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住房公积金是强制性的吗
住房公积金是强制性的。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者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的,住房公积金的管理中心有权力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可以按《条例》的有关条款进行处罚,并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城镇在职职工,无论其工作单位性质如何、家庭收入高低、是否已有住房,都必须按照《条例》的规定缴存住房公积金。
拓展资料
为规范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政策,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国务院关于坚决遏制部分城市房价过快上涨的通知》(国发〔2010〕10号)的有关规定,经国务院同意,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只能用于缴存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普通自住房,以支持基本住房需求。严禁使用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进行投机性购房。
二、保持缴存职工家庭(包括借款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下同)使用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购买首套普通自住房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使用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购买首套普通自住房,套型建筑面积在90平方米(含)以下的,贷款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20%;套型建筑面积在90平方米以上的,贷款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30%。
三、第二套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的发放对象,仅限于现有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当地平均水平的缴存职工家庭,且贷款用途仅限于购买改善居住条件的普通自住房。第二套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50%,贷款利率不得低于同期首套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利率的1.1倍。
四、停止向购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的缴存职工家庭发放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
五、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要根据当地住房价格、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和住房公积金业务发展状况,以支持缴存职工购买普通自住房的贷款需求为原则,合理确定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最高额度,并报省级住房城乡建设、财政、人民银行、银监部门备案。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最高额度报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人民银行和银监会备案。
六、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和受委托银行要采取有效措施,加强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的调查、审核、抵押、发放、回收等工作,切实加强贷款风险管理,保障资金安全。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要会同有关主管部门,抓紧建立信息共享机制,防范骗取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等行为。同时,要简化办理手续,提高服务水平。
B. 有关住房公积金的问题
第一条 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在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时,可以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5日内作出准予或者不准予贷款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准予贷款的,由受理委托银行办理贷款手续。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风险,由住房公积金资金管理中心承担。
