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求《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个人消费贷款风险提示的通知》这个文件
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汽车贷款风险提示的通知 银监办发〔2008〕4号 各银监局,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银监会直接监管的信托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近几年,银行业金融机构汽车贷款业务发展较快,对推动我国汽车产业发展,活跃和扩大汽车消费,改善自身资产负债结构发挥了重要作用。但受我国征信体系不完善、市场竞争不规范、汽车价格波动等因素影响,汽车贷款风险孕育较大风险,各级法院陆续受理了大量银行业金融机构起诉汽车贷款借款人及经销商的汽车贷款合同纠纷案,审理发现一些银行业金融机构在签订汽车贷款合同时审核不严、管理不力,问题突出。为规范汽车贷款业务管理,防范贷款风险,维护各方合法权益。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加强贷款空白合同管理。各银行业金融机构空白汽车贷款合同必须由银行控制,严禁由经销商掌握;在发放汽车贷款时,必须要与借款人本人面签合同,由借款人本人填写合同约定的贷款金额、还款金额等重要事项,不准由经销商代替,避免合同将来产生诉讼争议。二、加强对经销商担保能力审核。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严格审查经销商即担保人诚信状况、担保能力,严禁经销商超能力担保,防范担保人在银行业金融机构起诉时下落不明,银行业金融机构权益不能得到有效保护问题。对经销商的授信要严格按照公司业务程序办理,不得将其归入零售业务进行操作与管理。三、加强贷前调查。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加强对借款人提交申请资料的审核,重点审核借款人的信誉程度、收入证明、偿还能力的真实性。要科学制定个人资信评估标准和识别业务真实性的贷前审查制度,实行双人调查。要借助个人征信管理系统和信息系统,了解审查借款人的基本信息、信用程度、诚信状况;必须要与借款人进行见客谈话,实地调查借款人真实居住地、核实贷款抵押真实性,了解抵押物所有权、变现能力等情况。四、严格贷中审查和贷后管理。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严格审批程序,认真审核贷款资料的真实性、可靠性,尤其是对借款人和经销商诚信、还款能力等事项要进行严格和独立的审查。在贷款发放后,要加强贷款用途的管理,防止贷款挪作他用,密切检查和监控借款人还款能力变化和还款意愿,一旦发现不良还款记录,要及时督促借款人和担保人履约还款,必要时依法及时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五、规范账户管理。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加强对贷款账户管理,借款人还款账户要由其本人持有效证件开立,避免经销商直接控制贷款,甚至挪作他用。六、实施严格问责制。各银监局、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坚决查处汽车贷款业务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对“假车贷”较多、存在严重违规问题的分支机构,要停办相关业务。对授信工作不尽职等违规行为实施严格问责,涉嫌犯罪的,及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请各银监局将本通知转发至辖内相关银行业金融机构。 二○○八年一月三日
2. 重磅!上海银保监局连夜发文,要求住房不封顶银行不予个人放贷
控制按揭总量,降低炒房预期,上海又迎来了一拨政策加码。
1月29日晚间,上海银保监局印发《上海银保监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个人住房信贷管理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就持续做好个人住房信贷管理相关工作提出8条要求,包括房地产贷款集中度管理、首付款资金来源和偿债能力审核、借款人资格审查和信用管理、个人住房贷款发放管理、信贷资金用途管理、房产中介机构业务合作管理、风险排查等。
值得一提的是,在个人住房贷款发放管理方面,《通知》明确将重点支持借款人购买首套中小户型自住住房的贷款需求,且只能对购买主体结构已封顶住房的个人发放住房贷款。
上海银保监局官网截图
新规或延缓房企回款进度
克而瑞研究中心总经理林波向《每日经济新闻》记者分析指出,严格个人住房贷款发放管理,相当于准现房销售,将使上海住宅项目周转速度减缓。“预售制没有改变,房企可以继续卖期房,但贷款要到结构封顶才能放下来,这将拖慢房企销售回款的进度。”
据悉,上海目前预售的标准之中,对于多层住宅是要求主体结构封顶,而高层住宅要求基本结构成型。
