:
1、属于首套房,面积在90平方米以下。
2、要有补版充公积金。
3、夫权妻双方个人信用等级为AAA。
4、具有本市常住户口或者其他有效居留身份,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5、已签订合法有效的购房合同或协议,并按规定比例交纳首期购房款。
6、有稳定的职业和收入,有按时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7、申请贷款时前6个月按月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
8、没有其他数额较大、可能影响贷款偿还能力的债务。
9、偿还包括拟申请的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在内的各类住房贷款的月支出不得高于其家庭月收入的50%,且家庭月收入扣除月还贷支出后,应不低于本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10、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贷款人没有过违法违纪前科)。
E. 上海住房公积金贷款 求最新的政策。
你好:
按照上海的政策,你已经又一套房,再买房算第二套。
如果你把你的名字从父母的房产证上去掉,就算一套。
二套房首付60%;公积金或商贷利息上浮到基准利率的110%。
F. 上海补充住房公积金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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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公积金抄为你的06-07年月平均工资的7%,上限为1034元.
补充公积金
比例的1%-8%,好象没规定上限,建议你打电话去问.电话在网站上有的.
G. 上海市住房公积金是否强制缴纳有无政策法律依据
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第三十七条规定,单位不办理住版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者不为本权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八条规定,单位逾期不缴或者少缴住房公积金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缴存;逾期仍不缴存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H. 国家哪年开始对上海住房公积金进行补贴
住房公积金从1991年于上海发轫、1994年全国全面普及至今,已经走过了近16个年头。当前,居民住房消费已经基本靠市场解决,住房的主要矛盾已变成需求能力的结构不平衡、需求与市场供给严重不匹配,特别表现在中低收入者中相当多数无法进入市场自行消费,必须要由政府实施住房保障。这时候,给所有参加人都补、按工资比例补、贴息只有极少数有能力贷款的人才能享受到的住房公积金,还有没有存在的必要?如果存在,到底能发挥什么样的作用?就成为现阶段的问题。
早在2005年,人民银行《2004年中国房地产金融报告》就有提到:“公积金对支持中低收入职工购房的效果不明显。”但当时这个评价没有引起很大关注,国内业界和舆论界对公积金制度的讨论还是从世行《中国2006年第三季度经济季报》披露后才开始热烈的。
建设部今年早期公布了住房公积金的最新数据。到2006年末,全国实际缴存职工达6916.87万人,缴存总额为12687.37亿元,缴存余额为7870.96亿元,当年缴存额2927.9亿元。住房公积金使用率为72.05%,这包括公积金中心用于投资国债等的使用,不表示参加人的使用率。截至2006年末,累计为695.24万户职工发放个人住房贷款6364.33亿元。这就意味着,如果即使按照每户都是双职工,也最多只有约20%的人使用过公积金贷款,如果按1.7的系数,就是17%。这样世行报告里的“公积金低贷款使用率”说法完全站得住脚。当年发放个人住房贷款171万笔,贷款金额为1765.24亿元,占当年缴存额的60.29%,当年户均贷款金额10.28万元;2006年末,个贷余额为3804.71亿元,个贷余额占缴存余额的比例(个贷率)为48.34%。这组数字说明,尽管贷款人数占参加人数比不高,但贷存比却不低,说明使用贷款的人贷款额度不小,得益的人贴息得益很大,确有少数人占走多数人蛋糕之嫌。住房公积金银行专户存款余额为3520.02亿元,扣除备付资金后的沉淀资金为1945.83亿元,占缴存余额的24.72%。数千亿资金在闲置、不能及时发挥作用,确实可惜。
从以上数据可以看出,世行报告对中国公积金制度所提出的几大问题如“贷款少、贷款人少、贷款人多为中高收入、资金闲置多”的确存在。但问题是,面对这些数据和现象,我们到底该有什么样的解读?
笔者以为,我们迫切需要对住房公积金的性质和职责、应该做到的和可以做到的功能,重新做出界定和廓清。特别有两大问题在当前亟需要明确说明。
首先,住房公积金的产权到底归谁。账户持有人是否该有完全产权?还是因为有国家补贴成分在内,而只有有限产权?但即使是有限产权,账户所有人也有一定的对其资金的安全关注权、处置权、使用权。产权归谁,这直接涉及住房公积金收益归谁的问题。“24号文”有一个提法: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在提取贷款风险准备金和管理费用之后全部用于廉租住房建设。从建设部提供的数据来看,2006年底,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累计为廉租房建设提供了53.5亿元的资金。从表面上看,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由国家支配用于住房保障,似乎很合情合理。但仔细一推想,可能不是那么说得过去,毕竟职工存入至少自己那份公积金时没有被告知增值收益要被捐献的义务。同样,这也涉及到公积金中心到底为谁增值保值的问题。也只有明确了这一点,才能解决公积金风险监管和经营运作的动机机制问题。
第二,住房公积金到底算不算住房保障的一部分。相当多的人认为住房公积金理所当然是住房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比如建行行长郭树清提出要通过适当限定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对象和比例,来“强化住房公积金的保障作用”。这些当然都是很好的建议。报载,今年初,南京开始对公积金贷款“限高”,规定从今年起购买高档房和独栋、联排别墅不得用公积金贷款,其中高档房特指单价1万元以上的房子。这是全国城市中首次试图对公积金制度挥动“手术刀”,颇具典型意义。但这个问题同样还是与前面的产权问题相挂钩,住房公积金毕竟不是国家财政所有资金,从学理上能不能这么操作还是疑问。此外,笔者认为,公积金从设计目的上来说,受益对象就是要跟住房保障的对象区别开来,应该体现国家对中间收入阶层的政策性照顾,理应不和住房保障实施混为一谈,宜放在更广大居民的住房金融体系下进行考虑。而且值得注意的是,“24号文”也没有把住房公积金列入新住房保障范畴。
I. 2015年上海住房公积金缴纳比例是多少1
一、缴存基抄数
(一)各缴存单位2015年度职工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基数为2014年度月平均工资(月平均工资=年工资总额÷12)。月平均工资总额计算口径应按《国家统计局关于认真贯彻执行<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的通知》(统制字〔1990〕1号执行)。
(二)2015年1月1日起新参加工作的职工,应按职工参加工作的第二月的当月工资收入或以其新参加工作以来实际发放的月平均工资作为其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
2015年1月1日起新调入的职工,以调入后发放的当月工资收入或以其实际发放的月平均工资作为其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
二、缴存比例
2015年度职工个人和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仍为各8-12%。
三、缴存额
为保障低收入职工的合法权益,依据2013年《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规定,2015年度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不得低于164元(单位、个人合计,下同)。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的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不得低于208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