一、住房公积金贷款方向的调整。
住房公积金贷款是指政府所属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运用公积金,委托银行向购买自住住房(包括建造、大修)的住房公积金缴存发放的优惠贷款。住房公积金贷款是住房公积金使用的中心内容。新〈条例〉规定的住房公积金贷款专指职工个人贷款,这是从建设性贷款向消费性贷款的转变,是对住房公积金使用方向的重大调整,改变了长期以来重建设、轻消费的观念,有利于改变职工消费结构,使住房消费支出达到职工家庭收入的合理比重,保证国家,单位职工的合理负担;调整房地产市场结构,解决有效需求不足的问题,达到住宅市场供求平衡和优化结构。
二、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条件
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有两个限制性条件,一个是对贷款申请人条件的限制,另一个是贷款用途的限制。
1. 贷款申请人必须是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住房公积金是一种具有互助性质的储金,只有按规定履行缴存住房公积金义务的职工才能享有使用贷款的权利。对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人进行限制性规定,其目的在于明确缴存住房公积金职工的权利,确保缴存住房公积金职工合理使用住房公积金,增强职工督促单位按期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维护自身权益的积极性。
2. 职工在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时,可以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建立住房公积金的目的是解决职工住房问题,使用住房公积金应严格遵循定向使用原则,专项用于职工住房消费,为缴存住房公积金职工解决住房问题提供融资支持。
以上两个限制性条件的规定,明确了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基本原则。住房公积金是指以住房公积金为资金来源,向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发放的定向用于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住房消费贷款。
三、办理贷款的程序
根据本条规定,职工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依次要经过以下程序:职工向住房资金管理中心提出贷款申请,住房公积金资金管理中心审核、决定是否准予贷款并通知申请人,准予贷款的由银行办理贷款手续。
(一)借款人应首先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提出贷款申请。根据《贷款通则》第二十五条,《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第七条的规定,借款人需要贷款必须提出申请,并以书面形式。同时,根据《贷款通则》第二十五条,《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第六条的规定、借款人需提供身份证、家庭收入证明、购买(建造、翻建、大修)住房合同或协议、担保等有关证明材料。
(二)住房公积金资金管理中心审核、决定。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受理申请后,应当对借款人申请贷款的资信、资格等情况进行审核,审核的内容主要有:
1.借款人缴存住房公积金情况。包括借款人是否建立住房公积金,是否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是否欠缴住房公积金等。
2.借款用途。审核借款人提供的购买住房合同或协议,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由规划行政管理部门、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
3.借款内容。对借款人提出的贷款额度、期限等申请进行审核,是否符合有关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规定;
4.贷款资信审查。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对借款人信用状况及偿还能力进行审查,并核实贷款担保情况,包括抵押物或质物清单、权属证明以及有处分权人同意抵押或质押证明,有关部门出具的抵押物估价证明,保证人同意提供担保的书面文件和保证人资信证明等。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根据上述情况,对贷款进行审批。对借款人信用情况、无贷款偿还能力或贷款担保不落实,贷款风险较大的,应不予批准发放贷款。对信用良好、贷款担保属实的借款人,给予发放贷款,并确定批准额度,期限、利率等内容。
