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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住房公积金注册

发布时间:2021-02-22 08:51:43

1. 贵州住房公积金升级什么时候下的文件

根据近日出台的房地产市场新政策,贵阳市将加大公积金对个人购房的支持力度,职工首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时,可申请提取公积金余额用于追加首付。
贵阳市近日出台《新常态下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措施(试行)》明确,放宽住房公积金提取范围,凡在贵阳市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满3个月且无自住住房的职工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房租。
按照新政策,职工首次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普通自住住房的,最低首付比例为20%;个人及单位缴交住房公积金比例低于 12%的,最高贷款额度由 45 万元调整为50万元。
此外,已办理过一次住房公积金贷款并已结清相应购房贷款的缴存职工家庭,为改善居住条件再次申请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购买普通自住房的,按首套住房公积金贷款办理,最低首付比例为30%,最高贷款额度为50万元。
开展住房公积金异地贷款,户籍在贵阳的异地缴存职工,可凭缴存地公积金中心的缴存证明在贵阳申请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同时,建立公积金贷款抵押快捷通道,缩短贷款放款时限,向优质楼盘推行阶段性担保贷款,以实现公积金贷款与商业性贷款同速放款。

2. 贵州省内住房公积金可以通用吗

可以咨询当地的公积金管理中心
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要满足什么条专件,主要内容如下:
1、借属款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具有本市城镇正式户口或有效居留身份;
3、具有稳定的经济收入,信用良好,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4、借款前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且连续交足半年以上;
5、能提供购买自住住房的有效合同或协议;
6、借款人和购房合同中的购房人必须一致,购买共有产权的(除配偶外)共有人必须出具同意住房抵押的书面承诺;
7、具有不低于购买自住住房价值30%以上(二手房40%以上)的自有资金;
8、借款人同意办理住房抵押和保险;
9、购买商品住房的,应由开发商提供阶段性担保并报备相关资信材料;
10、借款人同意在贷款承办银行开立个人帐户,并同意由贷款承办银行每月直接从该帐户划收贷款本息。

3. 贵阳市住房公积金初始密码是多少

职工忘来记公积密码可以根源据情况通过以下方式找回密码:
1.职工同一日输入3次密码错误的,住房公积金账户会自动锁定,锁定后职工可以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公积金密码挂失,或者等次日自动解锁;
2.遗忘公积金账户密码的,职工可以携带公积金联名卡和身份证到任意公积金管理部门办理密码挂失,公积金业务银行网点并重新设置密码;
3.如果职工没有进行过住房公积金密码修改的话,可以用公积金对账簿号的后六位找加密码;
4.如果可以提供持卡人身份证号、公积金卡号和6位公积金账户密码,也可拨打公积金热线12329电话通过自动语音系统查询,修改其密码。

4. 贵州公积金为什么绑不了支付宝

支付宝里面的实际上是当地公积金中心网站的链接,如果打不开,可以通过其他方法查询个人住房公积金:
一、网上查询:
了解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信息和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账户信息,可登录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网站,点击“公积金账户信息查询”。
二、拨打公积金管理中心客服热线自助查询:
拨打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客服热线,根据语音提示输入个人住房公积金账号或住房公积金贷款账号可自助查询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或住房公积金贷款账户余额,同时可查询住房公积金的法规政策及办理规定。
三、凭身份证查询:
职工持身份证在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综合服务大厅住房公积金电脑查询终端上可查询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信息及当年缴存情况。

5. 贵州省内可以用住房公积金跨地区购房吗

现在有些地方可以。
异地住房贷款是指职工在住房公积金缴存所在地之外的城镇购回房,并向购房所答在地管理中心申请住房贷款。办理异地住房贷款,执行购房(借款)地有关贷款的规定和政策。

按规定,省内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含驻冀石油、铁路等系统单位)申请异地住房贷款,其缴存所在地管理中心应提供职工缴存情况等证明材料。

省外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在我省城镇购房并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的(以下简称“省外异地贷款”),贷款所需资金原则上由其缴存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提供;购房(借款)地管理中心资金充裕的,也可使用本地资金。

办理省外异地贷款的,职工购房(借款)地与缴存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协商签订职工异地住房贷款委托协议,明确双方的权益与责任。签订的委托协议应报河北省住房公积金监督管理办公室备案。

办理省外异地贷款应收取一定的承办手续工本费,手续工本费由职工缴存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承付。

由职工购房(借款)地管理中心提供贷款资金时,该管理中心应要求缴存地管理中心在提供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证明的同时,承诺将借款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在其不能正常偿还贷款时,用于偿还住房贷款本息。

