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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个人所得税抵扣住房贷款

发布时间:2021-03-04 21:50:55

❶ 房屋贷款利息可不可以抵减个人所得税的应税额

房屋贷款利息是可以抵减个人所得税的应缴所得额的,按照每月1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扣除期限最长不超过240个月。

根据《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第十四条纳税人本人或者配偶单独或者共同使用商业银行或者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为本人或者其配偶购买中国境内住房,发生的首套住房贷款利息支出,在实际发生贷款利息的年度,按照每月1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扣除期限最长不超过240个月。纳税人只能享受一次首套住房贷款的利息扣除。本办法所称首套住房贷款是指购买住房享受首套住房贷款利率的住房贷款。

(1)重庆个人所得税抵扣住房贷款扩展阅读:

《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操作办法(试行)》第三条纳税人享受符合规定的专项附加扣除的计算时间分别为:

(一)子女教育。学前教育阶段,为子女年满3周岁当月至小学入学前一月。学历教育,为子女接受全日制学历教育入学的当月至全日制学历教育结束的当月。

(二)继续教育。学历(学位)继续教育,为在中国境内接受学历(学位)继续教育入学的当月至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结束的当月,同一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的扣除期限最长不得超过48个月。技能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为取得相关证书的当年。

(三)大病医疗。为医疗保障信息系统记录的医药费用实际支出的当年。

(四)住房贷款利息。为贷款合同约定开始还款的当月至贷款全部归还或贷款合同终止的当月,扣除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40个月。

(五)住房租金。为租赁合同(协议)约定的房屋租赁期开始的当月至租赁期结束的当月。提前终止合同(协议)的,以实际租赁期限为准。

(六)赡养老人。为被赡养人年满60周岁的当月至赡养义务终止的年末。

前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学历教育和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的期间,包含因病或其他非主观原因休学但学籍继续保留的休学期间,以及施教机构按规定组织实施的寒暑假等假期。

❷ 关于个税 租房抵扣的疑问

最近大热门话题是房租、房贷如何抵扣个税,由于新政策刚启动而个人申报的方式、申报填写内容、如何抵扣计算等等问题许多人还不熟悉,导致各自风言风语满天飞。大家本来为了省个税,结果被这些没有依据的言论误导,先交了智商税的也是大有人在。
例如网上风传的房东拒绝房客提供房东信息来抵扣个税,声称如果拿房租抵扣就涨租金或者房子就不租给你了。原因竟然是房东担心因为提供了个人出租房屋信息要被征税,所谓“租客省了100元的个税,房东要多交500元的所得税”的说法并没有什么事实依据,况且即使出租房屋需要交税,也不是这个算法。这篇文章就着重说明一下相关问题。
出租房子的税收问题
房东出租房屋增加10%以上税是谣传!
目前法定的个人出租房产和企业出租房产的税率是不同的:
个人:5%增值税(减按1.5%征收,相当于税收优惠,下同),房产税4%,个人所得税20%(减按10%征收)。这个目前都是核定征收,另外提醒一句许多地区对转租房产是不受房产税的(当然也有个别例外)。
各地原来地税对此标准不同,国税总局目前也没有就房租个税抵扣会否开始对房东征税发声统一口径,国地税合并以后各地方税务局也在等总局的说明。那么在国税总局推出的个税APP的专项附加扣除填报上,老百姓目前会存在很多疑问。我们来看一下各地关于房租征税的政策具体差异,大家看看有没有各自的城市:
北京:个人出租名下房屋综合税率按5%,是从2008年12月1日开始实施的,其中也规定了个人转租房产如何纳税。
上海、天津:个人出租房产税率也是5%,厦门2018年新出的规定也是按照5%计算个人出租房屋综合税率。
广州:情况分的比较细有三个档,月租金收入在2000元以下的,按4%,大于2000元但小于3万元的,按6%,月租金收入大于3万元的,按8%来征收。
深圳:分两档个人月租金收入小于3万的,按4%征收,大于3万的按6%。
重庆:按5.7%税率综合征收。
那么房东的担心成立吗?
既然按照税法出租房屋要交税,以前大家虽然都没怎么交过税,现在如果租客填写了租房信息税收机关会不会顺藤摸瓜去查房东的税呢?目前真的不必担心!
此次个税转向附加扣除的本意是对个人降税减负,让租客填写信息仅仅为了给抵扣这部分个税做依据,并不是针对房东,尤其是不会大面积去追征、查税。
必须强调的是,目前国税总局和各地税务局并没有将租客的个税抵扣和房东出租房产的交税这两件事联系起来。虽然租客提供了所有出租人的信息,仅为租房合同留存备查即可,不需要开租房租金的发票。
中介转租房屋的个税抵扣
再就是最近网上比较火的那家中介机构出租房产,一开始不允许租客填写相关信息,之后又有要求租户填写原房东信息的事情,这个在长租房市场比较火爆的一线城市也是屡见不鲜
关于中介转租房产的情况,同样可以抵扣个税,并且中介应当提供相关的租房信息和合同便于租房人去申报个税专项附加扣除。这个时候如果中介要求租客填报原房东(也就是房产所有人)的信息是不对的,因为出租行为是由中介租给租客的,租金收益也是中介方的。
最后特别提醒以下:任何企业对外提供的租房,都不能通过合同约定房租租金不含税,无论是企业自有还是转租的房屋。因此不能以此为理由增加其他例如“转租费用”等收费。
几个常见问题答疑:
1、工作的单身、已婚人士名下无房,可否与父母或亲属签订租房合同,这个租金可否抵扣?可以的
2、单位提供的租房补贴统一租房,是单位租的房子但个人需要承担一部分。例如房租2000元,公司承担一半,剩余一半的1000元个人承担,这块可以抵扣个税吗?
这个也是可以的,但由于租房合同是单位签订的,那么还需要单位跟个人再签订一份房租的协议,这个协议中约定个人承担的部份,这样是可以的。
3、现在填写租房房租抵扣信息的时候的租房合同时限和地址,如果以后变更了可否在申报和个税APP中填写的时候做修改?
这个是可以的,现在填报内容就写现在的,未来例如合同到期或另租了新的房屋,可以在你纳税年度内对信息做更新。

