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住房公积金的使用方法
㈡ 住房公积金法律规定
住房公积金一直热度不降。先是公众发现,一些单位缴存天价高额住房公积金,逃避税收,于是各地进行了清理。接着,公众对住房公积金使用困难、越穷越不能用住房公积金买房不断吐槽,住房公积金被指劫穷济富,制造了更大的不公平,于是各地对住房公积金的使用限制作了调整。今年的全国两会期间,有一些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提出,取消住房公积金,同时将这部分职工收入变成当期的工资收入,因为既可以增加老百姓对改革的获得感,也没有加重企业负担,还可以拉动社会消费,一举三得。
可见,住房公积金确实存在太多的问题。如果仔细分析一下住房公积金的合法性,也许你会发现,住房公积金的缴存和使用与现行法律并不相符,侵犯了公民的合法权益。在大力提倡依法治国的今天,应该对此进行纠正。
住房公积金的建立,自然是出于好意,并与当时的法律环境是相一致的。1991年,上海市借鉴新加坡的中央公积金制度,在全国率先试行住房公积金制度,并很快在全国推开。1994年4月,国务院颁布《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2002年3月,国务院又发布了《国务院关于修改(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决定。住房公积金制度是我国在进行住房制度改革过程中,为了解决城镇职工住房问题而推行的一种强制性的长期储金制度,满足了人民群众迫切要求改善居住条件的愿望,又解决了政府一时无力解决所有职工住房问题的难题。当时整个社会还是行政主导一切的思维,并不是现在政府作决策、出规定首先要刻实是否符合相关法律规定的法治思维。二十多年过去了,我国社会发展变化很大,法律法规不断修改完善,尤其是依法治国成为国家战略,已经深入人心,成为社会治理的主要思维,住房公积金也就应该经受法律的检验。
财产权是公民的基本权力,公民的合法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国家依法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财产权显然包括对财产的占有、支配、处分等权力。住房公积金由两部分组成,一部分由职工所在单位缴存,一部分由职工个人缴存,这两部分都存入职工个人的住房公积金账户,是个人收入的一部分。无论哪一部分,都是职工的收入,对其具有处分权的是职工本人,而不是政府机关。 可是,住房公积金却是被强制存入银行的住房公积金账户中,不管你愿意不愿意,不管你需要不需要,而且使用完全由政府规定,显然变相剥夺了公民对部分财产的支配权,不符合法律关于公民财产权的规定。
无论在什么社会,公民享受购买商品的绝对自由权,任何人都不得强买强卖。公民购买什么商品与服务,公民购买谁的商品与服务,公民何时购买商品服务,公民购买多少商品与服务,应该是享有绝对自由的。可是,公民在用住房公积金购买商品与服务时,实际上却被限制了自由。住房公积金的本质是强迫职工拿出一部分收入,用于购买住房,这属于指定消费,显然与消费法不相符。虽然政府并没有指定公民具体购买某个具体房地产商的产品,但就某个具体城市而言,公民的选择权是相当有限的,只能购买经过政府批准的房地产商的产品,这同样是对公民消费行动的限制。同时,住房公积金不能在全国转移,只能在所工作城市使用,同样限制了公民对商品采购的自由。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应该由市场这只无形的手去调节产品供给与消费,住房公积金的存在实际上用政府这只有形的手干预经济活动。正是因为如此,在政府的强力干预之下,中国的房地产市场一直处于扭曲变形当中,既不是完全的市场,也不是完全的政府行为,不伦不类。所以,中国的房产地市场总是处于调控当中,一会儿限制购房,一会儿鼓励买房,始终没有走出一限就喊、一喊就放、一放就慌、一慌就限的循环怪圈。在这种现象的背后,起主导作用的是政府而不是市场,换一句话说,是政府有意制造出来的市场。房地产业的一举一动都随政府的指挥棒起舞,名义是房地产商在卖房子,实际上是政府在卖房子。我们说,由市场在资源配置当中起决定作用,就房地产行业而言却是政府在起决定作用。许多地方政府形成了房地产依赖症,政府运转资金大部分来源于土地出让。在政府主导之下,天量资金投入到房地产当中,不仅违背了市场规律,而且制造了大量泡沫,导致房地产行业成为整个经济的风险之地,始终成为政府手中的烫手山芋——本不该干预却不得不干预,使得房地产市场绑架了整个经济。
