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请推荐个北京代取公积金的,谢谢!
有的中介能办,有的中介不能办,一般办的时间的长短取决于你人事部那边,看他什么时间给你递交材料和申请了,一般从他递交那天算起三天内钱就到你账上了,有什么不明白的加我57976220
⑵ 请问代取住房公积金要收取多少的手续费
北京500/份,不限金额,租赁方式,政府交税
⑶ 朋友们说说北京公积金代取收多少钱手续费
住房公积金的领取需要以下条件:
在购买、建造、翻建、大修具有所有权的自住住版房时权;
在离休、退休或到达离休、退休年龄时;
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且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时;
户口迁出本市或者出境定居时;
非本市籍职工调离本市时;
职工偿还购房贷款本息时,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储存余额抵冲;
在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时,职工的继承人或受遗赠人可以提取死亡职工的住房公积金帐户中的储存余额,职工的住房公积金帐户同时作销户处理。
住房公积金提取流程:
个人提取住房公积金申请(审批)书;
本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夫妻提取须提供结婚证原件和复印件);
由于哪种类型提取公积金按照相应的条件提供所需证明材料。
⑷ 北京公积金怎么取,必须本人办理吗
北京住房公积金提取: 1、原则上采取转入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的方式。对于转回入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的答提取方式,只需提供职工本人在管理中心指定范围内的储蓄卡(折)中任一种卡(折)的账号即可。 2、住房公积金的提取手续须由单位办理,职工只需将相关材料交由单位经办人即可。 3、一般情况下,管理中心将在提取次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将职工提取的资金划入职工银行结算账户。(职工首次提取住房公积金须要提供相关材料的原件及复印件,第二次及以后提取,只需提供《住房公积金提取记录单》及身份证复印件即可)。
⑸ 个人在北京取住房公积金需要什么手续
首先你要达到提取公积金的条件,才能去提取的。专
北京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相关规定,一般由属所在单位代为办理。
职工符合提取住房公积金条件的,应提供相应证明材料,所在单位予以核实,出具提取证明。单位 持提取证明及相关材料,向管理中心申请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存储余额,管理中心于受理申请之日起 3 日内做出准予提取或者不准予提取的决定管理中心审核准予提取的,在 3 日内将提取额直接划入职工本人银行储蓄存款账户。单位申请将提取额划入单位结算账户的,应经职工同意。管理中心审核不准予提取的,告知申请人不准予提取的原因。
单位不按规定为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手续的,职工可以凭有效证明材料申请管理中心督促单位办理,经督促仍不办理的,管理中心可以依职工申请办理。
职工办理一次提取手续,可多次提取住房公积金 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
⑹ 北京住房公积金代取
“快速提取住房公积金”不可信 。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工作人员介绍,版职工提取公积金,购权买新房的,须提供经有关部门批准或产权管理部门备案的购房合同、购房协议、拆迁协议或增房补差协议,购房交款收据;购买二手房的,必须提供二手房买卖契约、契税完税凭证及提取人的产权证。除此之外,申请提取公积金的职工,须持相应提取手续及“银川住房公积金转账支取凭证”,到所在单位初审,再到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柜台申请办理提取,审核通过并授权后,才可到指定银行办理提取。由此可见,住房公积金的提取并没有小广告所宣称的那么简单。
注意: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严禁任何中介机构,委托他人代理支取别人的住房公积金,必须本人亲自办理。如需要办理提取公积金和贷款的职工,应事先电话咨询或到银川住房公积金网站查询,以免带来不必要的损失。
⑺ 北京离职公积金代取怎么办理
住房公积金是可以取走。
准备资料:首先要准备原单位退休证明,个人身份证、户口本。
详细版原因权:
本人携带单位退休证明,个人身份证、户口本到单位办理住房公积金所在的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
工作人员会对你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确认无误,会叫你去缴纳公积金的银行创口办理公积金储蓄卡(公积金中心有银行窗口);
材料审核一般是五个工作日,审核通过可以直接到公积金管理中心提取。
总结:住房公积金可以取出来,本人到所在的住房公积金管理处问他们现在如果提取住房公积金需要那些手续,但前提是本人的住房公积金得交够1年以上。
⑻ 北京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有变更 中介代提将叫停
公积金提取政策拟变更,中介代办将被叫停。为了进一步规范职工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新拟定了意见稿,面向社会征求意见。小黑中介代办提取公积金存在很多违规现象,骗提公积金状况严重。因此新规定的提出,以后代公积金缴存人申请提取公积金业务的,将不再被受理。
中介机构代办原则上不受理
北京的一些“小黑中介”,长期以来都提供“代提公积金”的业务,只要向“小黑中介”缴纳一定的费用,它们便能以委托代办的名义,去申请提取公积金。
“近期,我们发现一些缴存人与中介公司串通,提供虚假材料,违规提取和违法骗提他人公积金。为保障住房公积金缴存人的合法权益,必须打击违规提取和骗提的行为。”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相关负责人表示。
新的《征求意见稿》提出,原则上不受理中介机构代他人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由管理部认定中介机构的资质或资格,若管理部认定正规中介机构,如人才服务机构、信誉一直良好的中介机构等,可以代理住房公积金业务,须将中介机构名单报归集执法处审核后方能办理。
同时,缴存人因特殊原因,确需委托他人办理业务的,受托人须持委托人的授权证明、被委托人身份证原件及其他需要提交的相关材料。
公积金银行合作网点增加一处
今天上午,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朝阳管理部与交通银行北京分行东区支行合作开发的住房公积金归集业务试点网点正式揭牌。
据了解,交通银行北京分行东区支行营业室网点是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与银行合作开办的第56个柜台延伸服务试点网点,位于朝阳区广渠路21号,共设立9个柜台,将为缴存单位和缴存职工提供住房公积金补缴、支取、转移、查询打印等业务,办理程序与管理中心各管理部一致。
以上就是公积金提取政策上的一些改变,希望能对大家有所帮助。
(本文来源:北京晚报)
(以上回答发布于2015-12-17,当前相关购房政策请以实际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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⑼ 北京公积金怎么取,必须本人办理吗
1、提取住房公积金需要符合什么条件?