❸ 在北京上班房贷在重庆可以抵扣个税吗

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是在中国境内居住有所得的人,以及不在中专国境内居住而从中国境内取属得所得的个就其在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所得,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非居民纳税义务人
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又不居住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不满一年的个人,是非居民纳税义务人,承担有限纳税义务,仅就其从中国境内取得的所得,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❹ 个人首套住房房贷利息抵扣个税的相关规定是怎么样的

重庆市主城区首次购房按揭财政补助政策内容和申报办理程

一、补助对象

2008年12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签订正式购房合同为准),在重庆市渝中区、江北区、沙坪坝区、九龙坡区、大渡口区、南岸区、北碚区、巴南区、渝北区、两江新区缴纳个人所得税,并在上述区域以按揭方式购买属其唯一住房的购房产权人。产权人是指申请享受补助住房的所有产权人(以产权证记载为准),该住房所有产权人都要符合“唯一住房”的条件该套住房才可以享受补助。

二、补助方式和额度计算

财政补助采取按年计算,即,从产权人购买住房并支付按揭本息的首月起算连续12个月止为一个补助年度,以后的补助年度以此连续类推。

财政补助额度的计算。在补助年度内,以产权人在重庆市主城区实际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的40%为基础,高于同期为所购住房支付按揭本息的,按支付的按揭本息额度给予补助;低于的,按个人所得税40%的额度给予补助。总累计补助金额不得超过住房总价的30%。

三、申报办理程序

产权人向其个人所得税缴纳地所在的区财政局申报办理。产权人应在每一个补助年度到期后的3个月内,申报办理该补助年度的财政补助,超期不再受理此年度。

产权人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区缴纳个人所得税,可先向纳税多的区财政局申报,如计算的补助额度低于同期补助年度支付的按揭本息,可依纳税多少的次序向其他区财政局提出申报。产权人应向各有关区财政局分别提出申报书面申请,并说明在不同区申报补助的情况。

四、申报资料

(1)个人首套按揭购房财政补助申报表(格式附后,空白表可向区财政局索取)。产权人应本着诚信守法的原则,提出申报事由,说明相关情况。并明确声明所购住房是否为在重庆市主城区范围内首次购买的住房并符合唯一住房条件,是否享受在重庆市主城区范围内与个人所得税有关的政府扶持或奖励政策,所提供的资料是否真实合法。

