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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

发布时间:2020-11-25 23:52:58

① 浙江省公积金能这样提取吗

公积金支取业务
1、 哪些情况可以提取公积金?

(1) 购买、 建造、 翻建、 大修自住住房;

(2) 偿还住房贷款本息;

(3) 租赁自住住房;

(4) 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

(5) 离休、 退休 (退职);

(6) 完全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 且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

(7) 本市户口职工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后,未重新就业满 5 年或者男性年满 50 周岁、 女性年满 45周岁;

(8) 职工与所在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后发生购房或住房按揭行为的;

(9) 非本市户口职工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

(10) 出国、 出境定居;

(11) 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
2、 职工提取公积金需要提供哪些材料?

职工需填写 《浙江省省直单位住房公积金支取申请书 (审批表) 》 一式三联 (加盖单位公章)、 支取人身份证复印件。

(1) 购买、 建造、 翻建、 大修自住住房:购买商品房或经济适用住房的, 提供商品房买卖合同及购房发票或统一收款收据。购买二手房
的, 提供房屋转让合同及契税完税凭证。购买公有住房的, 提供公有住房出售协议及购房发票或统一收款收据。购买回迁、 扩面住房的, 提供回迁、 扩面
协议及购房发票或统一收款收据。建造、 翻建自住住房的, 提供村 (居) 民建房用地呈报表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建房许可证明。大修住房的, 提供由
市、 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设立的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报告及购买材料的发票。

(2) 偿还产权自有的住房贷款本息的, 提供购房合同、 借款合同和银行出具的还款凭证或贷款结清凭证。以上情况提取公积金, 如提取本人住
房公积金账户余额不足, 其配偶、 父母、 子女按规定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时, 除提供该职工的身份证外, 应当同时提供本人身份证及结婚证或户口簿等有
效的亲属关系证明。 购建房人、 偿贷人未婚的, 需提供其未婚证明。 购建房人、偿贷人公积金账户未设在本中心的, 另需提供其公积金缴存证明 (应注
明已提取金额)。

(3) 租赁住房自住的, 提供租赁合同、 地税部门开具的房租发票原件、 出租房屋的所有权证复印件和房屋产权人身份证复印件。

(4 ) 离休、 退休 ( 退职) 的, 提供离休、 退休(退职) 证书。

(5) 完全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 且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提供劳动部门出具的丧失劳动能力鉴定证明及单位终止劳动关系证明。

(6) 本市户口职工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后,未重新就业满 5 年的, 需提供单位终止劳动关系证明、失业证或就业援助证; 男性满 50 周岁、 女性满 45 周岁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需提供单位终止劳动关系证明。

(7) 与所在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后发生购房或住房按揭行为的, 提供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及购房或住房按揭支取所需材料。

(8) 非本市户口职工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提供单位终止劳动关系证明及职工户籍证明。

(9) 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的, 提供杭州市困难家庭 (低保、 特困、 困难) 救助证。

(10) 出国、 出境定居的, 提供护照、 国 (境) 外长期定居证明或户籍注销证明。

(11) 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 提供户籍注销证明或死亡证明、 继承人或受遗赠人的身份证、 与死亡人关系证明、 涉及住房公积金的继承或遗赠公证书等有效的司法证明。
3、 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的额度是如何规定的?

(1) 职工购买、 建造、 翻建、 大修住房的,可提取本人个人账户内的住房公积金。 其中, 申请住房贷款的, 可提取到签订
购、 建房合同的上一个月为止的公积金余额; 房款一次付清的, 可提取到相应住房消费行为发生后满一年 (以购房合同日期为准) 的公积金余额; 本人
账户余额超过实际购、 建房支出总额的, 按实际支出数提取。
(2) 职工偿还住房贷款本息的, 每年可提取一次,每次提取的金额不超过当期还本付息总额。 其中, 贷款结清时, 可提取到贷款结清的上一个月为止的公积金余额, 贷款结清后不再提取。

(3) 职工租赁普通住房自住的, 在租赁期间内每年可提取一次, 每次提取的金额结合杭州市租金水平确定最高提取额度为每户1000元/月,
按夫妻双方确定每人500元/月,每次提取最长不超过12个月。职工租赁杭州市本级公共租赁住房的, 在租赁期间内每年可提取一次, 每次提取的金额不超
过当期实际房租支出。

(4) 职工本人账户余额不足上述提取限额的, 其配偶、 父母、 子女可在限额内按规定申请提取各自的住房公积金。 职工及其配偶、 父
母、 子女合计提取金额不得超过上述限额。 如购、 建房人或贷款人、 租赁人本人无公积金账户, 除配偶外, 其余直系亲属不能支取住房公积金。
4、 职工购买车库、 办公楼、 酒店式公寓和单身公寓可以支取公积金吗?