(三)通知借款申请人。对于符合贷款条件的借款人,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及时通知申请人,并出具准予贷款的通知,使符合条件的借款申请能及时办理手续,获得贷款。对于不符合贷款条件的借款人,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也应及时告知借款申请人不准贷款的原由;需要注意的是,本条对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作出准予或不准予贷款决定并通知申请人规定了15日的期限。
(四)银行办理贷款手续。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是不以营利为目的的事业单位,依据《贷款通则》第二十一条及本《条例》第十二条规定,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不是金融机构,不能直接发放贷款,贷款手续必须由受委托银行办理。受委托银行在接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出具的准予贷款通知后,应按《贷款通则》、《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委托合同》办理贷款程序的规定,办理贷款手续,签订合同,按期发放贷款。受委托银行应与审查合格的借口人签订借款合同、抵押合同(或质押合同、保证合同),需要办理抵押或质押登记的,要依法办理登记手续,并按借款合同规定按期发放贷款。
四、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承担贷款风险贷款风险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承担。依据《贷款通则》第七条:“委托贷款,系指由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及个人等委托人提供资金,由贷款人(即受托人)根据委托人确定的贷款对象、用途、金额、期限、利率等代为发放、监督使用并协助收回的贷款。贷款人(即受托人)只收取手续费,不承担贷款风险”的规定,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委托受委托银行发放,住房公积金贷款风险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承担。住房公积金属于职工个人所有,住房公积金使用中面临的风险及造成的损失,都直接关系到职工的切身利益。安全性原则必须贯穿住房公积金使用全过程,要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必须建立起一套行之有效的风险防范机制,切实保障职工利益。
第二条、申请人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应当提供担保。
释义:本条是关于住房公积金贷款担保的规定。
为了防范住房公积金贷款风险,条例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必须提供担保。这既是贷款人的权利,也是申请贷款的前提条件。
担保是指促使债务人履行债务,保障债权人的债权得以实现的法律措施。具体到贷款担保,是指为保证贷款债务旅行,提高贷款偿还的可能性,降低贷款资金损失的风险,由借款人第三人对贷款本息的偿还提供人或物的保障的一种法律措施。当借款人违反借款合同或因财务状况恶化无法偿还贷款本息时,贷款人可以通过担保债权的实现来收回贷款本息。
1.担保的意义和作用。由于住房公积金属于职工个人所有,在职工离休、退休或有其他情况时必须返还给职工本人,为确保缴存住房公积金职工利益不受侵害,在住房公积金使用中,安全性原则成为应遵循的首要原则。在发放住房公积金贷款是,要求借款人提供担保,作为防范住房公积金贷款风险,保障贷款资金安全的一项重要措施,对于住房公积金的安全运作具有重要意义。
2. 住房贷款担保的形式。根据《担保法》和《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住房公积金贷款主要有抵押、质押、保证三种担保形式。
a. 质押
(1)抵押的概念。质押是指借款人或第三个人在不转移财产占有权的情况下,将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贷款人持有抵押财产的担保权益,当借款人不履行贷款合同时,贷款人有权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以借款人的财产抵押,借款人为抵押人;以第三人的财产抵押的,第三人是抵押人,对贷款人的抵押权都是一样的。
(2)住房抵押贷款。抵押是住房公积金贷款的主要担保形式,是实践中一般是以住房特别是所购住房为抵押物,即住房抵押贷款,这种抵押贷款有这样的优势:抵押物和贷款之间有直接的联系,发生问题对抵押物容易处理,而且抵押物价值也易确定。《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56号,1997年6月1日施行)对住房贷款抵押作了详细规定。
b、质押
贷款质押是指借款人或者第三个人将其动产或权利交贷款人占有,将该动产或权利作为债权的担保。
C、保证
保证也是贷款担保的另一种重要形式,是指保证人与贷款人约定,当借款人违约或无力归还贷款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承担责任的行为。
