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如何在网上办理国管公积金贷款及提取业务
已开通住房公积金手机短信服务的职工,登录资金中心门户网站(www.zzz.gov.cn)“网上大厅/个人公积金业务”,输入姓名、身份证号和手机号码进行身份注册后,即可办理网上公积金贷款及提取业务。未开通住房公积金手机短信服务的职工,携带本人身份证到银行经办网点登记手机号码后开通网上业务。
一、网上办理公积金提取业务
1.偿还资金中心贷款的购房提取。使用资金中心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以下简称贷款)购房的职工,可直接办理。
2.购租房非首次提取。已在银行经办网点办理购租房首次提取的职工,可在网上业务大厅办理后续提取,包括全款购房非首次提取、偿还其他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贷款的购房非首次提取、偿还商业性住房贷款的购房非首次提取、租房非首次提取等。
3.退休提取。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且账户处于封存状态的职工,可办理退休提取。
二、网上办理公积金贷款业务
1.申请贷款。符合贷款条件的职工,可录入相关信息申请贷款,并预约到银行办理贷款的日期。申请成功后,职工在预约日携带贷款申请材料前往银行办理手续。
2.调整每月还款额。采用自由还款方式的借款人,在不低于月最低还款额的基础上,可灵活调整每月还款额。
3.提前结清贷款。借款人可预约提前结清贷款的日期,并在约定日期前一个工作日将资金足额存入还款账户,资金中心于约定日期扣划资金结清贷款。
4.变更还款账户。借款人可将还款账户变更为本人在放款银行开立的其他储蓄账户。
三、网上查询住房公积金业务
1.查询住房公积金缴存、提取、贷款等基础信息。
2.查询住房公积金汇(补)缴、提取、转移、年度结息等业务办理情况和贷款还款明细等。
3.查询贷款受理、审批、发放等业务进度。
四、网上打印表单业务
职工可下载打印住房公积金查询书、提取记录单、账户业务明细等资料。
注:网上提取业务和贷款业务的办理时间为工作日8:00至18:00,查询和表单打印业务的办理时间为7*24小时。
来源:中央国家机关住房公积金资金管理中心
该内容仅在北京使用
B. 中央国家机关住房资金管理中心上班时间
您好!中央国家机关住房资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资金中心)是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直属事业单位,是中央国家机关住房委员会的住房资金管理机构,与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中央国家机关分中心合署办公。中央国家机关住房资金管理中心的上班时间是周一至周五的9:00到17:00,法定节假日不上班。谢谢阅读!
C. 北京市住房公积金和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中央国家机关分中心是同个办事机构吗
我原来公司给我上过住房公积金现在断了为什么我查询不到
D. 中央国家机关住房资金管理中心的介绍
中央国家机关住房资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资金中心)是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直属事业单位,是中央国家机关住房委员会的住房资金管理机构,与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中央国家机关分中心合署办公。
E. 旧单位上的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中央国家机关分中心,离职后,新单位上的是北京市住房公积金,怎么交接
你与旧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后,原单位工作人员会到住房公积金中心,将你住房公积金帐户封存,等你找到新单位后,你凭新单位为你开具的住房公积金接收函和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到原单位开设的住房公积金中心办理转移手续。没有新单位,等你到达退休年龄后,再到住房公积金中心将你帐户中的钱全额取出。不会出现因为时间长了,公积金就弄不出来。利息不会按月上你帐户。
F. 北京市如何在网上办理国管住房公积金提取
根据《中央国家机关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操作规定》:
四、提取程序
(一)职工向单位提供相应证明材料。提取手续可由职工本人办理或单位经办人员办理。单位经办人员可为多名职工办理提取。
(二)单位进行初审予以核实。除证明材料不齐或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外,单位应为初审合格的职工开具《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附件3),并组织职工填写《提取记录单》。
(三)以下提取情形由银行经办网点审批同意后,办理提取手续:
1.购房未贷款的;
2.贷款购房的;
3.生活困难,正在领取城镇最低生活保障金的;
4.离休、退休的;
5.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6.出境定居的;
7.进城务工人员,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
8.在职期间被判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有期徒刑刑期期满时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的;
9.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区分以下三种情况:
(1)死亡职工有有效储蓄账户(目前职工在建设银行经办网点缴存住房公积金的,为建设银行卡、折)的,可划入该账户。
(2)死亡职工无有效储蓄账户的,经所有合法继承人或受遗赠人在由单位出具的《单位办理死亡职工住房公积金销户证明》(附件4)上签字同意后,经国管分中心审批后,可将住房公积金划转到单位账户。
(3)合法继承人或受遗赠人要求直接提取并划入其储蓄账户的,应提供由公证部门出具的有关遗产继承或受遗赠公证书。有2名(含)以上合法继承人或受遗赠人的,公证书中应明确住房公积金提取办理人。
(四)以下提取情形由国管分中心审批同意并开具《住房公积金通知单》后,到银行经办网点办理提取手续。证明材料复印件由国管分中心装订,银行经办网点只负责审核、装订《住房公积金通知单》及提取资金入卡时进行身份证号校验。
1.大修、翻建自住住房的;
2.自建自住住房的;
3.房租支付超出家庭工资收入5%的;
4.遇到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
5.集中封存户提取;
6.职工无法取得单位开具《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的,区分以下两种情况:
(1)单位已撤并或解散,职工无法联系到单位留守人员的,可由上级单位或主要出资单位出具证明,或者提供工商查询证明单位已注销的,可到国管分中心核实备案。
