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衡水住房公积金政策出台

发布时间:2021-03-04 17:49:10

㈠ 衡水市的住房公积金贷款有什么限制条件吗

你好!1、具有衡来水市源常住户口; 2、有稳定职业收入、信用良好,有偿还贷款本息能力; 3、建立住房公积金1年以上,并正常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 4、购买商品房、经济适用房、参加本单位集资建房、购买二手房、申请“以贷还贷”; 5、具有所购房屋全部房价款30%以上的自有资金。

㈡ 衡水住房公积金需要担保吗

需要担保。
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基本条件:
1、具有合法有效身份;
2、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
3、具有稳定的职业和收入,信用状况良好,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4、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
5、具有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合同或相关证明文件;
6、提供委托人认可的担保;
7、借款人夫妻双方均无尚未还清的住房公积金贷款和住房公积金政策性贴息贷款;
8、缴存条件:建立住房公积金账户6个月(含)以上。
提供下列资料:
1、申请人及配偶住房公积金缴存证明;
2、申请人及配偶身份证明(指居民身份证、常住户口簿和其他有效居留证件),婚姻状况证明文件;
3、家庭稳定经济收入证明及其它对还款能力有影响的债权债务证明;
4、购买住房的合同、协议等有效证明文件;
5、用于担保的抵押物、质物清单、权属证明以及有处置权人同意抵押、质押的证明,有关部门出具的抵押物估价证明;
6、公积金中心要求由第三方担保人做担保,并缴纳担保费用,由借款人、贷款人及第三方担保人共同签订三方合同。

㈢ 河北省衡水市首套房公积金贷款首付多少

按照规定购买首套普通住房,最低首付款比例由30%调整为20%。
规定原文:
衡水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 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服务,调整住房公积金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工业新区、滨湖新区管委会,市直及驻衡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关于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服务,提高住房公积金使用效率,结合我市实际,经报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同意,现就我市住房公积金政策调整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住房公积金最高贷款额度。将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最高额度由40万元,提高到60万元。
二、购买首套普通住房,最低首付款比例由30%调整为20%。
三、对拥有1套住房并已结清相应购房贷款的缴存职工家庭,为改善居住条件再次申请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购买普通自住房,最低首付款比例为30%。
四、开展住房公积金贷款与个人住房商业性贷款组合贷业务和“商转公”个人住房贷款业务。
五、开展省内非户籍所在地缴存职工在户籍所在地购买普通自住住房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和住房公积金余额抵冲还贷业务。
六、共同生活的未婚子女购买普通自住住房可以提取父母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
七、自2015年度起,缴存职工可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上一年度一套普通自住住房物业费,每年提取一次。根据我市实际测算得出,夫妻双方提取额度为衡水市区最高每年1500元,其他县市区最高每年1000元。
八、经有关部门认定的城镇低保对象、特困职工,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家庭首套自住住房,且建筑面积等于或小于90平米的,可每年申请一次一定比例的贷款利息贴息。具体贴息比例由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商财政部门同意后,报市政府批准。
九、积极推进“互联网+住房公积金”业务,加快推广住房公积金业务网上办理、手机应用软件、微信等服务平台建设。进一步简化业务手续,优化服务流程,缩短办理时限,提高办事效率。
十、积极协调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将缴存住房公积金纳入《劳动合同》,使职工在一就业就了解住房公积金制度,让更多进城务工人员享受这一惠民政策,更好地推进我省新型城镇化进程。
十一、要尽快建立与相关部门信息共享机制,提高住房公积金管理能力和服务水平。2015年6月底前实现住房公积金业务管理系统与人民银行个人征信系统、房地产管理部门产权产籍信息系统对接,10月底前实现与公安部门公民身份信息识别系统、民政部门婚姻登记查询系统对接。使缴存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贷款等业务,无需自行提供个人信用、产权产籍、婚姻状况等相关信息,缩短业务办理时间,提高办事效率,减少社会成本。
十二、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衡水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

㈣ 衡水住房公积金贷款问题

公积金贷款,需要满6个月。买房,公积金每个月缴纳个人的180 ,就可以最高贷款30万。

㈤ 衡水公积金政策是什么如何公积金贷款买房

衡水的买房没有户籍限制的。但是,如果你想贷款买房的话,不能用住房公积金贷款,只能走商业房贷这条途径。

㈥ 衡水公积金提取需要什么条件

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专取职工住房公属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离休、退休的;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

依照前款第(二)、(三)、(四)项规定,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

(6)衡水住房公积金政策出台扩展阅读:

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中规定:

第二十五条: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的,所在单位应当予以核实,并出具提取证明。

职工应当持提取证明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日内作出准予提取或者不准提取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准予提取的,由受委托银行办理支付手续。

第二十七条:申请人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应当提供担保。

阅读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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