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2016辽宁省房产新政策,调整住房公积金贷款比例和额度到多少
住房公积金基本缴存比例为:单位12%,个人9%,且单位和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均最回高不得超过答12%;各缴存单位可以根据自身生产经营情况,阶段性适当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但最低缴存比例不得低于5%。
住房公积金的提取是有限制的,按照相关规定应该具备下列条件:
(一)职工所在单位和职工本人每月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
(二)符合《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
1、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其中“购买”是指职工买下住房,拥有所购住房的所有权,住房可以是公有住房、商品房、经济适用房以及二手房等。“建造”是指城镇居民经房地产管理机关、城市规划管理机关等部门批准建造住房;“翻建”是指对住房全部拆除、另行设计、重新建造住房;“大修”是指需要牵动或拆换住房部分主体构件,但不需要全部拆除住房。
2、职工离休、退休的
3、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4、出境定居的
5、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6、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
7、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
Ⅱ 辽宁省住房公积金提取手续
公积金贷款是要缴满一年,方可使用,使用的时候要先自己交清首付,然后再去公积金中心把你的公积金提出来!之后呢,每年都可以提一次,数额是有规定的,然后找到代理的银行开个户存进去,每个月就会自动代扣的,利息是低的一般低大概0.25个百分点左右,具体的利率银行里面有的!,剩下的事情你要去公积金管理中心咨询下了!
如是夫妻公积金贷款买房可以写两人的名字的(你们是婚姻关系),你的公积金不连续只能用你妻子的贷(额度要少些),但你的公积金可以冲还贷款的。
Ⅲ 辽宁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最好的办法就是打车`方便又快捷!~~
Ⅳ 沈阳地区住房公积金的标准
沈阳市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实施细则 沈住公〔2004〕9号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鼓励和支持个人购买自住住房,规范个人贷款管理,依据《沈阳市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个贷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沈阳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管理中心)发放的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其资金来源于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和职工所在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公积金贷款只限用于购买自住住房。 第三条 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的金融业务由管理中心委托以下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受委托银行)承办:中国建设银行辽宁省分行;中国工商银行辽宁省分行;中国农业银行辽宁省分行。 第四条 本实施细则中的有关各方: 委托人、抵押权人、质权人:沈阳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受托人:承办个贷金融业务的银行 借款人:向委托人申请贷款的个人 抵押人:为申请公积金贷款提供抵押担保的借款人或第三人 出质人:为申请公积金贷款提供质押的借款人或第三人 担保人:为住房公积金贷款提供偿还担保保证的法人 第二章 贷款对象和条件 第五条 借款人具备下列条件可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 (一)在沈阳工作的单位职工; (二)申请贷款前借款人或共同借款人所在单位按规定为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满一年; (三)购房的首期付款不低于规定比例; (四)具有稳定的经济收入和偿付贷款能力; (五)同意提供贷款人认可的还款保证方式保证; (六)借款人(有配偶的含配偶)没有尚未还清的贷款或数额较大的其他债务。 第六条 借款人购买的房屋仅限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可具有枯返圆国有土地房屋所有权证的住房。 