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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新版住房公积金

发布时间:2021-03-04 01:55:52

A. 深圳市住房公积金是那一年实行的

自1999年6月开始正式执行住房公积金政策,按照《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十七条新参加工作的职工从参加工作的第二个月开始缴存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当月工资乘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可根据自己的具体情况要求单位对公积金少缴漏缴

B. 深圳市住房公积金怎么收费的

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标准:职工工资基数的10%--40%,基数不得超过市统计部门公布的版上一年度全市权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倍。
《深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单位缴纳和职工个人缴纳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均不得低于职工上年度月平均工资的5%,也不得高于月平均工资的20%。单位为职工缴纳和职工个人缴纳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由单位确定。同一单位只能确定一个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根据《深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三章第十六条规定: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是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

新参加工作的职工从参加工作的第二个月开始缴存住房公积金,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为职工本人当月工资。

新调入的职工从调入单位发放工资之日起缴存住房公积金,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为职工本人当月工资。

2014年7月1日至2015年6月30日,深圳在岗职工月均工资标准改为5218元,2015年深圳最低工资标准时2030元。因此,缴纳基数应该是:1100~5218*5 (25640)元之间。

C. 深圳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新政策 都有哪些

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24条的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专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属存储余额:
1、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2、偿还购建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的;
3、租赁自住住房,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一定比例的;
4、离休、退休的;
5、出境定居的;
6、职工死亡、被宣告死亡的;
7、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的;
8、完全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9、管委会依据相关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提取住房公积金需提供以下材料:
1、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的,先由所在单位予以核实,并出具提取证明。
2、职工应当持提取证明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日内作出准予提取或者不准提取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
3、准予提取的,到受委托银行办理支付手续。
各地公积金中心对公积金提取规定了不同的条件、流程,请咨询当地公积金中心

D. 最近深圳住房公积金有没新规定

刚刚修改过<深圳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暂行规定>,9月1号执行,有效期一年,一下是新规:

深圳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规范住房公积金提取使用行为,实现住房公积金制度可持续发展,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0号)和《深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深圳市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的提取管理。

第三条 深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公积金中心)负责本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

第四条 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以下简称职工)可以按照本规定中的住房消费情形和其他情形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第二章 住房消费情形和提取额度

第五条 职工及其家庭成员发生下列住房消费情形之一的,职工可以按照规定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具有所有权的住房;
(二)支付本市范围内住房租金;
(三)偿还本市范围内具有所有权的住房的贷款本息;
(四)建造、翻建、大修本市范围内具有所有权的住房;
(五)其他住房消费。

第六条 在同一时间段内,职工仅能选择一项住房消费情形提出申请,并不得重复申请;在同一项情形中存在多套住房消费情况的,每次申请提取时,职工仅能选择其中一套住房申请提取;购买具有所有权的住房,每套住房仅能申请提取一次。
发生本规定第五条第(一)、(四)项规定中的住房消费情形的,该住房消费情形发生时间与职工申请提取时间应当相隔在两年以内。住房消费情形发生时间以相关收据、发票和税票等凭证(以下简称凭证)开具时间计算。
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用于本规定第五条第(二)、(三)、(五)项规定中的住房消费情形的,该住房消费情形应当发生在职工按照《暂行办法》缴存住房公积金之后。

第七条 购买具有所有权的住房的,职工本人及其家庭成员合计仅有一套住房时,可提取额不超过申请时账户内的存储余额,且不超过购房总价款;职工本人及其家庭成员合计有两套及以上住房的,可提取额不超过申请时账户内存储余额的60%,且不超过购房总价款;2010年9月30日起,职工本人及其家庭成员购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的(包括异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不予提取。
建造、翻建、大修本市范围内具有所有权的住房的,可提取额按照前款规定执行。
职工在购买、建造、翻建、大修住房总价款中实际支出的费用,按照该套住房房地产权属证书或者经本市房地产权登记部门登记备案的购房合同列明的权利人份额计算;未明确份额的,按照该套住房房地产权属证书或者经本市房地产权登记部门登记备案的购房合同列明的权利人数量平均计算。

