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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二手房住房公积金提取

发布时间:2021-03-05 03:30:12

① 苏州园区公积金提取(急 急 急!!!!)

就你说的四个人应该不是问题,还要看你买的房子在哪儿,如果非园区是不可以
每个月摊换的,只能支付购房款

如果是在园区购房的
一、园区住宅商品房二手房房源是指园区行政区域内所有已取得《房屋产权证》和《国有土地证》的住宅商品房(含动迁安置房)。

二、本意见实施前已购买上述房源的,凡符合《苏州工业园区公积金住房保障实施细则》规定动用条件和办理时限的,均可办理动用摊还手续。

这个事比较烦,牵扯到好多,你只要符合我给你的资料是没有问题的。你看看。
希望能对你有所帮助。祝您顺利!

关于动用公积金普通专户存款购房共有联名问题的处理意见

园区公积金管理中心、各有关单位:

为切实保障园区公积金会员住房需求,根据《《苏州工业园区公积金管理暂行办法》、《苏州工业园区公积金管理暂行办法补充规定(试行)》、《苏州工业园区公积金住房保障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就会员动用公积金普通专户存款购房共有联名的有关问题按如下意见处理:

会员申请动用公积金普通专户存款购房,其购房合同(协议)上签署的购买方(含共有人)只能是会员本人或与其同一户口簿的直系亲属。本处所称直系亲属仅指会员的配偶、父母(含双方父母)或子女。本意见实施前已共有联名购房的,凡符合《苏州工业园区公积金住房保障实施细则》规定动用条件和办理时限的,均可办理动用摊还手续。

苏州工业园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苏州工业园区公积金管理局)

二○○七年九月十日

关于明确园区住宅商品房二手房房源范围的处理意见

园区公积金管理中心:

为满足不同收入会员的住房需求,根据《苏州工业园区公积金住房保障实施细则》有关规定,经研究决定,公积金会员可动用普通专户存款按月摊还购房贷款的园区住宅商品房二手房房源范围按如下意见处理:

一、园区住宅商品房二手房房源是指园区行政区域内所有已取得《房屋产权证》和《国有土地证》的住宅商品房(含动迁安置房)。

二、本意见实施前已购买上述房源的,凡符合《苏州工业园区公积金住房保障实施细则》规定动用条件和办理时限的,均可办理动用摊还手续。

三、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苏州工业园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苏州工业园区公积金管理局
园区公积金官网
http://www.sipspf.org.cn/cms/out/html/article/433/1112120070911.html

苏州工业园区公积金住房保障实施细则(节选)

第十条 会员申请动用普通专户存款购买园区住宅商品房并偿还个人住房贷款按如下规定办理:

(一)会员携购房合同、会员卡(或身份证),以配偶姓名签订购房合同或夫妇均为会员合并提取普通专户存款购房的,需同时出具结婚证明(或户口簿),向园区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中心”)提出申请,并填写《园区公积金会员动用公积金普通专户存款购房申请表》。“中心”核准后,将会员申请的动用额划转至住房开发商银行帐户;或以现金支票方式支付给其本人(需出示已支付购房款的收据)。会员以现金支票支取的金额不得超过所示收据的付款总额。按本款规定提出动用申请的,需在签订购房合同的三个月内办理。

(二)会员同时需动用普通专户存款摊还购房贷款的,应填写《园区公积金会员动用公积金普通专户存款摊还购房贷款申请表》,由用人单位盖章确认,经“中心”审核后,会员携《园区公积金会员动用公积金普通专户存款摊还购房贷款申请表》及相关材料向指定银行申请购房贷款。

(三)经银行核准取得贷款后,会员应在取得贷款的三个工作日内,将银行盖章的《园区公积金会员动用公积金普通专户存款摊还购房贷款申请表》返回给“中心”一份,“中心”按申请表核定的摊还计划,每月定期为其摊还贷款。

第十一条 会员购房贷款月摊还总额超过“中心”核定的普通专户月摊还额部分,由其本人用现金按月向银行摊还。如遇会员普通专户存款低于已核定的月摊还额的,应由其本人用现金全额归还该月的还款。

第十二条 会员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停止缴纳公积金的,“中心”在收到会员原用人单位提交的书面通知后,应停止执行该会员的购房贷款按月摊还计划。会员重新在园区就业,办理公积金关系转移手续并重新缴纳公积金后,如符合本细则第二条规定的,可申请继续执行其摊还计划。