除此之外,住房公积金还存在导致分配不公、抑制居民当前消费、影响经济发展等问题。住房公积金的存在,不仅为官员贪污、挪动、挤占提供了条件,公积金缴存也为官员以权谋私提供了方便。住房公积金特别是补充公积金的缴存,往往是谁有钱谁就多存、谁无钱谁就少存或不存,加剧了社会分配不公,有的还通过将工资收入转化为公积金的办法避税,或是通过低工资、高公积金的方式隐瞒高收入的事实。住房公积金的实质是强迫职工将当期部分收入延滞使用,抑制了社会当期消费能力,反过来又影响经济发展和居民就业。如果将住房公积金转变为职当期现金收入,那些不愿买房(比如农民工)、不需要买房(家里有住房)的在职职工,就可以将原来存在银行的公积金用于当期消费,释放出一部分消费能力,通过拉动消费促进经济增长。尽管只是释放出一部分消费能力,也是相当惊人的。
无论从法律角度讲,还是增强经济发展动力讲,取消住房公积金将其转变为职在当期现金收入,都是必要的。这样做,既是依法治国的需要,也是维护公民权力的需要,还是拉动消费促进生产的需要,而且还可以减少腐败的漏洞。
㈢ 住房公积金的使用方法有哪些以及其程序最好说通俗点!
9月15日,央行颁布了第五次加息政策,此番加息后的公积金贷款利率为:五年以上执行新利率5.22%,五年以下执行新利率4.77%
㈣ 住房公积金的用处及使用方法是什么
存储期间复只能按规定用制于购、建、大修自住住房,或交纳房租。职工只有在离退休、死亡、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或户口迁出原居住城市时,才可提取本人账户内的住房公积金。
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能够有效地建立和形成有房职工帮助无房职工的机制和渠道,而住房公积金在资金方面为无房职工提供了帮助,体现了职工住房公积金的互助性。
每一个城镇在职职工自参加工作之日起至退休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的这一段时间内,都必须缴纳个人住房公积金;职工所在单位也应按规定为职工补助缴存住房公积金。
(4)住房公积金使用办法扩展阅读:
各地区2016年出台的阶段性适当降低企业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政策到期后,继续延长执行至2020年4月30日。各地区要对政策实施效果进行评估,并可结合当地实际进一步降低企业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对高于12%的一律予以规范调整,同时由各省(区、市)结合实际,阶段性适当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生产经营困难企业除可降低缴存比例外,还可依法申请缓缴公积金,待效益好转后再提高缴存比例或恢复缴存并补缴缓缴的公积金。
㈤ 有什么办法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用来他用
住房公积金的定义及主要用途:
1、住房公积金只在城镇建立,农村不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
2、只有在职职工才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无工作的城镇居民、离退休职工不实行住房公积金制度。
3、住房公积金由两部分组成,一部分由职工所在单位缴存,另一部分由职工个人缴存。职工个人缴存部分由单位代扣后,连同单位缴存部分一并缴存到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内。
4、住房公积金缴存的长期性。住房公积金制度一经建立,职工在职期间必须不间断地按规定缴存,除职工离退休或发生《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的其他情形外,不得中止和中断。体现了住房公积金的稳定性、统一性、规范性和强制性。