第八条 支付本市范围内住房租金的,职工本人及其家庭成员应当在本市范围内无具有所有权的住房,每月可提取额不超过申请当月应缴存额的50%,每年度可以提取不超过12个月的月可提取额,每年度可以申请提取两次;当年度未提取的剩余额度,可以在以后年度累计提取。

第九条 偿还本市范围内具有所有权住房的贷款本息的,职工本人及其家庭成员合计仅有一套住房时,每月可提取额不超过职工上月实际还贷额;职工本人及其家庭成员合计有两套及以上住房的,每月可提取额不超过申请当月应缴存额的60%;2010年9月30日起,职工本人及其家庭成员购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的(包括异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不予提取。
前款规定中职工选择按月还贷委托提取的,每月提取一次;未选择按月还贷委托提取的,每年度可以申请提取一次,每年度可以提取不超过12个月的月可提取额,提取申请应当自每次还贷行为发生之日起两年内提出。本条规定的每月可提取额需根据职工住房贷款银行或者征信系统提供的还贷数据,经公积金中心审查后确定。

第十条 用于其他住房消费的,职工应当按照《暂行办法》缴存住房公积金累计满12个月,每年度可以申请提取一次,可提取额不超过申请提取前12个月内职工住房公积金应缴存总额的30%;当年度未提取的剩余额度,可以在以后年度累计提取。

第十一条 职工按照本章规定提取住房公积金后,其提取后的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不应低于职工申请当月的月应缴存额。

第三章 其他情形和提取额度

第十二条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职工可以按照规定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退休;
(二)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
(三)男性年龄满50周岁或者女性年龄满45周岁,失业且住房公积金账户封存均满2年;
(四)在国外或者港、澳、台地区定居;
(五)户籍迁出本市;
(六)户籍不在本市并已申请基本养老保险或者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七)享受最低生活保障;
(八)职工本人或者家庭成员患重大疾病。

第十三条 符合本规定第十二条第(一)项至第(七)项规定任一情形的,职工可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全部存储余额;按照本规定第十二条第(一)项至第(六)项规定提取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的,应当已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封存手续。
符合本规定第十二条第(八)项情形的,职工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存储余额用于支付当期医院相关治疗费用中的自费部分。

第十四条 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申请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全部存储余额,并应当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第四章 提取程序和证明材料

第十五条 职工在住房公积金业务网点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可以通过公积金中心网上服务平台申报并预约住房公积金业务网点办理业务。
用于其他住房消费的,职工在住房公积金业务网点签订住房公积金网上业务办理协议后,可以通过公积金中心网上服务平台在线办理。

第十六条 公积金中心应当在受理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提取或不予提取的决定,本规定另有规定的除外。准予提取的,由受公积金中心委托的商业银行办理支付手续,银行直接将资金转入职工住房公积金联名卡的储蓄账户中;不予提取的,应当告知申请人不予提取的原因。

第十七条 职工在住房公积金业务网点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应当提交下列基本材料:
(一)住房公积金联名卡;
(二)身份证;
(三)《深圳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
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职工家庭成员的住房消费的,应当提交家庭成员身份证、结婚证、户口簿等家庭成员关系证明材料。

第十八条 职工按照本规定第五条第(一)、(三)、(四)项规定情形申请提取的,除提交本规定第十七条规定的基本材料外,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另行提交相应证明材料:
(一)购买商品住房的,一手房提交房地产权属证书或者经本市房地产权登记部门登记备案的购房合同、购房发票;二手房提交房地产权属证书、契税税票;
(二)购买政策性(保障性)住房的,提交房地产权属证书或者本市政策性(保障性)住房购房合同和专用收据;
(三)异地购房的,提交房地产权属证书和购房发票或者契税税票;
(四)偿还本市范围内具有所有权的住房的贷款本息的,提交贷款合同、抵押合同、还款证明;按月还贷委托提取的,需另行提交与公积金中心签订的按月还贷委托提取协议书;
(五)建造本市范围内具有所有权住房的,提交土地权属证明、市规划国土部门出具的用地批复、报建批复或者其他批准证明文件、购买建筑材料及其他施工费用的发票;
(六)翻建本市范围内具有所有权住房的,提交房地产权属证书、市规划国土部门出具的翻建批复或者其他批准证明文件、购买建筑材料及其他施工费用的发票;
(七)大修本市范围内具有所有权住房的,提交房地产权属证书、市建设部门或者具备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的房屋安全鉴定证明、购买建筑材料及其他施工费用的发票。
支付本市范围内住房租金和用于其他住房消费的,仅需提交本规定第十七条规定的基本材料;在公积金中心网上服务平台在线办理用于其他住房消费提取业务的,不需提交本规定第十七条规定的基本材料和相应证明材料。