第三章 贷款额度、比例、期限、利率 第七条 每项公积金贷款金额应当同时符合下列限额标准: (一)借款人一方缴存住房公积金和夫妻双方均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贷款的最高限额分别按沈阳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批准的额度执行。 (二)不得高于购房总价款的规定比例。 1、购买新增商品住房和政策性住房的,贷款比例不得高于购房总价款的70%。 2、购买产权转让住房的,贷款世旅比例按成交价计算(不含房屋装修及房屋以外其他物品价款,成交价高于评估价的,按评估价值计算)。房屋竣工使用年限5年以内的,贷款比例不得高于60%;房屋竣工使用年限5年以上的,贷款比例不得高于50%。 (三)不得高于按照还款能力确定的贷款限额,其计算公式为:贷款额=借款人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的工资基数×贷款系数×12个月×贷款年限。 前款(三)项中借款人月缴存住房公积金工资基数的计算在不超过(一)、(二)项规定限额和比例时,有配偶且按规定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可将配偶月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工资基数计算在内。 住房公积金的贷款系数由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确定。 第八条 借款人申请规定的住房公积金贷款限额后,需要申请商业银行用信贷资金配发的“组合贷款”的,两项贷款总额不得高于购房总价款的规定比例。 第九条 贷款年限的规定。 购买新增商品住房和政策性住房贷款的最长期限为30年,且不超过借款人的法定退休年限。 购买产权转让住房的,房屋竣工使用年限10年(含10年)以下的住房,贷款最长期限为20年;房屋竣工使用年限10年以上的住房,贷款最长期限为: 30年减房龄。以上贷款均不得超过借款人法定退休年限。房屋竣工使用年限30年以上的或列入拆迁范围的住房,不再发放住房公积金贷款。 按有关文件规定,借款人工作年限超过法定退休年限可以延长的,依照有关文件执行。 第十条 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利率执行。对贷款期限在1年以上且已发放的贷款,遇法定利率调整,于翌年一月一日起,按相应利率档次执行新的利率规定。 第四章 贷款的申办程序 第十一条 借款人向没塌管理中心提出贷款申请,填写贷款申请审批书,并提供以下证明材料: (一)个人要件: 1、借款人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2、有配偶的,提供配偶的身份证原件、复印件及婚姻证明; 3、未婚或无配偶的提供未婚或无配偶证明; 4、住房公积金缴交比例证明(仅限于高比例缴存者)。 (二)购房要件: 1、购买商品住房的,须提供商品房买卖合同、商品房销(预)售许可证(复印件)、新建楼房门牌编号审批表(复印件)、房屋出售人的开户行及账号。 2、购买政策性住房的,须提供政策性售房批准书、政策性住房买卖合同、新建楼房门牌编号审批表(复印件)、房屋出售人的开户行及账号。 3、购买产权转让住房的,须提供《沈阳市房地产转让登记发证申请审批书》、房地产转让合同,由管理中心指定评估机构出具的房地产评估报告。 夫妻间住房产权转让的,不得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夫妻离异、丧偶等需要转让的除外)。 4、购买拍卖行拍卖的住房,须提供拍卖人与买受人签订的拍卖成交确认书,全额付款收据。 第十二条 夫妻一方缴存住房公积金具备贷款资格的,可由任意一方作为购房人(即产权人)申请贷款。 第十三条 管理中心对材料齐全的贷款申请自受理之日起15日内,作出准予贷款或者不准予贷款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 当申请贷款的金额已超过当年贷款资金的计划额度时,当年不再发放贷款。管理中心可以办理申请人预登记手续,并在下一年度按先后顺序优先发放,贷款的有关政策按受理时的政策规定执行。 第五章 借款合同的订立和履行 第十四条 借款人贷款申请批准后,由管理中心、受委托银行、借款人三方订立公积金贷款借款合同;借款人与管理中心订立房屋抵押合同;借款人向受委托银行及管理中心出具贷款借据。 第十五条 公积金借款合同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借款人的姓名和住所; (二)委托人、受委托银行的名称和住址; (三)贷款的金额、期限、利率; (四)贷款资金的支付时间; (五)贷款偿还方式、每月还款额; (六)担保方式和担保范围; (七)违约责任; (八)当事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公积金贷款借据为公积金借款合同的附件,与借款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公积金借款合同的示范文本由管理中心制定。 第十六条 借款人购买商品住房、政策性住房贷款,受委托银行按合同金额以转账支付的方式将贷款资金支付给房屋出售人。 借款人购买产权转让住房及拍卖住房贷款,受委托银行可将贷款存入指定银行卡(储蓄存折)或支付现金。 第十七条 偿还贷款可选择等额本息还款法或等额本金还款法。等额本息还款为每月偿还的本息总额不变,本金逐月递增,利息逐月递减;等额本金还款为每月偿还的本金等额,利息逐月递减(等额本金还款的执行时间待管理中心公告)。 