58安居客房产研究院分院院长张波告诉记者,政策要求所有即使达到预售标准的新房,也必须主体结构封顶才可发放贷款,明显提高了房贷的发放门槛,会直接放缓不少新房项目的上市节奏及销售速度。对于意在加速去化回笼资金、尤其是在意去化的开发商,这一政策无疑减少了大量预售资金流入。
一般来说,房企的预售资金对于自身的现金流影响面极大,预售资金减少不但可能减缓整体开发的速度,还会提高降负债的难度。张波预计,今年一季度上海商品房去化速度可能出现一定降速。这一政策同时也是房地产贷款集中度管理的体现,突出了对个人住房贷款审慎管理的加强,强化了对商业银行的要求,实现严格控制个人住房贷款的投放节奏和增速,防止突击放贷。重点支持首套中小户型的政策,则体现出对上海新市民首套购房需求的保护。
林波表示,如今销售采用摇号制,房企自己不能选择客户,就只能牺牲自己的回款进度。以前在上海楼市大热时,有些开发商已经实现了开盘即回款的光速。如今这一政策或延缓开发商的回款速度,大大降低了周转效率。
一位房企营销总则告诉记者,这是从资金上卡,这样的结果是楼市供应更少了,相当于在上海开发房地产的回报率不高了。
他举例说,原先一块地10个月就能开盘,2个月后银行贷款就能放下来,今后要3个月之后才能放款。“只能对购买主体结构已封顶住房的个人发放住房贷款”的规定,将直接导致(以18层住宅为例)开发商按揭款要慢上3~6个月时间。
严格审核首付款资金来源和偿债能力
《通知》要求严格审核首付款资金来源和偿债能力。按照“了解你的客户原则”,完善调查、审查手段;强化首付款资金真实性审查要求,防止借款人通过消费类贷款、经营性贷款等渠道违规获取个人住房贷款首付款资金,或者通过伪造首付款支付凭证方式套取银行贷款;审慎评估借款人还款意愿、还款能力,严格控制借款人住房贷款的月房贷支出与收入比、月所有债务支出与收入比,多渠道核实借款人真实收入水平,防止通过假流水、假证明等造假行为虚增偿债能力。
对此,张波表示,该政策明确指向引导商业银行加强审贷管理,并强化对购房人首付资金来源、债务收入比加大核查力度。通过经营贷和消费贷的形式获得资金来买房的确值得重视,通过这一方式不但会变相降低购房门槛,同时还提升了房地产金融风险,另一方面真正需要流入中小企业资金却变相流入楼市,不利于实体经济的发展。
同时,《通知》要求严格加强借款人资格审查和信用管理,尤其是夫妻离异借款人限贷资格的审查,防止借款人规避限购、限贷等行为给商业银行房地产信贷风险管理带来的影响;充分利用各类征信和信息共享平台查询借款人信用信息,结合借款人信用状况,严格审批个人住房贷款;对于违规获取首付款资金、存在造假行为等申请个人住房贷款的,应拒绝其房贷申请,将其列入黑名单,并作为失信行为信息报送上海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
张波表示,结合今年1月21日的政策,上海从金融角度加大对假离婚购房的打击力度。通过强化对个人住房贷款的审批,可以从源头打击炒房的苗头,封堵非理性购房的行为,同时还能有效对房地产金融风险提前进行规避。值得关注的是,黑名单制度的惩戒信号明显,向社会释放出明确打击违法违规申请房贷的行为,同时对房价的稳定也起到侧面作用。
《通知》还要求,严格开展房产中介合作资质审核,实施业务合作准入和名单制管理,建立贷后质量监测及中介退出机制。对发现存在为购房者提供首付款支持、联合“包装公司”协助伪造贷款资质证明和收入证明等违规行为的房地产中介,应立即终止合作,并将其列入黑名单,报送上海市银行同业公会。
“这一政策直指中介机构违规向购房者提供‘过桥资金’,违规帮助购房者获得不实的证明信息,并由此获得购房资格或取得变相降低购房门槛。。”张波表示,该新规通过黑名单方式对中介行业形成震慑作用,净化行业风气,将推动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
3. 上海银保监局发文 要求住房不封顶银行不予个人放贷
控制按揭总量,降低炒房预期,上海又迎来了一拨政策加码。
1月29日晚间,上海银保监局印发《上海银保监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个人住房信贷管理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就持续做好个人住房信贷管理相关工作提出8条要求,包括房地产贷款集中度管理、首付款资金来源和偿债能力审核、借款人资格审查和信用管理、个人住房贷款发放管理、信贷资金用途管理、房产中介机构业务合作管理、风险排查等。
值得一提的是,在个人住房贷款发放管理方面,《通知》明确将重点支持借款人购买首套中小户型自住住房的贷款需求,且只能对购买主体结构已封顶住房的个人发放住房贷款。
上海银保监局官网截图
新规或延缓房企回款进度
克而瑞研究中心总经理林波向《每日经济新闻》记者分析指出,严格个人住房贷款发放管理,相当于准现房销售,将使上海住宅项目周转速度减缓。“预售制没有改变,房企可以继续卖期房,但贷款要到结构封顶才能放下来,这将拖慢房企销售回款的进度。”
据悉,上海目前预售的标准之中,对于多层住宅是要求主体结构封顶,而高层住宅要求基本结构成型。
58安居客房产研究院分院院长张波告诉记者,政策要求所有即使达到预售标准的新房,也必须主体结构封顶才可发放贷款,明显提高了房贷的发放门槛,会直接放缓不少新房项目的上市节奏及销售速度。对于意在加速去化回笼资金、尤其是在意去化的开发商,这一政策无疑减少了大量预售资金流入。
