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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住房公积金法律法规

发布时间:2021-03-07 14:14:54

1. 杭州住房公积金管理

看你们公司按多少比例交的?如果是10%的比例,你两个月的工资应该可以拿1200左右内的公积金。
你可容以在网站查询的,当然你要先从公司拿到你的公积金帐号才行,网站上有支取的方法
http://www.hzgjj.gov.cn/

2. 关于2013年杭州市住房公积金新政策

你可以到政策网络上查询看看哦,一般最新的政策都会在上面有更新的。

3. 杭州住房公积金 怎么办

杭州住房公积金可以进行住房公积金贷款,也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
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24条的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1、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2、偿还购建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的;
3、租赁自住住房,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一定比例的;
4、离休、退休的;
5、出境定居的;
6、职工死亡、被宣告死亡的;
7、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的;
8、完全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9、管委会依据相关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总结:该条例第25条规定,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的,所在单位应当予以核实,并出具提取证明。职工应当持提取证明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日内作出准予提取或者不准提取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准予提取的,由受委托银行办理支付手续。

4. 杭州的住房公积金法院可以强制划取吗

这种情况是不可以的。

5. 杭州住房公积金 现在离职了 本地户口可以取出来吗

可以提取。
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24条的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版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权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1、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2、偿还购建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的;
3、租赁自住住房,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一定比例的;
4、离休、退休的;
5、出境定居的;
6、职工死亡、被宣告死亡的;
7、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的;
8、完全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9、管委会依据相关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提取住房公积金流程:
在单位应当予以核实,并出具提取证明;
职工应当持提取证明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日内作出准予提取或者不准提取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
准予提取的,由受委托银行办理支付手续。

6. 杭州公司不给员工缴纳公积金,是否合法!

不合法的,用人单位不得不缴、少缴公积金,具体如下: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第二十条 单位应当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不得逾期缴存或者少缴。

对缴存住房公积金确有困难的单位,经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工会讨论通过,并经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核,报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批准后,可以降低缴存比例或者缓缴;待单位经济效益好转后,再提高缴存比例或者补缴缓缴。

单位不缴纳公积金的法律责任: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者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单位逾期不缴或者少缴住房公积金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缴存;逾期仍不缴存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6)杭州住房公积金法律法规扩展阅读:

除公积金外,社会保险也是单位必须缴纳的,具体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五十八条 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其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

自愿参加社会保险的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社会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应当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国家建立全国统一的个人社会保障号码。个人社会保障号码为公民身份号码。

第八十六条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由有关行政部门处欠缴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7. 杭州市住房公积金如何办理

2、证明材料原件或复印件(加盖公章): (1)属国家机关的,提供设立文件、组织机构代码证、单位负责人身份证、单位代理人身份证; (2)属事业单位的,提供事业法人登记证书(或设立文件)、组织机构代码证、单位负责人身份证、单位代理人身份证; (3)属企业单位的,提供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单位负责人身份证、单位代理人身份证; (4)属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提供法人登记证书(或设立文件)、组织机构代码证、单位负责人身份证、单位代理人身份证; (5)属其他组织单位的,提供设立文件(或机构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单位负责人身份证、单位代理人身份证。 3、缴存方式为托收的单位,另需签订《杭州市住房公积金同城特约委托收款协议书(合同)》。 承诺时限:即时办结 职工登记申报材料: 1、新增登记: 填报《杭州市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登记表》(加盖公章),同时提供职工身份证复印件。 2、停缴登记: 填报《杭州市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减少登记表》加盖公章),同时提供以下材料复印件: (1)职工离休、退休(退职)的,提供离休、退休(退职)证书或基本养老金审批核定表; (2)职工调出本单位的,提供调动工作单位证明; (3)职工辞职、解聘、辞退、开除的,提供解除劳动关系证明; (4)职工办理停薪留职的,提供停薪留职协议书; (5)职工内退的,提供内退协议书; (6)职工死亡的,提供医院出具的死亡证明或户籍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户籍注销证明。 承诺时限:即时办结,批量业务5个工作日内办结 二、补缴多长的看个人意愿。1、漏缴补缴: 填报《杭州市住房公积金漏缴补缴申报表》(加盖公章),同时提供职工劳动合同复印件。 2、少缴补缴: 填报《杭州市住房公积金少缴补缴申报表》(加盖公章),同时提供职工工资清单及单位补缴说明。 三、 申报材料: 1、填报《杭州市住房公积金转移申请表》其中,一次性住房补贴资金转至外中心的,转出单位需在《杭州市住房公积金转移申请...