第十八条 还款计算公式 (一)等额本息还款公式 贷款本金×月利率×(1+月利率)还款月数 每月还款额 = ─────────────────── (1+月利率)还款月数-1 (二)等额本金还款公式 贷款本金 每月还款额 = ───── +(贷款本金-已还本金累计额)×月利率 贷款期月数 第十九条 借款人按借款合同约定的还款日提前将应还本息存入还款账户,由承办公积金个人贷款的银行每月按期从账户中扣收;借款人也可逐月到受委托银行用现金偿还。 借款人申请贷款后可用本人及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存储的住房公积金偿还贷款。 第二十条 经管理中心同意,借款人可以提前偿还部分或者全部贷款。 提前偿还全部贷款的,借款人付清贷款余额及当月应收利息后,受委托银行不再计收贷款利息,按照借款合同利率已收取的贷款利息也不退还。 提前偿还部分贷款的,应提前一个月向管理中心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每次还款额不得低于贷款总额的三分之一。借款合同中当事人各方应当以书面形式变更合同,由受委托银行根据还款当日同档次利率及贷款余额重新计算出每月新的还款额。 第二十一条 借款人在履行还款义务期间,因特殊原因影响贷款本息偿还,需要延长贷款年限的,应向管理中心提出延长期限申请,管理中心在受理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准予延长或不准予延长的决定。准予延长贷款期限的,管理中心、受委托银行和借款人三方签订延长贷款期限的补充合同。贷款期限的延长不得超过借款人法定退休年限和规定的贷款最长年限。 第二十二条 借款人在还款期内,其抵押住房及债务需要转让给他人(不含配偶,夫妻离异、丧偶等需要转让的除外)的,应向管理中心提出申请,管理中心自接到贷款转让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准予转让或不准予转让的决定。准予转让的,管理中心、受委托银行、转让人及受让人共同签订合同,办理转让手续。受让人应具备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条件。 第六章 贷款担保 第二十三条 贷款抵押 (一)借款人以所购住房或其他住房抵押的,必须将房屋价值全额用于贷款抵押。 (二)以住房作抵押物的,抵押人和抵押权人须订立书面抵押合同,并到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抵押登记及他项权利手续;借款人贷款还清后应办理抵押注销手续。 (三)抵押人对设定抵押的住房,抵押期内必须妥善保管,负有维修、保养、保证完好无损的责任,抵押权人有权监督检查。未经抵押权人同意,抵押人不得擅自处理抵押物。 (四)借款人用于公积金贷款抵押的住房,在贷款本息尚未还清前因拆迁等原因至使抵押物灭失的,借款人必须提前告知抵押权人(管理中心),并提供抵押权人认可的房屋重新设定抵押,或者提前还清全部贷款本息。 第二十四条 贷款质押 (一)借款人以所拥有的权利(不含动产)质押的,必须是管理中心和受委托银行认可的权利凭证。 (二)出质人和权利人必须以书面形式订立质押合同,权利凭证按合同约定交质权人执管,质押合同自权利凭证交付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五条 保证人担保 (一)保证人是管理中心认可的,为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提供履约担保保证的企业法人。 (二)保证人与债权人(管理中心)应订立保证合同,确定被保证的主债权种类、数额,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保证方式、保证期间、保证担保的范围等。 (三)由保证人提供担保保证的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借款人违约的,由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后,需要处置抵押物获得追偿的,由管理中心授权处置。 第二十六条 保险人担保 (一)保险人是为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还款提供抵押财产损失保险、还贷保证保险以及履约保证保险的保险公司。 (二)保险人与被保险人(借款人)应订立保险合同,约定保费费率、保险责任、理赔数额等权利义务。 (三)保险人与债权人(管理中心)应订立还款保险保证协议,一旦发生保险事故,由保险人代借款人偿还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欠本欠息数额。 (四)由保险人承担履约保证保险部分出险的,保险人代偿后,需要处置抵押物获得追偿的,由管理中心授权处置。 第七章 贷款监督及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 受委托银行对不按《个贷办法》规定发放贷款,贷款金额、贷款要件不符的,有权拒绝支付贷款。 第二十八条 管理中心按照委托贷款合同约定,定期检查监督受委托银行公积金贷款情况,受委托银行定期向管理中心提供贷款发放、本息回收及有关的业务资料。 第二十九条 受委托银行未按照借款合同约定的时间和金额发放贷款以及未按期扣款,造成借款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第三十条 借款人未按照借款合同约定的期限偿还贷款的,按逾期本息金额和逾期金额天数加计罚息,罚息的计算:逾期本息金额×0.21‰×实际逾期天数。罚息率的变更按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由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自二00四年四月一日起施行,凡与本实施细则不一致的按本实施细则执行。如有帮助,给个满意答案吧。