本页释义摘自建设部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国务院法制办农林资源环保局、建设部政策法规局编写的《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释义》。
C. 用住房公积金贷款之后 里面的余额怎样取出来
一、购房时未提取住房公积金,且没有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可在以后任一时间办理提取购房时账户内公积金余额。提取材料按购房提取材料提供。
二、购房时未提取住房公积金,且办理了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可在以后任一时间办理购房提取,提取额度为购房时账户内公积金扣除用于计算贷款额度后的余额。提取材料按购房提取材料提供。
三、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后再次购房的,可按购房提取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提取额度为扣除用于计算贷款额度后的账户余额。提取材料按购房提取材料提供。
四、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后,未办理还贷提取的,可提取以前年度可按还贷提取而未提取的额度。提取材料按还贷提取材料提供。
(3)住房公积金资金安全扩展阅读:
所谓住房公积金提取审核,是指各地公积金管理中心(分中心、管理部)或者中心委托的各个公积金提取业务经办银行网点,根据住房公积金的相关政策、规定和操作规范,
对提取申请人的提取资格和提取行为真实性进行检验的方式,目的在于确保住房公积金资金的安全性和住房公积金的专款专用。
定义
住房公积金,是指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以下统称单位)及其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
特征
住房公积金是单位及其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是住房分配货币化、社会化和法制化的主要形式。住房公积金制度是国家法律规定的重要的住房社会保障制度,具有强制性、互助性、保障性。单位和职工个人必须依法履行缴存住房公积金的义务。
这里的单位包括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
2011年10月27日,住建部副部长齐骥表示,住建部正在联合各个部门,研究修订公积金条例工作中,放开个人提取公积金用于支付住房租金的规定。
D. 为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确保资金安全规范运行,政府颁布了什么政策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E. 住房公积金的钱怎样提取
具体流程如下:
1.职工凭提取证明文件,向所在单位提出提取住房公积金的申请,所在单位核实后,出具《提取申请书》一式二份。集中封存户职工到分中心或管理部申请开具《提取申请书》。
2.职工凭《提取申请书》及其他提取申请资料,到单位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分中心或管理部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分中心或管理部出具《提取通知书》,由职工签字确认提取金额。
3.职工当日持分中心或管理部审核确认的《提取申请书》一式二份及《提取通知书》一式三份,当日到建设银行办理支款手续。
4.职工将建设银行付款确认后的《提取通知书》一份退给单位,作为单位记账凭证。
提取条件
住房消费提取包括住房消费一次性提取和住房消费按月提取。
1.一次性提取:包括购买商品住房、限价商品住房、定向销售(安置)经济适用住房、私产住房、公有现住房和其他自有自住住房;在农村集体土地上建造、翻建、大修自有住房
2.按月提取:包括偿还住房贷款本息;支付配租或**招租补贴的经济租赁房房租。
非住房消费提取包括销户提取和按月提取。
1、销户提取
包括离、退休;农业户籍职工男满60周岁、女满55周岁;到国外、港、澳、台地区定居;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或重度残疾(一级或二级残疾)并与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领取失业保险金;被判处刑罚、户口迁出本市、非本市户口职工离开本市并与所在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住房公积金账户转入集中封存户满两年或与原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满两年;
到本市行政区域外工作并在当地建立和缴存住房公积金;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 较原有提取政策,增加了农业户籍职工男满60周岁、女满55周岁和到本市行政区域外工作并在当地建立和缴存住房公积金两种原因的销户提取。
2、按月提取
