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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地人上海商住房公积金

发布时间:2021-03-05 11:02:55

⑴ 外地人在上海办理住房公积金需要哪些手续

关于发布《上海市住房公积金个人购房贷款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沪房委会发[1999]第8号

上海市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

为便于《上海市住房公积金个人购房贷款管理办法》顺利实施,现发布《上海市住房公积金个人购房贷款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请遵照执行。

上海市住房委员会

一九九九年十一月五日

上海市住房公积金个人购房贷款管理办法

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目的)

为了便于《上海市住房公积金个人购房贷款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贷款管理办法》)的顺利实施,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受托银行)

经市住房委员会同意,下列银行受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公积金中心)委托承办个人住房公积金购房贷款(以下简称公积金贷款)金融业务:

(一)中国建设银行上海市分行;

(二)中国工商银行上海市分行;

(三)上海银行;

(四)上海浦东发展银行;

(五)中国农业银行上海市分行;

(六)交通银行上海分行;

(七)中国银行上海市分行。

第三条(商业银行贷款额度确定)

受市公积金中心委托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受托贷款银行)应当于每年10月底之前向市公积金中心申请下一年度的公积金贷款资金的计划额度。市公积金中心根据各受托贷款银行当年度实际发放的公积金贷款金额及全市住房公积金的年可使用资金确定各高竖受托贷款银行下一年度公积金贷款最高计划额度。

市公积金中心根据实际情况调整前款规定的各受托贷款银行的公积金贷款额度计划。

市公积金哪亩中心确定及调整的公积金贷款额度计划应报市住房委员会批准。

第四条(签订委托合同)

市公积金中心与承办公积金贷款的各受托贷款银行签订的委托合同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委托双方当事人的名称;

(二)委托的事项;

(三)贷款资金计划额度的确定及调整原则、方式;

(四)贷款资金的划拨时间、方式;

(五)贷款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管责任;

(六)公积金贷款统计报表的编制;

(七)公积金贷款的风险责任承担;

(八)委托的费用及支付的条件、时间、方式;

(九)委托的期限;

(十)违约责任;

(十一)当事人认为需要约定的其它事项。

第五条(担保权第一受益人)

《贷款管理办法》规定的市公积金中心为组合贷款担保权的第一受益人是指当组合贷款的借款人违反合同约定未履行偿还本息义务而由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时,公积金的贷款本息先于商业性贷款本息获得担保,公积金贷款本息未获得担保前,担保人不得对商业性的住房贷款本息履行担李念森保责任。

第二章 贷款对象和条件

第六条(配偶双方贷款的限制)

配偶一方申请了公积金贷款,在其未还清贷款本息之前,配偶的另一方不能申请公积金贷款。

第七条(一次性补缴住房公积金)

由于贷款申请人所在单位的原因拖欠住房公积金缴存而后又一次性地补缴申请人住房公积金的,不属于按月连续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情形。贷款申请人必须自补缴之月起按月连续缴存住房公积金达六个月的,才能申请公积金贷款。但单位一次性金额补缴所有欠缴职工住房公积金的,视同按月连续缴存住房公积金。

第八条(共同贷款对象的条件)

贷款申请人的配偶、同户成员作为住房公积金共同借款人的,可以参与公积金贷款额度计算,但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无公积金还贷债务并且无尚未还清、可能影响公积金贷款偿还的其他债务;

(二)贷款额度计算前连续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时间不少于六个月,且累计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时间不少于两年;

前款规定的同户成员是指在申请公积金贷款时与贷款申请人属同一户籍且时间在一年以上(含一年)的直系血亲。虽实际居住但不属同一户籍的,或者虽属同一户籍但同一户籍时间在一年以下的,不属于同户成员。

第九条(其他债务)

《贷款管理办法》及本细则规定的尚未还清的数额较大、可能影响公积金贷款偿还能力的债务是指已经进人诉讼或仲裁程序或其他法律程序的债务,或者虽未进入上述程序但已有明确的证据表明进入诉讼或仲裁程序或其他法律程序为不可避免的债务。

前款规定的已有明确的证据表明进人诉讼或仲裁程序或其他法律程序为不可避免的情形包括:

(一)债务人有违约的事实;

(二)债务人已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债务,促成债权人提起诉讼或仲裁或其他法律程序可能性的;

(三)债务人投资失败或有其他法律纠纷影响到该债务的履行能力而造成违约的可能忙

(四)债务人经济状况发生重大变化,失去稳定的经济收人致使违约的可能性增加;

(五)其它能证明债务人违约可能性的事实。

第三章 贷款申请

第十条(贷款申请受理人)