以上已经明确了住房公积金的专用性,在实际的生活中,可能因为已经买了房子等,暂时不符合提取条件,但是又希望能将这一部分钱用作其他用途,那么需要一些技巧:
1、通过住房公积金代办中介帮你办理,通常收费为3个月缴纳的住房公积金;
2、通过制造租房合同等形式予以提取;
3、离职或者其他方式等;
4、与装修公司合作提交房子翻修或者装修等证明作提交;
5、重大疾病等证明也可以提取。
(5)住房公积金使用办法扩展阅读
我国住房公积金制度还只是在部分地区开始实行,没有形成一个完善的制度。结合国外一些比较成熟的注旁公积金制度来看,一般地,住房公积金制度应规定有:
(1)实行住房公积金的对象
在我国实行公积金的对象主要是在本地区工作,并具有本地区常住城市户口的党政机关、群众团体。事业单位和各种所有制企业的固定职工、合同制职工。离退休职工、临时工。三资企业中的外籍职工以及以优惠价购买住房的职工,不建立住房公积金。
(2)住房公积金的交存
职工每月缴纳公积金不需本人办理,由所在单位指定有关部门工作人员经办,经办人员将职工工资中扣除的公积金,连同单位缴纳的公积金,一起向指定的金融机构办理手续,记入单位名下的职工个人注房公积金帐户。
(3)住房公积金的使用
职工个人拥有的公积金,主要用于支付职工家庭购买,自建自住住房、私房翻修和大修等费用。其他住房费用,包括住房内部装修、房屋养护、认购住宅建设债券等费用,不得使用公积金。职工将动用公积金购买的住房转让或出售后,必须将原购买住房时动用的公积金如数归还,存入该职工公积金户名。
(4)住房公积金的归还和转移
职工因故离职,中断工资关系时,其结余的住房公积金本息仍保留在原单位名下的个人住房公积金帐户内,职工在职期间去世,结余的公积金可由继承人或被馈赠人提取,但受益人届时必须持有效证件,由本单位出具证明,经公积金管理部门批准后,到指定的金融机构办理领款或转帐手续。
(5)住房公积金的查询
办理住房公积金储蓄业务的金融机构,每年向单位及其职工公布一次住房公积金对帐单,职工或单位如需要查询时,可凭单位证明向结存其住房公积金的金融机构索取对帐单。
(6)住房公积金的计息
由于公积金是一种义务性的长期储蓄,公积金制度是一种福利保障制度,所以公积金采取低息,特别是在租金低于成本租金的情况下,租住因公殉职工的公积金以银行活期储蓄存款利率计息。
㈥ 公积金有哪些使用方法
房子公积金用法一:购房:用公积金购买房子是一种最常见的房子公积金用法。
1、不贷款购买房可以一次性提取公积金:从来没有使用住房贷款购买自有住房的职工及配偶可申请提取购房合同或协议签订当月之前包或当月的住房公积金金额,但是提取公积金金额不超过购房价总款。
2、商业贷款购房可提取公积金用于首付:使用商业银行个人住房贷款购买自有住房的职工本人及配偶可申请提取购房合同或协议签订当月之前包或当月的住房公积金金额,但是不超过所购买的房屋首付款。
3、商业贷款购房可提取公积金偿还本息:偿还商业银行个人房屋贷款本息的职工本人及配偶可申请提取借款合同约定的贷款到期当月之前包或当月的住房公积金金额,但是提取的公积金合计不能超过已偿还的贷款本息。
4、公积金组合贷款购房可提取公积金偿还本息:偿还商业银行个人住房贷款本息的职工本人及配偶可申请提取借款合同约定的贷款到期当月之前包或当月的住房公积金金额,但是公积金提取合计不超过已偿还的贷款本息。
房子公积金用法二:建造、翻建或者是大修住房:在中国农村集体土地上建造住房、翻建住房或者大修自有住房而且未使用住房贷款的职工及配偶可申请提取建修房被批准当月之前包含当月的住房公积金金额,而且提取金额公积金合计不超过建修房的费用。
房子公积金用法三:租房:1、提取公积金用于支付配租或政府招租补贴的经济租赁房房租:支付配租或政府招租补贴的经济租赁房房租的职工及配偶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但是提取公积金金额合计不超过减除政府补贴后已支付的经济租赁房房租。
2、提取的公积金用于支付市场租房房租提取:职工在本市租赁住房用于自住并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职工及配偶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本人及配偶名下无房且没有住房贷款记录;经过国土房管部门认定你们具备享受廉租住房实物配租补贴、廉租住房租房补贴资格或经济租赁住房租房补贴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