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住房公积金属于什么单位
住房公积金管理局是属于市委、市政府批准的直属市政府管理的正县级事业单位,负责全市职工住房公积金的管理和运作。
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按照“管委会决策、公积金中心运作、银行专户存储、财政监督”的原则,邯郸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主要职责是:负责编制、执行住房公积金的归集、使用计划;负责记载职工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使用等情况;负责住房公积金的核算;审批住房公积金的提取、使用;负责住房公积金的保值和归还;编制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负责对住房公积金经办银行业务上的管理;承办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决定的其他事项等。
机构设置
办公室
负责中心党建、纪检监察、廉政建设、宣传和精神文明建设工作;负责中心综合治理、计划生育、安全保卫和工、青、妇工作;负责中心党组及行政工作计划和总结、重要文件和报告的起草;负责重要会议的组织协调及重要文件和会议决定事项的督办工作;负责对上级部门及中心所属部门的上呈下达工作;负责中心机构编制管理工作;负责人事及干部任(聘)用管理、员工考核奖惩、专业技术职称管理、工资福利、退休人员管理等工作;负责公文处理、信息动态、大事记、议案、建议、提案和信访接待工作;负责对外联络与接待、人事、文书和业务档案管理、内部制度建设、印信管理、外事及保密、物品采购和发放、行政后勤、会务管理、车辆管理、合同管理、用餐管理等工作;负责分中心、管理部对口业务的指导、管理和机关各处(室)、承办银行的综合协调工作;完成中心领导交办的其他各项工作任务。
资金归集管理处
负责中心住房公积金核算办法、有关会计规章制度和业务流程的制定与实施;负责会计工作的前瞻性研究,起草调研报告;编制、执行全市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计划和执行情况报告;;负责支票、有价证券等重要票据的保管;业务票据的交割和整理;负责住房公积金财务、会计报表及统计报表的填报、上报与分析工作;负责建立和核对住房公积金总帐和职工明细帐;负责制定中心年度结息及对帐单发放方案,并组织实施;负责审核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开户、封存、转移、缴交比例和缴存基数调整以及停缓缴住房公积金等工作;负责对银行承办网点的指导与管理;负责对会计人员的培训指导和检查考核工作。
信贷管理处
负责拟定住房公积金个贷政策,完善个贷操作程序;负责住房公积金贷款信用体系建立,对贷款进行全过程监督,保证信贷资金安全;负责拟定和执行住房公积金年、季、月信贷规模和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住房公积金贷款评估、考察、审核、发放、回收等工作;负责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逾期管理;负责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明细帐管理;负责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统计报表、信息处理、动态分析、档案管理等相关业务;负责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承办银行及相关单位的组织协调与监督检查工作。
财务处
负责监督审查中心各部门对国家财经法规和市中心财经制度的贯彻执行情况;负责监督检查中心各部门执行政策、法规、制度的情况;负责对内部住房公积金运作管理业务部门的审计与监督;负责对受托银行归集、贷款业务进行过程性和结果性稽核;负责部门领导及分中心、管理部负责人的经济责任审计;负责配合财政、审计部门对中心的检查审计;负责拟定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政策,完善提取管理操作程序,管理并承办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负责中心管理经费预算、决算和日常管理工作;负责对分中心、管理部经费预算的核定,并对经费支出的合法、合理性进行监督检查;负责固定资产的登记和管理工作,对分中心、管理部固定资产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负责按时缴纳中心机关住房公积金、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个人所得税等;负责项目贷款的逾期清收管理工作。
稽查处
负责我市住房公积金政策法规的立法调研、起草、修改和解释;负责组织有关经济债权债务方面的法律诉讼活动;负责参加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负责住房公积金行政执法工作;负责中心行政执法制度及工作业务流程制定;负责组织对公积金缴存情况进行检查,并提出执法意见;负责中心行政执法人员的培训;负责上级对口部门的业务联系。
业务考核管理处
负责中心业务考核管理办法的起草;负责中心各处室年度工作目标的制定及考核;负责分中心、各县(市)区管理部年度工作目标的制定及考核;负责中心内控制度的制定和落实;负责县(市)区住房公积金制度建立及协调工作;负责县(市)区住房公积金管理政策调整的制定并检查政策法规的落实情况;负责组织协调分中心、县(市)区管理部各类培训及检查;负责上级部门、对口部门对中心的业务考核检查;完成中心领导交办的其他各项工作任务。
信息技术处
负责中心系统计算机管理信息化方案的制定、研制开发与实施;负责中心系统计算机管理办法、编制操作规程以及系统故障应急预案的制定和实施工作;负责计算机系统软件、硬件、网络的运行、维护和病毒防治工作;负责保障公积金业务系统、办公自动化系统、网站系统正常工作;负责住房公积金归集、个贷、提取等业务信息的采集、处理和维护;负责对外信息的查询、发布,社会相关信息的收集、整理和使用;负责电子信息档案的备份和管理;负责住房公积金查询磁卡的制作、发放;负责中心网站的管理、网上留言回复;负责受理、转交网上服务类投诉;负责计算机业务操作人员的技术培训。
⑵ 住房公积金在什么单位办
公积金中心的
公积金中心为缴存单位职工提供了办事大厅触摸查询机查询、网上查询、电话语音查询(12329)等方式,职工可以很方便的查询自己住房公积金缴存情况。
⑶ 我交了4个月住房公积金,现在辞职,能提取吗找什么单位
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24条的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专住房公积金账户属内的存储余额:
1、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2、偿还购建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的;
3、租赁自住住房,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一定比例的;
4、离休、退休的;
5、出境定居的;
6、职工死亡、被宣告死亡的;
7、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的;
8、完全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9、管委会依据相关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总结:该条例第25条规定,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的,所在单位应当予以核实,并出具提取证明。职工应当持提取证明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日内作出准予提取或者不准提取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准予提取的,由受委托银行办理支付手续。
⑷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归哪个单位管理
1、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是事业单位;归属市政府下的建委管理。
2、是事业单位,也是一个“铁饭碗”,其职责主要是根据国家住建部的大政策,制定本地区有关公积金管理方面的实施细则,包括公积金的缴交、贷款、增值、提取的运作。
3、其业务有点像“银行”的业务,但它是属于政策性的“银行”。
拓展资料
2015年,《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修订送审稿)》,拟规定,职工和单位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均不得低于5%,不得高于12%。 2016年2月21日起,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存款利率调整为统一按一年期定期存款基准利率执行,上调后的利率为1.50%。
从2017年7月1日起,全国所有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将按照住建部发布的《全国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接续业务操作规程》要求,通过平台办理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接续业务。全国所有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将“联网”,通过统一的平台办理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接续业务。据不完全统计,目前,北京、上海、福州、广州等20多个城市已经接入全国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接续平台。2018年5月15日,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发布《关于取消身份证明材料复印件作为住房公积金归集和贷款业务办理要件的通知》。