Ⅳ 离职后如何提取辽宁省住房公积金
离职后公积金应该是处于封存状态的,新政后,凭身份证和离职证明就可以小户提取本人公积金了,取消了原需封存一年的规定。也就是说现在拿身份证(离职证明有就带着)就可以到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销户提取了。
Ⅵ 辽宁提取住房公积金需要哪些条件
《辽宁省住房公积金管理规定》第十五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帐户中的存款余额:
(一)购买、建造自住房屋或者翻建、大修具有所有权的自住房屋;
(二)离休、退休;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且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
(四)户口迁出本市或者出国和到港、澳、台地区定居;
(五)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
(六)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按照前款(二)、(三)、(四)、(五)项规定提取住房公积金帐户存款余额的,应当同时注销该帐户。
(6)辽宁省住房公积金管理规定扩展阅读
公积金提取注意事项:
1、员工及家庭成员因严重疾病或发作严重伤害事故导致日子困难的,日子面对巨大压力,应供给二级甲等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确诊证明和病案、二级甲等才有用,患者的医保卡、当期医治费用发票。非员工自己患病的,不是其自己的话,还应供给婚姻证明或许亲属联系证明。
2、购买预售商品房(含经济适用房)的,这些人群,已存案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及首付款收据,具有这些条件;购买二手房的,供给《房地产生意契约》及《契税完税证》,作为基础证明。
3、自建、翻建、大修具有产权的自住住宅的,假如住户归于这种状况,应供给承办银行行政主管部门,权威部门,或房产管理部门同意的规划、施工文件或危房判定证明,二选一即可。
Ⅶ 辽宁住房公积金能提取几次
公积金每年只能提取一次。
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24条的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1、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2、偿还购建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的;
3、租赁自住住房,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一定比例的;
4、离休、退休的;
5、出境定居的;
6、职工死亡、被宣告死亡的;
7、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的;
8、完全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9、管委会依据相关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Ⅷ 住房公积金辽宁省通用吗
住房公积金是全国通用的。
住房公积金包含以下五个方面的涵义:
住房公回积金只在答城镇建立,农村不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
只有在职职工才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无工作的城镇居民、离退休职工不实行住房公积金制度;
住房公积金由两部分组成,一部分由职工所在单位缴存,另一部分由职工个人缴存。职工个人缴存部分由单位代扣后,连同单位缴存部分一并缴存到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内;
住房公积金缴存的长期性,住房公积金制度一经建立,职工在职期间必须不间断地按规定缴存,除职工离退休或发生《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的其他情形外,不得中止和中断,体现了住房公积金的稳定性、统一性、规范性和强制性;
住房公积金是职工按规定存储起来的专项用于住房消费支出的个人住房储金。
Ⅸ 辽宁省直公积金可提取支付物业费 支付办法
近日,辽宁省直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下发通知,特制定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自住住房物业费的一次性政策。今年9月21日起,缴存人均可自愿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以支付2015-2020年度自住住房物业费。