第十三条 会员购买园区住宅商品房二手房的,其动用普通专户存款的办法同本细则规定的购买园区住宅商品房的办法。会员办理申请手续时需携带房屋置换协议、契税完税凭证、身份证等材料,在签订购房合同后三个月内办理相关动用手续。

购房贷款摊还计划调整

第十四条 会员因年度加薪等原因,普通专户计入的月存款额高于原核定的动用普通专户月摊还金额的,可以申请在原核定的摊还期限内调整其动用普通专户存款按月摊还购房贷款的金额。动用普通专户存款和个人现金摊还并存的会员,可申请调高其动用普通专户存款的月摊还额;购房贷款全部由普通专户存款进行摊还的,经贷款银行批准,可申请调高摊还款并缩短其原核定的购房贷款的还款期限。

第十五条 动用公积金普通专户存款摊还购房贷款计划每年调整一次,调整时间为每年的3月至10月,并按如下规定申请办理:

(一)会员携带原核定的《园区公积金会员动用公积金普通专户存款摊还购房贷款申请表》及贷款银行出具的贷款还款清单(贷款余额),填写《园区公积金会员动用公积金普通专户存款摊还购房贷款计划调整申请表》,经“中心”核准后到原贷款银行审批。

(二)经贷款银行核准后,会员应将《园区公积金会员动用公积金普通专户存款摊还购房贷款计划调整申请表》返回给“中心”,“中心”根据重新核定的还款计划,调整其按月动用公积金普通专户存款的摊还金额。

第十六条 对原不符合动用普通专户存款摊还购房贷款条件的会员,因年度加薪等满足规定条件的,可根据《公积金会员动用普通专户存款摊还购房贷款期限限定表》,申请在核定的期限内动用普通专户存款摊还购房贷款。会员申请时需携带园区住宅商品房购房合同、贷款银行出具的贷款还款清单(贷款余额)、会员卡(身份证)等材料。

第十七条 会员因薪资降低等原因,造成普通专户计入的月存款额不足原核定的摊还计划规定的摊还额的,可以依据其本人缴费基数的实际情况,调低动用普通专户存款的月摊还金额。

购买非园区住宅商品房

第十八条 会员购买非园区住宅商品房、符合本细则第五条、第十九条规定条件的,可以提取其普通专户上的累计存款支付购房款,但不得动用其普通专户存款摊还购房贷款。

第十九条 会员配偶在园区外、苏州市城区范围内工作,购买苏州市城区范围内住房(或二手房),需动用普通专户存款的,需由本人书面申请,并经“中心”审核同意后,方可动用其普通专户存款。

第二十条 会员购买苏州市城区范围内住房申请提取普通专户存款,需携带购房合同(二手房为房屋置换协议)、结婚证(或户口簿)、配偶方工作单位证明、夫妇双方身份证,购买二手房还需附契税完税凭证,在签订购房合同后三个月内办理提取公积金普通专户存款手续。

第二十一条 会员在苏州市城区范围内的住房因城市规划拆迁而购买安置房、定销房的,或因按房改政策购买苏州市城区范围内的房改房、定销房的,可以申请提取普通专户存款。会员因拆迁购房提取普通专户存款的额度,不得超过安置房、定销房房价与拆迁补偿额的差额部分。会员须在签订购房协议后三个月内携拆迁协议、购房合同及会员卡,夫妇共同购房的,还需提供结婚证(户口簿)等材料,办理提取公积金普通专户存款手续。

第二十二条 用人单位驻外地分支机构的会员,其本人及家庭户籍在工作所在地,购买其工作地的住房,需动用普通专户存款的,由本人申请,所在单位证明,经“中心”审核同意后,可提取其普通专户上的累计存款。具体办法参照本细则第二十条规定执行。
原文:
http://hi..com/%B3%CC%CB%D5%D6%DD/blog/item/f76a5bafde6f40fdfbed50aa.html

② 苏州住房公积金提取需要什么条件

职工符合规定提取条件的,应提供本人身份证、相应证明材料及复印件等。由代办人办理的,提供委托书及代办人身份证。相应的证明材料应包括:

1、购买新建商品住房的,提供房屋所有权证或经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购房合同和付款凭证;

2、购买二手房的,提供经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购房协议或房屋所有权证、契税完税凭证;

3、建造、翻建住房的,提供规划部门建房、翻建批准文件、支付费用凭证;

4、大修自住住房的,提供有资质机构出具的房屋安全鉴定证明、房屋权属证明、工程预决算及支付费用凭证;

5、偿还住房贷款本息的,提供经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购房合同、借款合同、银行出具的还款证明;