一般来说,房企的预售资金对于自身的现金流影响面极大,预售资金减少不但可能减缓整体开发的速度,还会提高降负债的难度。张波预计,今年一季度上海商品房去化速度可能出现一定降速。这一政策同时也是房地产贷款集中度管理的体现,突出了对个人住房贷款审慎管理的加强,强化了对商业银行的要求,实现严格控制个人住房贷款的投放节奏和增速,防止突击放贷。重点支持首套中小户型的政策,则体现出对上海新市民首套购房需求的保护。
林波表示,如今销售采用摇号制,房企自己不能选择客户,就只能牺牲自己的回款进度。以前在上海楼市大热时,有些开发商已经实现了开盘即回款的光速。如今这一政策或延缓开发商的回款速度,大大降低了周转效率。
一位房企营销总则告诉记者,这是从资金上卡,这样的结果是楼市供应更少了,相当于在上海开发房地产的回报率不高了。
他举例说,原先一块地10个月就能开盘,2个月后银行贷款就能放下来,今后要3个月之后才能放款。“只能对购买主体结构已封顶住房的个人发放住房贷款”的规定,将直接导致(以18层住宅为例)开发商按揭款要慢上3~6个月时间。
严格审核首付款资金来源和偿债能力
《通知》要求严格审核首付款资金来源和偿债能力。按照“了解你的客户原则”,完善调查、审查手段;强化首付款资金真实性审查要求,防止借款人通过消费类贷款、经营性贷款等渠道违规获取个人住房贷款首付款资金,或者通过伪造首付款支付凭证方式套取银行贷款;审慎评估借款人还款意愿、还款能力,严格控制借款人住房贷款的月房贷支出与收入比、月所有债务支出与收入比,多渠道核实借款人真实收入水平,防止通过假流水、假证明等造假行为虚增偿债能力。
对此,张波表示,该政策明确指向引导商业银行加强审贷管理,并强化对购房人首付资金来源、债务收入比加大核查力度。通过经营贷和消费贷的形式获得资金来买房的确值得重视,通过这一方式不但会变相降低购房门槛,同时还提升了房地产金融风险,另一方面真正需要流入中小企业资金却变相流入楼市,不利于实体经济的发展。
同时,《通知》要求严格加强借款人资格审查和信用管理,尤其是夫妻离异借款人限贷资格的审查,防止借款人规避限购、限贷等行为给商业银行房地产信贷风险管理带来的影响;充分利用各类征信和信息共享平台查询借款人信用信息,结合借款人信用状况,严格审批个人住房贷款;对于违规获取首付款资金、存在造假行为等申请个人住房贷款的,应拒绝其房贷申请,将其列入黑名单,并作为失信行为信息报送上海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
张波表示,结合今年1月21日的政策,上海从金融角度加大对假离婚购房的打击力度。通过强化对个人住房贷款的审批,可以从源头打击炒房的苗头,封堵非理性购房的行为,同时还能有效对房地产金融风险提前进行规避。值得关注的是,黑名单制度的惩戒信号明显,向社会释放出明确打击违法违规申请房贷的行为,同时对房价的稳定也起到侧面作用。
《通知》还要求,严格开展房产中介合作资质审核,实施业务合作准入和名单制管理,建立贷后质量监测及中介退出机制。对发现存在为购房者提供首付款支持、联合“包装公司”协助伪造贷款资质证明和收入证明等违规行为的房地产中介,应立即终止合作,并将其列入黑名单,报送上海市银行同业公会。
“这一政策直指中介机构违规向购房者提供‘过桥资金’,违规帮助购房者获得不实的证明信息,并由此获得购房资格或取得变相降低购房门槛。”张波表示,通过黑名单方式对中介行业形成震慑作用,净化行业风气,推动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
4. 上海连夜发文 要求住房不封顶银行不予个人放贷
◎上海连夜发布通知,就持续做好个人住房信贷管理相关工作提出8条要求。
◎通知要求严格审核首付款资金来源和偿债能力,严格房产中介机构业务合作管理。
每经记者 吴若凡 每经编辑 魏文艺
控制按揭总量,降低炒房预期,上海又迎来了一拨政策加码。
1月29日晚间,上海银保监局印发《上海银保监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个人住房信贷管理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就持续做好个人住房信贷管理相关工作提出8条要求,包括房地产贷款集中度管理、首付款资金来源和偿债能力审核、借款人资格审查和信用管理、个人住房贷款发放管理、信贷资金用途管理、房产中介机构业务合作管理、风险排查等。
值得一提的是,在个人住房贷款发放管理方面,《通知》明确将重点支持借款人购买首套中小户型自住住房的贷款需求,且只能对购买主体结构已封顶住房的个人发放住房贷款。
新规或延缓房企回款进度
克而瑞研究中心总经理林波向《每日经济新闻》记者分析指出,严格个人住房贷款发放管理,相当于准现房销售,将使上海住宅项目周转速度减缓。“预售制没有改变,房企可以继续卖期房,但贷款要到结构封顶才能放下来,这将拖慢房企销售回款的进度。”
据悉,上海目前预售的标准之中,对于多层住宅是要求主体结构封顶,而高层住宅要求基本结构成型。
58安居客房产研究院分院院长张波告诉记者,政策要求所有即使达到预售标准的新房,也必须主体结构封顶才可发放贷款,明显提高了房贷的发放门槛,会直接放缓不少新房项目的上市节奏及销售速度。对于意在加速去化回笼资金、尤其是在意去化的开发商,这一政策无疑减少了大量预售资金流入。
一般来说,房企的预售资金对于自身的现金流影响面极大,预售资金减少不但可能减缓整体开发的速度,还会提高降负债的难度。张波预计,今年一季度上海商品房去化速度可能出现一定降速。这一政策同时也是房地产贷款集中度管理的体现,突出了对个人住房贷款审慎管理的加强,强化了对商业银行的要求,实现严格控制个人住房贷款的投放节奏和增速,防止突击放贷。重点支持首套中小户型的政策,则体现出对上海新市民首套购房需求的保护。