(2)购房所在区房地产交易管理机构出具的唯一住房证明。

(3) 身份证复印件(区财政局审核原件,留存复印件)。

(4)住房产权证复印件(区财政局审核,留存复印件)。

(5)产权人与银行的购房按揭合同(包括抵押合同,每次申请均审核原件,首次申请留存复印件)。

(6)按揭银行认定的按揭本息支付证明(首次申请需提供第一次按揭支付时间证明)。

(7)区地方税务局认定的且能确定其纳税入库所在地的个人所得税缴纳证明。

(8)产权人本人的开户银行、账号、户名。

(9)其他需提供的材料(如委托办理的委托书等)

五、其他事项

1.产权人如已享受与个人所得税有关的扶持或奖励政策,不再享受本办法规定的财政补助。企业或单位享受的财政扶持政策中如含有与产权人个人所得税有关的内容,兑现政策时应将产权人补助额度予以减除。

2.对单次申请补贴额度超过5万元的,要会同税务、房管等相关部门核查申报资料真实性。对提供虚假资料骗取财政补贴的情况,一经查实,要将其情况反馈给个人所在单位,同时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并将申办人列入政策办理“黑名单”,以后不再具有申办资格。

3.本通知从印发之日起施行以便修改完善。《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在主城区实施个人首次购房按揭财政补助政策(试行)的通知》(渝财税〔2009〕167号)、《重庆市财政局关于个人首次购房按揭财政补助政策有关事宜的通知》(渝财税〔2012〕143号)、《重庆市财政局关于个人首次购房按揭财政补助政策申报时限的补充通知》(渝财税〔2013〕181号)、《重庆市财政局关于统一个人首次购房按揭财政补助支出科目列报事项的通知》(渝财税〔2014〕94号)、《重庆市财政局关于个人首套房按揭财政补助政策相关问题的通知》(渝财税〔2015〕106号)自本文印发之日起作废。

六、

渝中区财政局:63802108

江北区财政局:67108338

沙坪坝区财政局:65368354

九龙坡区财政局:68031844

大渡口区财政局:68173307

南岸区财政局:62948853

北碚区财政局:68317683

渝北区财政局:67375028

巴南区财政局:66224779

北部新区财政局:68192666

两江新区财政局:67573759

重庆市财政局:67575431


❺ 重庆缴纳个人所得税的可以抵扣部分房贷

重庆市“购房财政补助”详细内容为:

一,从购买住房并支付按揭本息的内首月起连续容12个月,为一个补助年度;

二,在补助年度内,以实际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的40%为限,高于按揭本息的,按按揭本息额度给予补助;低于按揭本息的,按个人所得税40%的额度给予补助,但累计补助金额不得超过住房总价的30%。

重庆市“购房财政补助”对象,必须同时具备以下五个条件:

一,从2008年12月1日(以签订正式购房合同为准)起,

二,在重庆市10城区购房;

三,首次购买住房(含改善型购房);

四,以按揭方式支付款项;

五,在重庆市10城区缴纳了个人所得税。

10城区分别为渝中区、江北区、沙坪坝区、九龙坡区、大渡口区、南岸区、北碚区、巴南区、渝北区、北部新区。

❻ 重庆缴纳个人所得税的可以抵扣部分房贷

不可以。个人所得税是因取得收入而应缴纳税金,支付贷款利息与缴纳个人所得税无关。

❼ 重庆11月3号晨报个人所得税可以抵交房贷吗

你可要问问来你们会计,他是否源肯给你做。
原文说的不是房贷可以抵扣个税,不要听不懂的媒体胡扯
原文是房贷利息原则上可以在个人应纳税所得额前扣除,这根本是两回事。
最后,工资代扣个税是单位的义务,是财务来算的。房贷利息每个月都不一样,你的财务不可能为你一个人每个月追着你问你这个月付了多少利息。所以这规定根本不具有可操作性。