6、租赁自住住房的,提供经房管部门登记备案的房屋租赁合同、房租发票、家庭收入证明;

7、离休、退休的,提供本人离、退休证明或劳动人事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

8、出境定居的,提供户籍注销证明或出境定居的证明;

9、死亡、被宣告死亡的,由其合法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提供缴存人死亡证明或被宣告死亡证明、继承人或受遗赠人身份证、继承权或受遗赠权证明、公证书;

10、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提供民政部门发放的最低生活保障证明;

11、完全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提供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出具的劳动能力鉴定证明、单位解除劳动合同证明或失业证明;

12、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依据相关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和材料。

(2)苏州二手房住房公积金提取扩展阅读:

根据《苏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

第二十二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帐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离休、退休的;

(三)完全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六)支付租赁自住住房房租的;

(七)经有权部门认定为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低保边缘困难救助对象和特困职工救助对象的;

(八)女满40周岁、男满50周岁下岗失业,且住房公积金帐户封存满两年的;

(九)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且户口不在本市或者户口迁出本市的;

(十)经公积金管委会决定的其他情况。

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帐户内的存储余额。

本条第一款(一)、(五)、(六)项提取住房公积金的额度,均不得超过当期实际发生额。提取住房公积金同时注销个人住房公积金帐户的除外。

第二十三条 对职工在偿还住房贷款本息期间提取住房公积金的,经公积金管委会决定,公积金中心可以在其住房公积金帐户内留存一定的金额。还清全部住房贷款本息提取的除外。

第十二条 职工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领取工资的,个人部分的住房公积金可以免缴,单位部分的住房公积金应当按照规定缴存。

第十三条 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缴存住房公积金。对于单位擅自提高缴存比例或者超过月缴存最高限额规定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其超出部分由公积金中心依法退回。

第十四条 单位因停产满一年或者连续亏损两年等情况,缴存住房公积金确有困难的,经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工会讨论通过。

由公积金中心审核,报公积金管委会批准后,可以降低缴存比例或者缓缴,有效期限不超过两年。单位经批准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的,均不得低于职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的5%。

第十五条 单位依法宣告破产、撤销或者解散的,欠缴职工的住房公积金比照所欠职工工资予以偿还。

单位合并、分立时,应当为职工补缴欠缴的住房公积金。无力补缴的,应当在办理有关手续前,明确缴存责任主体。

第十六条 职工因工作调动或者与原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单位应当自发生之日起30日内,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帐户转移或者封存手续。对封存的职工住房公积金帐户,单位可以委托公积金中心集中管理。

第十七条 公积金中心应当为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发放住房公积金卡,作为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有效凭证,由职工本人保管,并实行凭卡办理制度。

第十八条 公积金中心应当掌握单位及其职工的相关信息。

劳动保障、人事、工商、税务、统计等部门应当向公积金中心提供单位及其职工的相关信息。

第十九条 住房公积金自存入职工住房公积金帐户之日起按照国家规定的利率计息。按照规定缴存或提取的住房公积金及其利息,免予缴纳个人所得税。

第二十条 住房公积金的结算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与缴存比例的执行年度为当年的7月1日至次年的6月30日。

第二十一条 1998年12月1日以后新参加工作的职工,单位为其逐月计发的住房补贴纳入住房公积金管理。住房补贴的计发基数同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

③ 苏州园区住房公积金能全部提取吗

住房公积金可以全部提取,,但提取是有条件限制,以下情况可以提取公积金:

  1. 偿还住房贷款提取住房公积金

  2. 购买新建商品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

  3. 购买存量房(二手房)提取住房公积金

  4. 退休提取住房公积金

  5. 低保户提取住房公积金

  6. 大病提取住房公积金

  7. 失业提取住房公积金

  8. 户口迁出本市提取住房公积金(与单位已终止劳动关系)

  9. 外地户口或农民工提取住房公积金(终止劳动关系且非本市户口或务工农民返回原籍)

  10. 死亡或宣告死亡提取住房公积金

  11. 购买单位集资房或房改房提取住房公积金

  12. 购买拆迁安置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

  13. 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

  14. 建造自住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

  15. 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提取住房公积金(与单位已终止劳动关系)

④ 购买二手房提取住房公积金所需材料

1.职工凭提取证明文件,向所在单位提出提取住房公积金的申请,所在单位核实后回,出具《提答取申请书》一式二份。集中封存户职工到分中心或管理部申请开具《提取申请书》。
2.职工凭《提取申请书》及其他提取申请资料,到单位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分中心或管理部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分中心或管理部出具《提取通知书》,由职工签字确认提取金额。
3.职工当日持分中心或管理部审核确认的《提取申请书》一式二份及《提取通知书》一式三份,当日到建设银行办理支款手续。
4.职工将建设银行付款确认后的《提取通知书》一份退给单位,作为单位记账凭证。

⑤ 请问购买二手房如何提取住房公积金

拿你的购房合同或契税票到单位就可以提取.

