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沈阳是否可以提取公积金呢,有什么新政策啊
沈阳啊,可以请人帮忙提取的。
『贰』 沈阳市提取公积金需要什么条件
根据《沈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
职工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离休、退休的;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偿还所购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的;
(六)户口迁出本市,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七)非本市常住户口或本市农业户口的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八)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住房公积金转入管理中心指定的账户集中封存满2年仍未重新就业的。
依照前款第(一)、(五)项规定,在提取职工本人住房公积金存储余额不足时,其配偶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依照前款第(二)、(三)、(四)、(六)、(七)、(八)项规定,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2)沈阳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放宽扩展阅读:
缴纳的住房公积金员工死亡的处理
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
『叁』 沈阳住房公积金怎么提取及提取条件
公租房或自租房提取须知:
办理流程:
1、提取申请人持相关要件到缴存住房公积金回的管理部进行审核。答
2、管理部对提取申请人提供的要件信息进行核实。核实准确的,当场即时办理。对信息有疑议,须要进一步核实的,3个工作日内办结。
申请条件:
1、提取申请人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满3个月:
2、提取申请人及配偶在我市无自有产权住房且租房自住的;
3、租住的房屋属性须为住宅;
4、自租房提取的房屋须在沈阳市房产局指定的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机关进行登记备案;
5、公租房提取的房屋须为公租房或廉租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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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要件:
1、身份证(已婚提取申请人夫妻双方均须提供);
2、《居民户口簿》或《结婚证》(已婚提取申请人提供);
3、住房公积金联名卡;
4、自租房提取提供《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具体办理事宜附后;
5、公租房提取提供房屋租赁合同和租金缴纳收据。
『肆』 沈阳取住房公积金都需要什么手续
1.沈阳公积金通用提取流程
(1)提取申请人填写《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审批书》(在管理中心领取),持相关凭证向单位提出申请。单位出具《住房公积金提取凭证》(在受委托银行领取),并在《住房公积金提取凭证》上加盖单位在银行的预留印鉴。
(2) 提取申请人或受委托人持《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审批书》、《住房公积金提取凭证》和相关证件到管理中心进行审批。
(3) 经审批准予提取的,提取申请人或受委托人凭身份证及复印件、管理中心审批同意后的《住房公积金提取凭证》,到受托银行办理划转或提取现金手续。
2.沈阳公积金购房提取流程
(1) 提取申请人或代办人持《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审批书》及相关要件,向单位提出申请。
(2) 单位核实后,在审批书上加盖单位预留印鉴。
(3) 提取申请人或代办人持相关要件到管理中心的管理部进行审批。
(4) 住房公积金账户集中封存的职工,符合提取条件的无需经过原单位审核,可直接持《沈阳市职工住房公积金集中封存证明》(2012年1月1日后集中封存的职工无须提供)和所需要件,到公积金缴存管理部办理提取审批手续。
(以上回答发布于2015-06-28,当前相关购房政策请以实际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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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伍』 公积金提取新政策是哪些呀,在沈阳是否可以提取吗
在沈阳呀,如果要提取,应该可以。
『陆』 沈阳公积金提取条件2020
办理大连住房公积金贷款,借款人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按本市住房公积金管理规定,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一年以上且公积金开户一年以上(从贷款申请日向前推算);
本人或其父母、子女在本市区域内购买、建造、翻建、大修城镇自住普通住房或购买公有住房、其他无房屋所有权住房,且除转公积金贷款外该购建等行为发生在一年以内;
有稳定的收入、信用良好,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一、公积金提取条件
第五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职工可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金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离休、退休的;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四)到国外、港、澳、台地区定居的;
(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六)职工被纳入邯郸城镇居民较低生活保障范围的;
(七)职工领取失业保险金的;
(八)职工在职期间被判处刑罚、职工住房公积金转入集中封存户两年后仍未重新就业、职工户口迁出邯郸、非邯郸户口职工离开邯郸并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九)职工部分或者全部丧失劳动能力以及遇到其他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
二、公积金提取流程
第三十二条职工凭提取凭证,向单位提出提取住房公积金的申请。所在单位应当予以核实,并出具《邯郸市住房公积金提取审批表》及《邯郸市住房公积金提取清册》。
第三十三条职工凭提取凭证及单位出具的《邯郸市住房公积金提取审批表》、《邯郸市住房公积金提取清册》到管理核心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管理核心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日内作出是否准予提取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