8. 请教杭州住房公积金提取的问题

不用被拿去备案的

第一条 为完善住房公积金制度, 规范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维护住房公积金缴存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青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实施办法》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青岛市辖区范围内职工及其直系亲属提取住房公积金的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直系亲属是指职工本人的配偶、父母和子女。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房屋产权证是指区(市)级以上房屋产权主管部门发放的房屋所有权证或房地产权证。
第五条 青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住房公积金提取的审核、管理工作。
第二章 提取条件
第六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具有产权的自住住房的;
(二)离休、退休和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
(七)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
(八)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
(九)农村进城务工人员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
(十)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未再就业3年以上(含3年)的。
第七条 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具有产权的自住住房的,在提取本人的住房公积金账户存储余额不足时,可以提取其直系亲属的住房公积金账户存储余额。
第八条 职工偿还购房贷款的,只能提取职工本人及其配偶的住房公积金账户存储余额。
第九条 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在提取职工本人的住房公积金账户存储余额不足时,可以提取其直系亲属的住房公积金账户存储余额。
第三章 提取证明材料
第十条 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应提供提取人的身份证复印件、青岛市住房公积金提取凭证,并应根据不同的提取情况分别提供以下证明材料:
(一)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具有产权的自住住房的,应提供下列材料:
1.职工购买具有产权的自住住房的,应提供购房合同原件和相关的购房付款证明原件或提供房屋产权证原件。
(1)购买商品房未办妥房屋产权证的,应提供《商品房销售合同》原件和全额购房发票原件;已办妥房屋产权证的,应提供房屋产权证原件。
(2)购买二手房未办妥房屋产权证的,应提供《房屋买卖契约》原件或《青岛市已购公有住房出售合同》原件和契税完税凭证原件;已办妥房屋产权证的,应提供过户后的房屋产权证原件。
(3)根据房改政策有关规定购买已租住公有住房未办妥房屋产权证的,应提供《公有住房买卖合同》原件和全额缴款凭证原件;已办妥房屋产权证的,应提供房屋产权证原件。
(4)购买拆迁安置住房的,应提供拆迁安置补偿协议原件和补缴差价发票原件。
2.职工建造、翻建具有产权的自住住房的,应提供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房屋产权人与施工单位签定的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工程决算和付款发票原件(翻建还应提供原房屋产权证原件);农村进城务工人员在户口所在地建造、翻建自住住房的,应提供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原件或房屋所有权证原件。
3.职工大修具有产权的自住住房的,应提供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质量监督机构办理的质量监督手续证明(建设部颁发的《城市房屋修缮管理规定》)、房屋产权人与施工单位签定的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工程决算、付款发票及原房屋产权证原件。
4.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具有产权的自住住房的,其直系亲属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存储余额时,除提供购买、建造、翻建、大修住房的有关证明外,还应提供其相互关系的证明文件。属于夫妻关系或同一户口的直系亲属,应提供结婚证原件或户口簿原件;不属于同一户口的直系亲属应提供提取人户籍管理部门出具的直系亲属关系证明原件。
(二)职工离、退休的,应提供离、退休证原件。未取得离、退休证的,应提供区(市)级以上劳动、人事部门审批的离、退休手续原件。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应提供劳动鉴定委员会出具的完全丧失劳动能力鉴定结论通知书原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证明原件。
(四)职工出境定居的,应提供其移民批准文件原件或定居国(地区)长期居住证明原件。
(五)职工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应提供住房借款合同原件;偿还商业性住房贷款或组合贷款的,应提供住房借款合同原件和银行出具的还款凭证原件。
职工提前偿还部分(或全部)购房贷款的,应提供借款合同原件、市公积金管理中心或银行出具的提前还款凭证原件。
其配偶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存储余额,除提供上述证明材料外,还应提供结婚证原件或同住户口簿原件。
(六)职工租住公房交纳房租超过家庭工资收入规定比例的,应提供户口簿原件、房管部门出具的租住公房房租计租表原件和承租人及其同住直系亲属单位出具的年工资收入证明原件,失业人员应提供失业证原件。
其直系亲属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存储余额,除提供上述证明材料外,还应提供其相互关系的证明文件。属于夫妻关系或同一户口的直系亲属,应提供结婚证原件或户口簿原件;不属于同一户口的直系亲属应提供提取人户籍管理部门出具的直系亲属关系证明原件。