上海市住房担保机构(以下简称担保机构)受市公积金中心委托具体受理公积金贷款申请,担保机构应当在受理贷款申请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贷款或者不予贷款的决定。

贷款申请人对不予贷款决定不服的,可以向市公积金中心提出申诉,市公积金中心应当在受理申诉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

第十一条(委托受理合同)

市公积金中心委托担保机构受理公积金贷款申请,应当与担保机构签订委托合同。委托合同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委托双方当事人名称;

(二)委托的事项;

(三)公积金缴存信息、贷款信息的使用;

(四)受理质量的考核;

(五)委托的费用及支付的条件、时间、方式;

(六)委托的期限;

(七)违约责任;

(八)当事人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它事项。

第十二条(准予贷款决定书内容)

准予贷款决定书应当载明贷款申请人可以贷款的金额及贷款的期限。

第十三条(登记轮候)

市公积金中心应对准予贷款决定书进行编号登记,登记在先的贷款申请人原则上比登记在后的贷款申请人先获得公积金贷款资金。

第十四条(轮候时间)

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人从办理贷款登记申请手续至获得公积金贷款资金的间隔时间最长不超过三个月。但由于贷款申请人原因或者由于办理借款担保手续导致时间超过三个月除外。

前款规定的贷款申请登记日期是指担保机构受理贷款申请经审查后签发准予贷款决定书的日期。

第十五条(签订贷款合同的有效期限)

贷款申请人应在准予贷款决定书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办理贷款手续,由于贷款申请人原因,超过十五个工作日未签订公积金贷款合同的,准予贷款决定书失效,贷款申请人应重新办理贷款申请手续。

准予贷款决定书失效时,市公积金中心委托受理查询的机构对已登记的编号予以及时注销。

第四章 贷款额度确定、贷款资金支付与偿还

第十六条(储存余额的确定)

贷款申请人或者共同贷款申请人的住房公积金储存余额以担保机构受理贷款申请前一月的各自住房公积金帐户中的实际数额为依据。

第十七条(首期付款)

贷款申请人或者共同贷款申请人不能用其住房公积金帐户中的储存余额部分或全部支付购房首期款。

贷款申请人或者共同贷款申请人的住房公积金帐户中储存余额为零的,不能获得公积金贷款。

第十八条(贷款资金支付的时间与方式)

受托贷款银行应当根据公积金贷款合同约定的时间、条件将所贷的住房公积金以贷款申请人购房款名义划转给房屋出售人在银行开设的售房款专户内。

第十九条(按月等额本息还款方式)

《贷款管理办法》规定的按月等额本息还款法是指借款人每月偿还的贷款本金和利息总额不变,但每月还款额中贷款本金逐月增加,贷款利息逐月减少的还款方式。其公式为:

月还款额=[贷款本金×月利率×(1+月利率)还款月数]/(1+月利率)还款月数-1

第二十条(按月等额本金还款方式)

《贷款管理办法)规定的每月等额本金还款法是指借款人每月偿还的本金固定不变,贷款利息逐月递减的还款方式。其公式为:

第n个月还款额=贷款本金/还款月数×[1+(还款月数- n+1)×月利率]

第二十一条(贷款资金的归还)

借款人应当在前两条规定的还款方式中选择一种还款方式,并在合同履行期限内不作变动。

第二十二条(用住房公积金归还贷款本息)

借款人以自己或者以其配偶、同户成员、非同户直系血亲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储存余额归还公积金贷款本息的,应根据《贷款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的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受托贷款银行在代为办理上述人员住房公积金储存余额提取手续时,应将上述人员的住房公积金储存余额直接冲抵借款人的公积金的还款余额。用住房公积金冲抵还款余额的,不受本细则第23、24条规定的限制。

借款人在贷款申请时提出用第一款规定人员的住房公积金储存余额偿还公积金贷款本息的,应在公积金贷款合同中约定,并由受托贷款银行于每年第一季度根据前款规定要求办理;借款人在还款期间提出用第一款规定人员的住房公积金储存余额偿还公积金贷款本息的,应于每年第一季度提出申请,由受托贷款银行根据前款规定要求办理。

第二十三条(贷款本息的部分提前偿还)

借款人第一次提出提前偿还部分公积金贷款的,应在原贷款合同履行一年以后。借款人提前偿还部分贷款的,提前偿还的金额不得少于原贷款合同约定的6个月的还款额。

第二十四条(部分提前还款的利率和期限)

