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24条的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回住房公积金答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1、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2、偿还购建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的;
3、租赁自住住房,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一定比例的;
4、离休、退休的;
5、出境定居的;
6、职工死亡、被宣告死亡的;
7、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的;
8、完全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9、管委会依据相关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提取住房公积金需提供以下材料:
1、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的,先由所在单位予以核实,并出具提取证明。
2、职工应当持提取证明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日内作出准予提取或者不准提取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
3、准予提取的,到受委托银行办理支付手续。
各地公积金中心对公积金提取规定了不同的条件、流程,请咨询当地公积金中心
㈡ 上海市虹口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的职能科室
1、办公室
2. 党工委办公室(监察室)
3、法制科
4、市场监管科
5、物业管理科
6、拆迁管理科
7、住房保障科(旧区改造办公室)
8、房产权籍管理科
9、住宅建设监管科
㈢ 上海公积金管理中心
你好,公积金管理中心就有,到那直接跟工作人员说,他们就给你了,上海公积金管理中心地址:
1、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浦东新区管理部):浦城路812号2楼
2、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曹杨路540-548号
3、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闵行区管理部):闵行区都市路2988号
4、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黄浦区管理部):上海市黄浦区福州路725号四楼
5、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杨浦区管理部):安波路521号1楼
6、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长宁区管理部:剑河路600号4楼
7、徐汇区公积金管理中心:肇嘉浜路608-2临
8、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虹口区管理部:上海市虹口区临平路瑞虹坊1层
9、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静安区管理部);上海市闸北区汉中路120号
10、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宝山区管理部:牡丹江路1398号1503室
㈣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这个单位怎么样,是什么编制呀
行政事业单位,福利好。前台大厅的主要业务是办理公积金贷款申请,主要是一些表格,让客户填写的,你只要审核下。
㈤ 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虹口区管理部在哪
瑞虹路156号2楼,近营口路。
㈥ 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业务网点_上海住房公积金账户查询
相信很多没有去过上海的人都会对于上海的繁华表示好奇。确实,这座国际大都市从自由开放之日起就吸引了全国乃至世界的革命家、商人、迁客骚人等的大量涌入,为上海注入了一批又一批的新生血液。即将在上海买房的朋友可能对上海住房公积金查询的相信信息比较感兴趣,下面小编就来为大家介绍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业务网点的一些情况。
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业务网点:
1、虹口区管理部:
地址:瑞虹路156号2楼(靠近天虹路)
交通:47路134路597路751路875路528路地铁四号线临平路站等
电话:63240040
2、杨浦区管理部:
地址:控江路1688号卫百辛大厦606室(双辽路控江路路口)
交通:843路220路863路843路6路14路220路103路871路103区间路地铁八号线江浦路站下等
电话:55801450
3、闵行区管理部:
地址:水清路303号底层(上海市人才发展中心闵行分中心对面)
交通:700路759路763路756路松莘线173路闵行1路704B路753路莘华线地铁1号线莘庄站下等
电话:64885900
4、长宁区管理部:
地址:剑河路600号4楼(靠近仙霞西路口)
交通:54路91路196路739路807路88路836路1217路等
电话:62733566
5、匣北区管理部:
地址:虬江路1000号207室聚源大厦(会文路路口)
交通:962路78路929路69路地铁3、4号线宝山路站下等
电话:63251146
上海住房公积金账户查询方法:
网上查询:
登录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官方网站:http://www.shgjj.com/
1、打开页面后输入输入用户名、密码、验证码进行查询。
2、非会员需要在打开页面的底部先注册,填写用户名、密码、手机号码。注册完毕后,成为网站会员才能查询。
手机查询:
方法一:下载上海住房公积金网手机客户端(可扫描二维码)
tips1:使用上海住房公积金网手机版客户端,必须通过用户注册,注册后即可进行用户登录查询服务。目前注册方式为:
(1)通过www.shgjj.com进行用户注册;
(2)通过上海住房公积金网手机客户端进行用户注册。
tips2:上海住房公积金网提供的服务完全免费,但是会产生相应的流量。
方法二:手机短信
之前在首次登录时注册会填写手机号码(服务费2元/月),成为网站会员后开通手机短信查询功能即可。
上门查询:
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地址:上海市黄浦区福州路725号四楼
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电话:(021)63843088
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服务热线:12329
上海住房公积金贷款:
1、贷款条件:
(1)具有本市城镇常住户口;
