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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公积金特征

发布时间:2021-03-13 00:41:35

『壹』 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基本特征有哪些

一、住房公积金制度是一种强制性的住房储蓄制度
持这种观点论者从住房公积金是工资一部分,缴存归个人所有、有偿计息、购房、调离或退休时可取回本息的特点而得出结论。从强制性储蓄制度这一基本结论出发,住房公积金制度的特点可归纳如下:
(一)住房公积金制度是一种国家强制的储蓄制度
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国家强制性,体现在政府部门凭借行政权力向职工及其就业的单位(雇主)定期归集公积金,它是政府直接干预经济的一种手段,干预的理由在于住房是人类生活的必需品,而住宅的高价值又使得人们对住宅支出应及早准备,住宅支出占总支出的比重应维持一个合理的比重,由政府代替居民选择,强制性的安排一种住房储蓄制度,有助于克服个人偏好的某些缺陷。
(二)住房公积金制度是一种长期性,固定化的储蓄制度
住房公积金制度在住房制度改革取得成功,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住房制度建立后,应仍然继续存在,并成为有中国特色住房制度的一部分。对职工而言,公积金的缴纳也是长期性的,职工工作期间只要有工资收入,就应该缴纳公积金,公积金缴纳成为自动的固定化储蓄。
(三)住房公积金制度是一种保障性的储蓄制度
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的职工并不能保障获得一套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强制储蓄,完全体现自我承担风险。住房公积金制度的保障性是指通过强制单位和职工按其工资的一定比例上交用于住房储蓄,可保证职工在购买住房时获得一笔稳定的政策性住房抵押贷款。如果这笔储蓄没有动用,职工在退休后还可能取出用作养老金,弥补养老保障的不足。
(四)住房公积金制度是国家动员资金推动住宅业快速发展的储蓄制度
住房建设需要大量资金,发展中国家在解决居民住房问题方面,往往面临资金不足的问题,在资本市场不发达的情况下,采取由国家出面,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通过强制性的储蓄可广泛快速动员资金,加快住房建设。
二、住房公积金是一种特殊的社会保障税
持这种观点的人着眼于住房公积金缴交的强制性及其对于公积金缴交企业所造成的额外成本而得其结论。他们一般也承认住房公积金是一种基金性收费,但具有“税”的性质,并将住房公积金制度与社会保障税制的九个要素相对应。社会保障税包括社会保障缴款、纳税人、雇员、雇主、自由职业者、失业者、工作年龄、养老金领用者、纳税期间9个要素。在住房公积金制度的政策框架里,公积金的缴交相当于社会保障缴款,职工(雇员)及职工所在单位包括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事业单位(雇主)都是住房公积金的缴交人(纳税人),职工及其单位在工作年限内必须缴纳住房公积金,超过退休年龄,没有工资的失业者以及家务劳动等家庭内部雇佣的人们,则排除在公积金缴交者范围之外。自由职业者应看作自我雇佣职工,应纳入住房公积金缴交者之列,自己负担全部的税负,即雇员和雇主负担的全部,但鉴于操作技术上的困难,暂时无法纳入。住房公积金在职工及其所在单位分担的比例相当于税率,税基则是职工的年平均工资。
持“特种社会保障税”论者将企业为职工缴纳的住房公积金视为与养老保险金、工伤保险及生育保险相同性质的“费”,认为借鉴别国经验,实行“费”改“税”,利用税收强制性和规范性增强社会保障资金筹集过程中的约束力,由税务机关代劳,由专门机构负责管理和使用,可降低筹资成本,可使管理费用最小化,避免和杜绝拖欠、少缴和逃缴的现象,保证征缴工作顺利进行,还可以发挥规模经济的效应。
三、住房公积金是一种住房补贴
持“住房补贴”论者认为分析住宅公积金制度性质应联系住宅体制变迁史进行。中国城镇旧住宅体制的主要问题,在于住宅建设资金流程梗阻。因为在市场上购买住宅或直接生产住宅的主体,是各种企业和事业单位,而住宅的最终消费者——职工则不直接出现在市场上,也不为其住宅消费支付合理的资金,而只是从自己在其中服务的单位用很低的租金租用住宅。即中国住宅建设的资金主要来自各种单位,如果这些单位是企业,资金便来自企业的利润,有些情况下会被计入产品的成本。如果是机关和事业单位,则资金主要来自国家预算,各单位住宅建设资金支出和收回租金之差,便构成了单位对居民的住宅补贴。在单位向职工提供住宅“暗贴”的体系下,各单位为职工建造的住宅越多,筹集住宅资金的压力越大,住宅资金回流净量越小,最终因此而难以为继。
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就是单位为职工住房消费直接发放货币补贴,为住房体制变迁建立一个单位与个人共同分担成本的机制。从表面上看,发放住房补贴是为了提高居民的住房支付能力,实质上隐含着资金分配机制的转换,即从建设资金转换为消费资金,从实物分配转换为货币分配,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就是住房分配货币化发放住房补贴的一种方式。
上述三种观点均有其合理之处。“强制储蓄论”着眼于住房公积金归职工所有,缴纳长期性、固定化,符合人们认识的常理,也符合住房公积金制度动员资金加速住房建设、转变机制,促进住宅业发展政策的要求,但既称“储蓄”,应是存款取款自由,“强制储蓄”一说未免有些牵强;正是着眼于公积金缴纳以行政权力为基础,具有强制性,“特殊社会保障税”一说才得以言之成理,但无法解释住房公积金用于个人住房购建支出及政策性住房抵押货款的资金放大效应,也不符合住房公积金非财政性预算资金管理的实际,将其与养老保险金,失业金、医疗保险金所具备的“一个出风险,会员互济共助”的社会保障特点进行简单类比并不准确。“住房补贴论”从公积金制度的历史沿革立论,符合住房体制及住房资金流转的实际情况,在公积金缴纳单位多为国有机关企事业机构的条件下,将单位住房补贴资金的来源最终归于财政具有观察事物性质的透视力。但对于逐步走向市场化的国有企业以及交纳住房公积金的私营企业、三资企业、外资企业,单位交纳部分构成额外成本,最终转嫁到职工工资收入上,再称其为住宅补贴就不符合事物发展变化的实际。本书后面的阐述中,上述三种论点视分析问题的需要,纳入分析框架。