林波表示,如今销售采用摇号制,房企自己不能选择客户,就只能牺牲自己的回款进度。以前在上海楼市大热时,有些开发商已经实现了开盘即回款的光速。如今这一政策或延缓开发商的回款速度,大大降低了周转效率。
一位房企营销总则告诉记者,这是从资金上卡,这样的结果是楼市供应更少了,相当于在上海开发房地产的回报率不高了。
他举例说,原先一块地10个月就能开盘,2个月后银行贷款就能放下来,今后要3个月之后才能放款。“只能对购买主体结构已封顶住房的个人发放住房贷款”的规定,将直接导致(以18层住宅为例)开发商按揭款要慢上3~6个月时间。
严格审核首付款资金来源和偿债能力
《通知》要求严格审核首付款资金来源和偿债能力。按照“了解你的客户原则”,完善调查、审查手段;强化首付款资金真实性审查要求,防止借款人通过消费类贷款、经营性贷款等渠道违规获取个人住房贷款首付款资金,或者通过伪造首付款支付凭证方式套取银行贷款;审慎评估借款人还款意愿、还款能力,严格控制借款人住房贷款的月房贷支出与收入比、月所有债务支出与收入比,多渠道核实借款人真实收入水平,防止通过假流水、假证明等造假行为虚增偿债能力。
对此,张波表示,该政策明确指向引导商业银行加强审贷管理,并强化对购房人首付资金来源、债务收入比加大核查力度。通过经营贷和消费贷的形式获得资金来买房的确值得重视,通过这一方式不但会变相降低购房门槛,同时还提升了房地产金融风险,另一方面真正需要流入中小企业资金却变相流入楼市,不利于实体经济的发展。
同时,《通知》要求严格加强借款人资格审查和信用管理,尤其是夫妻离异借款人限贷资格的审查,防止借款人规避限购、限贷等行为给商业银行房地产信贷风险管理带来的影响;充分利用各类征信和信息共享平台查询借款人信用信息,结合借款人信用状况,严格审批个人住房贷款;对于违规获取首付款资金、存在造假行为等申请个人住房贷款的,应拒绝其房贷申请,将其列入黑名单,并作为失信行为信息报送上海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
张波表示,结合今年1月21日的政策,上海从金融角度加大对假离婚购房的打击力度。通过强化对个人住房贷款的审批,可以从源头打击炒房的苗头,封堵非理性购房的行为,同时还能有效对房地产金融风险提前进行规避。值得关注的是,黑名单制度的惩戒信号明显,向社会释放出明确打击违法违规申请房贷的行为,同时对房价的稳定也起到侧面作用。
《通知》还要求,严格开展房产中介合作资质审核,实施业务合作准入和名单制管理,建立贷后质量监测及中介退出机制。对发现存在为购房者提供首付款支持、联合“包装公司”协助伪造贷款资质证明和收入证明等违规行为的房地产中介,应立即终止合作,并将其列入黑名单,报送上海市银行同业公会。
“这一政策直指中介机构违规向购房者提供‘过桥资金’,违规帮助购房者获得不实的证明信息,并由此获得购房资格或取得变相降低购房门槛。”张波表示,通过黑名单方式对中介行业形成震慑作用,净化行业风气,推动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
5. 关于个人住房贷款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 住房城乡建设部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个人住房贷款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为进一步完善个人住房信贷政策,支持居民自住和改善性住房需求,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经国务院批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继续做好住房金融服务工作,满足居民家庭改善性住房需求。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继续发放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与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的组合贷款,支持居民家庭购买普通自住房。对拥有1套住房且相应购房贷款未结清的居民家庭,为改善居住条件再次申请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购买普通自住房,最低首付款比例调整为不低于40%,具体首付款比例和利率水平由银行业金融机构根据借款人的信用状况和还款能力等合理确定。
二、进一步发挥住房公积金对合理住房消费的支持作用。缴存职工家庭使用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购买首套普通自住房,最低首付款比例为20%;对拥有1套住房并已结清相应购房贷款的缴存职工家庭,为改善居住条件再次申请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购买普通自住房,最低首付款比例为30%。