(七)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应提供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原件。
(八)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合法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提取其住房公积金账户存储余额,应提供合法继承人或受遗赠人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经公证的公积金继承书或遗赠书原件及复印件。有多个继承人或受遗赠人的,还应提供经公证的其他继承人或受遗赠人的授权委托书原件及复印件。对继承或遗赠有争议的,还应提供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或调解书等法律文件原件及复印件。
(九)农村进城务工人员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应提供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证明原件。
(十)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未再就业3年以上(含3年)的,应提供失业证原件。
第四章 提取额度
第十一条 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具有产权的自住住房的,职工本人及其直系亲属可提取最后一次付款发票所载明日期或房产证发证日期当月的住房公积金账户存储余额,但职工本人及其直系亲属合计提取金额不得超过实际发生的住房支出。
第十二条 职工偿还购房贷款的,职工本人及其配偶在偿还购房贷款期间可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但夫妻双方合计提取金额不得超过年度实际偿还的贷款本息总额。若职工本人及其配偶在还款期间有年度未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则在本年提取时可累加提取以前年度可提取但未提取的住房公积金存储余额。
职工提前偿还部分(或全部)购房贷款的,职工本人及其配偶可提取提前还款凭证所载明日期当月的住房公积金账户存储余额,但夫妻双方合计提取金额不得超过提前还款金额。
职工未按借款合同约定按期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职工本人及其配偶不得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存储余额。
第十三条 职工租住公房交纳房租超过家庭工资收入规定比例提取住房公积金的,职工本人及其直系亲属合计提取金额不得超过该家庭当年实际交纳的房租超过家庭工资收入规定比例的部分。
第十四条 依照本办法第六条第(二)、第(三)、第(四)、第(七)、第(八)、第(九)、第(十)项规定,提取职工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全部存储余额,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第五章 提取程序
第十五条 在一个会计年度内,每位职工的住房公积金账户最多允许提取两次住房公积金。提取两次后符合销户支取的,可以办理销户支取。
第十六条 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存储余额,应向单位提出申请,所在单位应当予以核实,并由单位经办人代职工统一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手续。
第十七条 凡符合提取住房公积金条件的职工,应由单位经办人持职工身份证复印件及相关提取证明材料、填写青岛市住房公积金提取凭证,向市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单位经办人在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时,应出示本人身份证原件。
第十八条 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日内作出准予提取或者不准提取的决定,并通知单位经办人;准予提取的,在青岛市住房公积金提取凭证上加盖业务章,单位经办人到受托银行的住房公积金存取专柜办理提取手续,领取银行存折。
第十九条 单位经办人将银行存折交给职工,职工凭存折和身份证原件到受托银行提取住房公积金。
第六章 监督
第二十条 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和职工有权督促单位按规定审核职工住房公积金提取证明并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手续。单位审核不严或拒绝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手续的,市公积金管理中心有权责令单位限期改正,单位拒不改正,给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和职工造成损失的,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第二十一条 单位为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存储余额出具虚假证明的,市公积金管理中心有权对单位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9. 杭州住房公积金交多久可以贷款买房贷款额度怎么算的

杭州招商银行可办理公积金贷款。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应当同时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1、按规定正常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且在申请贷款时已连续缴存一年以上。
2、购买住房为本市自住普通住房,有符合法律规定的购房合同和相关证明材料。
3、购买商品房的,销售楼盘已经中心审批同意,在合同签订(付款方式约定为按揭贷款)、支付首付款后,提出贷款申请。
4、购买二手房的,房产代理中介已经中心备案,在合同签订(付款方式约定为按揭贷款)、支付首付款后,办理房产交易过户手续前,提出贷款申请。
5、购买公有住房的,应在合同签订、全部房价款已付清后,办理房产交易过户手续前,提出贷款申请。
6、拆迁安置的,应在合同签订、全部房价款已付清后,办理房产交易过户手续前,提出贷款申请。