不可以。
5、 装修住房可以支取公积金吗?
不可以。
6、 职工可否找人代取公积金?
可以, 职工可委托单位指定经办人代为提取。
7、 异地购房能否支取公积金?
购买普通自住住房可以提取。
8、 哪些贷款可办理公积金按月转账支取业务?
目前省直住房公积金贷款、 组合贷款以及在杭州市区范围内 (含萧山、 余杭区) 的建设银行、 工商银行、 浦发银行、 中国银
行、 农业银行、 杭州银行、 交通银行、 民生银行、 平安银行、 中信银行办理商业住房按揭贷款的客户 (不含转按揭贷款、 最高额贷款和循环贷
款) 均可办理。
9、 按月转账期内, 如借款人公积金办理暂停手续,按月转账业务是否暂停?
是, 借款人及其配偶的公积金按月转账提取业务也自动停止 (主借款人男性满 55 周岁、 女性满 50 周岁除外)。
10、 夫妻双方办理公积金按月还贷需要哪些材料?
夫妻双方分别填写一式三联 《浙江省直住房公积金还贷提取按月转账业务申请表》 并加盖单位公章, 凭本人身份证、 结婚证、 购房合同、 借款合同去指定银行办理。
11、 职工一年可以取几次公积金?
未办理公积金按月转账支取业务的职工, 以自然年度为准, 符合支取条件的每年可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

② 五月1号浙江省住房公积金网上可以提取吗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1、离休、退休的;2、部分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呼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未再就业的;
3、因工作调动户口迁出杭州市行政区域或出境定居的;
4、非本县市户口(自杭州市行政区域外)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5、职工因辞职、下岗、辞退、开除或单位破产等原因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其账户内住房公积金转入公积金管理中心封存户,封存期满3年或女职工年龄满40周岁、男职工年龄满45周岁仍未重新就业的;
6、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
(二)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上年结转余额。
1、购、建、大修具有自有产权的自住住房的;
2、偿还购买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的;
3、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规定比例部分;
4、职工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或遇其他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
提取程序
(一)申请人到自治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管理中心)及下设的奎屯市分中心(以下简称分中心)、管理部领取《住房公积金支取申请书》和《个人住房公积金支取书》;
(二)申请人凭提取资料,向单位提出提取住房公积金和申请,所在单位应予以核实,出具《住房公积金支取申请书》,并加盖单位预留银行印鉴;
(三)申请人凭提取的资料原件及复印件和单位出具的《住房公积金支取申请书》和《个人住房公积金支取书》,到管理中心及下设的分中心、管理部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四)封存户内的职工符合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的,凭申请人本人留存的封存手续原件及复印件直接到管理中心及下设的分中心、管理部办理;
(五)经审批符合提取条件的,申请人凭身份证和管理中心及下设的分中心、管理部批准的《住房公积金支取申请书》到受托银行提取住房公积金。
第九条提取公积金所需的基本资料
(一)提取住房公积金时,须提供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单位出具的《住房公积金支取申请书》及相关证件的原件及复印件;
(二)职工夫妻一方提取配偶住房公积金余额的,须提供本人身份证、结婚证和配偶的身份证以及配偶签署的授权委托书;
(三)职工委托单位财务人员办理提取的,须提供职工本签署的授权委托书,代办人身份证及委托人单位证明;
(四)职工委托除其配偶及单位财务人员以外的他人提取住房公积金和,须提供职工本人签署的授权委托公证书,委托人的身份证、代办人身份证。

③ 浙江衢州住房公积金如何取出

应该是可以的,每个地方提取条件不一样,最好去国土资源局住房公积金柜台问一下。另外配偶办理要出示结婚证。如不在一个地区要居委会出示关系证明。

④ 浙江省住房公积金如何转移到杭州市住房公积金 需要提供哪些资料

填写浙江省住房公积金转移单(省住房公积金有的领取的),两个转出单位、转入单位盖章,交给杭州市住房公积金即可,杭州市住房公积金会给予办理

⑤ 浙江省公积金怎么提取

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24条的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专职工住属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1、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2、偿还购建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的;
3、租赁自住住房,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一定比例的;
4、离休、退休的;
5、出境定居的;
6、职工死亡、被宣告死亡的;
7、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的;
8、完全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9、管委会依据相关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提取住房公积金需提供以下材料:
1、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的,先由所在单位予以核实,并出具提取证明。
2、职工应当持提取证明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日内作出准予提取或者不准提取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
3、准予提取的,到受委托银行办理支付手续。
各地公积金中心对公积金提取规定了不同的条件、流程,请咨询当地公积金中心

⑥ 不买房 怎样提取浙江省直住房公积金

办理杭州省直、市级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前期无费用,成功后收费,100%成功,安全正规合法,

⑦ 如何提取省直住房公积金

依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24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需填写《省直单位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并加盖单位印鉴章,按规定提供提取人身份证及以下有效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拆迁安置自住住房的。