三、加强政策指导,做好贯彻落实、监督和政策评估工作。人民银行、银监会各级派出机构要按照“因地施策,分类指导”的原则,做好与地方政府的沟通工作,加强对银行业金融机构执行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情况的监督;在国家统一信贷政策基础上,指导银行业金融机构合理确定辖内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最低首付款比例和利率水平;密切跟踪和评估住房信贷政策的执行情况和实施效果,有效防范风险,促进当地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
请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银监局将本通知转发至辖区内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城乡信用社、外资银行、村镇银行。
中国人民银行 住房城乡建设部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2015年3月30日
6. 简述2007年9月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监会联合下发的关于加强商业性房地产信贷管理有关部门规定的主要内容
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加强商业性房地产信贷管理的通知
根据2007年全国城市住房工作会议精神及《国务院关于解决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
〔2007〕24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调整住房供应结构稳定住房价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37号)等政策规定,现就加强商业性房地产信贷管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房地产开发贷款管理
对项目资本金(所有者权益)比例达不到35%或未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的项目,商业银行不得发放任何形式的贷款;对经国土资源部门、建设主管部门查实具有囤积土地、囤积房源行为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商业银行不得对其发放贷款;对空置3年以上的商品房,商业银行不得接受其作为贷款的抵押物。
商业银行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发放的贷款只能通过房地产开发贷款科目发放,严禁以房地产开发流动资金贷款或其他贷款科目发放。
商业银行发放的房地产开发贷款原则上只能用于本地区的房地产开发项目,不得跨地区使用。对确需用于异地房地产开发项目并已落实相应风险控制措施的贷款,商业银行在贷款发放前应向监管部门报备。
二、严格规范土地储备贷款管理
商业银行不得向房地产开发企业发放专门用于缴交土地出让金的贷款。对政府土地储备机构的贷款应以抵押贷款方式发放,且贷款额度不得超过所收购土地评估价值的70%,贷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年。
三、严格住房消费贷款管理
商业银行应重点支持借款人购买首套中小户型自住住房的贷款需求,且只能对购买主体结构已封顶住房的个人发放住房贷款。
商业银行应提请借款人按诚实守信原则,在住房贷款合同中如实填写所贷款项用于购买第几套住房的相关信息。对购买首套自住房且套型建筑面积在90平方米以下的,贷款首付款比例(包括本外币贷款,下同)不得低于20%;对购买首套自住房且套型建筑面积在90平方米以上的,贷款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30%;对已利用贷款购买住房、又申请购买第二套(含)以上住房的,贷款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40%,贷款利率不得低于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基准利率的1.1倍,而且贷款首付款比例和利率水平应随套数增加而大幅度提高,具体提高幅度由商业银行根据贷款风险管理相关原则自主确定,但借款人偿还住房贷款的月支出不得高于其月收入的50%。
商业银行不得发放贷款额度随房产评估价值浮动、不指明用途的住房抵押贷款;对已抵押房产,在购房人没有全部归还贷款前,不得以再评估后的净值为抵押追加贷款。
四、严格商业用房购房贷款管理
利用贷款购买的商业用房应为已竣工验收的房屋。
商业用房购房贷款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50%,期限不得超过10年,贷款利率不得低于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利率的1.1倍,具体的首付款比例、贷款期限和利率水平由商业银行根据贷款风险管理相关原则自主确定;对以“商住两用房”名义申请贷款的,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45%,贷款期限和利率水平按照商业性用房贷款管理规定执行。
五、加强房地产信贷征信管理