借款人部分提前还清末到期公积金贷款余额的,应与受托贷款银行商定部分提前还清后剩余的贷款余额的还款期限,此还款期限应短于原贷款合同约定期限的剩余期限。贷款利率按借款人已履行的还贷期限加上确定的剩余期限所对应的期限档次的公积金贷款利率确定。

部分提前还清后的剩余贷款本金余额仍采取与原贷款合同约定的相同的偿还方式偿还,受托贷款银行应重新为借款人计算每月还款额。

部分提前还清后的剩余贷款本金余额按月偿还本息的计算公式为:

R=Pr×I×(1+I)n/(1+I)n-1

部分提前还清后的剩余贷款本金余额按月偿还本息的计算公式为:

Rm=Pr/n×[1+(n-m+1)×I]

(公式中R为每月偿还贷款本息金额:Pr为提前还贷后的贷款本金余额;n为商定后的剩余贷款的还贷月数;工为重新计算还贷时原贷款已还月数加上n后所对应的期限档次的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的月利率;Rm为提前还款后第m月的偿还贷款本息金额;m为从1到n的正整数)。

第二十五条(告知义务)

借款人部分提前还清未到期公积金贷款余额的,受托贷款银行应当与借款人、担保机构签订补充条款,并将有关情况书面告知市公积金中心。

第五章 贷款担保

第二十六条(贷款担保)

公积金贷款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机构作为偿还贷款的连带责任保证人,并将贷款购买的有所有权的住房抵押给担保机构作为反担保。

第二十七条(担保原则)

公积金贷款担保应遵循诚实信用、平等有偿的原则。

第二十八条(保证责任)

公积金贷款的保证责任范围包括公积金贷款本金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

第二十九条(保证合同)

担保机构提供公积金贷款连带责任保证的,应当与住房公积金的委托贷款人、受托贷款人订立书面保证合同或书面保证条款。

保证合同或保证条款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被保证的公积金贷款金额;

(二)借款人履行公积金贷款的还款期限;

(三)保证担保的范围;

(四)保证担保的期间;

(五)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条(保证期间)

担保机构承担公积金贷款的保证期间从借款人将所购买的自住住房抵押给担保机构之日起至公积金贷款债务全部清偿时止。

第三十一条(履行保证责任)

借款人未按公积金贷款合同约定履行还款义务达六个月时,由受托贷款银行向担保机构送达《履行连带保证责任通知书》,担保机构接到《履行连带保证责任通知书》后七日内承担偿还贷款本息的责任。

第三十二条(行使反担保权的时间)

担保机构在承担保证责任后六个月内根据借款人的不同情况决定是否行使反担保权及行使反担保权的方式。

第三十三条(反担保权实现的方式)

担保机构因借款人丧失劳动能力、缺乏经济来源或者丧失生活自理能力需要依赖社会救助等不可抗拒的因素致使贷款逾期而承担保证责任的,在承担保证责任后六个月内作出对借款人债务延期、债务重组、免除罚息等安排。

担保机构因借款人无前款规定原因致使贷款逾期而承担保证责任的,在承担保证责任后六个月内,采取拍卖、变卖、协议作价抵押物等方式行使反担保权。

第三十四条(费用确定的原则)

担保机构根据所保证的责任范围按年或一次性分别向市公积金中心和借款人收取担保费用。

担保费标准根据所担保的贷款本金的数额、期限、预计逾期率等因素综合确定,并报有关部门批准后执行。

第三十五条(风险防范)

担保机构应当建立严格的担保评审制度和科学的决策程序,建立风险防范、分散和化解机制,加强对担保项目的风险评估审查。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解释权)

本细则由市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实施时间)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⑵ 外地人怎么在上海怎么开公积金帐号

许多外地人在购买房屋时,都以为不可以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其实不然,只要你所在的单位为你建立住房公积金帐户,并且现在持续交了6个月或者已累计交纳12个月以上的且目前还在继续缴存的职工,不管你购买商品房还是二手房,都有资格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既然有资格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那么如何办理贷款的手续呢?