集中封存户内的职工符合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的,凭提取凭证直接到管理核心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第三十四条 经审批准予提取的,职工凭身份证、《邯郸市住房公积金提取审批表》、《邯郸市住房公积金提取清册》和单位填写的《邯郸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到受托银行办理提取手续。
经审批不准予提取的,管理核心告知申请人不准予提取的原因。
『柒』 沈阳住房公积金提取的条件
沈阳职工在偿还商业贷款、组合贷款商业部分或非沈阳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住房公积金贷款期间的,可持下列要件到缴存的管理部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提取要件:①身份证(职工本人和代办人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代办人资格证明文件原件及复印件);②加盖单位预留印鉴的《住房公积金购房提取申请审批书》;③《房屋所有权证》原件及复印件;④契证原件及复印件;⑤借款、抵押合同原件及复印件(仅需复印包含该房屋贷款额度、贷款年限、抵押物地址内容的所在页);⑥借款人的配偶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还需提供夫妻关系证明(《居民户口簿》或《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⑦近期3个月《银行还款对账单》(需加盖银行业务专用章);⑧已发放公积金联名卡的职工,应出具公积金联名卡。
如管理部能确认该职工非首次商贷提取(即已留存该职工的商贷提取归档要件),仅需留存银行还款对账单。
偿还商业贷款或非沈阳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提取额度:在贷款未还清前,职工及其配偶每年可以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定期余额(住房公积金的定期余额为每年6月30日结转的金额),但不得超过当年还款金额。
偿还组合贷款的职工及配偶,在确保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定期余额足够偿还住房公积金年还款金额后,每年可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定期余额,但不得超过商贷部分当年还款金额。
『捌』 沈阳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的条件
可以使用公积金贷款。
1、申请条件:
(1)借款人及共同申请人具有合法有效身份证件
(2)借款人及共同申请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3)借款人(共同申请人)具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4)借款人及共同申请人为购买自住住房的产权人且具有相关的证明文件,并按规定比例支付购房首付款
(5)借款人(共同申请人)按规定正常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
(6)借款人及共同申请人12个月内无现金提取公积金(不含委托还贷)记录
(7)借款人及共同申请人同意提供中心认可的贷款保证方式
(8)借款人及共同申请人没有尚未还清的大额债务,且个人信用情况符合规定
(9)借款人所购买楼盘的开发企业已与中心签订保证协议
(10)借款人及共同申请人符合国家和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其它条件。
2、贷款额度、比例、期限及利率:
(1)申请人一方缴存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最高限额为40万元;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双方缴存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最高限额为60万元;家庭成员三人以上共同申请贷款的最高限额为80万元。
郊县贷款最高限额按规定执行:辽中、新民、康平、法库管理部申请人一方缴存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限额为35万元;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双方缴存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限额为50万元;家庭成员三人以上共同申请贷款的最高限额为55万元。
(2)具体额度计算公式为: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月缴公积金的工资基数×还贷系数×12个月×贷款年限,且不超过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公积金账户缴存余额的15倍(公积金账户缴存余额不足2万元的,按2万元计算)。
(3)首次购买普通商品房,贷款总额最高不得超过商品房成交价的80%,且不得超过贷款最高额度。
(4)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实行资金流动性系数调节。资金流动性系数与公积金贷款资金使用率挂钩,贷款资金使用率大于等于95%时,流动性调节系数为0.8;贷款资金使用率大于等于90%且小于95%时,流动性调节系数为0.9。
贷款资金使用率小于90%时,流动性调节系数为1。贷款资金使用率和流动性调节系数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定期向社会公布。
(5)贷款的最低期限为1年,最高期限为30年。对于男方年满45周岁、女方年满40周岁,连续缴存公积金3年(含3年)以上且首次申请公积金贷款等符合特定条件的职工,还贷年龄可延长至法定退休年龄后5年,即男65周岁,女60周岁。
(6)贷款利率执行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并随中国人民银行利率调整而调整。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规范》规定,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换算结果精确到“%”表示的小数点后6位。
(8)沈阳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放宽扩展阅读
办理材料,以下要件为中心、房产抵押所需要件:
1、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身份证原件及沈阳市社会保障卡序列号或沈阳市社会保险卡保险编号。
2、婚姻证明原件(已婚提供)。
3、申请人本人住房公积金联名卡或Ⅰ类银行借记卡(须与受理银行同行)。
4、商品房买卖合同原件1份。(无房屋预告登记证明的,需提供商品房买卖合同原件2份)。
5、房屋预告登记证明原件。(无房屋预告登记证明的,需提供预购商品房预告与商品房抵押权预告登记申请书原件,开发公司提供的委托书原件1份)。
6、辽宁增值税普通发票或房地产开发企业出具的收据(附首付款进账证明材料)原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