⑸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属于什么单位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下文简称管理中心)属于事业单位,是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决定》(国务院令第350号)决定,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在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的基础上,对机构和人员进行重组后组建成立。
⑹ 住房公积金向哪个部门缴纳
住房公积金个人是缴纳不了的。
以下企业要为员工缴纳公积金:
1、机关、事业单位;
2、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港澳台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或经济组织;
3、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
4、外国及港澳台商投资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常驻代表机构;
5、部分城镇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人员,可以申请缴存住房公积金。
应缴公积金单位就是不给员工办公积金怎么办?
单位逾期不缴或者漏缴住房公积金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缴存;逾期仍不缴存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者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⑺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属于哪个部门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当地城市人民政府的部门,是不以营利为目的的独立的事业单位。负责地区住房公积金的管理和运作。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编制、执行住房公积金的归集、使用计划;
(二)负责记载职工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使用等情况;
(三)负责住房公积金的核算;
(四)审批住房公积金的提取、使用;
(五)负责住房公积金的保值和归还;
(六)编制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
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十条:直辖市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以及其他设区的市(地、州、盟)应当按照精简、效能的原则,设立一个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住房公积金的管理运作。县(市)不设立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前款规定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可以在有条件的县(市)设立分支机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与其分支机构应当实行统一的规章制度,进行统一核算。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是直属城市人民政府的不以营利为目的的独立的事业单位。
第三十一条:地方有关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归集、提取和使用情况的监督,并向本级人民政府的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通报。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在编制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计划时,应当征求财政部门的意见。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在审批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计划和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时,必须有财政部门参加。
⑻ 单位要办理住房公积金,应该由哪个部门负责办理
单位要办理住房公积金,一般是由单位人力资源部或财务部门负责去当地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的,具体看单位的内部结构和具体的职能分配了。
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第十三条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在受委托银行设立住房公积金专户。
单位应当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并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每个职工只能有一个住房公积金账户。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建立职工住房公积金明细账,记载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等情况。
第十四条新设立的单位应当自设立之日起30日内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并自登记之日起20日内,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
单位合并、分立、撤销、解散或者破产的,应当自发生上述情况之日起30日内由原单位或者清算组织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并自办妥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之日起20日内,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转移或者封存手续。
第十五条单位录用职工的,应当自录用之日起30日内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缴存登记,并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设立或者转移手续。
单位与职工终止劳动关系的,单位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30日内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变更登记,并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转移或者封存手续。
(8)住房公积金找什么单位扩展阅读:
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第二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离休、退休的;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
依照前款第(二)、(三)、(四)项规定,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
第二十五条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的,所在单位应当予以核实,并出具提取证明。
职工应当持提取证明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日内作出准予提取或者不准提取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准予提取的,由受委托银行办理支付手续。
第二十六条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在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时,可以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准予贷款或者不准贷款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准予贷款的,由受委托银行办理贷款手续。
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风险,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承担。
第二十七条申请人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应当提供担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