第十九条 职工按照本规定第十二条第(一)项至第(八)项规定情形申请提取的,除提交本规定第十七条规定的基本材料外,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另行提交相应证明材料:
(一)退休的,提交退休证;不能提交退休证的,男性年龄应满60周岁或者女性年龄应满55周岁;
(二)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提交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证明、职工完全丧失劳动能力鉴定证明或者一级至四级残疾人证;不能提交终止劳动关系证明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应当已办理封存手续;
(三)男性年龄满50周岁或者女性年龄满45周岁,失业且住房公积金账户封存均满2年的,提交本市失业员工失业保险待遇计发决定书或者失业证;
(四)在国外或者港、澳、台地区定居的,提交户口注销证明或者永久居留权证明;
(五)户籍迁出本市的,提交户口迁移证明;
(六)户籍不在本市并已申请基本养老保险或者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手续的,职工本人应当已办理基本养老保险或者基本医疗保险关系申请转出和申请接续手续;未缴纳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的,提交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证明;未缴纳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又不能提交终止劳动关系证明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应当已办理封存手续;
(七)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提交本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明;
(八)因职工本人或者家庭成员患重大疾病的,提交二级甲等及以上医院出具诊断证明书、医院相关治疗费用的凭证(住院费用清单、本市社保票据),凭证开具时间与申请提取时间应当相隔在两年以内;患者是职工家庭成员的,应当另行提交家庭成员身份证、结婚证、户口簿等家庭成员关系证明。
前款第(六)项规定中职工不能办理申请基本养老保险或者基本医疗保险关系接续手续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停止缴费时间应当已达三个月;未缴纳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的,职工工伤保险停止缴费时间应当已达三个月。

第二十条 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按照本规定第十四条规定情形申请提取的,应当提交《深圳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职工死亡证明(被宣告死亡的须提交人民法院宣告死亡判决书)、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身份证、人民法院的生效法律文书或者其他证明继承权或者受遗赠权的有效法律文书。

第二十一条 职工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监护人申请提取的,监护人应当提交监护证明及监护人身份证。
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监护人申请提取的,监护人应当提交监护证明及监护人身份证。

第二十二条 职工按照本规定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所提交的相关业务表格、协议文本,可以在住房公积金业务网点领取或者在公积金中心网站下载。
职工按照本规定提交的身份证明及其他证明文件或者材料,应当提交原件或者提交复印件核验原件。

第二十三条 职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应当按照本规定如实申报信息和提交证明材料。未如实申报信息或者提交证明材料的,公积金中心可以将其信息作为不良记录录入住房公积金监管档案(系统),并将记录提交人民银行纳入个人信用征信系统。

第二十四条 公积金中心可以根据住房公积金业务开展实际需要,对本规定中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办理提交的相关证明文件或者材料拟订补充规定,经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核准后公布执行,并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备案。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公积金中心可以根据本市住房公积金缴存、提取和贷款情况以及国家、省和本市住房政策,就本规定中提取情形或者额度标准提出调整方案,经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审核,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批准后公布执行。

第二十六条 非本市户籍且属于农业户口的职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在户籍所在地的宅基地建造住房的,由公积金中心另行拟订具体规定,经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审核,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批准后公布执行。

第二十七条 职工按照市政府《关于发布深圳市社会保险暂行规定的通知》(深府〔1992〕128号)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其提取可以适用本规定施行之前本市有关住房公积金提取具体规定。

