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住房公积金是哪部法律规定的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经1999年3月17日国务院第十五版次常务会议通过,于1999年4月3日以权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62号发布实施,于2002年3月24日由国务院第350号令对《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进行了修订,《条例》的颁布,标志着我国住房公积金制度进入了法制化、规范化发展的新时期。《条例》是国务院发布的行政法规,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对以下行为发生效力:
1、住房公积金的缴存;
2、住房公积金的提取和使用;
3、住房公积金的管理;
4、住房公积金的监督。
❷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是国务院为了加强对住房公积金的管理,维护住房公积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城镇住房建设,提高城镇居民的居住水平而制定的条例,也是规范住房公积金的使用,保障职工个人权利的一项条例。
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一条为了加强对住房公积金的管理,维护住房公积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城镇住房建设,提高城镇居民的居住水平,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使用、管理和监督。本条例所称住房公积金,是指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以下统称单位)及其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
(2)住房公积金使用规定扩展阅读: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四条 住房公积金的管理实行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决策、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运作、银行专户存储、财政监督的原则。
第五条 住房公积金应当用于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作他用。
第六条 住房公积金的存、贷利率由中国人民银行提出,经征求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后,报国务院批准。
第七条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中国人民银行拟定住房公积金政策,并监督执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以及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管理法规、政策执行情况的监督。
❸ 住房公积金法律规定
住房公积金一直热度不降。先是公众发现,一些单位缴存天价高额住房公积金,逃避税收,于是各地进行了清理。接着,公众对住房公积金使用困难、越穷越不能用住房公积金买房不断吐槽,住房公积金被指劫穷济富,制造了更大的不公平,于是各地对住房公积金的使用限制作了调整。今年的全国两会期间,有一些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提出,取消住房公积金,同时将这部分职工收入变成当期的工资收入,因为既可以增加老百姓对改革的获得感,也没有加重企业负担,还可以拉动社会消费,一举三得。
可见,住房公积金确实存在太多的问题。如果仔细分析一下住房公积金的合法性,也许你会发现,住房公积金的缴存和使用与现行法律并不相符,侵犯了公民的合法权益。在大力提倡依法治国的今天,应该对此进行纠正。
住房公积金的建立,自然是出于好意,并与当时的法律环境是相一致的。1991年,上海市借鉴新加坡的中央公积金制度,在全国率先试行住房公积金制度,并很快在全国推开。1994年4月,国务院颁布《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2002年3月,国务院又发布了《国务院关于修改(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决定。住房公积金制度是我国在进行住房制度改革过程中,为了解决城镇职工住房问题而推行的一种强制性的长期储金制度,满足了人民群众迫切要求改善居住条件的愿望,又解决了政府一时无力解决所有职工住房问题的难题。当时整个社会还是行政主导一切的思维,并不是现在政府作决策、出规定首先要刻实是否符合相关法律规定的法治思维。二十多年过去了,我国社会发展变化很大,法律法规不断修改完善,尤其是依法治国成为国家战略,已经深入人心,成为社会治理的主要思维,住房公积金也就应该经受法律的检验。
财产权是公民的基本权力,公民的合法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国家依法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财产权显然包括对财产的占有、支配、处分等权力。住房公积金由两部分组成,一部分由职工所在单位缴存,一部分由职工个人缴存,这两部分都存入职工个人的住房公积金账户,是个人收入的一部分。无论哪一部分,都是职工的收入,对其具有处分权的是职工本人,而不是政府机关。 可是,住房公积金却是被强制存入银行的住房公积金账户中,不管你愿意不愿意,不管你需要不需要,而且使用完全由政府规定,显然变相剥夺了公民对部分财产的支配权,不符合法律关于公民财产权的规定。
无论在什么社会,公民享受购买商品的绝对自由权,任何人都不得强买强卖。公民购买什么商品与服务,公民购买谁的商品与服务,公民何时购买商品服务,公民购买多少商品与服务,应该是享有绝对自由的。可是,公民在用住房公积金购买商品与服务时,实际上却被限制了自由。住房公积金的本质是强迫职工拿出一部分收入,用于购买住房,这属于指定消费,显然与消费法不相符。虽然政府并没有指定公民具体购买某个具体房地产商的产品,但就某个具体城市而言,公民的选择权是相当有限的,只能购买经过政府批准的房地产商的产品,这同样是对公民消费行动的限制。同时,住房公积金不能在全国转移,只能在所工作城市使用,同样限制了公民对商品采购的自由。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应该由市场这只无形的手去调节产品供给与消费,住房公积金的存在实际上用政府这只有形的手干预经济活动。正是因为如此,在政府的强力干预之下,中国的房地产市场一直处于扭曲变形当中,既不是完全的市场,也不是完全的政府行为,不伦不类。所以,中国的房产地市场总是处于调控当中,一会儿限制购房,一会儿鼓励买房,始终没有走出一限就喊、一喊就放、一放就慌、一慌就限的循环怪圈。在这种现象的背后,起主导作用的是政府而不是市场,换一句话说,是政府有意制造出来的市场。房地产业的一举一动都随政府的指挥棒起舞,名义是房地产商在卖房子,实际上是政府在卖房子。我们说,由市场在资源配置当中起决定作用,就房地产行业而言却是政府在起决定作用。许多地方政府形成了房地产依赖症,政府运转资金大部分来源于土地出让。在政府主导之下,天量资金投入到房地产当中,不仅违背了市场规律,而且制造了大量泡沫,导致房地产行业成为整个经济的风险之地,始终成为政府手中的烫手山芋——本不该干预却不得不干预,使得房地产市场绑架了整个经济。
除此之外,住房公积金还存在导致分配不公、抑制居民当前消费、影响经济发展等问题。住房公积金的存在,不仅为官员贪污、挪动、挤占提供了条件,公积金缴存也为官员以权谋私提供了方便。住房公积金特别是补充公积金的缴存,往往是谁有钱谁就多存、谁无钱谁就少存或不存,加剧了社会分配不公,有的还通过将工资收入转化为公积金的办法避税,或是通过低工资、高公积金的方式隐瞒高收入的事实。住房公积金的实质是强迫职工将当期部分收入延滞使用,抑制了社会当期消费能力,反过来又影响经济发展和居民就业。如果将住房公积金转变为职当期现金收入,那些不愿买房(比如农民工)、不需要买房(家里有住房)的在职职工,就可以将原来存在银行的公积金用于当期消费,释放出一部分消费能力,通过拉动消费促进经济增长。尽管只是释放出一部分消费能力,也是相当惊人的。
