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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公积金2014年58号

发布时间:2021-03-02 07:22:48

㈠ 北京市2014年住房公积金缴纳上限

年公积金缴纳上限是根据前一年社平工资设定的,每年从7月份才开始调整缴纳上限,现在查目前的公积金缴纳还是和去年下半年一样的。

㈡ 2014年上海住房公积金缴纳比例是多少

单位和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为各7%。

2014年本市单位和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为各7%,补充公积金缴存比例为各1%-8%。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雇用人员、自由职业者的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下限参照此标准。

2014年7月1日起上海市职工缴存基数由2012年月平均工资调整为2013年月平均工资;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上限为2116元,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雇用人员、自由职业者的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上限为3626元;按职工和单位各7%的缴存比例所对应的月缴存额下限为226元。

2014年11月22日起下调本市住房公积金存贷款利率。调整后,当年归集的住房公积金存款利率不变,仍为0.35%,上年结转的住房公积金存款利率为2.35%;五年期以上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为4.25%,五年期以下(含五年)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为3.75%。

(2)住房公积金2014年58号扩展阅读:

2014年是中心“信息化”主题年。年中推出一系列举措提升住房公积金管理和服务信息化水平。开发建设单位公积金信息管理系统,整合内部信息与外部信息,为扩覆、执法等工作提供重要抓手;基本建成公积金信息灾备系统并投入试运行,实现日常核心业务的应用级容灾;

建设资金交互平台,推出实现跨行汇缴新渠道;开发公积金“冲还租”、“冲还物业费”业务信息系统,方便缴存单位和缴存职工。

2014年,继续对获批试点的保障性住房项目进行资金支持。年内发放保障性住房建设项目贷款8.94亿元,贷款资金回收良好。首批2个利用住房公积金贷款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设试点项目圆满结束。

公积金投资公租房项目进入投资后期管理。“晶华坊”项目自年初供应以来,签约入住的户数快速增长。截至2014年底,1680套住房出租率达到95.18%。“尚景园”公租房完成首批入住人员的续租签约及调租工作。

㈢ 2014年住房公积金利率是多少

公积金利率是央行利率,目前最新的公积金贷款利率为5年期(含)以内4%,5年期以上利率4.5%。首套房贷款按基准利率执行,二套房贷款利率会基准上浮10%。

㈣ 住房公积金2014年开始不能退

退公积金?干嘛2014年啊,哪年的也不能退呀。交了就是交了,当地有提取公积金的管理办法,买房,装修,退休等都可以提取。

㈤ 58号文中有关离退休人员是否还可以上交住房公积金


住房公积金
管理条例》规定:“单位录用职工的,应当自录用之日起30日内
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缴存登记,并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审核文件,到受
委托银行办理职工
住房公积金账户
的设立或者转移手续。

㈥ 2014年买房,住房公积金贷款问题。我买的是自住房。

您好, 申请北京公积金贷款对借款人的要求

借款人必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1、具有合法有效身份和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

2、具有稳定的职业和收入,信用状况良好,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3、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

4、借款人夫妻双方均无尚未还清的住房公积金贷款和住房公积金政策性贴息贷款;

住房公积金借款申请人须满足上述条件外,其住房公积金缴存情况须同时满足以下三个条件之一:

1、建立住房公积金账户12 个月(含)以上,同时,足额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 12 个月(含)以上且申请贷款时处于缴存状态;

2、申请人所在单位经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批同意处于缓缴状态,但本人满足建立住房公积金账户12 个月(含)以上,且足额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 12 个月(含)以上;

3、借款申请人为在职期间缴存住房公积金的离退休职工。

贷款金额:

1、公积金贷款贷款金额

住房公积金贷款金额与借款人公积金缴存额、申请借款年限、首付款金额、所购房屋建筑面积都有关系。目前北京住房公积金贷款单笔最高额度为80万元,最终贷款金额以公积金中心审批结果为准。

2、组合贷款贷款金额

组合贷款中公积金贷款部分最高贷款金额按照公积金中心有关规定执行。商业贷款部分最高贷款金额按照监管部门及我行房贷业务相关规定执行。同时购房首付款与商业贷款部分和公积金贷款部分之和应等于购房总价。

贷款期限:

1、公积金贷款期限:借款人的贷款期限最长可以计算到借款人70周岁,同时不得超过30年。

2、组合贷款期限:借款人的贷款期限最长可以计算到借款人65周岁,同时不得超过30年。

北京住房公积金贷款需要提供的资料

1.身份证件或有效身份证明(原件+复印件3份);

2.户口本首页、本人页及变更页(原件+复印件2份);

3.暂住证或有效居住证明(原件+复印件2份);(非北京市户口提供)

4.有效婚姻关系证明(原件+复印件2份)(已婚者、离异者提供)

5.离退休证明及退休人员收入证明(原件)(退休者提供)

6.交易资金划转或自行划转声明(原件+复印件3份);

7.购房首付款发票(收据)(原件+复印件3)

8.购房合同(正本)

9.如是二手房还需要提供卖房人身份证明及卖方房屋所有权证明等;

10.公积金中心要求的其他材料。

详情还需要您与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详细核实,咨询电话:

010-96155;

67690494、

67690490

㈦ 2014年住房公积金是否真的领不出来

纯属谣言,2014年住房公积金可以正常领取,但是必须是农村户口、城镇户口不能领取可以打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电话:67172096 咨询

㈧ 2014年度住房公积金缴费基数上限是多少

各地基数和比例标准不一样,你是哪里的?

㈨ 2014住房公积金新政策有哪些变化

新政策是2014年10月9日《住房城乡建设部 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发展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的通知》,全文如下: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住房城乡建设厅(建委)、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财务局,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有关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是提高缴存职工住房消费能力的重要途径,也是缴存职工的基本权益。当前,各地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发展不平衡,部分城市贷款发放率较高,但多数城市发放率在85%以下,影响了缴存职工的合法权益,也削弱了住房公积金制度的作用。为提高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发放率,支持缴存职工购买首套和改善型自住住房,现就发展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合理确定贷款条件。职工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含)以上,可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对曾经在异地缴存住房公积金、在现缴存地缴存不满6个月的,缴存时间可根据原缴存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出具的缴存证明合并计算。住房公积金贷款对象为购买首套自住住房或第二套改善型普通自住住房的缴存职工。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不得向购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的缴存职工家庭发放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

二、适当提高首套贷款额度。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发放率低于85%的设区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要根据当地商品住房价格和人均住房面积等情况,适当提高首套自住住房贷款额度,加大对购房缴存职工的支持力度。

三、推进异地贷款业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要实现住房公积金缴存异地互认和转移接续。职工在就业地缴存住房公积金,在户籍所在地购买自住住房的,可持就业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出具的缴存证明,向户籍所在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

四、设区城市统筹使用资金。未按照《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调整到位的分支机构,要尽快纳入设区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统一制度、统一决策、统一管理、统一核算。设区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统筹使用分支机构的住房公积金。

五、盘活存量贷款资产。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发放率在85%以上的城市,要主动采取措施,积极协调商业银行发放住房公积金和商业银行的组合贷款。有条件的城市,要积极探索发展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资产证券化业务。

六、降低贷款中间费用。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担保以所购住房抵押为主。取消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保险、公证、新房评估和强制性机构担保等收费项目,减轻贷款职工负担。

七、优化贷款办理流程。各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与房屋产权登记机构应尽快联网,实现信息共享,简化贷款办理程序,缩短贷款办理周期。房屋产权登记机构应在受理抵押登记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抵押权登记手续;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在抵押登记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贷款发放。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拒绝缴存职工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房。

八、提高贷款服务效率。各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要健全贷款服务制度,完善服务手段,积极开展网上贷款业务咨询、贷款初审等业务,要全面开通12329服务热线和短信平台,向缴存职工提供数据查询、业务咨询、还款提示、投诉举报等服务。积极探索建立全省统一的12329服务热线和短信平台。

九、加强考核和检查。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要加强对各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的考核,加大个人住房贷款业务考核权重。要定期进行现场专项检查,对工作不力的城市,要责令加大工作力度。住房城乡建设部每月通报全国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发放情况。

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财政厅、人民银行分支机构,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要按照本通知要求,根据不同城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发放情况,加强分类指导,加大对贷款发放率低的城市督促检查力度,提高资金使用效率,保障住房公积金有效使用和资金安全,并将本通知落实情况于2014年年底前报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和人民银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

2014年10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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