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中所称家庭成员包括职工配偶及其未成年子女。
本规定中所称具有所有权的住房包括商品住房、政策性(保障性)住房;住房套数按照职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时其个人及其家庭成员名下拥有的住房数量统计。
本规定中所称其他住房消费包括支付住房物业服务费、日常收取的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住房装修费、旧住宅区加装电梯费等其他未纳入本规定第五条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中的住房消费情形。
本规定中所称按月还贷委托提取是指职工与公积金中心签订按月还贷委托提取协议书,委托公积金中心根据职工还贷数据逐月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偿还住房贷款本息的一种还贷方式。
本规定中所称重大疾病包括慢性肾衰竭(尿毒症)、恶性肿瘤、再生障碍性贫血、慢性重型肝炎、心脏瓣膜置换手术、冠状动脉旁路手术、颅内肿瘤开颅摘除手术、重大器官移植手术、主动脉手术。

第二十九条 本规定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规定自2013年9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一年。

E. 深圳市住房公积金,非深户离深销户提取,说存在未办结业务,无法处理。要怎么处理

需要自申请提取之月起本市社会保险停止缴费时间满三个月的,公积金中心受理该提取申请。

依据《深圳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规定》第十八条规定:职工按照本规定第十一条规定情形申请提取的,除提交本规定第十六条规定的基本材料外,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另行提交相应证明材料:户籍迁出本市的,提交户口迁移证明。

户籍不在本市并已申请基本养老保险或者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手续的,职工本人应当已办理基本养老保险或者基本医疗保险关系申请转出和申请接续手续;职工不能办理申请基本养老保险或者基本医疗保险关系申请转出和接续手续的,自申请提取之月起本市社会保险停止缴费时间满三个月的,公积金中心受理该提取申请。

(5)深圳新版住房公积金扩展阅读:

深圳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的相关要求规定:

1、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偿还购买本市范围内住房的贷款本息的,职工本人及其家庭成员合计仅有一套住房时,每月可提取额不超过职工月实际还贷额。

2、公积金中心应当在受理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申请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提取或者不予提取的决定,本规定另有规定的除外。准予提取的,由受公积金中心委托的商业银行办理支付手续,资金转入职工住房公积金联名卡的储蓄账户中;不予提取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不予提取的理由。

F. 关于深圳市的住房公积金问题

1、深圳目前的住房公积金政策是92年深圳社保条例里有的。故事是这样:92年社保条例版里规定了养老、医疗、权失业、工伤、住房等一套政策,但后来政府又出台了单独的养老、医疗等政策,唯独住房公积金,一直没有新政策出台。因此,从法律效力上来说,在有新规定出台前,92年社保条例中关于住房公积金的规定仍然有效。

2、按照92年社保条例里的规定,凡事有深圳户口的员工,都应享受住房公积金(单位交,个人不交);没有深户的,不强制。

3、在实际操作上,深圳绝大部分公司都没有执行此政策。但认真追究起来,确实是违法的。我曾经咨询过社保部门的态度,结果是:民不举,官不究——潜台词是:员工投诉的话,劳动部门还是会管的。

G. 深圳市住房公积金网上怎么预约

网上预约流程
1 打开公积金网站http://www.szzfgjj.com/ ,点击“网上办事大厅”,进入网上办事大厅。
2 点击“个人登录”,进入系统登录界面。
3 在系统登录界面输入职工公积金账号、密码、验证码后,进入“深圳市住房公积金网上办事大厅个人界面”。
4 进入“深圳市住房公积金网上办事大厅个人界面”后,可选择住房公积金联名卡密码修改或预约业务。
第一步,选择办理住房公积金联名卡密码修改业务(首次登录)。
(1)在“深圳市住房公积金网上办事大厅个人界面”点击“联名卡密码修改”。输入卡号、旧密码、新密码后,联名卡密码修改成功。
(2)注意事项:住房公积金账户的初始密码为身份证号码后六位,有X的以0代替。
第二步,选择办理业务预约业务。
(1)点击进入“发起预约”,选择提取原因、地区、机构以及具体网点后,页面下方将显示该网点可预约人数、已预约人数和可预约时间(每日共6个预约时段)。
(2)首次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的,须到住房公积金联名卡发卡银行的任一住房公积金业务银行网点办理业务,预约时应选择发卡银行中的一家网点。
(3)选择预约内容后,点击“提交”,系统预约成功。提交成功后,选择“确定”,则直接打印预约回单;选择“取消”,可在需要打印时进入打印预约菜单进行打印。
(4)点击进入“取消预约”,职工可取消预约。
(5)职工在预约成功后如需要打印预约信息,可点击进入“打印预约”。
注意事项:
①预约成功后,请持身份证或凭预约编号(不需要打印)到预约机构排队机取号,办理相关业务。
②通过网上预约功能,可预约3个工作日内的提取业务。
③每日预约时间分为6个时段,分别为9:00-10:00、10:00-11:00、11:00-12:00、14:00-15:00、15:00-16:00、16:00-17:00,请根据网上预约时段按时到预约机构办理业务。
④预约机构预约人数已达最大预约人数,系统将提示“预约已满,不许添加预约信息!”。
⑤不能按预约时间前往预约机构办理提取业务的,请在预约时间前一天下午16:30前通过网上办事大厅取消该项预约。
温馨提示:
未能如约办理切记“取消预约”
公积金中心提醒缴存职工如果不能按预约时间前往办理业务,应及时在公积金中心官网(www.szzfgjj.com)网上办事大厅取消预约。
按照相关规定,未按预约时间办理提取业务,随后两天内不得再进行网上预约。