6. 贵阳市住房公积金查询系统的初始密码是多少

贵阳市住房公积金个人用户网上查询系统默认初始密码为个人公积金账户后6位。

个人用户登录必须输入:身份证号码、个人密码、验证码。系统不再提供公积金卡号登录方式。

单位用户初次登录系统时,默认密码为个人公积金账户后6位。如以前登录过并遗忘密码,可点击“密码初始化”在弹出的提示框中验证带*号的内容后,点击初始化密码,可将自己的密码初始化为个人公积金账户后6位。

(6)贵州住房公积金注册扩展阅读

贵阳市住房公积金提取所需材料

1、填写《贵阳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并加盖单位公章或备案的专用章)。

2、提取申请人及代办人身份证明资料

①提取申请人身份证原件;

②代办人身份证明资料:委托他人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的,提供委托人身份证原件、委托书;单位经办人提供身份证原件。

3、单位经办人办理两人以上(含两人),还需提供《贵阳市住房公积金提取清册》;

4、提取配偶住房公积金余额的,需提供结婚证或户口簿、配偶身份证原件;

5、已进入集中封存户的职工在提取时需提供《贵阳市住房公积金集中封存凭证》原件;

6、提取原因的证明资料。

参考资料

贵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个人用户网上查询系统操作说明

7. 贵州住房公积金初始密码是什么

贵州住房公积金初始密码是个人公积金账户后六位,个人账户是自动生成的,单位会发放到个人手中。

若不知道自己的公积金账号,为了职工的个人信息隐私安全,需要询问自己单位经办人或持身份证到住房公积金中心查询。

若密码更改后又忘记的,可在网站个人查询系统点击重置密码,通过验证姓名、身份证号、个人公积金账号、单位名称后自己重置密码。


(7)贵州住房公积金注册扩展阅读:

住房公积金特点:

1、普遍性,城镇在职职工,无论其工作单位性质如何、家庭收入高低、是否已有住房,都必须按照《条例》的规定缴存住房公积金。

2、强制性(政策性),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者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的,住房公积金的管理中心有权力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可以按《条例》的有关条款进行处罚,并可申请人民法院制执行。

3、福利性,除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外,单位也要为职工交纳一定的金额,而且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利率低于商业性贷款。

4、返还性,职工离休、退休,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户口迁出或出境定居等,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将返还职工个人。

参考资料来源:网络-住房公积金



8. 贵州省省住房公积金怎么办理

复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制,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离休、退休的;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
(七)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且户口迁出本市的;
(八)非本市户籍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不在本市就业且离开本市的;
(九)职工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的;
(十)职工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并造成生活严重困难的;
(十一)职工因本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发生劳动社保部门规定的特殊病症,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

9. 贵阳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需要哪些材料

1、填写《贵阳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并加盖单位公章或备案的专用章)。

2、提取申请人及代办人身份证明资料

①提取申请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②代办人身份证明资料:委托他人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的,提供委托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委托书及相关证明;单位经办人提供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单位经办人办理两人以上(含两人),还需提供《贵阳市住房公积金提取清册》;

4、提取配偶住房公积金余额的,需提供结婚证或户口簿、配偶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5、已进入集中封存户的职工在提取时需提供《贵阳市住房公积金集中封存凭证》原件;

6、提取原因的证明资料。

(9)贵州住房公积金注册扩展阅读:

根据《贵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

第二十一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提取使用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有住房的;

(二)房改房补交土地收益金或者经济适用房补交土地出让金的;

(三)偿还个人购房贷款本息的;

(四)离休、退休的;

(五)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六)出境定居的;

(七)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女性满45岁、男性满50岁的;

(八)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满1年或者转入集中封存户满1年以上(含1年),又未建立新的劳动关系的;

(九)非本市户籍并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

(十)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

(十一)承租自住住房租金超出家庭工资收入一定比例的;

(十二)本人、配偶或者未成年子女有特殊疾病的;

(十三)遭遇重大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

(十四)经市公积金中心同意提取的其他情形。

依照前款 第(四)项至第(九)项规定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市公积金中心应当根据民政部门的需要,提供享受最低生活保障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的相关信息。

第二十二条 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其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

第二十三条 提取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应当向市公积金中心提交经所在单位核实的提取申请表,以及符合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规定情形的有关资料及由相关部门出具的证明。职工所提交的资料应当真实有效。

第二十四条 市公积金中心应当自受理提取申请之日起3日内,对符合条件的,办理提取手续;对不符合条件的,退回相关资料并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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