(二) 二套房贷款条件

1、符合贷款基本条件,且客户家庭(借款人、配偶)未使用公积金贷款或公积金贷款已还清。
2、客户家庭(借款人、配偶、未成年子女)现有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本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平均水平(注:2012年杭州市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为34.39平方米),并且符合国家二套房认定标准。

(三)首付比例

1、购买商品房的(含经济适用房),套型建筑面积在90平方米(含)以下的,贷款首付比例不低于20%;套型建筑面积在90平方米以上的,贷款首付比例不低于30%;同时不低于楼盘合作协议中约定的最低首付款比例。
2、购买二手房的,房屋建造年份在2000年(含)以后的,贷款首付比例不低于30%;房屋建造年份在2000年以前的,贷款首付比例不低于40%。(如名下仍有房产,则房产人均面积低于30.85平方可申请二次公积金贷款,人均只包括夫妻双方及未成年子女)
3、第二套住房公积金贷款首付比例不低于60%。
贷款额度规定:客户本人符合贷款申请条件的,最高贷款额度为50万元。客户及其配偶均符合贷款申请条件的,每户最高贷款限额为80万。具体可贷额度依据客户月缴存额、房价、首付比例及个人信用状况等因素综合确定。
注:目前月缴存额为182(含)元以上366元以下,最高贷款额度15万元;366(含)元以上879元以下最高贷款额度为30万元,879(含)元以上最高贷款额度为50万元。一户家庭最高申请金额为80万元。
借款人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不足的,可申请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组合贷款中商业贷款的期限、担保方式、还款方式应与住房公积金贷款一致。

10. 杭州市住房公积金贷款怎么办理

住房公积金贷款办理流程:

1、借款人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需到银行提出书面申请,填写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表并如实提供所需资料。

2、对资料齐全的借款申请,银行及时受理审查,并及时报送公积金中心。

3、公积金中心负责审批贷款,并及时将审批结果通知银行。

4、银行按公积金中心审批的结果通知申请人办理贷款手续,由借款人夫妻双方与银行签订借款合同及相关的合同或协议,并将借款合同等手续送公积金中心复核,公积金中心核准后即划拨委贷基金,由受托银行按借款合同的约定按时足额发放贷款。

5、以住房抵押方式担保的,借款人要到房屋坐落地区的房屋产权管理部门办理房产抵押登记手续,抵押合同或协议由夫妻双方签字,以有价证券质押的,借款人将有价证券交管理部或盟中心收押保管。

(10)杭州住房公积金法律法规扩展阅读

杭州市职工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应当同时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1、按规定正常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且在申请贷款时已连续缴存六个月(含)以上。

2、购买住房为本市自住普通住房,有符合法律规定的购、建房合同和相关证明材料,并同意以所购、建住房作为贷款担保。

3、购买商品房(经济适用房)的,销售楼盘已与杭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称公积金中心)签订合作协议,在合同签订(付款方式约定为按揭贷款)、支付首付款后,提出贷款申请。

4、购买二手房的,房产代理中介公司已向公积金中心备案,在合同签订(付款方式约定为按揭贷款)、支付首付款后,办理房产交易过户手续前,提出贷款申请。

5、购买公有住房的,须经房改部门审批同意,在合同签订、全部房价款已付清后,办理房产交易过户手续前,提出贷款申请。

6、拆迁安置的,安置房已由拆迁单位办妥权属证明,在合同签订、全部房价款已付清后,办理房产交易过户手续前,提出贷款申请。

职工家庭名下有2套及以上住房的,或公积金贷款未结清的,不予公积金贷款。

7、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应属国有土地性质且取得住房建设规划许可证或政府部门批准建、修住房文件,在工程竣工、全部款项付清后12个月内提出贷款申请。

职工家庭名下拥有两套及以上住房或未结清住房公积金贷款的,不得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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