❽ 重庆房产税可以抵个人所得税吗

房产税是不可以抵个人所得税得,因为:
1,房产税和个人专所得税是两个税种,房产税产属权税范畴、个人所得税属于所得税范畴;
2,国家是按照不同的税种归集,考核房屋价值的拥有情况、个人所得税的征缴情况,所以两者不可抵顶。

❾ 重庆市购房个人所得税补贴要什么资料

一、主要内容
1、补助对象:2008年12月1日起(签订正式购房合同为准),在重庆市渝中区、江北区、沙坪坝区、九龙坡区、大渡口区、南岸区、北碚区、巴南区、渝北区、北部新区缴纳个人所得税、并在上述区域以按揭方式购买属其唯一住房的购房产权人。享受财政补助的产权人再次购买住房则不再符合补助条件(唯一住房原则)。
2、补助方式和计算:财政补助采取按补助年度计算,即,从产权人购买住房后支付按揭本息的首月起算连续12个月止为一个补助年度,以后的补助年度以此连续类推。
在补助年度内,以实际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的40%为限,高于按揭本息的,按按揭本息额度给予补助;低于的,按个人所得税40%的额度给予补助。总累计补助金额不得超过住房总价的30%。
二、申报办理程序
产权人在一个补助年度结束后3个月之内,向其个人所得税缴纳入库区的区财政局申报办理。并统一按以下要求提供资料:
1、个人首套按揭购房财政补助申报表(格式附后,空白表可向区财政局索取)。产权人应本着诚信守法的原则,填列有关事项,说明相关情况,确保所提供的资料真实合法。
2、身份证复印件(区财政局审核原件,留存复印件)。
3、购房所在区房地产交易管理机构出具的首次购房证明。
4、购房合同(区财政局审核原件,留存复印件)。
5、产权人与银行的购房按揭合同(包括抵押合同,区财政局审核原件,留存复印件)。
6、按揭银行认定的按揭本息支付证明。
7、住房产权证复印件(区财政局审核、留存复印件)。
8、区地方税务局认定的且能确定其纳税入库所在地的个人所得税缴纳证明。

❿ 2019重庆个税计算器,计算专项附加扣除哪个可以算

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属于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或者住房租金、赡养老人等支出都是可以作为专项附加扣除来税前扣除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

(一)居民个人的综合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额减除费用六万元以及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和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二)非居民个人的工资、薪金所得,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五千元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每次收入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三)经营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四)财产租赁所得,每次收入不超过四千元的,减除费用八百元;四千元以上的,减除百分之二十的费用,其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五)财产转让所得,以转让财产的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六)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和偶然所得,以每次收入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收入减除百分之二十的费用后的余额为收入额。稿酬所得的收入额减按百分之七十计算。

个人将其所得对教育、扶贫、济困等公益慈善事业进行捐赠,捐赠额未超过纳税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百分之三十的部分,可以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国务院规定对公益慈善事业捐赠实行全额税前扣除的,从其规定。

本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专项扣除,包括居民个人按照国家规定的范围和标准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等;专项附加扣除,包括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或者住房租金、赡养老人等支出,具体范围、标准和实施步骤由国务院确定,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10)重庆个人所得税抵扣住房贷款扩展阅读:

《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操作办法(试行)》第三条纳税人享受符合规定的专项附加扣除的计算时间分别为:

(一)子女教育。学前教育阶段,为子女年满3周岁当月至小学入学前一月。学历教育,为子女接受全日制学历教育入学的当月至全日制学历教育结束的当月。

(二)继续教育。学历(学位)继续教育,为在中国境内接受学历(学位)继续教育入学的当月至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结束的当月,同一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的扣除期限最长不得超过48个月。技能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为取得相关证书的当年。

(三)大病医疗。为医疗保障信息系统记录的医药费用实际支出的当年。

(四)住房贷款利息。为贷款合同约定开始还款的当月至贷款全部归还或贷款合同终止的当月,扣除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40个月。

(五)住房租金。为租赁合同(协议)约定的房屋租赁期开始的当月至租赁期结束的当月。提前终止合同(协议)的,以实际租赁期限为准。

(六)赡养老人。为被赡养人年满60周岁的当月至赡养义务终止的年末。

前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学历教育和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的期间,包含因病或其他非主观原因休学但学籍继续保留的休学期间,以及施教机构按规定组织实施的寒暑假等假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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