⑥ 苏州住房公积金离职可以马上取吗

如果是外地户口员工和单位解除劳动关系之后,即可满足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条件,是需要员工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的,没有证明是不能提取的。

员工在和单位解除劳动关系之后,单位需要为员工开具解除劳动关系证明的,如果单位拒绝开具,是属于违法行为,员工可以向劳动行政部门进行投诉的。

一、进城务工人员因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提取

1、户口证明的原件及复印件;

2、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的原件及复印件;

3、公积金提取职工本人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4、公积金提取职工本人的银行储蓄账号。

二、《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第二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离休、退休的;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 依照前款第(二)、(三)、(四)项规定,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

第二十五条 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的,所在单位应当予以核实,并出具提取证明。 职工应当持提取证明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日内作出准予提取或者不准提取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准予提取的,由受委托银行办理支付手续。

三、《劳动合同法》 第五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

用人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 用人单位对已经解除或者终止的劳动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备查。

第八十九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未向劳动者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书面证明,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6)苏州二手房住房公积金提取扩展阅读:

一、首次提取

1、病患者有效身份证;

2、缴存人的户口簿,已婚还需提供结婚证;

3、家庭所有成员的收入证明原件;

4、疾病诊断证明书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5、社保特定门诊批复原件及复印件一份(病患者没参医保不需提供);

6、医院相关治疗费用的凭证,如住院费用清单;

7、《职工因家庭突发事件或重大疾病造成生活严重困难提取住房公积金申报表》单位盖公章;

8、当缴存人与当事人为不同户口的直系亲属关系时,需提供公安部门出具的户籍关系证明。

二、办理要点

1、购买新建商品住房的,提供房屋所有权证或经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购房合同和付款凭证;

2、购买二手房的,提供经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购房协议或房屋所有权证、契税完税凭证;

3、建造、翻建住房的,提供规划部门建房、翻建批准文件、支付费用凭证;

4、大修自住住房的,提供有资质机构出具的房屋安全鉴定证明、房屋权属证明、工程预决算及支付费用凭证;

5、偿还住房贷款本息的,提供经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购房合同、借款合同、银行出具的还款证明;

6、租赁自住住房的,提供经房管部门登记备案的房屋租赁合同、房租发票、家庭收入证明;

7、离休、退休的,提供本人离、退休证明或劳动人事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

8、出境定居的,提供户籍注销证明或出境定居的证明;

9、死亡、被宣告死亡的,由其合法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提供缴存人死亡证明或被宣告死亡证明、继承人或受遗赠人身份证、继承权或受遗赠权证明、公证书;

10、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提供民政部门发放的最低生活保障证明;

11、完全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提供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出具的劳动能力鉴定证明、单位解除劳动合同证明或失业证明;

12、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依据相关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和材料。

⑦ 购买二手房提取住房公积金需要哪些材料

答:住房公积金只能在缴纳城市办理公积金贷款;但是可以在异地提取公积金,比如一次性购房提取公积金帐户余额或者每年提取一次公积金偿还贷款.
具体提取材料:
购买商品房、经济适用住房的:
①下列其中之一的原件、复印件:
房屋所有权证
书、商品房购销合同书、购房借款合同、销售不动产专用发票;②身份证原件、复印件。
购买二手房的:
下列其中之一的原件、复印件:买卖契约(含契税完税凭证)、房屋所有权证书、购房借款合同;身份证原件、复印件。
每年一次提取住房公积金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①住房借款合同原件(首次申请须提供复印件);②借款银行出具的现时贷款余额证明原件;③身份证原件、复印件。
答:如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的土地是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即从该楼第一套商品房首次上市交易之日起核定其土地出让年限,其他商品房上市时,依上述办法分别计算使用年限,最终保证同一宗土地、同一栋楼的土地出让年限终止日相同。
其中钢混结构、砖混结构商品房,其
土地使用年限
最高不超过70年;砖木结构商品房,其土地使用年限最高不超过50年。
如已购公有住房新占土地是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其土地使用年限仍按原《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转让合同和《国有土地使用权证》规定的出让年限减去已使用的年期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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