第一步:购房者需持身份证和暂住证到北京市房地产交易中心办理《外省市个人在京购房批准通知单》,办完后拿着该证明和其他所需证件去公积金交存中心办理各贷款手续(其他所需证件:借款申请表;有效身份证、户口本,以配偶为共同申请人的,须提供结婚证;收入证明;购房合同或意向书、认购书;如为个体劳动者,须提供由申请人签名的近两年内的税金回执;采用抵押加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方式或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方式的,须提供担保单位的担保函或担保意向书;采用质押担保的,须附用于此的存单或债券。)

第二步:正式进入公积金贷款程序。借款人将借款申请表、认购书或合同、身份证、户口本(共同申请人须提供结婚证)提交北京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后,经办人员开始对之进行初审。若申请填写正确、完整,申请人符合中心规定的条件,由经办人员开具抵押物审核评估通知单,借款人持单位出具的证明赴评估机构接受评估。

等到评估结束后,借款人持评估报告和上述材料再次到中心,经办人员进一步对之进行审核,当评估结果为可行或基本可行时,经办人员审核同意后开具贷款承诺书,购买商品房的借款人须持之赴开发商处签立北京市房屋土地管理局统一印制的标准契约文本,购买期房者须办理预售登记。购买二手房须与对方签订购房合同。

第三步:借款人持购房合同、评估报告和上述材料最后一次到住房资金管理中心,经办人员审查后,开具调查通知单(黄色),确定贷款额度、期限和担保方式。借款人持单去受托银行签立有关合同,办理相关保险手续。

第四步:申请办理产权证。买卖双方在申请完贷款后,在办理完入住手续后,就可申请办理房屋产权。购房人在办理产权的同时,需要提交购房合同正副本、《外省市个人在京购房批准通知单》等其他相关资料。交易中心根据上述资料审核确认此项交易成交。

外地人如何申请商业贷款?

外地人在北京购房如果没有建立住房公积金的,还有一种选择方式,就是通过商业贷款购买,其具体的操作程序是:

现在的房地产开发商都非常重视给购房人提供贷款的机会,而且通常采用的方法是由房地产开发商和提供按揭贷款的银行共同指定一个律师事务所(或公证处)作为购房人办理购房按揭贷款的前期调查。

购房人只需在该律师事务所(或公证处)办理委托代理手续、提交相关材料并交纳相应的代理费用(一般是购房款的4‰),具体手续将由律师事务所指定的律师代为银行审查借款人资信。

⑶ 上海外地人住房公积金是怎么缴纳的

住房公积抄金的缴纳规定
职工和单位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均不得低于职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的5%;有条件的城市,可以适当提高缴存比例。具体缴存比例由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拟订,经本级人民政府审核后,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者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单位逾期不缴或者少缴住房公积金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缴存;逾期仍不缴存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⑷ 外地人可以在上海办理住房公积金

可以呀!
只要你公司愿意!
公司给你支付7%,你个人支付7%。
一般,外地人,没办理版居住证的也可以交权住房公积金的。
你办理的话,你公司愿意给你交,就是公司人事部的事情了,每个月直接从你的收入里面扣掉7%了。
以后你不在上海了,可以销户取出来,也可以移去你户口所在地。

⑸ 外地人在上海如何交住房公积金

朋友抄,公积金原则上是跟着户口走的
只有小部分大型企业在政策上可能会得到一些优惠会得到一些合同制无户口人员上公积金的名额
但看您的收入,实际3000还只给做1500,数额不多,还涉嫌作假避税,估计你那个单位不属于那小部分大型企业
所以你只有保险,没有公积金,而且八成也不可能在上海交纳公积金
公积金的贷款额根据各地政策不同均不一样,而且也是随时在调整,像现在经济衰退,有些地方出台政策就可以多贷些,不过大城市相对可以贷的多一些,同当地房价成正比

⑹ 关于外地户口在上海缴纳住房公积金的问题

从08年7月1日起,如果你是外地城镇户口的,公司必须为你缴纳。不需要办理居住证。
可以去上海内公容积金网上查看到政策法规。如果单位不为你缴纳,可以申请劳动仲裁,仲裁会支持你的。但若你是农业户口,是不强制单位缴纳的。

哪些单位和职工应该缴纳住房公积金?
答:本市的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与上述单位有劳动关系的在职职工(包括与上述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非在编〈册〉人员、劳务型公司的劳务人员)。上述单位必须为具有本市城镇户口的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自2008年7月1日起,上述单位还必须为具有外省市城镇户口的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上述单位可以为本市及外省市农业户口的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