1、购买商品房:提供两年内房屋所有权证和契税完税证或两年内经房管部门备案的购房合同和付款凭证。

2、购买二手房:提供两年内房屋所有权证、契税完税证。

3、购买集资房:提供房改管理机构批复的集资建房批文、建房单位出具的集资人员名单、两年内集资建房款收据或两年内房屋所有权证和付款凭证。

4、建造自住住房:城镇自建房提供规划部门建造批准文件、付款凭证;农村自建房须提供宅基地使用证、乡政府的两年内建房证明、建房费用清单。

5、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提供规划部门翻建(或大修)批准文件、有资质机构出具的房屋安全鉴定证明、房屋权属证明、工程预决算及支付费用凭证。

6、拆迁安置住房:提供政府批准的拆迁许可证(或拆迁批复文件)、拆迁安置协议、两年内安置房付款凭证。

以上情况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同一套住房只可提取一次,提取总额不得超过购买、建造、翻建、大修、拆迁安置自住住房的费用。职工本人住房公积金余额不足的,可以提取配偶、父母、子女的住房公积金,提取时需征得被提取人的同意,提供亲属关系证明和被提取人的身份证。

二、偿还个人住房贷款本息的:住房公积金贷款、商业住房贷款未还清前,职工及其配偶均可提取账户内余额,一年只能提取一次,提取总额不得超过当年偿还贷款本息总额,累计提取不得超过偿还贷款本息总额。

1、偿还省直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提供住房公积金借款合同。

2、偿还商业住房贷款或其他住房公积金中心住房货款的:提供借款合同和贷款银行(或其他住房公积金中心)出具加盖印章的个人还款明细。

3、提前结清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提供一年内结清证明、贷款银行(或其他住房公积金中心)出具加盖印章的个人还款明细。

三、房租超出家庭总收入15%的:提供经房管部门备案的租赁合同、租房发票、家庭收入证明。租房期内提取住房公积金金额=(租房费用-家庭收入总额╳15%)╳租房月份。

四、离、退休的:提供本人离、退休证明或劳动人事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

五、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

1、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提供终止劳动关系证明、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出具的劳动能力鉴定证明。

2、未重新就业满五年的:提供终止劳动关系证明、社区未就业证明。

3、非本市常住户口和本市农业户口的:提供终止劳动关系证明、《居民户口簿》。

4、出境定居的:提供终止劳动关系证明和出境定居证明。

5、户口迁出本市行政区域的:提供终止劳动关系证明、户籍证明。

六、职工工作变动并转移工资关系的:

1、同城调动办理住房公积金转移手续的:提供人事部门出具的工作调动证明、接收方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出具的接收函;

2、异地调动可办理转移或提取手续:提供人事部门出具的调往外地工作的调动证明,办理转移的须同时提供接收方所在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出具的接收函。

七、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其合法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持缴存人死亡证明或被宣告死亡证明、继承人或受遗赠人身份证、继承权或受遗赠权证明、公证书。

八、职工有以下两种原因造成家庭生活困难的:

1、职工享受所在地最低生活保障范围的:提供民政部门发放的最低生活保障证明。

2、职工本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患慢性肾衰竭、恶性肿瘤、再生障碍性贫血、慢性重型肝炎、心脏瓣膜置换手术、冠性动脉旁路手术、颅内肿瘤开颅摘除手术、重大器官移植手术、主动脉手术九种重大疾病的,须提供一年内县级以上医院盖章确认的病历证明、住院证明及亲属关系证明。

九、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依照前款第四、五、六、七项规定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应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按第六条办理住房公积金转移手续的需填写《省直、中央驻郑单位住房公积金转移通知书》并加盖单位印鉴章。

已办理省直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职工在未还清贷款前,不得注销公积金账户。无故欠缴、停缴住房公积金三个月以上的均不能办理提取。参加委托划转公积金还贷的职工,在划转还贷期间不允许提取住房公积金。职工本人不能亲自办理的,需要代办的需提供代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7)浙江省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扩展阅读:

省直公积金提取,这些证明都不用交:

一、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8项:

1、省直单位职工因死亡或者宣告死亡提取住房公积金时,要求提供职工死亡证明;

2、省直单位职工因户口迁出提取住房公积金时,要求提供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证明文件;

3、省直单位职工因重大疾病提取住房公积金时,要求提供公费医疗报销证明或医疗保险报销证明;

4、省直单位职工因离、退休提取住房公积金时,要求提供离、退休证明;

5、申请省直单位职工住房公积金提取审批时,需提供未婚证明或离异未再婚证明;

6、申请省直单位职工住房公积金提取审批时,需提供无房产证明;

7、申请省直单位职工住房公积金贷款审批时,需提供收入证明;

8、申请省直单位职工住房公积金贷款审批时,需提供未婚证明。

二、省住房城乡建设厅3项:

1、申请建筑施工企业(含中央管理的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核发时,需提供三年内无违法违规行为证明材料;

2、申请二级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认定时,需提供公民身份证更正证明;

3、申请城乡规划编制单位乙级资质认定(新申请)时,要求提供专职技术人员的人事关系证明材料。

省住建厅要求,凡是已取消的证明和盖章环节,在行政审批和公共服务过程中,一律不得要求企业和群众提供。要进一步简化办事流程,优化审批方式,提升服务水平,减少申报材料和要求提交的资料,及时更新各类办事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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