H. 深圳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地址

地址:福田区侨香路2008号侨香村1栋裙楼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主要职能是:

贯彻执行有关住房公积金管理的法律和政策,结合本市实际,拟订住房公积金管理的地方性法规、规章及具体管理办法和措施,经批准后实施;

编制本市住房公积金的归集、使用计划,经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批准后组织执行;编制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报管委会审批;

编制本市住房公积金的年度预决算,经市财政部门审核,提交管委会审议后组织执行;

负责记载职工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使用等情况;负责本市住房公积金的统一核算;

负责审批住房公积金的提取和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发放,建立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信用体系。

(8)深圳新版住房公积金扩展阅读

各部门职责如下:

(一)综合管理部:负责中心各类工作制度建设并组织实施;负责拟订中心的工作计划、工作规划和总结;负责中心领导政务活动安排及重要活动的组织工作;综合协调中心的公文收发、保密、宣传、会务、调研及文化建设工作。

(二)政策法规部:负责起草、修改、报批本市住房公积金政策法规,提出相应的立法计划;负责相关专业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和法规资料的收集、编撰;负责中心系统的普法教育;负责中心发布的规范性文件法律审查。

(三)计划财务部:负责中心财务管理工作,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财经财务制度;负责住房公积金资金计划管理、调度及保值增值;制定财务工作的有关规章制度和业务工作流程;研究分析经济运行及财税金融政策发展变化态势,及时提出改善资金运营的方案。

I. 深圳市住房公积金单位新增员工怎么操作

有数字证书可直接在网上操作。如果职工没有公积金账号就在个人账户设立模块为职工设立个人账号;已经有账号的职工就在系统先做个人账户转移,再做启封以及缴存基数调整,基数调整后可正常缴存。

职工个人账户设立成功后,系统需与联网核查职工身份信息,经核查确认后职工账户自动生效,10个工作日后凭《深圳市住房公积金业务回执-联名卡领卡》、制作联名卡职工的身份证复印件及银行所需资料到银行公积金业务网点领取。

(9)深圳新版住房公积金扩展阅读:

住房公积金,是指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和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在职职工,对等缴存的长期住房储蓄。

住房公积金特点

(1)普遍性,城镇在职职工,无论其工作单位性质如何、家庭收入高低、是否已有住房,都必须按照《条例》的规定缴存住房公积金;

(2)强制性(政策性),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者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的,住房公积金的管理中心有权力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可以按《条例》的有关条款进行处罚,并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3)福利性,除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外,单位也要为职工交纳一定的金额,而且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利率低于商业性贷款;

(4)返还性,职工离休、退休,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户口迁出或出境定居等,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将返还职工个人。


J. 深圳新公司怎么给员工办理住房公积金,具体流程怎样,带什么资料

《劳动合同来》无需购源买,自行从网上下载,依公司情况修改后与员工签订并加盖公司印章,同样有效。 社保与住房公积金需分开办理。 社保可先在深圳社保网上申请,再携带全套资料原件及复印件、印章、授权委托书去辖区社保局开立企业帐户,成功后日常社保事宜都可网上办理。 公积金办理可选择招行、建行、中行任意一家进行办理,银行有专门的公积金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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