辽宁省直公积金可提取支付物业费
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物业费的缴存人需满足3个条件,个人账户状态正常、账户余额超过1.51万元以及单位不欠缴公积金。根据通知内容,提取额度为每人1.5万元。
在办理方式上,在建行、工行缴存的单位,由单位统一批量代办,不受理个人办理;在盛京银行缴存的单位,由职工本人到中心二楼盛京银行窗口办理。
批量代办申请人可登录中心网站查询提取结果,对于预留手机号的申请人,会收到提取结果的提示短信(免费)。但因某种原因没有提取成功的,提取申请人应与单位经办人联系,解决存在问题,重新书面确认,参加下一批支取。
但该条新政有办理期限:从政策发布之日起实施,至2015年12月20日结束。
辽宁省直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表示,由于业务量大、情况复杂等原因,特别要求:本次提取人数在50人以下的单位,要一次办理完毕,50-200人的单位可分两批办理,200人以上的单位最多分3次办理。12月份办理最后一批收尾。
因缴存人个人或缴存单位原因没能在办理期限内完成提取的,以后不再补提。
提取公积金用于支付物业费的办理流程
在建行、工行缴存的
1.首先需要单位经办人在省直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进行资格确认,确认后,即具备物业费提取代办资格。
2.职工在中心网站(www.lnszgjj.com)页面,点击“个人”,进入业务系统,进行注册(已注册的直接登录)。
3.进入网上个人系统后,点击“支取管理”下的“物业费支取”,之后点击“物业费支取申请”,核对本人姓名、身份证号码、公积金联名卡号。
4.注意,工行缴存的职工需填写本人名下的工行牡丹借记卡号,填写手机号等相关信息,单击“保存”,个人网上申请即完成。
在盛京银行缴存的
职工持本人身份证、单位出具的《省直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加盖单位预留印鉴)及本人名下的盛京银行储蓄卡,到中心二楼盛京银行窗口直接申请办理。
提取公积金流程答疑
1.登录密码遗忘怎么办?
已在省直中心网站注册的个人用户,如登录密码遗忘,需本人持身份证原件到中心指定柜台办理密码重置。
2.个人信息不符怎么办?
核对个人信息时,如果发现系统中缴存人所属单位、姓名、身份证号码、联名卡号等信息与本人实际不符,应及时告知单位,由单位填报《省直公积金个人信息更正表》(加盖公章),经办人到经办行统一修改。
3.一人持有多张联名卡如何处理?
只能保留与中心系统相关联的联名卡,其它卡必须由本人持身份证原件到建行任意网点办理销卡或挂失处理。中心系统会在5个工作日内自动关联到保留卡片。
4.联名卡遗失、密码遗忘怎么办?
需本人带身份证原件到建行指定网点挂失并补办新卡。新卡将于5个工作日内自动与中心系统关联,届时可再次上网确认申请。
建行任意网点均可进行密码重置。
(以上回答发布于2015-10-08,当前相关购房政策请以实际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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Ⅹ 辽宁省住房公积金最多可贷多少年
公积金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30年。
公积金贷款的条件:
只有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的职版工才有资权格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没有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的职工就不能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者要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购房贷款还必须符合以下条件:即申请贷款前连续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时间不少于六个月。因为,如果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行为不正常,时断时续,说明其收入不稳定,发放贷款后容易产生风险;
配偶一方申请了住房公积金贷款,在其未还清贷款本息之前,配偶双方均不能再获得住房公积金贷款。因为,住房公积金贷款是满足职工家庭住房基本需求时提供的金融支持,是一种"住房保障型"的金融支持;
贷款申请人在提出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时,除必须具有较稳定的经济收入和偿还贷款的能力外,没有尚未还清的数额较大、可能影响住房公积金贷款偿还能力的其他债务。当职工有其他债务缠身时,再给予住房公积金贷款,风险就很大,违背了住房公积金安全运作的原则;
公积金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30年。办理组合贷款的,公积金贷款和商业性住房贷款的贷款期限必须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