包括被纳入本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或特困救助范围的;家庭成员患重大疾病(包括心肌梗死、尿毒症、白血病、肝硬化、再生障碍性贫血、风心二狭二闭、脑血管畸形、脑血管意外、坏死性肠梗阻、肝萎缩、严重复合性外伤、严重电击伤、各种癌性病变)住院治疗的。 较原有提取政策,增加了被纳入特困救助范围提取原因。
网络-住房公积金
F. 在公积金风险防控方面,需要好哪些举措
在公积金风险防控方面,强化试点项目贷后管理和积极应对资金流动性风险。回其中,试点城市要切实答加强利用住房公积金贷款支持保障房建设试点项目贷后管理,关注贷款资金本息回收,防范资金安全风险,确保试点任务圆满完成;进一步健全资金流动性风险防控机制,存贷比超过90%的城市,要通过发放商业银行和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实行公转商贷款贴息、信贷资产证券化等方式,拓展贷款资金来源,满足职工贷款需求。
G. 住房公积金沉淀是什么意思
公积金试点支持来保障住房建设,自资金来源为公积金归集额节余部分。该部分被称为“公积金沉淀”部分。
所谓沉淀资金就是住房公积金专户存储余额。即扣除必要的备付资金(包括住房公积金当年支取、发放个人住房贷款额等)的银行专户存储余额。
一是沉淀资金管理分散,存在安全隐患。部分管理部的定期存款利息、委贷手续费的计提、支付不及时、不准确造成增值收益核算不准确。所以在决策和管理方面暴露出来的问题严重影响公积金的安全运行。
二是沉淀资金使用途径较少,效益不高。按照我国现行《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住房公积金沉淀资金投资渠道只限于购买国债和银行定期存款,所以投资渠道狭窄且方式单一。
三是沉淀资金管理不善,导致大量资金闲置效益低下。
四是沉淀资金内部调配功能低下,管理效率低。由于地区经济发展不均衡,缴存差距大,为了满足广大缴存职工的购房需求,全中心就要统筹兼顾为资金量不足的管理部调配资金用于发放个人住房贷款,这样就形成了各管理部之间的内部往来款项,各管理部之间的内部往来款项核对不及时,发生差异较大,管理出现了漏洞,滋生了风险。
H. 住房公积金秘密为什么会有好几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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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完善住房公积金政策,规范住房公积金管理流程回,确保住房公积金资答金安全,我国部分城市推行了住房公积金卡制度,要求公积金中心为公积金缴存人员下发公积金卡。同时要求公积金缴存职员在办理公积金业务时候输入公积金密码。
目前我国政府并未对住房公积金初始密码进行统一规定执行,由各省市自行制定初始密码。例如深圳住房公积金账户初始密码为职工身份证号码后6位。但需注意一点是,我国部分城市没有设置公积金初始密码。如需详细了解,请拨打各地公积金咨询热线12329。
I. 怎样提高公积金账户安全
一、完善住房公积金安全管理制度
当前我国的住房公积金资金安全管理制度不完善是导致安全管理问题多发的关键原因。人员在管理的过程中无据可以,无章可循,直接造成管理工作效益大打折扣,导致管理水平大幅降低。因此,在对住房公积金安全管理进行提升的过程中,管理人员必须要强化住房公积金安全管理制度,消除制度中存在道德漏洞。
(一)建立健全制度管理机制
在进行住房公积金管理的过程中,要建立完善的管理制度,对住房公积金管理问题进行规范和处理,对住房公积金管理操作进行严格规定。要对住房公积金实施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由住房公积金管理单位领导人员制定总体管理方针,专业财务人员完成经济管理具体操作,单位成员形成统一的管理体系,完善管理机能。建立完善的管理监督体制和管理奖惩体制,由专业人员和单位领导对住房公积金管理操作进行监督,对违反管理制度和管理操作人员进行严格处分,督促单位成员合理科学地对住房公积金进行控制,消除管理缺陷和漏洞。管理人员要加强对自身日常管理制度建设,对住房公积金日常管理制度进行全方位深化和提升,形成有效的日常管理制度体系。
(二)加强制度的监管与落实
在对住房公积金制度进行完善的过程中,管理人员要对住房公积金政策进行全面研究,确保住房公积金政策能够彻底贯彻到人们的日常生活中,建立长效的管理控制机制。在该过程中管理人员要注意把握好以下几方面。第一,将住房公积金管理制度及管理业务有机结合在一起,使相关的规章制度从根本上得到有效地落实和贯彻,提高主体的管理效果及管理质量;第二,要对检查制度进行完善,对定期监督检查内容进行合理分析,形成完善的监督管理控制制度体系。管理人员要通过具备科学流程的深入,对当前住房公积金管理过程中可能出现的漏洞及问题及时进行处理和解决。第三,要对住房公积金管理过程中外部环境的变化及时进行分析,确保依照外部环境对管理制度进行转变,形成长效的制度控制体系。
二、建立完善住房公积金内部控制体系
内控系统主要是对风险战略提供基础的风险信息,提高风险控制效果。内控系统主要由一系列政策和程序组成,可以对住房公积金的风险进行提前预防、适时管理、及时反馈,确保从本质上加强风险管理准确性,提高住房公积金风险的管理效果。
(一)完善住房公积金内部控制策略
住房公积金内部控制策略是内部控制体系建设的核心,其建设质量直接影响着控制效益。常见的住房公积金内部控制策略是其内部管理制度的一部分,涉及中心内部管理内容的方方面面。住房公积金内控系统通过将内部控制制度、管理行为、减少风险三项目标作为控制核心,实现对风险管理的连续性、综合性控制,是当前住房公积金管理的实际操作核心。内控系统的控制效益直接影响了企业风险管理的实际效果。