(2)单位不为符合规定的职工开具《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的,职工可持书面申请到国管分中心核实备案。
7. 集体提取;
符合以下三种情形的,单位可办理简化集体提取:
(1)职工已在国管分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的;
(2)职工购买本单位的集资建房的;
(3)职工购买由国管局统一开发建设的经济适用房和普通商品房的。
8. 单位申请将住房公积金提取额划入单位结算账户的。
(6)中央国家机关住房公积金资金管理中心扩展阅读:
职工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其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离休、退休的;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偿还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的;
(六)房租支出超出家庭工资收入5%的;
(七)生活困难,正在领取城镇最低生活保障金的;
(八)遇到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
(九)进城务工人员,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
(十)在职期间被判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有期徒刑刑期期满时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的;
(十一)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
(十二)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G. 如何提取公积金我原单位的公积金是中央国家机关住房
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24条的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版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权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1、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2、偿还购建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的;
3、租赁自住住房,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一定比例的;
4、离休、退休的;
5、出境定居的;
6、职工死亡、被宣告死亡的;
7、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的;
8、完全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9、管委会依据相关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总结:该条例第25条规定,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的,所在单位应当予以核实,并出具提取证明。职工应当持提取证明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日内作出准予提取或者不准提取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准予提取的,由受委托银行办理支付手续。
H. 想知道: 北京市 住房公积金国管中心 在哪
北京市 住房公积金国管中心(也就是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中央国家机关分中心)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阳门外大街甲10号中认大厦
中央国家机关住房资金管理中心是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直属事业单位,是中央国家机关住房委员会的住房资金管理机构,与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中央国家机关分中心合署办公。
中心主要职责
(一)贯彻落实住房资金(包括住房公积金和公有住房出售收入、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等)管理的行政法规和政策,拟订中央国家机关在京单位和在京中央企业(以下称中央国家机关)住房公积金和公有住房出售收入(以下称售房款)、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以下简称维修资金)归集、使用管理和核算的制度办法。
(二)负责中央国家机关住房公积金归集管理。开展年度核定工作,向职工发放住房公积金缴存凭证,审批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记载职工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使用等情况,提供住房公积金查询、对账和咨询服务;按照有关规定和授权,审批降低比例缴存或缓缴住房公积金;负责《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北京市实施〈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若干规定》及其配套政策所规定的归集执法工作。
(三)负责中央国家机关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审批发放职工住房公积金贷款,发放住房公积金支持中央国家机关保障性住房建设项目贷款,管理贷款资产,负责贷款回收。
(四)负责中央国家机关售房款和维修资金的归集、使用管理。负责售房款和维修资金归集管理,审批售房款使用,审核维修资金使用。发放和管理房改资金委托贷款,负责贷款回收。
(五)负责中央国家机关住房资金和资金中心管理费用的会计核算、财务管理及统计分析,负责住房资金结息工作。
(六)编制中央国家机关住房资金归集、使用计划并组织实施,编制和执行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分配方案;编制计划执行情况报告,向主管部门和有关单位报告住房资金的归集、使用情况。
(七)负责中央国家机关住房资金的风险管理及其保值和归还。
(八)管理中央国家机关住房资金业务档案。
(九)对中央国家机关住房资金管理工作进行政策宣传、业务指导和培训。
(十)监督和指导受委托银行、受委托中介机构的相关委托业务。
(十一)负责中央国家机关住房资金管理信息化建设。
(十二)完成主管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