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雇用人员、自由职业者也可以缴存住房公积金。

⑺ 外地户口在上海买房公积金贷款需要什么条件

1、在上海连续不间断缴纳2年以上社保。

2、已婚。

一、上海市公积金申请条件

申请贷款前六个月正常连续缴存本市住房公积金

自有资金支付购房款不低于20%

具有稳定的经济收入和贷款偿还能力

无尚未还清并可能影响贷款偿还能力的债务

只要借款申请人符合上述条件即可取得住房公积金贷款资格没有户籍限制

提示配偶一方申请了住房公积金贷款在其未还清贷款本息之前配偶双方均不能再获得住房公积金贷款

二、上海市公积金贷款额度

购买普通自住住房的住房公积金最高贷款额度

首次购买

第二次购买且人均面积低于33.4平方米/人改善型住房

第二次购买且非改善型住房

* 原则上首套房一个人可以贷出基本公积金账户余额的40倍补充住房公积金的20倍两者合计最高不超过40万

实际可贷款额度可直接到上海市住房置业担保中心个网点柜面咨询给出的结果权威准确

贷款年限一手房含次新房贷款最30长年二手房贷款最长15年

贷款利率贷款期限五年以上的利率为4.5%

三、上海市公积金贷款办理流程

1、在买房所在地的上海市住房置业担保公司申请办理纯公积金贷款

2、一周后再次前往住房担保中心签贷款协议买卖双方均要在场

3、等待审批一般审批要两周时间通过后会以短信形式通知主贷人

4、收到短信通知后的10个工作日内去房产交易中心办理房产过户

5、房产交易中心办理抵押登记手续

6、银行放款给卖方

7、资料办结在过户之日后天左右收到担保中心快递过来的产证及放款凭证

四、上海市公积金贷款及冲还款原则

申请公积金贷款时虽然可以以一个人名义申请但夫妻之间公积金是捆绑的公积金有参贷关系者在未还清前不能再次办理个人公积金贷款
公积金已有参贷关系者在未还清前不能再次办理个人公积金贷款

夫妻关系直接血缘关系公积金可以冲还已贷公积金房款

五、公积金贷款费用

代办服务费300元一次性支付

担保费见担保费收费标准

评估费 按房屋评估价0.1%计收年1990(含)之前的二手房贷款额度超过房屋总价30%及1990年以后的二手房超过房屋总价50%的需要由办理机构认可的评估公司进行房屋评估

⑻ 非上海本地户口,想购买商用住房。公积金是没办法利用到吗

可以的,公积金是一种互助基金,有点像保险,不过保险是赔付或者医疗报版销,公积金是互助低权息贷款。缴纳了即可获得权益,与户口无关。 想想原因也简单:要是规定非户口人员不能享用此项权利,那让非本地户口人员加入公积金干嘛?给本地人送钱啊?!

⑼ 外地人在上海交公积金需要什么条件

需要个人的身份证就可以的
一、个人开户
缴存人携带以下资料原件和复印件到建行网点申请开设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
1、身份证;
2、上一年度养老保险缴费证明或收入纳税证明;
3、就业登记证(登记显示为待业状态);
4、建行个人储蓄账户存折或银行卡(需要办理按月扣款者提供)。
二、缴存
1、银行代扣缴存:缴存人将每月应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在规定的时间以前存入建行个人储蓄账户,银行每月自动划款,划账时间为每月10日和25日。
2、现金缴存:缴存人在建行柜面办理缴存业务,一次最多可以缴存一个公积金年度的住房公积金。
三、个人变更
(一)比例、基数变更
缴存人携带下列资料在每年7月到银行柜台办理缴存基数、比例调整手续:
1、身份证;
2、上一年度养老保险缴费证明或收入纳税证明。
(二)个人信息变更
个人信息变更包括缴存人姓名、身份证号码、个人储蓄账户等与住房公积金管理相关的信息。缴存人应当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携带以下相关材料原件及其复印件到银行网点申请办理变更:
1、《住房公积金缴存协议》;
2、身份证;
3、相关证明材料(存折、银行卡等)。
(三)个人账户封存
缴存人因失业或其他原因导致不能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应当自中断缴存之日起三十日内携带下列资料到银行网点申请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封存手续:
1、身份证;
2、相关证明材料(如街道等部门开具的无收入证明)。
(四)个人账户启封
当缴存人符合正常缴存条件时,应当自恢复正常缴存条件之日起三十日内携带下列资料到承办银行网点申请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启封手续:
1、身份证。
(五)个人账户漏缴
缴存人如因特殊或不可抗力(如自然灾害,家庭重大变故等)原因导致一段时间内无法或无能力缴存公积金致使个人账户封存的,在办理账户启封恢复缴存住房公积金时,还需要提供个人一个阶段内无收入或无能力缴存的证明文件(如街道出具的无收入证明)办理漏缴手续。
四、账户转移
缴存人到单位就业的,应当携带下列资料到银行网点申请办理账户转移:
1、新单位出具的公积金接收函或外地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出具的公积金接收函(转移到外地人员提供);
2、与新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
3、身份证。
五、提取
1、缴存人按规定携带相关证明材料,到建行网点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2、详细请参看《住房公积金提取须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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