无论从法律角度讲,还是增强经济发展动力讲,取消住房公积金将其转变为职在当期现金收入,都是必要的。这样做,既是依法治国的需要,也是维护公民权力的需要,还是拉动消费促进生产的需要,而且还可以减少腐败的漏洞。
❹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是强制的吗
住房公积金具有强制性。
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13条、第14条、第15条都明确规定,不管是单位办理缴存登记、设立单位住房公积金账户,还是为在职职工设立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或者是每月正常汇缴住房公积金,单位都是“应当”办理。“应当”在法律上即为“必须”“强制”之意。
可见,为在职职工缴交公积金是单位法定的、强制的义务和责任。据此,《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20条特别规定:“单位应当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不得逾期缴存或少缴”。
此外,《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还规定了单位不缴交住房公积金的法律责任。第37条规定“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者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38条规定:“单位逾期不缴或者少缴住房公积金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缴存;逾期仍不缴存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❺ 达到什么条件就能使用住房公积金
一、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
1、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有住房的持有效提取凭证;
2、离休、退休的持有效提取凭证;
3、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持有效提取凭证;
4、到国外、港、澳、台地区定居的持有效提取凭证;
5、偿还住房贷款本息的持有效提取凭证;
6、被纳入本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并支付房租的持有效提取凭证;
7、职工在职期间被判处刑罚、职工住房公积金转入集中封存户两年后仍未重新就业、职工户口迁出本市、非本市户口职工离开本市并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二、住房公积金提取的流程
1、如果在上班的,可以凭领取的凭证(正常办离职时应该都有的,都会有这些,在hr人事部、财务部也会审核),向单位提出提取住房公积金的申请,申请单位帮助,所在单位会核实并证明的,会出具有效的公积金提取证明文件;
2、然后凭领取的凭证原件及复印件和单位出具的公积金提取证明,证明起到证明的作用,到公积金管理部门申请提取,公积金管理部门一般会在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日内作出是否准予提取的决定,是不是通过了,并通知申请人。经审批不准予提取的,不允许的话,公积金管理部门也会告知申请人不准予提取的原因。
3、经审批准予提取的,职工凭身份证和公积金管理部门审批同意后的公积金提取证明到承办银行办理提取手续就行了,一切就绪,银行会转账到指定的账户内(一般3天内)。
(5)住房公积金使用规定扩展阅读:
公积金贷款额度是指个人在使用公积金贷款时所能申请的最大贷款金额。只有具有当地城镇常住户口、建立住房公积金制6个月以上并按规定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为购建住房或翻建、大修自有住房资金不足时,才可享受公积金贷款。
公积金贷款额度的计算,要根据还贷能力、房价成数、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和贷款最高限额四个条件来确定,四个条件算出的最小值就是借款人最高可贷数额。
❻ 住房公积金的用处及使用方法是什么
存储期间复只能按规定用制于购、建、大修自住住房,或交纳房租。职工只有在离退休、死亡、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或户口迁出原居住城市时,才可提取本人账户内的住房公积金。
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能够有效地建立和形成有房职工帮助无房职工的机制和渠道,而住房公积金在资金方面为无房职工提供了帮助,体现了职工住房公积金的互助性。
每一个城镇在职职工自参加工作之日起至退休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的这一段时间内,都必须缴纳个人住房公积金;职工所在单位也应按规定为职工补助缴存住房公积金。
(6)住房公积金使用规定扩展阅读:
各地区2016年出台的阶段性适当降低企业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政策到期后,继续延长执行至2020年4月30日。各地区要对政策实施效果进行评估,并可结合当地实际进一步降低企业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对高于12%的一律予以规范调整,同时由各省(区、市)结合实际,阶段性适当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生产经营困难企业除可降低缴存比例外,还可依法申请缓缴公积金,待效益好转后再提高缴存比例或恢复缴存并补缴缓缴的公积金。
❼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有哪些处罚
对违反《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行为的处罚:
【行政法规】《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62号,2002年3月24日修订)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者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通过投诉、举报、检查,发现涉嫌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者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后,上报立案申请,在1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立案决定。
2.调查取证责任:对审批立案的案件由中心指定案件办案部门及人员组织调查取证,按照行政执法相关规定进行调查、制作笔录、收集证据。
3.审理责任:对案件调查报告、调查取证的相关资料进行审理,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执法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先行告知书》,告知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及享有的陈述、申辩及听证的权利。对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会通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重大处罚应当进行集体讨论。
6.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7.其它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