(2)申请前连续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时间不少于六个月、累计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时间不少于两年;
(3)所购买的房屋符合市公积金中心规定的建筑设计标准;
(4)购房首期付款的金额不低于规定比例;
(5)具有较稳定的经济收入和偿还贷款的能力;
(6)没有尚未还清的数额较大、可能影响贷款偿还能力的债务。
前款第(三)项中的建筑设计标准、第(四)项中的规定比例由市公积金中心拟订,经上海市住房委员会批准后执行,并向社会公布。
2、贷款利率:
(1)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利率五年期以下(含五年)由现行的4.32%调整为4.05%,五年期以上由现行的4.86%调整为4.59%,分别下调0.27个百分点。
(2)2008年10月27日(含10月27日)以后发放的贷款,执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和人民银行通知的规定。2008年10月27日前发放的未到期贷款,从2009年1月1日起按上述通知的规定执行。
3、计算公式:
(1)贷款金额的计算方法
每项公积金贷款的具体金额,按照借款人的申请金额和第九条规定的限额标准计算。申请金额不超过所有限额的,以申请金额作为贷款金额;申请金额超过任意一项限额的,以其中最低的限额作为贷款金额。
(2)每月还款额的计算方法
一年期以内的公积金贷款,应当于到期时一次还本付息;一年期以上的公积金贷款,应当按月偿还贷款本息。
按月偿还贷款本息的借款人,可以选择按照每月等额本息还款法、每月等额本金还款法或者市公积金中心认可的其他方法计算每月还款额。
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官网:http://hyxt1.shgjj.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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㈦ 上海公积金管理中心电话
上海住房公积金热线: 12329
人工接听服务时间:周一至周六9:00-17:00(除国定假日外)
自助查专询服务时属间:全天24小时
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办公地址:上海市闵行区田林路1016号9号楼
邮编:200233
(7)虹口区公积金住房保障中心扩展阅读:
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机构职能
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是直属市政府的不以营利为目的的独立的事业单位。
职责范围:
编制、执行住房公积金的归集、使用计划;负责记载职工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使用等情况;负责住房公积金的核算;审批住房公积金的提取、使用;负责住房公积金的保值和归还;编制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承办市政府和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㈧ 上海公积金管理中心虹口区管理部营业时间
【浦东南路网点抄】(周六不上班)袭浦东南路855号世界广场12楼 (东昌路地铁站旁) 周一至周五上午8:45-11:30 下午1:00- 4:30 【东方路建行网点】(周六上班的) 东方路818号建行一楼周一至周五上午9:00-12:00 下午1:00- 4:30 周六上午9:00-11:30 下午1:00- 4:30
㈨ 上海公积金管理中心上班时间
黄浦区、浦东新区、徐汇公积金管理中心,周六业务受理时间为上午9:00—11:30,下午1:00— 4:30。周一至周五业务受理时间为上午8:45-11:30,下午1:00- 4:30。其他区公积金管理中心业务受理时间均为周一至周五业务受理时间为上午8:45-11:30,下午1:00- 4:30。
住房公积金制度实际上是一种住房保障制度,是住房分配货币化的一种形式。住房公积金制度是国家法律规定的重要的住房社会保障制度,具有强制性、互助性、保障性。单位和职工个人必须依法履行缴存住房公积金的义务。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以及单位为其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实行专户存储,归职工个人所有。
住房公积金,是指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和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在职职工,对等缴存的长期住房储蓄。
(9)虹口区公积金住房保障中心扩展阅读
1、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是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用住房公积金,委托商业银行向购买、建造、翻修、大修自住住房、集资合作建房的住房公积金存款人发放的优惠贷款。
2、个人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是指当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不足以支付购房款时,借款人在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同时又向受托银行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两部分贷款一起构成组合贷款。组合贷款中住房公积金贷款由管理中心审批,商业性贷款由受托银行审批。
3、个人住房公积金置换组合贷款:是先由银行用 银行资金对借款人(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发放商业性住房贷款后,再由受托银行代理借款人向管理中心申请公积金贷款。借款人的公积金贷款额度控制在其公积金基本贷款额度内且不超过商业住房贷款金额的70%,其公积金基本贷款期限比商业住房贷款期限短一年以上。
㈩ 上海市虹口区住房公积金提取应该去哪里办理
可以在银抄行办理,也可以在公积金管理中心提取。
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24条的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离休、退休的;
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出境定居的;
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
总结:该条例第25条规定,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的,所在单位应当予以核实,并出具提取证明。职工应当持提取证明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日内作出准予提取或者不准提取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准予提取的,由受委托银行办理支付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