『贰』 什么是住房公积金有什么特点适用于哪些人群

住房公积金是单位及其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是住房分配货币化、社会化和法制化的主要形式。
其实就是说,单位给你缴住房公积金,以后你可以用住房公积金贷款买房子。

『叁』 住房公积金的优势特点是什么

如果单位可以缴纳住房公积金,职工应该积极缴纳。
缴纳住房公积金的好处:
一、归个人所有。员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以及单位为其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实行专户存储,归员工个人所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住房公积金,凡构成犯罪的都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资金可翻倍。员工个人按本人工资额的5%至12%范围内缴存,单位按同等比例补贴。所以说,员工个人按规定缴存住房公积金后,资金将翻一番。
三、可滚动计息。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每年的6月30日为住房公积金的结息日,单位和员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具有“利滚利、息生息”的特点。当年缴存的住房公积金,按挂牌公告活期利率计付利息;上年结转的住房公积金本金和利息,按挂牌公告三个月整存整取利率计付利息,且存款利息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

四、可享受免税。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住房公积金免征所得税。企业为员工缴纳的住房公积金,可在成本费用中列支,作为企业所得税的抵减项目。也就是说,企业为员工缴纳的住房公积金可在税前列支,这样既增加了职工收入又相应减少了企业的税收负担。同时,按照规定,单位和个人“实际缴付的住房公积金,不计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收入,免于征收个人所得税”,缴存部分可作为个人收入所得税扣税项目,在缴交个人所得税前扣除。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发的《关于基本养老保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明确规定:单位和个人分别在不超过员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12%的幅度内,其实际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允许在个人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五、可提前提取。员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具有自主产权的自住住房、或患有重大疾病造成生活困难、或享受城镇较低生活保障待遇等情况,均可凭相关合法有效证明材料,提前提取住房公积金。
六、可申请贷款。凡正常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一年以上的员工,在购建自住住房时,只要符合相关贷款政策规定,并提供齐全相关资料,可以申请比同期商业银行贷款利率优惠的住房公积金低息贷款。
七、可节省资金。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比使用商业住房贷款不仅省钱,而且还有贷款年限长、还款灵活等多种优势。
八、可提前还贷。住房公积金贷款正常还款满半年后,可进行提前还款。即可办理提前部分还贷,也可办理全部还清,提前还款均不收取违约金。公积金贷款提前还贷政策规定宽松,不受时间、金额、次数的限制,借款人随时都可以提前还款,不会收取借款人任何费用,而商业贷款提前还贷一般要收取一定的违约金。
九、可作养老金。员工退休后,凭退休等方面的相关证明材料,可一次性提取全部住房公积金本息余额,这相当于为每个员工积累了一笔可观的养老金,可保障晚年生活质量。

『肆』 住房公积金具有哪些特点

第一,强制性。公积金的强制性是义务性和互助性所决定的,虽然现在大多数职工和单位已体会到公积金带来的好处,但有些单位特别是民营企业却未为职工缴存公积金。为解决这一矛盾,国务院制定和发布了《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以法规形式来强制实行。《条例》的强制性表现在:所有单位和职工包括新建立的单位和新录用的职工,都必须按时、足额缴存公积金,不得逾期缴存或少缴。单位不办理公积金缴存登记、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的,管理中心有权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可以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单位逾期仍不缴存或少缴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缴存;逾期仍不缴存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这就是说,公积金作为职工的住房消费资金,为职工按时足额缴存公积金是单位的法定义务,必须认真履行。否则单位就会被追究法律责任或受到法律制裁。
第二,专用性。住房公积金“取之于民、用之于民”,专款专用。根据《条例》规定,公积金只能用于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作他用。
第三,返还性。按国家规定,职工和单位缴存的公积金,在一定的条件下,将返还给职工个人。当职工退休、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出境定居等丧失公积金缴存条件的情况下,职工可以支取账户内的公积金余额。职工死亡或者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支取职工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伍』 住房公积金有哪些特征

中央国家机关分中心住房公积金贷款实行自由还款方式。自由还款方式实行固内定日期还款,即借容款人资贷款划付当月的下一个月起,按月偿还贷款本息,还款日为贷款划付日在该月的对应日:若在某月无对应的还款日,则该月的最后1个工作日为还款日。还款期内,再不低于月最低还款额度的基础上,借款人可以自由选择每月的还款额度,月最低还款额度为按照等额本息选择每月的还款额度。月最低还款额度为按照等额本息还款方式计算的月均还款金额。贷款期限在1年以上的,若遇国家调整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月最低还款额度要按照调整后的利率予以重新核定。回答来自: 易发布房产网

『陆』 住房公积金的特点

(1)普遍性,城镇在职职工,无论其工作单位性质如何、家庭收入高低、是否已有住房,都必须按照《条例》的规定缴存住房公积金;
(2)强制性(政策性),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者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的,住房公积金的管理中心有权力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可以按《条例》的有关条款进行处罚,并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3)福利性,除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外,单位也要为职工交纳一定的金额,而且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利率低于商业性贷款;
(4)返还性,职工离休、退休,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户口迁出或出境定居等,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将返还职工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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