商业银行接受房地产开发企业贷款申请后,应及时通过中国人民银行企业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对借款企业信用状况进行查询;贷款申请批准后,应将相关信息录入企业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详细记载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基本信息、借款金额、贷款期限以及违约情况等。
商业银行接受个人住房贷款申请后,应及时通过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对借款人信用状况进行查询;贷款申请批准后,应将相关信息及时录入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详细记载借款人及其配偶的身份证号码、购房套数、贷款金额、贷款期限、房屋抵押状况以及违约信息等。
六、加强房地产贷款监测和风险防范工作
商业银行应密切监测房地产价格变化及其对信贷资产质量的影响状况,切实加强商业性房地产信贷管理和内控机制建设,积极防范房地产信贷风险。
中国人民银行各分支机构、各银监局应加强辖区内金融机构房地产信贷管理的“窗口指导”,加大对相关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要跟踪房地产信贷政策执行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并及时向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报告。
各商业银行(包括中资银行、外商独资、中外合资商业银行以及外国银行分行等)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家房地产宏观调控政策,切实加强房地产信贷风险管理,要根据本通知精神和国家各项房地产信贷政策规定,抓紧制定或完善房地产信贷业务管理操作细则,并向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报备。
各政策性银行未经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不得发放商业性房地产贷款。
请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银监局将本通知联合转发至辖区内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城乡信用社及外资银行。
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〇〇七年九月二十七日
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加强商业性房地产信贷管理的补充通知
银发〔2007〕452号
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各银监局,各国有
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商业性房地产信贷管理的通知》(银发〔2007〕359号,以下简称《通知》),依据国家住房消费政策和相关规定,现就执行《通知》第三部分“严格住房消费贷款管理”中的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
一、以借款人家庭(包括借款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为单位认定房贷次数。
二、对于已利用银行贷款购买首套自住房的家庭,如其人均住房面积低于当地平均水平,再次向商业银行申请住房贷款的,可比照首套自住房贷款政策执行,但借款人应当提供当地房地产管理部门依据房屋登记信息系统出具的家庭住房总面积查询结果。当地人均住房平均水平以统计部门公布上年度数据为准。其他均按第二套房贷执行。
三、已利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房的家庭,再次向商业银行申请住房贷款的,按前款规定执行。
四、商业银行应切实履行告知义务,要求借款人按诚信原则提交真实的房产、收入、户籍、税收等证明材料。凡发现填报虚假信息、提供虚假证明的,所有商业银行都不得受理其信贷申请。对于出具虚假收入证明并已被查实的单位,所有商业银行不得再采信其证明。对发生上述情况的借款人和单位,商业银行应及时向其所在地银行业协会报告,由银行业协会负责收集上述信息并予以通报,监管部门列入重点检查内容。
各商业银行应根据《通知》及本补充通知精神,制定具体实施细则,并向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报备。
请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银监局将本通知联合转发至辖区内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城乡信用社及外资银行。
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〇〇七年十二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