提取住房公积金必须符合《北京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规定的提取条件,具体条件如下: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离休、退休的;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偿还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的;
(六)房租支出超出家庭工资收入 5% 的;
(七)生活困难,正在领取城镇最低生活保障金的;
(八)遇到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
(九)进城务工人员,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
(十)在职期间判处死刑、判处无期徒刑或有期徒刑刑期期满时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的;
(十一)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
(十二)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因此,如果职工符合上述相关提取条件,则可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针对第九条的规定,进城务工人员指的是农业户口的职工。如果是城镇户口的职工,单纯因为离职是不能提取住房公积金的。
2、职工购房后要提取住房公积金,需要提供什么材料?
职工一次性付款购买商品房、经济适用房、两限房,首次提取住房公积金时应提供:
1、购房合同的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
2、购房全款发票的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
3、提取职工本人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
4、提取职工本人的银行储蓄账号。
职工贷款购买商品房、经济适用房、两限房,首次提取住房公积金时应提供:
1、借款合同的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
2、购房合同的复印件各一份;
3、首付款发票的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
4、提取职工本人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
5、提取职工本人的银行储蓄账号。
职工一次性付款购买二手房的,首次提取住房公积金时应提供:
1、房产证的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
2、契税完税凭证的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
3、提取职工本人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
4、提取职工本人的银行储蓄账号。
职工贷款购买二手房的,首次提取住房公积金时应提供:
1、借款合同的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
2、房产证的复印件各一份;
3、契税完税凭证的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
4、提取职工本人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
5、提取职工本人的银行储蓄账号。
职工配偶提取住房公积金时,除以上资料外,还需提供结婚证的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主买房人支取记录单。
职工提取时,需将以上相关提取材料,交给单位经办人,由单位经办人到开户管理部办理。
3、我租房了,能否提取住房公积金?如何提取?
职工房租支出超出家庭工资收入5%的,提取住房公积金时应提供:
1、房屋租赁合同的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
2、房租发票或完税证明的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
3、承租人夫妻双方收入证明的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
4、提取职工本人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
5、提取职工本人的银行储蓄账号。
职工提取时,需将以上相关提取材料,交给单位经办人,由单位经办人到开户管理部办理。
4、我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了,能不能把住房公积金取出来?
根据《北京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中的规定,进城务工人员,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其中,进城务工人员,指的是农业户口的职工。如果是城镇户口的职工,单纯因为离职不能提取住房公积金。
符合该提取条件的职工离职后,提供户口本以及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提取储蓄帐号等到交给原单位经办人,由单位经办人到开户管理部办理提取手续。
北京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
京房公积金管委会〔2006〕2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规范提取使用住房公积金行为,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北京市人民政府《北京市实施 <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 若干规定》及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北京市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的提取管理。
第三条 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管理中心)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
第二章 提取范围
第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离休、退休的;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偿还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的;
(六)房租支出超出家庭工资收入 5% 的;
(七)生活困难,正在领取城镇最低生活保障金的;
(八)遇到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
(九)进城务工人员,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
(十)在职期间判处死刑、判处无期徒刑或有期徒刑刑期期满时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的;
(十一)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
(十二)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 职工符合本办法第四条(一)、(五)、(六)、(七)、(八)情形提取住房公积金的,配偶可以同时提取本人账户内的住房公积金。
第六条 职工提取的住房公积金应优先用于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
第三章 提取额度
第七条 职工 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 且未使用住房贷款的,职工及其配偶每年可以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累计提取总额不应超过实际发生的住房支出。
第八条 职工购买、建造、翻 建 、大修 自住住房 使用住房贷款的,其中贷款购买经济适用房等政策性住房的职工及其配偶每季度可以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其他情况的每年可以提取一次,累计提取总额不应超过贷款购买、建造、翻 建 、大修 自住住房 所实际发生的住房支出( 包括贷款本息及首付款) 。