(二)强化内部控制有效性
在对内部控制有效性进行强化的过程中,住房公积金管理人员要对内部控制风险及内部控制保障条件进行全方位分析,对内部控制各项内容进行完善:一是强化持续有效的内部控制,对内部控制制度中存在的有名无实、流于形式等问题进行解决,保证内部控制的公开化、透明化;二是定期组织人员对住房公积金内部管理控制工作进行监督和检查,对存在的监督和管理�为进行分析及处理,对重点控制实施穿行测试或重点岗位实施实际查验,从本质上提升对内部控制的管理和监督,保证控制的有效性和持续性;三是建立完善风险评估预警机制,对各个管理内容进行完整性评估,形成良好内部风险控制及查验操作。管理人员要对管理各部分内容进行综合提升,对各项管理因素、管理内容等进行等级确定,对风险进行评级,保证依照风险等级实施相关风险防范措施及操作,提升控制的有效性。
三、加强住房公积金资金风险防范
在对住房公积金资金风险防范进行建立的过程中,相关人员要对自身的风险防范意识进行全面提升,对风险防范管理操作进行落实,切实加强住房公积金管委会的决策监管职能,自觉接受社会的有效监督,建立管理与运营相互制衡的监管机制,形成完善的风险控制目标及体系。
(一)切实加强住房公积金资金决策监督
住房公积金资金决策监督主要是通过住房公积金管委会实施,通过管委会对各项资金进行控制、操作、监督,从根本上完成对资金的决策监督职能,提升住房公积金资金的安全效益。在对住房公积金管委会进行住房公积金资金监督决策的过程中,相关人员要严格落实《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对住房公积金的监管效率继续拧全面提升,确保建立高质量、高效率的管理队伍。要对自身的管理决策进行全方位分析和把握,形成正确的管理决策。管委会对管理中心的有关决策需要由专业人员进行审核,确定决策效益与住房公积金发展效益相符合后才可以进行实施。住房公积金管委会人员要严格依照审核决策认真履行对住房公积金资金的决策监管职能。
(二)自觉接受社会及有关部门的监督
在进行住房公积风险控制的过程中,管理人员要自觉接受社会及有关部门的监督,形成自觉体系,确保在上述人员的监督下公平、公正、高效、有序地实施各项住房公积金管理决策。住房公积金是一项社会保障体系操作内容,服务对象是社会,因此在进行管理的过程中,管理人员必须将其公开化,确保社会及有关部门能够及时对其进行监督,降低可能出现的住房公积金管理问题。管理人员要自觉接受社会及有关部门的监督和建议,要形成有效的社会及部门监督体系,提升住房公积金主体管理的透明化和有效化。要自觉建立全方位、多层次、多方面的住房公积金监督结构,形成长效的监督机制,确保社会人员积极参与到住房公积金资金管理的过程中。 (三)设立“零余额账户”,公积金安全得到保障
根据新的公积金管理体制,各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在所属的县市区和大型厂矿企业都设有郴管理部,各管理部在当地银行都开设收入、支出等若干账户,点多面广,经办人员多,管理权分散,监管难度大,既不利于资金的安全,又无法及时调度零散资金,资金使用效益较差。面对这种情况,我们郴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经过多方调研,制定了《零余额账户管理办法》,规定各分支机构每日将归集收入、收回贷款本息收入、利息收入等全部存入收入账户,余额当日自动转入市中心账户,分中心收入账户每日余额为零。分支机构发放贷款经市中心批准后,资金直接划入经办银行委托贷款户,银行直接将资金打入贷款人账户。这一办法的实行,使分散在近50个银行账户的资金全部集中在一起,市中心可以自由调配使用,资金的使用效益显著提高。据测算,每年可集中零散资金2亿余元,大大降低了对资金安全的担忧,实现了由面到点的转变,只要加强市中心这一“点”的管理,就可确保资金安全无忧。防范了管理部由于人手不足造成的资金风险。
四、开展住房公积金管理宣传教育
(一)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人员思想教育
在对人员思想教育进行强化的过程中,相关人员要对管理人员的管理意识、管理责任、管理操作等进行明确,确保人员能够意识到自身工作的重要性,能够积极投入到日常的住房公积金管理的过程中,树立正确的住房公积金管理观念。要保证管理人员具有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形成良好的价值体系,保证人员能够积极为人民服务,形成良好的住房公积金安全管理风尚。
(二)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人员技术培训
在进行住房公积金安全管理的过程中,要加强对住房公积金安全管理人员的培训,确保管理人员符合当前住房公积金单位管理需求,能够完成当前住房公积金安全管理目标。住房公积金管理单位要对自身管理人员不断进行住房公积金安全管理培训,建立专业培训队伍,对管理人员管理意识、管理操作、管理技术、人员素质等进行培训,提高人员对住房公积金安全管理的责任意识和工作技能,提高管理效果。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要对本机构管理人员进行定期测试,对不符合住房公积金分安全管理要求的人员进行重新培训。要加强对人员的资金控制教育与风险控制教育,保证住房公积金管理人员能够对安全管理过程中的住房公积金资金流通、决策、借贷等内容进行全方位控制和管理,降低在管理过程中出现风险的可能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