本办法实施之前已签订借款合同的,按照原提取政策执行。
第九条 职工符合本办法第四条(六)情形提取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及其配偶每年可以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年提取总额不应高于年房租总额 超出家庭年工资收入 规定比例的部分。
第十条 职工符合本办法第四条(七)、(八)情形提取住房公积金的,不受额度限制, 每月可以提取一次。
第十一条 职工 符合本办法第四条(二)、(三)、(四)、(九)、(十)、 ( 十一 ) 情形的 , 可以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全部存储余额,同时注销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
第十二条 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该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全部存储余额, 同时注销其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 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该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
第十三条 除依照本办法第十一、十二条规定注销住房公积金帐户提取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最低应保留人民币 10 元。
第四章 提取证明材料
第十四条 职工首次提取住房公积金,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明原件并提供身份证明复印件及相关证明材料。
委托他人提取住房公积金 (不含单位办理提取) ,应提供委托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委托人身份证明。
第十五条 职工配偶提取住房公积金,应提供夫妻关系证明。
第十六条 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首次提取应提供下列证明材料:
(一)购买商品房、经济适用房、合作建房、集资建房等自住住房的,提供购房合同或购房协议、购房发票;
(二)购买危改回迁房的,提供拆迁协议、购房发票;
(三)购买二手房的,提供房产证、契税完税凭证;
(四)购买公有住宅楼房的,提供单位房管部门出具的购房协议或者购房证明、购房收据;
(五)大修、翻建自住房屋的,提供所属房管或物业部门的大修证明和产权证明、购买材料的明细发票或分摊到个人的费用发票;
(六)自建自住住房的,提供规划、房管部门宅基地批复或建房批准证明文件、购买材料及其他施工费用的费用发票。
第十七条 职工偿还住房贷款本息的,首次提取应提供借款合同、首付款发票。
第十八条 职工支付房租提取的,应提供房屋租赁合同、房租发票、承租人夫妻双方的收入证明。
第十九条 职工离休、退休提取的,应提供离、退休证或劳动部门相关证明。
第二十条 职工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提取的,应提供劳动部门出具的职工丧失劳动能力鉴定、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证明。
第二十一条 职工出境定居提取的,应提供户口注销证明。
第二十二条 职工生活困难,正在领取城镇最低生活保障金提取的,应提供《北京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
第二十三条 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其继承人、受遗赠人提取的,应提供职工死亡证明、公证部门对该继承权或受遗赠权出具的公证书或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书、裁定书或调解书。
第二十四条 进城务工人员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提取的,应提供户口证明和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
第二十五条 职工在职期间判处死刑、判处无 期徒刑或有期徒刑刑期期满时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 提取的 ,应提供人民法院判决书。
第二十六条 职工遇到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提取的, 应提供单位或所在街道办事处出具的证明材料。
第五章 提取程序
第二十七条 住房公积金提取,一般由所在单位代为办理。
第二十八条 职工符合提取住房公积金条件的,应提供相应证明材料,所在单位予以核实,出具提取证明。
第二十九条 单位 持提取证明及相关材料,向管理中心申请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存储余额,管理中心于受理申请之日起 3 日内做出准予提取或者不准予提取的决定。
第三十条 管理中心审核准予提取的,在 3 日内将提取额直接划入职工本人银行储蓄存款账户。
单位申请将提取额划入单位结算账户的,应经职工同意。
管理中心审核不准予提取的,告知申请人不准予提取的原因。
第三十一条 单位不按规定为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手续的,职工可以凭有效证明材料申请管理中心督促单位办理,经督促仍不办理的,管理中心可以依职工申请办理。
第三十二条 职工办理一次提取手续,可多次提取住房公积金 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由管理中心责令单位限期退回所提金额。
个人违反本办法规定,虚构提取条件,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的,由管理中心责令本人限期退回所提金额。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所指期限以工作日计算(不含法定节假日)。
按照《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北京市实施<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若干规定》,结合北京实际,现就住房公积金管理政策调整通知如下:
一、 调整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到80万元
按照管委会批准的确定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的原则,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调整为80万元。
二、修改《北京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第七、八、九条
(一)第七条修改为:“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且未使用住房贷款的,职工及其配偶累计提取住房公积金总额不应超过实际发生的住房支出。”
(二)第八条修改为:“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使用住房贷款的,职工及其配偶累计提取住房公积金总额不应超过贷款购房、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所实际发生的住房支出(包括贷款本息及首付款)。”
(三)第九条修改为:“职工符合本办法第四条(六)情形提取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及其配偶年提取住房公积金总额不应高于年房租总额超出家庭年工资收入规定比例的部分。”
三、购买政策性住房的借款申请人不再受住房公积金缴存时间限制
购买政策性住房的借款申请人不再受北京住房公积金缴存时限限制。借款申请人只需满足建立住房公积金账户且处于缴存状态条件即可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⑽ 个人怎么在北京代提取住房公积金
建议通过复北制京公积金管理中心官网进一步了解http://www.bjgjj.gov.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